计算机辅助审计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计算机辅助,审计,管理办法
计算机辅助审计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计算机辅助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计算机辅助审计,全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手段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2〕10号《关于贯
计算机辅助审计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计算机辅助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计算机辅助审计,全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手段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2〕10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8号文件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辅助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将计算机作为辅助审计工具,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计算机应用系统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应用系统,是指被审计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四条
审计人员将计算机作为辅助审计工具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业务所需法律、法规的辅助检索;
(二)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辅助分析;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应用系统进行符合性检试;
(四)分析审计风险和确定审计范围;
(五)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检查;
(六)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七)对审计资料、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档案的管理;
(八)
对审计业务的综合、统计和分析;
(九)其他内容。
第五条
本局将组织审计人员积极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或水平的统一考试,以及专业进修和岗位培训,全面提升计算机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水平。
第六条
在编制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案,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时应做到:
1、了解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应用系统软件、硬件的设置和系统的基本功能.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开发、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间,该数据接口应将审计机关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2、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计算机应用系统开发的验收报告、申请使用该系统的报告,以及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计算机应用系统变动情况等资料;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以及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3、检测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应用系统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以保证对获取审计证据的可靠性,确保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对其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
在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时,对取得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文档资料和电子数据,必须严格遵守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数据使用、管理的规定,并履行使用手续,使用被审计单位的电子账表数据,应视同使用相应的纸质账表资料;不应当影响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应用系统的运行和损害该系统;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八条
组织推广使用商品化的计算机审计软件,应当根据该软件的应用范围,由相应审计机关的有关专业部门对其组织测评,并取得合法使用权后才能正式使用。
第九条
计算机设备、软件及其耗材的管理
(一)计算机设备、软件及耗材的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并有会计人员登记资产账簿,负责计算机的维修及耗材的发放登记。
(二)各科室应明确专人负责对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和保管,实行责任制,确保计算机、软件的安全、完整。计算机复印纸、软盘等耗材的发放由局办公室专人管理,各科室应由专人领取,并实行登记制度,否则,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放。
(三)严禁在办公室打印私活。如确实需用要按成本价交费。
严禁将计算机携带回家,如有损坏,经工程技术专业人员鉴定,确属人为原因的,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
(四)各科室要加强对计算机设备、软件及耗材的使用和管理,局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作用,达到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提升审计质量的目的。
篇2:41、稽核审计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41、稽核审计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本文关键词:稽核,审计工作,定期,制度,报告
41、稽核审计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本文简介:秦都区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制度,加强对全区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情况的收集、整理和利用,根据《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区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41、稽核审计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本文内容:
秦都区农村信用社
稽核审计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制度,加强对全区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情况的收集、整理和利用,根据《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区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稽核审计工作情况。稽核审计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联社监事长、理事长及联社监事会报告以下工作:
一、年度稽核审计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必审项目、选审项目的安排;稽核审计分为序时稽核和专项稽核。序时稽核每季度进行一次,重点审计信贷业务、会计业务、财务费用、资金计划业务、柜员管理、计算机业务、中间业务、固定资产、会计档案等项目。专项稽核主要完成年度会计决算稽核、业务经营真实性稽核、营业费用专项稽核等项目,同时包括省市联社安排的专项稽核任务,银监局安排的专项稽核检查工作任务。按季度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根据高管人员职务变动情况,开展领导干部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对本联社内控制度进行检查评价;积极开展后续稽核工作。按照稽核工作内容,合理安排稽核人员,同时提出其他工作计划和打算。稽核审计年度工作计划上报时间为上年度的12月20
日。
二、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全年工作计划的部署安排情况;必审项目、选审项目、序时稽核、专项稽核、案件风险排查、责任审计、后续稽核等审计项目的实施与完成情况;稽核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纠正、处理情况;参与本联社中心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配合外部稽核审计工作情况;联社稽核审计机构、稽核队伍、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情况;稽核人员的配备、工作开展情况等。年度工作总结上报的时间为次年元月31日以前。
三、稽核审计报表。按规定报送稽核审计报表:
1.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年报;
2.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专项稽核报表;
3.案件风险排查季报表;
4.其他专项稽核报表;
5.上级联社及银监局安排的稽核检查项目报表。
以上各类报表按规定填报,在填报各类报表时,均应附有简要填报说明。
四、序时稽核、案件风险排查按季度出具稽核报告,发送到各信用社部,报送各领导,抄报咸阳办事处、咸阳银监局。各类专项稽核结束后,出具稽核报告,发送各领导,报送相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随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五、整理、保管外部稽核审计部门对我联社的稽核审计结论(复印件),做好后续稽核,上报纠改报告。上报纠改报告的时间为收到稽核审计结论30日以内。
第三条.稽核部门要认真执行本报告制度,做好稽核工作资料的整理、积累与分析。对执行本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凡无故迟报、虚报、瞒报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由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2011年6月16日
3
篇3: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06-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06-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本文关键词:目的,执业,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06-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本文简介: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第二条本公告所称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下列会计报表或其他会计信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按照特殊编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06-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本文内容: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下列会计报表或其他会计信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一)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会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
(三)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
(四)简要会计报表。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本公告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在承接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审计目的与范围、审计报告的格式与基本内容及特定使用目的等进行沟通,并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应当了解审计报告的用途及可能的使用者,并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除非本公告另有要求,应当参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一一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当委托人要求按特定形式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信其内容及措辞不会违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否则,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三章
特殊编制基础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第八条
会计报表可能因特殊目的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外的编制基础编制。这些编制基础包括:
(一)收付实现制基础;
(二)计税基础;
(三)其他特殊编制基础。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指明所审计会计报表的特殊编制基础,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该基础进行了公允反映。
第十条
会计报表如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被审计单位应当在会计报表标题或表附注中指明该编制基础。如未适当指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委托,对会计报表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进行审计。无论该项审计是单独进行还是连同会计报表整体一并进行,注册会计师均应只对已审计的组成部分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在确定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考虑与该组成部分相互关联且可能对其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报表项目。
第十三条
在审计会计报表组成部分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适当降低重要性水平,以扩大审计测试范围。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不应在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后附送整体会计报表,以避免会计报表使用人误认为审计报告是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指明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编制基础,或提及对编制基础加以限定的协议,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计会计报表组成部分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该基础进行了公允反映。
第十六条
如果已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只要会计报表组成部分不构成会计报表整体的主要部分,注册会计师就应对该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章
法规、合同遵循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委托,就被审计单位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只有注册会计师有能力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整体遵循情况进行审计时,才可接受委托。如有个别事项超越其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指明已经对法规、合同所涉及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在意见段中指明是否发现法规、合同所涉及财务会计规定未得到遵循的情况。
第六章
简要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后,才能对根据已审计会计报表编制的简要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在简要会计报表标题中标明其来源于已审计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特别指明下列事项:
(一)已披照独立审计准则审计了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
(二)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日期。如对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还应指明发表该意见的理由及其影响。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中指明简要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与其所依据的已审计会计报表一致。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指明为了更好地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简要会计报表应当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并阅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公告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