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卫生室度自查报告范本 本文关键词:自查,卫生,报告,公司,范本
某某公司卫生室度自查报告范本 本文简介:某某公司卫生室2017年度自查报告范本xx公司卫生室,在县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和监督科的管理监督指导下,在xx公司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县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并认真落实医疗卫生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县卫生计生委部门和xx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具体总结汇报如下:一认真学习医疗知识,不断提
某某公司卫生室度自查报告范本 本文内容:
某某公司卫生室2017年度自查报告范本
xx公司卫生室,在县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和监督科的管理监督指导下,在xx公司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县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并认真落实医疗卫生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县卫生计生委部门和xx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具体总结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医疗知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工作
作为医疗机构,牢固掌握医疗医学知识,不断提高专业医疗水平是搞好医疗工作的保障和前提。一年来,通过学习和继续教育等手段使诊所人员的业务知识和诊疗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同时学习好领会好上级医疗工作的指示精神和指导意见,为开展好诊所医疗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
严格规范诊疗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严格管理,规范用药是门诊工作的重中之重。诊所自成立以来,就严把无菌消毒,配药室卫生整洁,诊疗操作规范质量关。做到配药室,观察室,药房三室分离。严格执行配药室每日紫外线消毒制度,废旧器械及污物回收制度,处方用药登记制度。并通过自查等措施,及时发现本单位的不足,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使我单位的医疗工作的各项硬性指标逐步改进和完善!
三
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根本
医疗服务是与人民群众最贴近的事情,也是患者最敏感的工作。医疗服务工作开展的孬好直接影响到医疗机构工作的形象。近几年,国家把医疗服务工作放在关心民生的首要位置,省市县对医疗服务工作也十分重视。作为医疗服务机构,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把医疗服务工作搞好。牢固树立以解除病人疾患为己任,以服务优良为目的的服务理念。为了让顾客对我们的服务放心更让患者对我们的医疗工作满意,我们做到医疗服务设施配备合理化,使药品配备多样化,优质化。整洁的诊疗室,配药室,健全的诊疗设备和配药器械。严格执行消毒制度,为搞好优质服务奠定了基础。2017年度,我们xx公司卫生室的全面工作均取得了较好成绩,各项业务和诊疗工作得到了出色完成,服务态度和诊疗水平均得到了广大患者的认可与好评!
没有出现任何医疗纠纷和任何让患者不满意的服务情况。顾客满意是我们服务的宗旨,严格按照医疗的规范要求工作,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四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诊疗登记不够详尽。今后要及时登记
2,医疗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3,诊所的硬件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总之,我们xx公司卫生室的医疗服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不足与缺点。在新的一年里,我们一定要在县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和监督科的领导指导下,按照医疗服务工作的要求,找出我们的不足和差距,针对具体工作,具体事项积极弥补,努力开展,使今后的各项医疗服务工作走上一个新台阶!
xx公司卫生室
篇2: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试行,管理办法,卫生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6月3日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七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
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
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
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
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
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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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检查方案
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检查方案 本文关键词:药物,检查,制度,卫生,方案
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检查方案 本文简介:鼎城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督导检查方案为扎实有效的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12]4号)等文件精神,拟于近期对全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导检查,具体方案如下:一、检
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检查方案 本文内容:
鼎城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情况督导检查方案
为扎实有效的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12]4号)等文件精神,拟于近期对全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导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我区范围内,经区卫生局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
二、检查时间
2012年5月21日——2012年6月16日。到各单位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人员组成
分管副局长贵体红负责,局药政办派人员参加。
四、交通工具
局机关小车一台。
五、检查内容
1、全区2012年3月29日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2、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情况。
3、基本药物的销售及采购情况。
4、原库存药品的盘底情况。
六、检查要求
1、各乡镇场卫生院要高度重视、精心准备,检查情况汇总后将在全区通报。
2、本次检查结果与财政补偿挂钩,作为本年度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财政补偿的依据之一。
附:鼎城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记分表
鼎城区卫生局药政办
2012年5月14日
鼎城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记分表
序号
工作要求
标分
考核计分办法
得分
1
有宣传标语;
10
没有宣传标语扣10分
2
有基本药物制度宣传专栏;
10
没有关于基药宣传专栏扣10分
3
物价手册悬村卫生室醒目位置;
10
有手册未悬挂的扣5分,无手册未悬挂的全扣
4
设有举报电话,并公示上墙;
10
缺1项扣5分
5
不得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增补药物目录外药品
10
随机抽查5种药品,每发现一种目录外药品扣2分
6
有购销台账,随货同行联或采购单齐全
10
缺1项扣5分
7
分三类(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原库存药品)存放,有标识。
5
未分类扣3分,未标示或标示不全每项扣1分
8
标价到药品最小包装。
5
随机抽查的5种药品,未标价到最小包装的扣1分
9
药品价格与药物手册的上一致。
10
随机抽查的5种药品,每发现1种药品价格不一致的扣2分
10
诊疗登记本上记录详细
10
每缺1项扣2分
11
处方药登记有药名、剂型、数量、价格
10
随机抽查诊疗处方5张、每发现缺1项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