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厦门市,实施细则,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科〔2009〕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厦府办〔2009〕241号)及市领导有关批示精神,我局已完成《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并已征得市法制局和市奖励委员会各委员同意,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科〔2009〕5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厦府办〔2009〕241号)及市领导有关批示精神,我局已完成《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并已征得市法制局和市奖励委员会各委员同意,现予公布,该《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厦门市辖区内研究开发、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第一完成人或完成单位为我市个人或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和单位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指申报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为我市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或创新,并取得重大效益”,是指申报人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并有重大技术创新,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创造出重大效益,对经济建设和该行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医疗卫生、重大工程等社会事业的科学研究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是指申报人在社会科技活动中,取得重大进展的科技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促进了社会事业的发展,对科学技术发展、社会进步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重大贡献。
第九条
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至申报时仍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的“产品”,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开发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的“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的“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的“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集成。
技术发明项目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而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中所称“前人尚未发明、发现或者公开”,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3目中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4目中所称“经实施,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研究开发或技术发明成熟,并应用实施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中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应用推广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2目中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3目中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验收且安全运行一年后方可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项所称“战略与政策、规划、专题调研、技术预测、科技立法及其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是指在研究制定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评价、预测或系统分析、科技立法、现代科技管理等方面所作的系统研究,及其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等。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产业化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
在同一项目中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项目的科研活动中仅从事协调组织或行政管理以及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的完成人。
政府行政部门公务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前五名完成人,但年平均直接从事科研工作在180天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市奖励办审议并报市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的可例外。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下属非科研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单位,但战略与决策研究项目除外,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应用实施,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发明项目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自主研发专有技术取得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权,且项目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达到同类技术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并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已取得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权,且项目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达到同类技术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已取得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权,且项目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达到同类技术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有一定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项目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工程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工程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工程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战略与决策研究项目
1、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研究成果已形成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法规,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实施方案,对地方党委、政府或产业发展决策有实际贡献,且已应用五年以上,对决策管理已产生显著作用,被社会承认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显著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研究成果已形成规范性文件等政策规章,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实施方案,对地方党委、政府或产业发展决策有实际贡献,且已应用三年以上,对决策管理已产生较显著的作用,被社会承认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创新,方法上有一定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成果已形成规范性文件等政策规章,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实施方案,对地方党委、政府或产业发展决策有实际贡献,且已应用一年以上,对决策管理已产生一定作用,被社会承认并取得较明显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别奖申报条件及评定标准等另行规定。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单项授奖单位及人数实行限额。每项授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人数不得超过8人。
第三节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优秀科技成果”应为已通过专家鉴定,并已推广应用得到社会认可的成果。所称的“重大贡献”是指申报者发挥其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为优秀成果的推广应用建立了良好的政策及实施环境,在推动、促进优秀成果推广应用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申报人应是在推进优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过程中发挥其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组织推进措施得力,在组织科学技术优秀成果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务人员或相关人员。
申报人应按照在组织成果推广应用中所作出的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申报单位可以是对项目的推广应用起到组织、协调和推进作用的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或在厦高校、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等。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所组织推进的优秀科技成果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被社会所认可,其推广应用成果在该领域中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所组织推进的优秀科技成果已在多个地方或单位推广应用,或已得到国家认可,被列为全国应用示范、试点工程;
3、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法规,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实施方案,为成果的顺利推广建立了良好的实施环境。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授奖单位及人数实行限额。每项授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人数不得超过8人。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经专业评审组、综合评审组评出的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进行评定,对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项目进行确认;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20至2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和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奖励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成员若干人。市奖励办公室应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情况,从具备资质的专家、学者中遴选合适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各组应有一定比例的外地专家,专业评审组专家成员每年应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奖励委员会委员及评审专家作为申报项目的完成人之一,评审及表决时应回避,当事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及表决。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三十三条
鼓励项目完成人或完成单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对于无主管部门的个人或单位,可由申报单位按奖励申报要求将资料直接报送市奖励办公室。鼓励设有科技管理机构的市政府行政部门、各区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在厦高校、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推荐所管辖区域单位、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四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征得被推荐申报人和申报单位的同意,并在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申报书中填写推荐意见,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或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相关的许可证之前,不得申报或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七条
经过评审未授奖的申报人、申报项目,在以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申报或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三十八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人、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申报要求向市奖励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如属自行转化的,其填写的经济效益,须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佐证,如属对外实施转化的,应由实际应用单位出具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属技术发明类项目,除提交有效发明专利外还须提交专利评价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前在市科技信息网及科技成果网等媒介上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人、申报单位及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四十条
申报人、申报单位及其项目经市奖励办公室公示受理后,在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申报人、申报项目和奖励等级作出决议前要求退出当年评审的,由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同项目技术内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进行。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一条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评审程序:
(一)专业评审:采用网上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按照专家评分,由高到低推荐,产生初审结果。
(二)综合评审:在专业评审基础上,采用听取本人汇报及专业组长汇报形式,由综合评审组专家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候选人。
(三)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综合评审组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采用听取本人汇报及专业评审组长汇报形式,由奖励委员会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候奖人。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程序:
(一)专业评审:由本地和外地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采用网上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分数由高到低按一定比例推荐,产生初评结果。专业评审组推荐项目数应不高于本专业评审组申报项目总数的60%,其中战略与决策研究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40%。
(二)在专业评审基础上,市奖励办公室可视情况组织人员对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三)综合评审:根据专业评审组推荐结果,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采用听取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人之一)汇报方式,三等奖采用专业评审组长汇报方式,由综合评审组专家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综合评审组推荐的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分别采用听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人之一)汇报、二等奖专业组长汇报方式,由市奖励委员会委员以记名投票产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候奖项目,并对经综合评审组评定的三等奖项目进行确认。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候选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定,在听取主要贡献人汇报后,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四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会限委员本人参会,委员如无法参会应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同意。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确定会议时间,市奖励办公室应将会议资料提前送达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如奖励委员会主任临时无法主持召开奖励委员会评审会,可委托其中一名副主任主持。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候选项目应当获得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由市奖励办公室评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认。
第四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申报人、申报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和亲属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察室参与监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履行监督职责并介入和协助做好异议的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的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书及推荐意见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一条
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市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候选单位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非实质性异议涉及跨部门的,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候选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五十三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先征求异议者同意。
第五十四条
市奖励办公室对异议无法解决的,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决,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
第五十五条
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45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推荐。
第五十六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察室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察室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五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市奖励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专家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额度为50万元,其中15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35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额度分别为:一等奖2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奖金额度为1万元。
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5项,其中一、二等奖总数不超过25项,三等奖不超过30项;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不超过3项。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工作经费从科技创新与研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篇2:厦门市科技平台建设情况报告
厦门市科技平台建设情况报告 本文关键词:厦门市,情况,报告,建设,平台
厦门市科技平台建设情况报告 本文简介:厦门市科技平台建设情况报告科技创新平台是集聚创新要素的重要载体,对完善相关产业配套能力,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作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2006年厦门市科技经费在当年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增加1.4亿元,用于支持十大重大科技创新
厦门市科技平台建设情况报告 本文内容:
厦门市科技平台建设情况报告
科技创新平台是集聚创新要素的重要载体,对完善相关产业配套能力,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作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2006年厦门市科技经费在当年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增加1.4亿元,用于支持十大重大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重大产业科技项目,资助力度之大历年仅有,并且带动了平台建设单位自筹投入项目达16.29亿元。2007年,市政府继续加大投入,全年共投入3.7亿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与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经费连续第二年创历史最高记录。
一、科技平台建设纳入科技创新型城市的总体部署
在厦门市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的纲领性文件《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
2006年8月30日)中,将建立科技创新平台作为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战略重点之一。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要求重点围绕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安排专项资金,建设以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与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检测平台,为企业提供专利技术成果、新工艺新技术、检测分析等服务,以及协助企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再进行创新。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大企业,集成高校、科研院所等应用技术研究资源,在重点领域争取建设若干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平台。
《实施意见》中还明确规定了具体资助办法。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属市级的,给予50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国家级的,给予3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经认定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资助,对进站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经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的经费资助;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的经费资助。
为规范促进厦门市平台建设,厦门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1、厦门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厦科联[2006]28号
);
2、厦门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厦科联[2007]2号
);
3、厦门市产业集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暂行办法
(
市政府审议中);
4、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厦经技[2006]398号
);
5、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修订)(厦人[2007]50号)
二、加强组织管理,平台建设投入持续大幅增长
厦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型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工作,常务副市长、分管工业与科技的副市长等市领导亲自抓落实,市、区两级科技行政部门领导负责具体策划和实施。在市科技局里,平台建设、规划与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由2005年新成立的体系创新处负责;体系创新处的职责除此之外,还负责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划、组建和指导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以及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作网的建设,协调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指导产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研发机构、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机构和研发基地建设;指导科技评估机构、数据资源共享和查新等中介服务体系的工作,协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等的建设主要依托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等进行,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产业需要,制订规划布局,引导组建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对平台建设给予一定金额的经费资助。2005年以来市财政专项对平台建设每年的投入都在1000万元以上。
对于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重大产业科技项目等,市财政增拨科技专项经费,以重大科技项目的方式来组织实施平台建设。2006年度市级财政重大科技专项经费投入达到了1.4332亿元,2007年度又继续投入
1.0127亿元。
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资金是平台建设投入的主体,在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引导下,厦门市社会资本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投入累计达15亿元以上。
另外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以及福建省资助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经费也是平台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累计资助达5000万元以上。
三、平台建设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步伐,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和人才队伍,较好的分析和测试手段的行业骨干企业、工科高等院校或专业研究院所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着力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的集成创新,并使之转化成为企业适用的成熟技术或产品,为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技术支撑。
截止2007年年底,我市共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2家,其中国家级2家,省级3家。这32家中心的成长大大增强了所依托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同时也带动了相关产业链创新活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环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有科研人员2015人,其中博士177人,留学归国人员35人。几年来政府财政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项目支持约1.2亿,依托单位累计投入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经费超过8.5亿元,带动比例达1:7;
各中心累计产生项目成果810项,分别与73家科研院所签订了合作协议或建立协合单位关系。其中2007年度共实施研发项目82项,投入经费8400万元,提供各种对外服务超过100批(次);新增仪器设备等205台,总价值达6380万元。
2006年度,全市44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共开展科技活动2368项,平均每个企业54项。其中研发新产品、新技术1894项,平均每个企业43项;科技活动经费总支出28.02亿元,比增25%,占产品销售总额的4.06%。其中研发经费支出21.95亿元,比增27.1%,占产品销售总额的3.18%。企业技术中心成为企业自主创新的人才高地。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科技人员总数14515人,比增58.7%,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6.4%。其中专职研发人员9153人,比增41.5%;高级职称人数1172人,比增58.6%;博士102人,比增35.4%。此外,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45个,比增16家;企业在海外设立开发机构19个,比增7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专利申请数369件,占全市专利申请数12.4%,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76件,约全市发明专利申请数15.9%;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75件,其中国际发明专利100件。2006年44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总额689.9亿元,比增29.8%,约占全市1695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总额的29.2%。其中新产品销售收入341.2亿元,比增18.9%,约占产品销售总额的一半。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相关产业配套能力,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科技与产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厦门制造”向“厦门创造”的转变,推进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虽然现阶段多数科技创新平台尚处于建设期,但部分平台已经起到引领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如厦门国家钨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对我国在钨材料领域实现由“钨大国”到“钨强国”的转变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平台建设运行的主要经验体会和共性问题
(一)主要经验体会
厦门高新技术产业主要由少数大企业支撑,厦门产业缺乏集聚能力,科技服务公共平台不完善,大多数科技型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不强。而科技型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碰到的关键问题就是融资难和研发条件薄弱等问题。通过建立科技创新平台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加透明的信息,同时可以帮助企业克服由于规模小、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现的技术攻关等问题。我市在积极推进厦门市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过程中,认识到科技创新平台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配套基础设施,但是平台的建设模式、投入机制、运作方式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
1、平台建设的原则
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坚持区域规划与国家布局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的原则。
2、平台投资主体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平台类型主要有两类:一是资金投入大,回收周期长,或是基础性条件服务平台,难以市场化运作的,如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公共服务平台和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等;二是在产业发展初期,公共服务需求不足,平台不能市场化运作,而政府为培育产业、促进成长,需要先期投入建设平台的,如我市的厦门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
对于发展较为成熟的产业、公共需求量足够支撑平台的市场化运作的,则应以企业为主建设,政府引导扶持。
我市目前普遍采取的是由企业或科研机构作为平台承担主体,政府予以补助的做法。这种方式可以较好地调动平台承建单位的积极性,发挥建设主体的优势和特长,为将来平台的顺利运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3、平台运行方式
对于需要政府持续投入,缺乏条件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平台,,其运行管理费用主要由政府承担;而设备、资料的更新费用则主要由平台承建单位负责解决,政府提供一定金额的资助。对于基本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平台,政府尽可能不参与到平台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来。
企业建设和经营管理平台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发挥平台的公共性,确保公正性。为此,要努力引导平台实现运作及管理人员相对独立,财务单独核算,收支基本平衡,对外服务必须签订保密协议等。
无论平台建设是由政府、企业还是第三方机构承担或采用其混合模式,对于大部分公共服务平台来说,特别是专业公共服务平台,都应尽可能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只有采用市场化运作,自身具有造血功能,平台才具有可持续性,才可能为创新提供稳定可靠的服务。
与此同时,在平台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的前提下,根据平台的运作情况,逐步建立平台的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平台经营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共性问题
1、平台规划相对滞后
厦门市自2006年以来,加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力度,顺应了科技进步、产业发展的规律和创新主体的需求。但是在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规划上前瞻性决策研究不足。国内部分先进城市已出台平台建设规划,例如:深圳市2007年7月中旬以《政府公报》的形式发布《深圳市科技创新公共技术平台“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2010)》;宁波市政府也已制定出《宁波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规划》。但很多城市,包括厦门市尚未做出相关平台建设规划。
2、平台运行机制有待创新
厦门现有公共平台分承建和运行管理的主体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政府公共财政以导向性资助为主;部分平台带有合作性质,以企业投入为主。平台大多沿用传统的管理和运行模式,事业单位性质的平台未建立企业化管理和市场运作机制;企业性质的平台首先考虑自身需要,在公共性或公益性服务上与各单位自身价值取向存在一定矛盾;部分平台的承建主体、技术依托和经营管理主体,分属于不同性质的单位,责权利不够明确,新的运行机制尚未建立,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要求;建成后所需的维护和运营费用来源尚不明确,造血自养和财政补贴的机制和政策亟待解决。政府对公共平台不同类型、不同阶段如何进行分类指导,以及平台本身采取何种运行模式的问题显得十分紧迫。
3、平台考评机制尚未建立
考核评估是平台建设的重要环节。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这类的研发平台已制定出一套管理办法;对新建平台也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专家进行了中期跟踪评估,但尚未制定出针对公共技术平台特点的绩效考评细则,对考核的内容、程序、考核结果及奖惩、考核的组织实施等未做出明确规定。对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缺乏监控、防范和协调解决的机制;行政干预又易出现越位或不到位的现象。
中小企业对市里花大力气建设的新平台,知之不多,对其公共性、公信力和作用的态度是既关注,又有疑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围绕平台的建设和功用,政府、市场、企业用户及社会各方面尚未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建共享、长效运行机制的建立仍需做大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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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0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公非)
20XX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公非) 本文关键词:厦门市,协议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XX
20XX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公非) 本文简介:20XX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公非)拆迁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房屋承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厦府[_________]地_________号建设用地批文,拆许字(_________)第_________号,厦国土房拆通[_________]号第____
20XX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公非) 本文内容:
20XX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公非)
拆迁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承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厦府[_________]地_________号建设用地批文,拆许字(_________)第_________号,厦国土房拆通[_________]号第_________拆迁通告,因“_________“项目建设需要,乙方所承租的位于_________路(街、巷)_________号的房屋(承租合同号_________),应予拆除,甲、乙双方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拆除乙方所承租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1、乙方承租非住宅房屋经营性店面_________平方米,办公、工厂、仓库_________方米;经评估,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_________元/平方米,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2、附属物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经评估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1、房屋装修补偿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2、有线电视、电话等补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承租办公、工厂、仓库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经营性店面_________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壹次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4、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_________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_________元/人、月,给予经营者和职工六个月补偿,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5、根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_________元,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六个月经济补偿,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三、综合第一、二之款项,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详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四、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_________元/平方米,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搬迁奖励;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三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六、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_________项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补充条款:_________
八、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实施拆迁单位贰份,市国土房产局贰份。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