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验收评分细则 本文关键词:工贸,细则,验收,评分,预防
工贸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验收评分细则 本文简介:附件1常熟市工贸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验收评分细则考核指标考核要点达标标准评分标准考核记录扣分一、基本要求(120分)1、组织机构(20分)1、应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组织机构,成员应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人员。2、应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及重要岗位
工贸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验收评分细则 本文内容:
附件1
常熟市工贸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验收评分细则
考核
指标
考核要点
达标标准
评分标准
考核记录
扣分
一、基本要求(120分)
1、组织机构(20分)
1、应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组织机构,成员应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人员。
2、应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3、企业应制定风险辨识管控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工作任务、进度安排等。
1、未以正式文件明确组织机构的,扣5分。
2、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人员风险辨识管控建设职责的,一项不符合扣2分。
3、未制定风险辨识管控建设实施方案的,扣5分。
2、全员培训(20分)
1、企业应制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参加人员、考核方式、相关奖惩等。
2、应分层次、分阶段组织进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培训。
1、企业未制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培训计划或计划不具体的,扣5分。
2、未对全员进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培训,缺少部门/岗位的一项扣2分。培训记录不详实,无签到表,无教材或课件、教师等相关记录的,扣5分。
一、基本要求(120分)
3、体系文件(20分)
1、企业应制定符合要求的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
2、体系文件应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传达至各部门/岗位。
1、未制定风险辨识管控制度、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的,扣10分。
2、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的,扣10分。
3、制度、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不符合企业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未明确责任部门、职责、工作内容,一项内容不符合扣2分。
4、制度、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未传达到各部门/岗位,发现一个部门/岗位扣2分。
4、责任考核(60分)
1、企业应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考核奖惩制度,或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中涵盖相关内容,明确考核奖惩的标准、频次、方式方法等,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薪酬相挂钩。
2、应落实双重预防机制考核奖惩制度。
1、未建立双重预防机制考核奖惩制度,扣30分。
2、未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薪酬相挂钩的,扣15分。
3、未根据双重预防机制考核结果落实奖惩的,一项不符合扣5分。
二、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550分)
1、风险排查、确定(30分)
1、作业活动清单应覆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类作业活动。
2、设备设施类清单应覆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设备、设施。
3、职业病危害风险点应覆盖岗位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所有工作地点或设施。
1、未建立作业活动清单,扣10分。清单未涵盖主要作业活动的,缺一项扣5分。
2、未建立设备设施清单,扣10分。
3、未建立职业病危害风险清单扣10分。
二、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550分)
2、风险辨识、分析(150分)
1、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班组、岗位人员进行风险点辨识、分析。2、采用合理的辨识方法对作业活动、设备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
1、风险辨识、分析未针对作业活动清单逐个进行的,缺一项扣5分。
2、风险辨识、分析未覆盖设备设施清单中设备设施,缺一项扣5分。
3、风险点辨识、分析未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辨识的,缺一项扣5分。
3、风险评估(80分)
1、风险评价准则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生产实际。
2、参与评价人员应熟知企业评价准则,合理评估,评价级别正确。3、重大风险的确定依据风险评估办法进行判定。
1、未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风险评价准则的,扣5分。
2、评价人员不熟悉评价准则或者风险评估取值不合理、评价级别不准确,一项不符合扣2分。
3、应为重大风险而未判定为重大风险的,一项不符合扣10分。存在三项以上应判定为重大风险而未判定为重大风险,本项不得分。4、重大风险未填写清单、汇总造册的,扣10分。
4、风险控制(120分)
岗位人员从工程技术、管理、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五个方面,针对辨识出的危险源,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并经过企业相关程序评审确定,控制措施应与实际相符,具有可操作性并得到有效落实。
1、控制措施与实际不符、可操作性较差、未得到有效落实或遗漏的,一项不符合扣5分。
2、岗位人员未参与控制措施制定的,每人次扣5分。岗位人员未掌握自身岗位相关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5分。
3、企业未按程序组织进行控制措施评审确定的,扣10分。
二、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550分)
5、风险分级管控(120分)
1、企业应结合机构设置情况,合理确定各等级风险的管控层级。
2、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内容包括风险名称、风险位置、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主体、管控措施,清单应由企业组织相关部门、岗位人员按程序评审,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定发布。
3、根据风险分级管控原则,确定风险点、危险源的管控层级,落实管控责任。
1、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扣20分。
2、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未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定发布的,每项扣5分,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内容缺一项扣10分,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未按管控层级,落实管控责任的,每缺一项扣10分。
3、根据相关记录文件,抽查10%相关岗位人员,5人及以上未掌握本岗位应管控风险及相关控制措施的,本项不得分。
6、风险告知(50分)
1、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企业主要风险相关内容。
2、对存在较大以上风险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对存在重大风险的重点区域和设备要增设公告牌。
3、对应风险等级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平面布置图并在厂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1、未建立安全风险告知制度的,扣10分。
2、未实行公司(厂)、车间(班组)、岗位三级公告的,扣5分。
3、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和重大职业病危害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区域,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每处扣10分。
4、较大及以上风险岗位未制定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的,每处扣5分。
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270分)
1、编制隐患排查清单(50)
1、企业应建立公司隐患排查清单和岗位隐患排除清单。
2、排查清单中应明确排查类型、组织级别、排查周期等内容。
1、未建立隐患排查清单,扣30分。
2、排查类型、组织级别、排查周期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5分。
2、确定排查计划(20分)
企业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各类型隐患排查的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
1、未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扣20分。
2、排查计划内容不全,缺一项扣2分。
3、隐患排查实施(100分)
1、企业应按照排查计划,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由各组织级别分别按要求组织隐患排查,并如实填写相关排查记录。
2、查出的不能立即整改或危害较高的隐患应记录详实,如条件允许应保留影像资料。
3、企业宜建立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一体化的信息平台。
1、抽查各组织级别隐患排查记录表,缺一项扣10分。
2、未按隐患排查计划组织隐患排查,缺一项扣5分。
3、排查记录记录不详实的,发现一项扣5分。
4、一般事故隐患治理(50分)
1、隐患排查结束后,对于当场不能立即整改的,由排查组织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以适当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信息。
2、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1、未定期通报隐患排查结果,发现一项扣5分。2、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发现一项扣5分。
3、隐患治理单位未按期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缺一项扣10分。
4、隐患整改后未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的,一项扣
5分。
5、30%及以上隐患未按期整改,本项不得分。
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270分)
5、重大事故隐患治理(50分)
1、经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2、企业应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将治理方案按相关规定上报。
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并将治理结果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4、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治理方案、整改验收等应保留纸质记录,单独建档管理。
1、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的,发现一项扣10分。
2、评估报告书内容不详实的,未包括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缺一项扣5分。
3、未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一项扣20分。未按照治理方案要求及时治理的,一项扣30分。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未及时组织复查评估,一项扣5分,未及时归档的,一项扣2分。
四、持续改进(60分)
1、评审(20分)
企业每年至少对风险辨识管控建设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性评审。
1、每年未至少进行一次风险分级管控体系运行情况评审的,扣10分。
2、每年未至少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评审的,扣10分。
四、持续改进(60分)
2、更新(30分)
1、企业应适时、及时针对工艺、设备、人员等重大变更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更新风险信息与风险管控措施,编制、更新风险管控清单。
2、应根据风险管控措施的变化情况或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清单,并按清单编制排查表,及时实施隐患排查。
1、未适时、及时对变更过程的风险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发现一项扣5分。
2、未及时更新风险管控清单、或控制措施实效性不强,发现一项扣5分。
3、未根据风险变更情况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更新隐患排查内容,发现一项扣5分。
4、未根据更新的隐患排查表实施隐患排查,发现一项扣5分。
3、沟通(10分)
1、企业应建立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机制,及时有效传递风险信息和隐患信息,提高风险管控效果与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2、重大风险信息更新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1、风险信息、隐患信息未及时传达至相关方的,发现一项扣5分。
2、重大风险信息更新后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告知的,发现一项扣5分
备注:1、总分1000分,累计得分/总分×100=实际得分,每一考核要点的分值扣完为止。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2、考核记录应根据评审标准逐项描述考核情况,并附带相关审查记录,严禁仅简单填写不符合项。
篇2:中学教科书循环使用实施细则
中学教科书循环使用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教科书,循环,中学
中学教科书循环使用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教科书循环使用实施细则实验中学2014.9教科书循环使用实施细则根据市教体局及上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培养学生节约资源、爱护课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生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确保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教科书循环使用实施细则。一、教科书循环适用范围从2008
中学教科书循环使用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教科书循环使用实施细则
实
验
中
学
2014.9
教科书循环使用实施细则
根据市教体局及上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培养学生节约资源、爱护课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生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确保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教科书循环使用实施细则。
一、教科书循环适用范围
从2008年春季开始,凡整体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范围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下列科目教科书实行循环使用:中学《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
二、循环使用的教科书的性质
循环使用教科书是中小学的教育装备,属于公共资源,由国家免费提供,学校集中管理,学生免费使用,实行年度纵向循环,不属于学生个人所有。
三、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工作小组:各班班主任、各班《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任课教师。
四、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管理
1、循环使用教科书的总体要求
循环使用的教科书属学校财产,学校对循环使用的教科书建专柜专档,对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登记、发放、回收、统计、消毒、保管、更新等项工作要作出具体规定,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学生有书用,用好书。
2、学校将循环使用的教科书纳入图书室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人员协助管理,负责教科书的登记造册建专档,在扉页上加盖“国家提供,循环使用,注意保护,损坏赔偿”字样,统一进行编号、造册登记
、发放、回收。
3、学校保证教科书按照学生人数足额配备,在新学期开始时各任课教师到图书室领取,确保学生课前有书,人手一册,学期结束时完整回收到图书室,并作好循环教科书的更新工作。
4、使用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由各任课教师负责。教师将教科书发放给学生,教育学生妥善保管,避免损坏、遗失。在实施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中,教师要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学方式,不在教科书上留作业。开展爱书保洁活动,教育学生节约资源,爱护课本,教育学生做到“三不”(不乱写、不乱画、不署名)、“四无”(无破损、无缺页、无污染、无褶皱),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回收时由任课教师检查是否有涂画和损坏现象,并作好登记,遗失、涂画和损坏严重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5、教科书的消毒。使用过的循环教科书回收后或在循环发放前,必须用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式进行卫生消毒,以避免传染疾病的蔓延,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否则不能循环使用。
6、循环教科书管理要求:
学校组织教师回收借用的循环教科书,在假期中按照年级、学科做好破损教科书的淘汰、修补、消毒、入库和统计工作,及时上报下学年需要补充(按上级规定比率更新)的教科书的品种和数量。
7、硬件建设。学校根据需要定期添置、配备必要的图书存储、消毒设施和设备,提供适宜的保管、储存场所和空间,以保证循环使用工作的顺利、正常开展。
8、广泛宣传。通过班队会、家长会、黑板报、学校网站、下发“教科书循环使用”的倡议书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广泛宣传教科书循环使用的重大意义,取得家长的支持配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9、建立健全各类制度
制定相应的管理、使用、回收等制度,确保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期末学校将进行检查评比,表彰先进。学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教科书循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教科书循环使用的效果。
篇3: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厦门市,实施细则,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科〔2009〕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厦府办〔2009〕241号)及市领导有关批示精神,我局已完成《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并已征得市法制局和市奖励委员会各委员同意,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科〔2009〕5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厦府办〔2009〕241号)及市领导有关批示精神,我局已完成《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并已征得市法制局和市奖励委员会各委员同意,现予公布,该《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厦门市辖区内研究开发、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第一完成人或完成单位为我市个人或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和单位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指申报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为我市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或创新,并取得重大效益”,是指申报人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并有重大技术创新,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创造出重大效益,对经济建设和该行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医疗卫生、重大工程等社会事业的科学研究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是指申报人在社会科技活动中,取得重大进展的科技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促进了社会事业的发展,对科学技术发展、社会进步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重大贡献。
第九条
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至申报时仍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的“产品”,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开发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的“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的“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的“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集成。
技术发明项目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而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中所称“前人尚未发明、发现或者公开”,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3目中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4目中所称“经实施,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研究开发或技术发明成熟,并应用实施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中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应用推广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2目中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3目中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验收且安全运行一年后方可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项所称“战略与政策、规划、专题调研、技术预测、科技立法及其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是指在研究制定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评价、预测或系统分析、科技立法、现代科技管理等方面所作的系统研究,及其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等。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产业化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
在同一项目中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项目的科研活动中仅从事协调组织或行政管理以及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的完成人。
政府行政部门公务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前五名完成人,但年平均直接从事科研工作在180天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市奖励办审议并报市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的可例外。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下属非科研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单位,但战略与决策研究项目除外,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应用实施,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发明项目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自主研发专有技术取得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权,且项目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达到同类技术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并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已取得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权,且项目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达到同类技术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已取得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权,且项目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达到同类技术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有一定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项目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工程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工程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工程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战略与决策研究项目
1、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研究成果已形成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法规,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实施方案,对地方党委、政府或产业发展决策有实际贡献,且已应用五年以上,对决策管理已产生显著作用,被社会承认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显著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研究成果已形成规范性文件等政策规章,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实施方案,对地方党委、政府或产业发展决策有实际贡献,且已应用三年以上,对决策管理已产生较显著的作用,被社会承认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创新,方法上有一定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成果已形成规范性文件等政策规章,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实施方案,对地方党委、政府或产业发展决策有实际贡献,且已应用一年以上,对决策管理已产生一定作用,被社会承认并取得较明显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别奖申报条件及评定标准等另行规定。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单项授奖单位及人数实行限额。每项授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人数不得超过8人。
第三节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优秀科技成果”应为已通过专家鉴定,并已推广应用得到社会认可的成果。所称的“重大贡献”是指申报者发挥其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为优秀成果的推广应用建立了良好的政策及实施环境,在推动、促进优秀成果推广应用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申报人应是在推进优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过程中发挥其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组织推进措施得力,在组织科学技术优秀成果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务人员或相关人员。
申报人应按照在组织成果推广应用中所作出的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申报单位可以是对项目的推广应用起到组织、协调和推进作用的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或在厦高校、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等。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所组织推进的优秀科技成果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被社会所认可,其推广应用成果在该领域中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所组织推进的优秀科技成果已在多个地方或单位推广应用,或已得到国家认可,被列为全国应用示范、试点工程;
3、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法规,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实施方案,为成果的顺利推广建立了良好的实施环境。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授奖单位及人数实行限额。每项授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人数不得超过8人。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经专业评审组、综合评审组评出的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进行评定,对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项目进行确认;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20至2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和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奖励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成员若干人。市奖励办公室应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情况,从具备资质的专家、学者中遴选合适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各组应有一定比例的外地专家,专业评审组专家成员每年应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奖励委员会委员及评审专家作为申报项目的完成人之一,评审及表决时应回避,当事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及表决。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三十三条
鼓励项目完成人或完成单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对于无主管部门的个人或单位,可由申报单位按奖励申报要求将资料直接报送市奖励办公室。鼓励设有科技管理机构的市政府行政部门、各区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在厦高校、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推荐所管辖区域单位、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四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征得被推荐申报人和申报单位的同意,并在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申报书中填写推荐意见,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或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相关的许可证之前,不得申报或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七条
经过评审未授奖的申报人、申报项目,在以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申报或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三十八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人、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申报要求向市奖励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如属自行转化的,其填写的经济效益,须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佐证,如属对外实施转化的,应由实际应用单位出具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属技术发明类项目,除提交有效发明专利外还须提交专利评价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前在市科技信息网及科技成果网等媒介上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人、申报单位及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四十条
申报人、申报单位及其项目经市奖励办公室公示受理后,在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申报人、申报项目和奖励等级作出决议前要求退出当年评审的,由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同项目技术内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进行。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一条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评审程序:
(一)专业评审:采用网上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按照专家评分,由高到低推荐,产生初审结果。
(二)综合评审:在专业评审基础上,采用听取本人汇报及专业组长汇报形式,由综合评审组专家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候选人。
(三)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综合评审组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采用听取本人汇报及专业评审组长汇报形式,由奖励委员会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候奖人。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程序:
(一)专业评审:由本地和外地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采用网上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分数由高到低按一定比例推荐,产生初评结果。专业评审组推荐项目数应不高于本专业评审组申报项目总数的60%,其中战略与决策研究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40%。
(二)在专业评审基础上,市奖励办公室可视情况组织人员对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三)综合评审:根据专业评审组推荐结果,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采用听取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人之一)汇报方式,三等奖采用专业评审组长汇报方式,由综合评审组专家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综合评审组推荐的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分别采用听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人之一)汇报、二等奖专业组长汇报方式,由市奖励委员会委员以记名投票产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候奖项目,并对经综合评审组评定的三等奖项目进行确认。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候选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定,在听取主要贡献人汇报后,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四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会限委员本人参会,委员如无法参会应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同意。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确定会议时间,市奖励办公室应将会议资料提前送达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如奖励委员会主任临时无法主持召开奖励委员会评审会,可委托其中一名副主任主持。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候选项目应当获得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由市奖励办公室评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认。
第四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申报人、申报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和亲属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察室参与监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履行监督职责并介入和协助做好异议的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的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书及推荐意见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一条
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市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候选单位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非实质性异议涉及跨部门的,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候选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五十三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先征求异议者同意。
第五十四条
市奖励办公室对异议无法解决的,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决,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
第五十五条
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45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推荐。
第五十六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察室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察室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五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市奖励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专家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额度为50万元,其中15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35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额度分别为:一等奖2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奖金额度为1万元。
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5项,其中一、二等奖总数不超过25项,三等奖不超过30项;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不超过3项。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工作经费从科技创新与研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