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工地进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成都市,监督站,质量监督,工地,规范化
成都市建设工地进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成建质监发〔2012〕21号本站各科室、高新分站:为了进一步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和我站实际,制订了《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工地进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成建质监发〔2012〕21号
本站各科室、高新分站:
为了进一步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和我站实际,制订了《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统一内部操作标准,结合我市和我站实际,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站实行以监督组的检查或巡查、科室一级和站一级的重点监督检查或随机巡查相结合的三级监督管理模式。
工程分配到监督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条
实行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工程实际和需要,由站领导带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组长应了解本组工程的总体质量状况;负责安排本组监督员的工作;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建筑(市政、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表》(详附表一、二、三)上“审核人”一栏签字;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扣分调查通知书及扣分通知书、优质结构杯推荐表、竣工验收通知书、监督报告等文书上签字。
第五条
监督员在组长安排下工作;负责与各责任主体建立工作联系,收集工程信息,了解各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能力、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查工作,并在《建筑(市政、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表》(详附表一、二、三)上“审查人”一栏签字;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等文书上签字;负责监督档案的保管、整改完成报告等监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或巡查记录的录入工作;协助监督组长完成工作联系单、监督报告等文书的打印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或巡查分为三种形式:
(一)
由建设(监理)单位通知监督机构到场参加地基(复合地基)、桩基础第一检验批隐蔽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二)
由建设(监理)单位向监督机构通报有关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时间,监督机构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安排监督人员去现场的监督巡查;
(三)
由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及质量管理情况主动安排监督人员去现场的监督巡查。
第七条
地基(桩基础)第一检验批隐蔽监督检查时应做的工作:对各责任主体进行行为监督;按监督方案的要求向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交底;了解工程特点、质量要求、进度安排等;了解工程的地勘、设计、图审等文件,决定是否编制补充监督方案;对实体质量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
第八条
基础、主体阶段的监督巡查应重点对观感质量进行抽查;对混凝土强度、钢筋数量及主筋保护层厚度等进行抽测,抽测数量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
回弹法抽测砼强度:各种等级砼强度至少抽测一根构件,同一砼强度等级每1至3层至少抽测一根构件,对个别点位混凝土强度有怀疑时,应加大抽测数量,且应抽测相邻构件;
(二)
扫描抽测钢筋:主体结构分部分阶段隐蔽验收监督检查时同一栋楼的第一验收段扫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后续分阶段隐蔽验收监督检查时应继续进行扫描监督抽测;一个监督号包含几栋楼时,可随意抽1至2栋进行扫描监督抽测,若不满足设计要求,其余各栋也应进行扫描监督抽测;对扫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加大扫描监督抽测数量。
监督抽测结果,应按附表四、五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第九条
日常监督巡查,由监督组根据本组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提前一天书面将监督计划报科室,由科室根据全科工程及人员情况统一安排后报管理科,由管理科公示工程安排。房屋建筑工程监督巡查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巡查:抗浮锚杆(桩)隐蔽、地下室防水隐蔽、钢筋隐蔽、基础、主体结构验收、主体及装饰样板房(间)、幕墙龙骨隐蔽、外墙保温隐蔽、装饰钢结构等。巡查时应对质量控制资料及功能性检测资料进行抽查,并按附件一的有关要求填写资料抽查情况;主体巡查时应抽查基础质保资料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基础实体质量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及书面报告;装饰巡查时应抽查主体质保资料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主体质量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及书面报告。
设备安装工程监督巡查在建筑主体施工阶段主要对标准层的管道隐蔽、开关插座、给排水点位预留预埋以及接地系统隐蔽检查;装饰装修阶段主要对住宅类建筑样板间(段、层)检查,各类建筑设备、管线安装以及大型吊顶的隐蔽检查;设备安装及调试阶段对各系统设备安装、管道、桥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巡查主要对基槽回填、道路各结构层隐蔽及道路面层、桥梁隧道等钢筋及预应力钢筋隐蔽、市政隧道地下防水、承重结构砌体隐蔽、重要功能性试验、样板段、分部工程验收等进行抽查。巡查时应对质量控制资料及功能性检测资料进行抽查,并按附件一的有关要求填写资料抽查情况;主体巡查时应抽查基础资料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基础实体质量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及书面报告;
第十条
监督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及装饰阶段的巡查各不少于一次;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巡查应不少于两次。安装工程对建筑装饰装修阶段、设备安装调试阶段,监督人员可根据设备安装工程复杂程度安排各不小于一次巡查。对市政工程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各专业工程(道路、排水、电力隧道、河堤、污水处理厂等)各安排不少于一次巡查,桥梁工程基础、主体阶段各巡查不少于一次;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各专业工程(道路、排水、电力隧道、河堤、污水处理厂等)各安排不少于两次巡查,桥梁工程基础、主体阶段各巡查不少于两次;电力浅沟、给水、煤气工程原则上结合道路、排水工程巡查同步进行。对于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民生工程、技术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应加强巡查。
(二)
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09】105号)中的方案,A类项目部(项目经理)的工程巡查次数可适当减少,C类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当发现有A、C类工程时,监督组、科室均应及时逐级汇报。
(三)
对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低下、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实体质量差的工程,监督组应及时向科室汇报,由科室统一安排巡查、加强监管。
(四)
监督组在监督检查或巡查过程中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应责令改正;需要复查的,应向科室汇报,科室原则上安排科室领导带队到场复查;需再次复查的,应向分管站领导汇报,由站领导约谈相关责任主体后带队到场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监督组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科室汇报,科室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五)
除监督组的正常巡查外,科室一级的巡查及站一级巡查也应常态化进行,科室一级及站一级巡查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在分部验收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设计(勘察)单位技术人员未在现场履行职责的,应给予口头告戒并要求重新组织分部验收;有两次未在场,应要求到站约谈,并根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关责任主体或责任人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时,应及时逐级汇报,调查取证后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有关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竣工验收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监督报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求各责任主体整改完毕后将整改完成报告报送监督机构的,应在收到整改完成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报告提交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对本科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投诉由科室安排到监督组,由监督组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各科室、高新分站应通过视屏监管系统抽查施工现场责任人的质量行为、工程进度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核查表(土建)
工程名称:
基础/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
序号
资
料
名
称
核
查
情
况
技术及管理资料
1
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停(复)工通知单
2
设计、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文件及设计、勘察单位对审查意见的回复文件
3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审查记录表
4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处理方案及技术交底
5
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材料代用签证单
6
建筑材料报审表
7
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单
8
主要原材料、构配件、
焊接材料出厂证明及现场抽样复检报告
9
焊工操作证
10
工程隐蔽检验记录
11
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2
施工日志、监理旁站记录、监理日志、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表
13
其它有关资料(如法定机构检测或鉴定报告、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等)
地基与基础
、
主体分部工程
14
土壤氡气浓度检测报告
15
地基钎探记录或打(试)桩记录
16
地基验槽记录、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础工程施工记录
17
处理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或桩基础承载力检测报告
18
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桩基础)
19
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试验报告
20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砌筑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21
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标养、同条件养护)及强度合格评定
22
混凝土抗渗性能检测报告
23
同条件养护试块温度记录
24
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强度合格评定
25
商品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企业提供的全套资料
26
结构实体检验资料
结论: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资料核查监督员(签字):*年*月*日
主体分部工程资料核查监督员(签字):*年*月*日
项目监督组长(签字):*年*月*日
项目
序号
资
料
名
称
核查情况
钢
结
构
︵
分
部
︶
工
程
27
高强螺栓连接面抗滑移系数及扭矩系数试验报告
28
高强度螺栓连接施拧记录
29
钢结构工程焊缝外观质量检查记录
30
焊缝探伤检测报告
31
焊接材料烘焙记录
32
钢构件加工厂的全套资料
33
钢结构主体工程检查记录
装
饰
分
部
工
程
34
建筑幕墙后锚固质量检查记录
35
后置螺栓拉拔试验报告
36
焊缝外观质量检查记录、焊缝探伤检测报告
37
石材幕墙弯曲强度现场抽样复检报告、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现场复检报告、铝塑复合板剥离强度现场抽样复检报告
38
幕墙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邵氏强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试验报告,保质年限质量证明书,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及强度,密封胶的污染试验报告
39
玻璃幕墙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及中空玻璃传热系数、露点、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的现场抽样复检报告
40
保温材料复检报告
41
外墙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
竣
工
阶
段
审
查
资
料
4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4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厂房)
44
外墙砖粘接强度试验报告
4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46
沉降观测记录
47
保温材料复检报告
48
外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及中空玻璃传热系数、露点、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现场抽样复检报告
49
保温板材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结论:
钢结构工程资料核查监督员(签字):*年*月*日
装饰工程资料核查监督员(签字):*年*月*日
竣工阶段资料核查监督员(签字):*年*月*日
项目监督组长(签字):*年*月*日
附表二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资料核查表
工程名称:
质量监督号:
资
料
名
称
份数
核
查
情
况
备注
给排水及采暖
管材/器件/设备等产品合格证
管材/器件/设备等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给、排水系统清洗/消毒记录
排水/雨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
给排水管道通水/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
卫生器具/容器蓄水实验记录
建筑电气
管材/线材/元件/设备等产品合格证
设备试验调整记录;电系统全负荷试验记录
大型灯具/吊扇/重要部位隐蔽试验记录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通风空调
管材/器件/设备/保温材料等产品合格证
通风/空调单机调试报告;试运转记录
通风管道漏风/漏光测试
压力管道/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
智能系统
管材/线材/元件/设备等产品合格证
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智能系统设备试验调试记录
其它
隐蔽工程记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等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等管理类文件
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资料核查监督员(签字):*年*月*日
监督组长(签字):*年*月*日
附表三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资料核查表
工程名称:
监督登记号:
基础/结构类型: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资
料
名
称
核
查
情
况
备注
1
施工许可证、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及工程开工报审表、停(复)工通知单
2
设计、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文件及设计、勘察单位对审查意见的回复文件、重大变更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行政审批备案文件
3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4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复)审表
5
设计变更通知单汇总表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材料代用签证单、图纸会审记录
6
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的出厂证明及试验单目录及建筑材料报审表、主要工程设备选型报审表、主要工程构配件报审表
7
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单汇总表
8
导线点复测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
9
工程隐蔽检验记录
10
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1
施工试验报告及评定
12
施工记录
13
使用功能试验记录(含管道闭水试验、水池满水试验、电气设备接地试验、桥梁荷载试验等)
14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
15
其它有关资料(如法定机构检测或鉴定报告、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等)
16
地基验槽记录、桥梁验孔记录、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桩身完整性、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
17
商品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企业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及附件
18
钢结构制造企业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及附件
19
法定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结构实体的检测报告
20
设备安装及调试验收记录
21
竣工测量及竣工图
结论:
资料审查监督员(签字):*年*月*日
项目监督组组长(签字):*年*月*日
注:对于质量文件(资料)存在疑问、缺失或无法证明工程质量状况的,责令委托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附表四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测试记录
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
施
工
单
位
监督备案号
结构类型/层数
/
形象进度
抽
测
项
目
抽测构件
及部位
抽测方法
抽测情况记录
砼
强
度
回弹
砼抽样回弹强度推定值
□合格
□不合格
钢筋数量、
位置、保护层
第
层
框架柱
(剪力墙)
O×O
扫描
箍筋设计∮
@
实测结果
□合格□不合格
主筋设计
实测结果
□合格□不合格
保护层设计
实测结果
□合格□不合格
钢筋数量、
位置、保护层
第
层顶框架梁
O-O×O轴
扫描
箍筋设计
实测结果
□合格□不合格
保护层设计
实测结果
□合格□不合格
钢筋数量、
位置、保护层
第
层楼面板
O-O×O
O-O×O轴
扫描
板负筋设计
实测结果
□合格□不合格
保护层设计
实测结果
□合格□不合格
允许偏差项目
第
层——
第
层
框架混凝土
量测
抽测
点,合格
点
合格率
%
监
督
意
见
监督人员:*年*月*日
备
注
附表五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测试记录
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督备案号
结构类型/层数
砖混/
形象
进度
抽测项目
抽测构件
及部位
抽测方法
抽测情况记录
砼强度
挑梁其余构件
回弹
砼抽样回弹强度推定值
□合格
□不合格
砂浆强度
第
层为M
第
层为M
回弹
砂浆抽样回弹强度推定值
□合格
□不合格
允许偏差项目
第
层—第
层
砖砌体
量测
抽测
点,合格
点
合格率
%
水平砂浆饱满度
第
层—第
层
砖砌体
量测
共抽测
组,分别为:
监
督
意
见
监督人员:*年*月*日
备注
篇2:学习成都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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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3日—4月16日,中共成都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召开。这次大会是在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深入实施、成都加快推进现代化、国际化建设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是全市广大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大会的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领先发展、共建共享,为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而奋斗。
这次会议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以来的重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又深刻分析了成都新一轮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全面部署了今后五年的发展思路、奋斗目标和重大任务,生动描绘了成都未来发展的美好蓝图,充分体现了市委对中央和省委精神的全面贯彻,充分体现了市委对国际国内经济和城市发展方向的准确把握,充分体现了市委对成都市情和未来发展的理性思考,充分体现了市委对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为人民群众谋福祉的责任担当。大会科学研判成都的发展方位和时代大势,确立了“加快推进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历史使命,吹响了加快成都发展的奋进号角,开启了成都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的新征程。
篇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成都市,环境卫生,市容,条例实施细则,管理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发布单位】82105【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日期】1991-03-26【生效日期】1991-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6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发布单位】82105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8号
【发布日期】1991-03-26
【生效日期】1991-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3月26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于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及苏坡乡、营门口乡、洞子口乡、桂溪乡、永丰乡、圣灯乡、保和乡、青龙乡等区域范围。
第三条
第三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统一管理,组织指导各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工作;统筹协调城市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条例》和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人才培训、经验交流。
(二)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区政府领导和市城管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本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监督检查《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完成全市统一部署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任务。
(三)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在区政府领导、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落实“门前三包”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完成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任务。
(四)成都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市城管委的领导下,对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综合管理监察,按照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各级城管监察队伍实行业务指导。
城市管理员、“门前三包”管理员、环境卫生管理员是群众性的义务管理队伍,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监督管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公安、城乡建设、规划、种保、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公用、房管、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
(一)不准在城市道路(含待铺装路面的规划道路用地)、河堤通道、街道绿地上搭设亭棚。确需在人行道搭设亭棚的,必须经市城管委会同公安机关批准,由市城管委办理手续并在指定地点设置。
(二)未经批准,临街建筑不得破墙开店或将橱窗改作门市。确需破墙开店或将橱窗改作门市的,必须向市城管委申报,由市城管委会同市规划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涉及城市建设规划的,按《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三)不准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花台(园林部门统一修建的除外)、洗衣台和堆放、晾晒物品及摆设炉灶。
(四)临街店铺撑设临时遮阳蓬,其高度不得低于二点四米,宽度不超过二米,人行道宽度不足二米的,蓬宽不超过人行道。
第六条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
(一)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必须向市城管委申报,由市城管委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及有关部门察勘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占道费,领取占道许可证。集贸市场范围内的道路、下水管道等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维修。
不准占用河堤通道和园林绿地设置集贸市场。
(二)堆物作业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城管委会同公安机关批准,缴纳占道费,按《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缴纳保证金,领取占道许可证。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时间作业,并设置隔离墙、栏等安全设施。不准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树木花草,占用完毕必须做到料尽场地清。
(三)市政施工作业,必须做到文明施工,现场材料堆码整齐,产生和渣土及时清运,不准阻碍交通和影响市容卫生。
(四)占用城市道路装卸物品,除人民生活急需的粮、油、煤、肉、菜外,应在夜间(十九时至翌日七时)进行。确需在白天占用中、小街道临时装卸物品的,装卸时不准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
第七条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
(一)各类占道经营的摊点,必须持市城管委颁发的占道许可证,经营带包装的食品、饮料、烟草、书刊等摊点的,还必须持卫生、烟草、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专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始能颁发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
(二)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点亮证经营,不准超占面积或移动摊位,不准出租、转让证照。
(三)不准利用行道树搭设摊点,不准在绿化带内摆摊设点。主要交通道口弧线范围外延二十米内,不准摆摊设点。
(四)用三轮车、自行车及挑担出售农副产品的,必须进入集贸市场,不准占道销售。
(五)出售工业品、日用杂品的,必须进入店铺或指定市场,不准占道销售。
(六)各种饮食店铺,不准越门占道摆桌经营。
(七)临时占用人行道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必须经市城管委批准,办理占道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地点,亮证开展活动并负责搞好场地的环境卫生。
(八)临时占道开办“夜市”,必须经市城管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缴纳占道费,领取占道许可证,在指定的地段范围及规定时间内开办。主办单位要负责做好管理工作。
第八条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一)临街设置各种广告牌(栏)、画廊、宣传橱窗,必须持设计方案报市城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定点,办理有关手续。
(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临街设置的广告牌(栏)、画廊、宣传橱窗,设置单位应负责保持整洁、完好。
(三)未经批准,不准在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设置指路标志和各种标牌。需要悬挂、张贴、设置的,应向市城管委申报,经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标准及指定地点悬挂、张贴、设置。
不准在行道树、街道绿地上悬挂、张贴、设置指路标志和各种标牌。
(四)各种宣传品、商业广告,应张贴在公用宣传广告栏内,不准在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行道树上张贴与涂写。
临街店铺,不准越门挂、贴、摆设各种招徕顾客的宣传标牌。
举办物资交流会、商品交易会,会议期间的商品广告,应挂、贴在会议指定的地点。主办单位应在会期结束后三日内清除。
(五)临街开展各类活动临时张挂的标语,主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三日内清除。
元旦、劳动、国庆等节日临街张挂的标语,在节前三日张挂,节后三日内清除;春节张挂的,可延至节后十五日内清除。
(六)店铺的招牌应符合《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美观、整洁、文字书写规范。
第九条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一)建筑工地的渣土,由施工单位自行清运。清运前应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倾倒许可证,按照核定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倾倒地点进行作业,并填写运单,由废渣管理人员签收。自己无力清运的,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
(二)建筑工程竣工后,市城管委参与验收,对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市规划局不予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一)临时占道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应向市公安局申报,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城管委选点定位。场点管理单位向市城管委缴纳占道费后,向市公安局办理占道许可证。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或指定的地段。
自行车停放场点应划线定位,亮证服务,依次停放车辆。有条件的场点,应设立隔离围栏。
(二)临街单位、店铺的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内部,内部确无停车场地,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接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一)入城路口建有大型机械化机动车冲洗场的,入城和过境的机动车(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军车,救护车,工程,防洪抢险车等特殊用车外)必须进场冲洗除尘。并服从管理。
(二)冲洗场服务人员必须做到文明服务,保证冲洗质量。
(三)在城市道路行驶的各种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
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管理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一)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按行政区划和分工要求,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分别组织实施。
(二)城市所有道路每日都要清扫。主要道路在凌晨大扫,白天巡回保洁,每日冲洗并根据需要洒水除尘。
(三)不准沿街焚烧枝叶及其它废弃物。
(四)各单位应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要求和街道办事处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组织开展周末和节日前的卫生大扫除,并承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环境卫生突击任务。
(五)各单位和居民宅院、楼房要建立卫生责任制度,自行清扫保洁。
(六)因新建造路施工影响正常清扫除运而积存的垃圾、粪便,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与除运。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后,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按分工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一)占道经营带包装的食品、饮料、瓜果的摊点,要符合卫生要求并备有容器,负责收集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保持摊点清洁卫生。
(二)集贸市场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内的清扫保洁,做到场内无垃圾、污物和积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临街两侧的单位和居民住户,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搞好门前卫生、秩序和绿化管理。“门前三包”范围,由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划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
禁止城区(不含乡、镇)居民在道路、绿地及院内砌圈、置笼饲养和敞放、拴养家禽。
第四章
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修建、维修房屋产生的渣土,经营中产生的炭灰等废弃物应自行清运,也可委托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居民零星修建、维修房屋产生的渣土,必须到当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倾倒登记手续,到指定地点倾倒。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企业自办的除外)产生的生活垃圾、粪便,可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委托除运手续,免收服务费。中、小学校产生的生活垃圾、粪便,自己无力除运时,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搬运手续,减半收取服务费(生产、经营产生的废弃物除外)。
(二)集贸市场产生的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做到日产日清,也可委托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除运。
(三)单位内部厕所、化粪池的粪便,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消毒、疏淘、除运,也可委托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疏淘、除运。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
(一)城区单位(自行清运垃圾的除外)和居民应按月向街道办事处交纳清洁费。
(二)凡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集、清运和处理废弃物、垃圾、粪便的,应向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缴纳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城管委与市物价局共同制定。
第五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拖管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新建造路、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同时规划,同步建设公共厕所。新建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大型公共建筑还必须设置果屑箱、垃圾桶(台)等环境卫生设施。市规划局应协同配合,严格把关。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己建成的道路、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大型公共建筑未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应按以上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设置。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因建设施工需要拆除公共厕所、垃圾台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前向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按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市规划局确定的地点建设后,始能拆除原有设施。因条件限制不能先建的,亦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经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签订赔偿协议书后始能先拆后建。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一)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安排专人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
(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是国家财产,损坏者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城区生活垃圾桶(台)的管理,按《成都市生活垃圾桶(台)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有较大贡献的;
(二)检举揭发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行为并积极协助管理部门处理的;
(三)制止市容和环境卫生违章违法行为,使国家财产免受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扣缴或吊销占道许可证,对无证占道的摊点及未经批准的市场,予以取缔,对占道违章搭建的亭棚,在限期内未拆除的,予以拆除。
围攻、谩骂、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经指出拒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外,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停业整顿或扣缴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以一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果核、纸屑、纸花、冥纸、烟蒂、玻璃瓶(渣)的;
(二)乱抛动物尸体,乱倒污水、粪便、垃圾、废弃物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摊晒物品的;
(四)临街阳台堆放物品高度超过护栏的;
(五)城区(不含乡、镇)居民饲养家畜或在道路、绿地、院内置笼、砌圈、拴绳饲养及敞放家禽的;
(六)沿街出售农副产品,不听劝阻的;
(七)临街临时张挂的标语未按规定时间清除的。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一)在行道树、街道绿地上悬挂、张贴、设置指路标志和各种标牌的;
(二)在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行道树上张贴、涂写宣传品、商业广告的;
(三)在行道树上钉钉、刻画、拴绳或张贴、悬挂各种物品的;
(四)占道经营带包装食品、饮料、瓜果未设置收集废弃物容器及不负责收集废弃物的;
(五)未取得占道许可证,占道摆摊设点的;
(六)物资交流会、商品交易会商品广告在规定地点以外挂、贴的;
(七)店铺越门挂、贴、摆设招徕顾客宣传标牌的;
(八)机动车驾驶员不服从机动车冲洗场工作人员管理的;
(九)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车容不整洁的;
(十)沿街焚烧枝叶及其他废弃物的;
(十一)阻挠和妨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开展各类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废弃物的;
(二)集贸市场废弃物积留,污染环境影响卫生的;
(三)经营中产生的炭灰和居民零星修建、维修房屋产生的渣土,未按指定地点倾倒的;
(四)店铺越门出摊占道或摆桌经营的(摆桌经营的以桌计罚);
(五)临街设置不符合规定的遮阳蓬的;
(六)占用城市道路修建花台、洗衣台或堆放物品、摆设炉灶的;
(七)经批准占道经营,但超占面积或移动摊位的;
(八)在绿化带内摆设摊点的;
(九)拒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或卫生责任区制度的;
(十)临街设置的广告牌、画廊、宣传橱窗残缺不洁,在限期内未维修、更新的;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标牌和指路标志的。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堵塞垃圾、粪便除运通道及下水道进水口的;
(二)向绿化带、小游园、绿地及河边倾倒垃圾、建筑渣土的;
(三)建筑施工工地污水沿街溢流的;
(四)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修建、维修房屋产生的渣土倾倒在垃圾桶(台)内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经营冲洗车辆业务,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修车业务的;
(六)占道装卸物品未按规定时间或占道临时装卸物品污染路面或堵塞交通的;
(七)各种车辆在装卸、运输中,撒漏、散落灰浆、垃圾、渣土、粪便,污染环境及拖刮路面的;
(八)未按规定时间清运粪便、垃圾,造成垃圾积压或粪便外溢的;
(九)环境卫生设施未按规定保洁、消毒的;
(十)城市市政、公安、公用、房管、供电、通讯、消防、文化、体育、商业等单位临街设置的设施残损或改变形态,在限期内未更新或修复的;
(十一)整修行道树、绿地遗留的枝叶、杂草、渣土未按规定时间清运的;
(十二)机场、车站、公共汽(电)车终点站、公园、各种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未达标的。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出租、转让占道许可证的;
(二)建筑工地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拖欠或拒不缴纳占道费的;
(四)未经批准破墙开店、将橱窗改作门市的;
(五)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修建公共厕所。设置果屑箱、垃圾桶(台)等环卫设施的;
(六)单位、居民院内年久失修或堵塞的厕所,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未改造、疏淘的;
(七)未经批准,临街设置画廊、宣传橱窗的;
(八)建筑施工现场堵塞通道,妨碍交通安全或垃圾、粪便除运的;
(九)市政施工作业乱堆乱放材料、废土,阻碍交通,影响市容的;
(十)占用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人行道的路外)、河堤通道、街道绿地搭设亭棚的;
(十一)占用河堤通道、园林绿地设置集贸市场的。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下水道、粪池堵塞,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或污染的;
(二)侵占损坏河道的;
(三)应新建赔偿的公厕、垃圾台等环境卫生设施,未按协议书执行的。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集贸市场超越批准划定范围的,由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市场管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第三十条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地产生的渣土,不按规定办理倾倒手续任意倾倒的,按工地实际产生的渣土总量收取清运服务费,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卜罚款。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造成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按《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非法设置广告牌(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
广告管理条例》处罚。
店铺招牌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处罚。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同时违反《条例》和本细则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并处。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处罚与执行:
(一)处罚金额在二十元以下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作好笔录,当场执行;
(二)处罚金额在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由市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市城管监察大队发出处罚决定书,限期缴纳;
(三)处罚金额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由市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市城管监察大队发出处罚决定书,限期缴纳;
(四)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由市城管委发出处罚决定书,限期缴纳;
当事人在接到处罚收据或处罚决定书后。必须履行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罚款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据,并按有关罚没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城管监察队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处罚时,必须出示证件。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城管监察队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不徇私情。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罚款金额所称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本市过去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凡与《条例》和本文细则有抵触的,以《条例》和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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