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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

日期:2021-02-0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最低工资规定 本文关键词: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 本文简介: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最

最低工资规定 本文内容:

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最低工资规定

1.

第一条

2.

第二条

3.

第三条

4.

第四条

5.

第五条

6.

第六条

7.

第七条

8.

第八条

9.

第九条

10.

第十条

11.

第十一条

12.

第十二条

13.

第十三条

14.

第十四条

15.

第十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1.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2.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用人单位将受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最低工资规定

1.

第一条

2.

第二条

3.

第三条

4.

第四条

5.

第五条

6.

第六条

7.

第七条

8.

第八条

9.

第九条

10.

第十条

11.

第十一条

12.

第十二条

13.

第十三条

14.

第十四条

15.

第十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1.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2.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用人单位将受哪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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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1号

《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日

编辑本段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

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

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

编辑本段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S、A、U、E、a)

M最低工资标准;

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A职工平均工资;

U失业率;

E经济发展水平;

a调整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

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2.恩格尔系数法

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举例: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1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0.604,平均工资为900元。

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10×1.87+a=393+a(元)(1)

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604×1.87+a=393+a(元)(2)

公式(1)与(2)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另,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360元-540元之间。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各地可参照以上测算方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篇2:吉林省20XX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吉林省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本文关键词:吉林省,收购价,稻谷,预案,最低

吉林省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本文简介:吉林省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2083号)精神,结合吉林省稻谷生产和收购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制定收购预案的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吉林省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本文内容:

吉林省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2083号)精神,结合吉林省稻谷生产和收购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制定收购预案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做好稻谷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工作部署,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负责在辖区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2010年生产稻谷,收购后粮权属于国务院,临时存储。

二、委托收购库点的确定

在委托收购库点确定上,遵循“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统筹考虑在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及整体接管库、托管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以及地方国有粮库。委托收购库点应具备的条件:

1.辐射范围广,可基本满足当地及周边乡镇农民售粮需要;

2.交通便利,位于铁路或主要公路沿线;

3.有一定规模和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存技术规范》要求;

4.储粮仓房完好,防火、防汛、防盗等设施齐全;

5.配有合格的计量设备、检化验室,具备必要的粮食物检、化检能力;

6.有专职保管、化验人员,熟悉粮食收购、保管业务并能熟练掌握有关技术;

7.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帐户,具有独立法人和粮食收购资格;

8.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纪案件和储粮安全责任事故;

9.稻谷加工等用粮企业不作为委托收购库点和延伸收购库点。

省粮食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农发行吉林分行对全省稻谷主产县(市)粮食收购企业进行了资格审核,在37个市县确定了157个委托收购库点(名单附后)。

按照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执行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委托收购合同(样本)》的通知(中储粮〔2010〕763号)要求,中储粮统贷统还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统一印制合同样本)。

三、有关质价政策

委托收购企业入市收购稻谷,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价格政策和有关规定。

1.稻谷(粳稻)的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05元,是指2010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0%,水分≤14.5%,出糙率77.0%~79.0%(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稻谷为2010年生产的等内品,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

2.最低收购价格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委托收购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3.对于非标准品稻谷的收购,由委托收购企业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执行。对于高水分稻谷,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可确定收购最高水分限量和收购入库进度,以保证收购入库的高水分稻谷能够及时整理、储存安全。对整精米率低于49%的稻谷或不属于2010年生产的新稻谷,不列入最低收购价的收购范围。

四、收购准备工作

委托收购企业要按照中储粮总公司《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等有关仓储管理制度要求,做好粮食收购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等相关工作,保证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1.储粮仓房。收购库点要按照批准的收购计划,进行清仓腾库,加强检查修缮,确保仓房坚固,符合储粮要求,并做好粮食入仓前的空仓消毒,尤其是门窗、洞口和通风道等重点部位的消毒杀虫。

2.收购场所。准备好收购场地,做好功能区划,指定交粮车辆停靠、粮食验质定等、检斤、清理、财务结算等场所,备好粮食晾晒场地。

3.机械设施设备。配备足够的检斤、检验、输送、整理以及粮情检测、机械通风设施设备。

(1)检斤、检验设备必须进行校正,必要时请当地计量部门重新验定;

(2)输送、清理设备使用前要进行维护保养,必要时进行杀虫处理;

(3)检查粮情检测系统确保运行正常,采用手工测温的,要配齐手持电子传感设备、测温计等设备;

(4)调校机械通风系统或排风扇,确保正常使用;

(5)配足备齐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安全。

五、收购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购库点和延伸收购库点,要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标准严把收购关,严格执行等级差价。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的粮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代收各种费用,不得抬级抬价收购,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取消委托收购库点资格,并由当地粮食、物价、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

六、集并

委托收购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库点收购的稻谷集并到委托收购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原则上由委托收购企业就地临时储存。在大量收购后,如果收购库点仓容不足,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安排跨县市集并;如果省内仓容不足,由中储粮总公司安排向主销区跨省调运集并。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跨县、跨省集并必须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运输问题。委托收购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集并工作。

七、储存

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的稻谷,收购后粮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预案执行结束后,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委托收购库点收购的稻谷品种、数量、等级等进行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稻谷,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负责组织各委托收储库点就地储存,并由中储粮统贷统还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质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各承储企业要参照《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中央储备粮代储管理办法》和《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粮食日常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储粮安全。

1.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要与其它性质粮食分开存放,原则上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粮食要单独储存。

2.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保证帐帐、帐实相符。

3.加强粮情检查,实行“一、三、七检查制度”(安全粮每七天检查一次,半安全粮每三天检查一次,非安全粮每天检查一次),出现异常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4.定期对库存粮食质量情况进行检测。

5.切实加强监管。要发挥中储粮直属库的监管作用,落实管理责任制。由直属库委托其他库点代收代储的,由直属库派人驻库监管,并与储存库点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对验收质量不合格的稻谷,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农发行吉林分支行与委托收购库点及时研究处理。

八、销售

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就地临时存储,由国家有关部门按顺价销售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亏由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核定销售价格、入库成本和销售费用后,盈利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结算。

九、入库成本和费用补贴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稻谷的入库成本,为收购价格与收购费用之和。最终入库成本将由财政部抽查收购质量等级后核定。在未核定之前,暂按实际收购价格加收购费用计算入库成本。收购环节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整晒费、入库费、县内集并费用等,按照每市斤2.5分的标准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购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低于每市斤2分钱。

临时存储的最低收购价稻谷,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等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付、后清算。从收购入库之日算起,中央财政按照每市斤3.5分/年的标准补贴,由中储粮总公司下拨给吉林分公司,吉林分公司在对收购数量、质量检验核实后,及时下拨给储存企业。实行监管收购和委托收购的,监管费用从保管费用中扣除。保管费用实行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贷款利息按照入库成本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十、资金管理

按最低价收购稻谷所需的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即每市斤1.05元及等级差加收购费用每市斤2.5分的标准,根据收购进度及时足额发放粮食调控贷款。

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稻谷所需贷款,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库统一向农发行承贷,并根据收购进度及时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保证收购需要。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销售后,委托收购企业要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具体资金供应办法及财务会计处理问题另行下达。

十一、上报进度

各委托收购企业要按照《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和专门下发的统计报表,向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每五日上报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数量,按月上报稻谷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并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各委托收购企业要真实、准确填报相关报表,及时反映收支存变化情况。报表必须经收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日报在期后一日12:00前(遇节假日不顺延)、月报在月后4日前上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购销计划处。分公司定期汇总上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

十二、方案的启动和停止

吉林省稻谷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新稻谷上市后,当标准品市场价格低于每市斤1.05元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粮食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和农发行吉林分行下达收购启动指令,收购库点接到指令后立即按最低收购价政策入市收购。当市场价格回升到每市斤1.05元以上时,收购库点应自行终止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并及时报告省粮食局和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最低收购价收购均是单点启动或停止,即哪个县(市、区)市场价格出现低于(或高于)每市斤1.05元时,就在哪个县(市、区)启动(或停止)入市收购。

十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为保证吉林省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负责监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落实,切实组织好收购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所在地中储粮直属库及时提供收购资金贷款,加强贷款资金监控,确保专款专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好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稻谷数量、质量、价格和库存管理负总责;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入市收购工作,收购入库的粮食要比照中央储备粮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十四、组织保障

为了保证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省粮食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和农发行吉林分行领导组成的收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收购方案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安排收购储存库点、监督执行收购政策情况、统计上报收购数量、市场价格监测、检查收购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协调收购资金保障、拨付收购集并费用等各项具体工作,并实行值班制度,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储粮直属库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收购监督小组,负责检查本库和委托收购企业收购的各项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具体问题。

十五、本方案由省粮食局和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负责解释。

附:2010年国家最低收购价水稻收储库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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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本文关键词:健全,城乡居民,最低,完善,生活保障制度

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本文简介: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与思考马田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邝良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一环,是保障民生、发展民生的基础,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后一道“安全网”。近年来,我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制度健全、资金落实、管理有序、操作规范、群众

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本文内容:

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实践与思考

马田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邝良平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一环,是保障民生、发展民生的基础,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后一道“安全网”。近年来,我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制度健全、资金落实、管理有序、操作规范、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健全完善,有效保障了全镇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促进全镇科学和谐率先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全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现状

城乡低保制度,是政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群众给予差额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目前,我镇城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农村低保标准分为三类:A类50元、B类35元、C类20元。全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1870户、1967人,其中,农村低保对象三类1120户。城乡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标志着我镇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保障网编织成形,较好地发挥了社会保障的“兜底”作用,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爱,促进了全镇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特征

1、年龄偏大。调查显示,年龄在40岁以上的最多,占55.7%,其次是18-40岁的占25.7%,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18.5%。由此可见,低保对象多属于中老年群体,而他们是家庭生活的依靠。

2、文化程度偏低。家庭成员文化程度低是低收入家庭的一个重要特征。调查显示,在低保对象中,文盲占10.1%,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4.1%,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0.3%,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8.6%,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9%。从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分不看,呈现出中间高两头低的现象,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所占比例高达54.1%,可见,低收入家庭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这就造成其缺乏就业竞争力,即使就了业,也只局限在一些技能要求低,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岗位,其收入水平自然较低。

3、从业偏少。在现有的低保家庭中,单一务农的占88.4%,有固定工作的占0.5%,打零工的占1.6%,在家闲居、无业的占9.4%。

三、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做法及成效

(一)健全完善城乡低保管理机制,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

1、规范审批程序,实现阳光操作。城乡低保制度政策性强,且涉及贫困群体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建立了“评审程序化、公示规范化、发放社会化、监督多元化、管理动态化、建档标准化”的工作运行机制,通过健全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不错保、不漏保及应保尽保目标的实现。在办理低保过程中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村(居)委会把关,镇民政办初审、交民政局相关科室审核、再由主管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全面推行了“看、问、算、议、示、查、审”七步工作法,严把审批程序关,保证了城乡低保对象“该纳入的一个不漏,不该纳入的一个不留”。

2、努力构建镇、村(居)委会、组三级“低保”动态管理网络。完善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是确保“应保尽保”、打造“阳光低保”的重要手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立了低保对象定期复审制度,对再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家庭,实行重点监控,坚持按季复核;建立了低保再就业联动机制,多渠道为低保对象创造就业条件和机会,增加低保家庭收入,使之逐步退出低保。通过加强动态管理,做到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1、建立低保标准政策增长机制。按照县政府政策规定并结合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起低保标准随全镇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应提高的增长机制,自2007年至今先后五次提高了农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保障标准由2003年的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现在的每人每月50元,城镇居民保障标准由2001年的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人每月180元,切实保障了城镇困难群众的生活权益。

2、建立城镇低保对象分类救助制度。为促进城镇低保工作更加科学、规范,2005年根据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要求,全镇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该制度按照城镇特困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目前,全镇城镇低保家庭中的

40名重残人员、50个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家庭、18名重病患者及30名三无人员、20名义务教育学生、70名60周岁以上老人都按不同比例上浮了低保金。

3、建立基本生活必须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针对2007年以来全市生活必需品价格不断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的实际情况,为确保低保家庭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镇建立了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即当价格指数上涨超过3%时,向城镇低保对象发放价格补贴。

4、建立医疗、住房、教育、采暖等专项救助制度

一是深入开展农村大病救助和城镇医疗救助工作。针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看病难的问题,自2007年起,建立了大病救助制度,对患有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等23种重病、大病的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年最高给予3000元的救助,有效提高了农村低保、五保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2007年至2009年共救助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108人,累计发放农村大病救助资金28万元。完成了低保、五保对象大病救助工作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全部参加了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镇、村财政负担。

二是稳步实施农村贫困对象安居工程。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从2008年起我镇启动了为期三年,并被列为镇级重点工程的农村困难群众安居工程。在资金筹措上采取了“县里救济点、镇补点、村(居)帮点、个人筹点”的“四个一点”的建房资金筹集方式,其中县财政补助标准为翻建住房每户补助10000元,大修住房每户补助3000—5000元,从而有效保障了安居工程的顺利进行。2008年,发放救助资金16万元。2009年,11户困难群众危旧住房翻建大修工作。

(三)方便群众、服务基层,实现了城镇低保金社会化发放

为保证全镇低保对象及时、方便、足额领取到保障金,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我镇建立起城镇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的新模式,保证了低保对象及时足额领取到保障金。

(四)健全完善“政府主管、部门落实、社会参与”的低保工作机制,推动城乡低保工作有效开展

镇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城镇低保工作,把低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城镇低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低保工作中,民政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了对全镇城镇低保制度的日常管理和对基层业务的指导;财政所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不断调整支出结构,为全镇城镇低保工作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国土等部门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做好了与城镇低保制度的衔接;电视台加大了对城镇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政策,反映成果,报道典型,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城镇低保的民主评议工作,确保了城镇低保工作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落实、社会参与有效地促进了全区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村(居)低保政策执行有偏差。一是认识不到位。少数村街干部、群众认识有偏差,把低保作为拆迁、征地的承诺条件,有的群众认为只要下岗就可享受低保,只要有《残疾证》就可以享受低保。二是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多低保户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不如实申报,尤其是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要取消其低保待遇时,往往对工作人员发泄不满情绪,甚至无理取闹。三是居民收入核准难,由于我国就业的多样性,造成家庭收入多元化,而且大多是现金收入,如本人不如实申报很难核实;城镇人户分离,造成跟踪调查难;农村居住分散和收入的不确定性,给家庭收入调查核实增加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二)对低保“边缘户”和因突发事故造成的临时困难户还不能完全做到及时有效救助。由于低保政策规定只计算家庭收入,不考虑家庭支出,有少数家庭收入虽略高于低保标准,但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家庭开支较大,有的甚至收不抵支,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有的碰上天灾人祸等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临时困难,这些群体对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需求日趋强烈,但这些目前还不能纳入低保范围,只能通过临时救助予以解决。

(三)基层工作力量薄弱。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救助业务不断拓展,任务成倍增加,新增城镇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大病救助以及其他配套社会救助工作,再加上传统的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村民自治等相关工作,民政办工作量大幅增加。政策性强、服务对象多、覆盖范围广的社会救助全面实施后,镇、村两级的社会救助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空前加大,并呈继续加大之势。在此情况下,基层救助队伍建设明显滞后,原有力量已不能适应现有工作需要,我镇有4个居委会、两个行政村、36个单位,只靠民政助理员、居委会干部负责低保、五保、优抚、安置、政建、老龄等十多项民政工作,这些工作不仅政策性强,且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求每项工作都要干实、干细,加上镇、村(居)的中心工作,民政助理巨大的工作量与基层民政力量薄弱形成强烈反差。

五、保障民生、发展民生,推进城镇低保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的几点思考

(一)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城镇低保工作系统化、联动化。进一步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建立低保人员信息库,推进民政、工商、劳动、房管、金融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避免民政部门孤军作战,使不直接参与救助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也要从减轻政府负担,更好服务社会的角度,积极配合做好城镇社会救助保障工作。

(二)建立再就业联动机制。依托城镇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努力开拓和启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推荐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现再就业,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由“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变,从根本上帮助低保对象脱贫。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促进城镇低保工作健康发展。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等舆论宣传,让群众了解低保的基本政策、性质和意义,引导困难群众及时申请低保,脱贫后积极走出低保。加强素质教育,努力培育低保对象自立自强的先进典型,通过典型引路,帮助低保对象树立“自立自强光荣、骗保懒惰可耻”的观念,鼓励部分有隐性收入或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主动申请退保。加强技能培训,帮助部分低保对象上岗就业,通过自身的努力,摆脱贫困,勤劳致富。

(四)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建立专业化工作队伍。进一步加强城镇低保工作机构建设,整合人力资源,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对各级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基层工作人员不仅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还有相应的爱心和耐心。同时加强“三支队伍”建设,既通过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构建行政力量为主导、专业力量为支撑、公众力量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保障人力资源格局。

(五)推动政府救助和社会互助同步运转提高救助实效。政府是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但在有限的财力下,政府救助还停留在大范围、广覆盖、低标准的层面上,在这种情况下,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就成为了必然。民间救助方式灵活,可以是接对帮扶、社会互助,也可以是慈善捐助。尤其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要通过加大慈善宣传力度,提高全镇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认识,树立扶危济困的慈善理念。要根据全镇社会的发展,大力培育和支持各类慈善机构,不断完善慈善工作机制,创新慈善活动方式,创立特色慈善品牌,扩大慈善影响,提高慈善组织在全镇的公信力和劝募能力,形成相对稳定的慈善资金来源,力争使慈善捐助成为社会救助保障网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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