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位车辆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车辆,单位,公司
公司单位车辆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单位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车辆管理1.公司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行政部负责管理,由行政部负责调派、维修、检验、清洁等。2.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行政部申请调派,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行政部依重要性顺序、使用人及公事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3.每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司机使用前应
公司单位车辆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车辆管理
1.公司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行政部负责管理,由行政部负责调派、维修、检验、清洁等。
2.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行政部申请调派,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行政部依重要性顺序、使用人及公事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3.每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司机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表格每月上交至行政部经理审核。
第二条
车辆使用
1.公务车不得借予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2.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3.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不急行车、乱按喇叭。
4.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单位特许例外。
5.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6.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三条
车辆保养
1.车辆维修、清洗、打蜡等,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得送修。
2.车辆应放指定各厂牌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可自行修复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应与行政部联系请求批示。
4.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驾驶人负担。
第四条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即时与行政部及领导联络协助处理。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公司经协商后共同负担。
附件1:
车辆使用申请单
申请部门
申
请
人
申请时间
部门负责人
申请事由
使用时间
自*年*月*日
时
分起
至*年*月*日
时
分止
审
核
批
准
附件二:
篇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长沙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现将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及报废制度作如下规定: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1、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均按各项目部及安全科集中上报后由公司进行集中采购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长沙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现将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
、检查、维修及报废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
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均按各项目部及安全科集中上报后由公司进行集中采购,公司将按计划到劳动保护用品商店或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购置,个人不得私自认购。
2、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3、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同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
具有与经销商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3)
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4)
经销人员热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5)
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不定期检验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二、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1、
公司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任何项目或个人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
项目部应教育本项目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作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检查。
3、
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发放和借用一般由项目部或个个提出申请,由安全科审批并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发放和借出手续。
4、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生产中的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保健或保持生产现场的清洁所采取的一种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
,不是人人有份。因此只按岗位发放。
三、
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
1、
项目部应定期对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对已经报废的防护用品应进行集中处理。
2、
公司及安全科不定期的对项目部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对不合格的用品坚决处理掉。
3、
对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各项目部应送交公司安全科后集中送至定点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或失效报废。同时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四、动防护用品的维修和报废
4、
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应经常性的进行保洁工作,使用后归还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洗净晾干,仪器、工具要擦拭干净。
5、
项目部应对损坏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进行修复,对不能修复的劳动防护用品予以报废。
6、
对特殊劳动防护用品,送至定点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或失效报废。
长沙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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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通知
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通知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企业集团,登记,实施,通知
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通知 本文简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企指字[1998]5号【发布日期】1998.09.05【实施日期】1998.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全文】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
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通知 本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企指字[1998]5号
【发布日期】
1998.09.05
【实施日期】
1998.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企业登记管理
【全文】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企指字〔1998〕5号
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企业集团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形式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集团。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对字号、行业的要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集团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二、《规定》第三条所述“母公司”和第二十九条所述“国有企业”,均可称为“集团核心企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集团名称的权限同企业名称的核准权限。
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和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报程序同企业名称上报核准程序。
四、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五、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
2、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集团核心企业属于已经登记注册的,应当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提交以下文件:
1、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
2、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提交的文件;
3、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六、企业集团变更名称,应当由集团核心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变更后的集团名称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应当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并提交以下文件:
1、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
2、集团核心企业的申请书;
3、依据企业集团章程作出的关于变更集团名称的决定;
4、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集团章程;
6、其他有关论文件。
七、《企业集团登记证》只发给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企业集团登记证》只发一个正本,没有副本。
《企业集团登记证》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发,并加盖该登记主管机关公章。
八、《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编号由6位数字组成。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集团统一按顺序编号,编号顺序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确定。
九、《规定》印发之前已经登记的企业集团,应在三年内依照《公司法》和《规定》进行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具体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三年期届满未按照《规定》进行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撤销原企业集团登记,原企业集团不得再以企业集团的名义从事活动。
《规定》印发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有“集团”字样但未办理企业集团登记的,应于1998年底以前按照《规定》予以规范,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变更企业名称,其企业名称中不得再使用“集团”字样。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关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定与《规定》不一致,均以《规定》为准。
十一、《企业集团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