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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酒店人事管理规章汇编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七、酒店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汇编□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公司宗旨的精神为维持公司的秩序,并促进业务运营的圆滑起见,凡有关从业人员规定及待遇基准以及其他必要事项暨管理,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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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酒店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汇编
□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公司宗旨的精神为维持公司的秩序,并促进业务运营的圆滑起见,凡有关从业人员规定及待遇基准以及其他必要事项暨管理,悉依本规则订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从业人员,系指依照第六条订定的手续录用而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员而言。
第三条
从业员应遵守本规则及附带各种规定,服从主管人员的指示,维持职场秩序同心戮力互相协助诚实执行职务。
第四条
本规则如有与法令抵触事项及本规则未定事项悉依法令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职位,职种其定义如下:
(一)职位:分派与一个从业员之工作。
(二)职种:工作种类相同或类似职务的集合,其区别如下:
(1)事务职
(2)营业职
(3)生产职
□
人事
第六条
公司就希望就职人员中经考试或甄选合格并经办妥规定手续者录用为从业员。
第七条
(一)新进从业员应订立试用契约为试用从业员。
(二)试用期间订为40天,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以正式从业员登记录用。
(三)试用期间如认为不适合时,得予解除试用。
第八条
新进临时从业员应订立临时雇用合同,其雇用期间订为三个月以内。
第九条
(一)希望于公司就职者须缴交下列书表:
(1)亲笔履历表。
(2)从业员调查表。
(3)最近2寸半身照片。
(4)如系推荐介绍者,即其书状。
(5)必要时考试或甄选及格证书、服务证明书、学业成绩证明书、毕业证明书。
(二)决定录用者须缴交下列书表:
(1)保证书。
(2)志愿书。
(3)最近三个月内之户籍誊本。
(4)健康诊断书。
(5)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书表。
(三)前项各款规定缴交的书表,如其记载事项有变动时,应随时报备。
第十条
公司为业务上必要时,得命派外出,长期出差暨职务或职场的变更。
第十一条
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者得予停职:
(一)因非业务上的伤病继续请假达一年者。
(二)因事继续请假达30天者。
(三)由公司调派从事于他公司的业务者。
(四)上列各款之外认为应予停职比较妥当者。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停职期间订定如下,但有特殊情形者停职期间得酌予延长。
(一)合乎前条第一项者,继续工作未满三年者六个月,满三年以上者一年。(但结核病患不拘年数,停职期间为二年)
(二)合乎前条第二项者三个月。
(三)合乎前条第三项第四项者,视必要期间。
第十三条
停职期间内,停职原因消灭时,应予复职。
停职期间届满而停职原因尚未消灭时,依照下列办理:
(一)合乎第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者免职。
(二)合乎第十一条第三项及第四项者,再命必要期间的停职。
第十四条
停职期间的薪津均不给付,但依第十一条第三项的原因而停职者,如其服务机构所给付的薪津低于原待遇时,其不足部分,由公司给付。停职期间的年资不予计算,但第十一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的停职人员,公司认为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条
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得予解雇。
(一)业务上有不得已的需要时。
(二)身心衰弱或其他原因不堪胜任业务者。
(三)工作成绩或效率显著低劣者。
(四)其他基于前项有不得已的原因时。
第十六条
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准予退职:
(一)死亡者。
(二)届退休年龄者。
(三)经申请辞职获准者。
(四)超过停职期间而未能复职者。
(五)雇用期间有定期,其期间届满者。
第十七条
从业员希望辞职者,应于辞职前30日提出申请,但公司认为有其不得已的特别事情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退休年龄订定为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公司认为必要时,得依下列条件继续雇用:
(一)职员得订定为期一年的雇用契约。
(二)得变动职种或调动职务。
(三)降低待遇或依照临时从业员办理。
第十九条
从业员被解雇或辞职时,须办理移交,将公司发给的身份证明书贴章缴还,并将经办事项,保管的文件、金钱、财务,移交清楚。
第二十条
从业员被解雇或辞职时,凡公司权益所属的金钱财务,除有争执者外,须即时缴还,权利者有所请求时,须自请求日起七日内缴还。
第二十一条
从业员被解雇或辞职者,如请发服务证明书时,应即时发给。
第二十二条
未满18岁或女性从业员于自解雇日起,七日内返乡者,应给付其必要的车资。
但其责任在于本人的原因而经主管机关核准而解雇者,不在此限。
□
服务规则
第二十三条
从业员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遵守服务体制,服从上司的指示。
(二)保持品格,崇尚诚意,重视名誉,温和诚恳待人。
(三)工作须诚实、认真、迅速且努力不懈。
(四)增广知识,钻研技能为他人之楷模。
(五)严守业务秘密,不得外泄。
(六)各种设备、器具、借用物品,须加保护爱惜,原料、物料、消耗物品须力求节约。
(七)工作时间中,不得有与业务无关的行为。但如有不得已的事由,参加团体活动者,应获
得公司的同意而为之。
(八)不得非法结党,互相反目或无理要挟煽动罢工风潮扰乱秩序。
(九)从业员间有意见不合情事者,须立即报请主管裁断调解。
不得互相殴斗、胡闹,更不得怀恨,在外寻仇报复。
第二十四条
从业员如欲兼办其他职务或从事商业者,须事先向公司报备,但公司认为业务上有妨碍者,得不予允许。
第二十五条
从业员在公司外时,应佩带规定的职员帜章,在公司内时佩带名牌,或携带另行规定的身份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从业员因故意或过失而使公司遭受损害者,须负赔偿责任,但如系过失者,得酌请予减免。
第二十七条
从业员虽在工作时间内,为行使公民权利或执行公众职务时,得请求必需的时间,但于不妨碍行使权利或执行公众职务时的情形下,得变更时间。
第二十八条
从业员为业务上需要时,得予变更职种,或协助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一)从业员上下班时须由规定的门户进出,并亲自打卡,或于签到簿上签到。
(二)从业员于发出开始工作的信号时,须立即进场准备随时工作,与结束工作的信号而后结束工作,整理整顿以免妨碍次日的工作,之后迅速出场。
(三)结束工作信号已响而当日预定的工作尚未完成者,服从上司的指示。
第三十条
从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进场,或命其退场:
(一)带有酒味者。
(二)携带非工作上必要的火烛、凶器或认为危险性器物者。
(三)卫生上认为有害者。
(四)停职期间中者。
(五)业务上已无必要,而仍在公司内拘留不去者。
第三十一条
因私事外出者,须事先受所属主管的许可,而在休息时间内办理。但有特别事由者,在工作时间内,亦可准许外出。
第三十二条
从业员因私事会客须在休息时间内,并指定地点会晤,但情形特殊而受所属主管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条
从业员因业务上的需要,得要求居住于一定地区或宿舍,但须经主管核准为限。
第三十四条
从业员因伤病或其他事由而欲请假或迟到、早退者,应事先向所属主管报告,并经核准,但情形特殊者,得于事后迅速报备。
第三十五条
从业员因病需请假一星期以上者,须提出记载休养必要期的医师诊断书。
第三十六条
从业员欲为私事而旅行者,应事先将其旅行地点、联络地点、所需日数明确告知。
□
作息时间
第三十七条
从业员的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分为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一)从业员得自由利用休息时间,但需离开事业场外者,应办妥规定的手续。
(二)休息时间原则上一次休息,但视业务需要得予变更。
第三十九条
要哺育出生后未满一年之婴儿者,应事先报备,除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得给予一日两次,一次30分钟的哺育婴儿的时间。
第四十条
从业员因业务上需要时,得命其工作时间外或休假日加班。
第四十一条
从业员因业务上需要时,得命其出差:
(一)从业员出差为整理资料在其他事业场外将全部工作时间或一部分工作时间从事于工作,而无法算定工作时间时,除公事先指示一定时间外,视作依据八小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工作。
(二)出差结束时,须依据出差规定提出出差报告书。
(三)出差旅费依照出差规则支给。
第四十二条
(一)从业员休假日如下:
(1)法定休假日(星期日)
(2)国定纪念日
(3)新年视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休假日期
(4)其他由政府公布临时休假日
(5)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临时休假日。
(二)前项(1)(2)(3)(4)款所定休假日,薪津照给,但临时从业员除外。
第四十三条
(一)从业员因业务上必要时,得命全部或一部分照常工作变更其休假。
(二)依照前项变更休假日时,原则上应在前七日订定调换休假日期。
(三)休假日以休假为原则,如因业务上需要奉命于休假日工作或延长工作时间者支给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
业务上的必要时得派从业员值日、值夜、值勤津贴依照薪给规定给付。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自当月1日至当月30日到职者以当月1日为到职计算基准日,在公司继续工作一年以上而前一年工作日数达全工作日之九成半以上者,给予特别休假日如下:
(一)在公司继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在公司继续工作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十日。
(三)在公司继续工作五年以上者,每年十四日。
(四)在公司继续工作十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日,每年加给一日,其总日数不得超过30日。
(五)特别休假期间的薪津照给。
(六)从业员申请特别休假日时期,如有妨碍正常业务运营时,得予分开或另定时期,不休假限于展期至翌年有效,有展期日数时,其取得顺序,应自展期部分开始。
(七)特别休假人员,应事先向所属主管申请,但为业务上需要时,得予变更休假时期。
(八)特别休假日,不得抵充已报备的事假,病假及其他休假日调换。
第四十六条
(一)预定在六星期内生育之女性有所请求时,应给生育假。
(二)生育假八星期,但三个月以上小产者四星期。
(三)生育期间的薪津照给,但生育假到职不足六个月者,减半发给。
第四十七条
从业员有所申请时,得给予下列假期,但有重复情形者,从最多日数的一方,如公司规定的休假日包含在内时,均不予延长休假或另给休假日。
(一)本人婚假
8日
(二)子女婚假
2日
(三)配偶生产假
2日
(四)父母、配偶、子女丧假
8日
(五)祖父母、配偶之父母
6日
亲兄弟、姊妹丧假
3日
(六)配偶之兄弟、姊妹及同居亲族丧假
1日
(七)不可抗力的天灾、地震等灾变时
必需日数
(八)传染病或其他事故,交通断绝时
必需日数
(九)因预防传染病而预防接种其反应剧烈被医师禁止工作者
必需日数
(十)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或社会团体通知作证人,鉴定人,参考人等身份出席者
必需时间或日数
(十一)行使选举权及其他公民权或经公司核准担任公职人员为执行公务者
必需时间或日数
(十二)因业务上负伤或患病者,医师证明期间。
(十三)因职务调动单身前往他县市赴任者
3日
(十四)因职务调动带眷前往他县市赴任者
5日
(十五)因职务调动赴任后,前往携带居住他县市眷属者
4日
(十六)接受教育召集,勤务召集,点阅召集或征训者,照征召日数及往返必需时间或日数
(十七)(1)其他认为必要时
必需日数
(2)上项各假应事先向所属主管人员申请,如情形特殊者,得于事后补办手续。
(3)公司认为必要时,得命其提出证明书。
(4)上项各假均以公假论。
(5)上列第(十)(十一)两项不给薪津,第(十二)项依法补偿,其他各项薪津照给。
第四十八条
从事业务的业务员,得予另定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及休假日。
□
工资
第四十九条
从业员的工资,依照工资规定,给付工资。
□
奖惩
第十五条
(一)奖励办法如下:
(1)颁发奖状。
(2)颁发奖品。
(3)颁发奖金。
(4)带薪休假。
(5)加薪。
(6)提高职位。
(二)奖励由所属主管报备申请,由总经理转呈董事长核定,以董事长名义从之。
第五十一条
奖励种类如下:
(一)服务年资:服务年资奖分为三种类,凡继续服务公司满10年、满20年、满30年之从业员均予颁奖。
(二)模范奖:品行端正,技能优秀,对职务诚实,堪为大众模范者。
(三)效率奖:工作效率卓著出众者。
(四)提案奖:依据另定提案规定,对业务上有益的发明,改良或研究创意者。
(五)灾害功劳奖:防止灾害于未然或遭遇灾害时,有特别功劳者。
第五十二条
惩诫分为申诫、记过、记大过、开除。
(一)申诫一次
公布:提出悔过书
(二)小过一次(申诫二次)
公布:停职(七日以内不发给薪津)
(三)小过二次
公布:停职(十四日以内不发给薪津)
(四)大过一次(即小过三次)
公布:减薪(期间六个月以内,一次减少一日平均薪津的半数以内,但不得超过薪津总额的1/10)
(五)大过二次
公布:降职(提出悔过书,定期或不定期不降下职位或等级)
(六)大过三次
开除
第五十三条
从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小过一次(满三次作大过一次)但可酌情以申诫之。
(一)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不顾工作的利害或碍他人的工作情节轻微者。
(二)工作时间中瞌睡,阅读书刊报纸处理私事等不关心工作者。
(三)在公司规定外场所用膳或抽烟者。
(四)损坏物品、货品等其他情节轻微者。
(五)不遵守安全及卫生规定事项者。
(六)男女员工在公司内戏谑者。
(七)滋事生端妨害工作者。
(八)未经许可擅入其他工作场所,或进入禁止场所者。
(九)以工作的理由,未经许可提早一小时以上进场或超过结束时刻一小时而不退场者。
(十)公司证章或身份证明文件,其他证明文件贷给他人或使用他人所有者。
(十一)进出工作场所拒绝出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者。
(十二)未经许可由规定外的处所进出者
。
(十三)无正当理由对携带品的检查加以拒绝者。
(十四)未经许可将日常携带品以外的物品携入公司内者。
(十五)签到簿卡委托他人代签或受托为他人代签者。
(十六)未经许可擅将外人的携进公司内者。
(十七)未经许可在规定外的场所会客或哺育婴儿者。
(十八)在公司内买卖物品或招介以图利者。
第五十四条
从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大过一次,满三次大过者开除:
(一)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影响工作情节重大者。
(二)在工作场所饮酒者。
(三)损坏设备,物料货品等情节重大者。
(四)职务调动、停职、职务解任、职务异动时对继任人员未予确实办理移交或交换班及临时离职守时交代不清,致工作上发生重大错误者。
(五)部分主管以上人员对属员的指导监督,有过失致经管业务发生重大错误者。
(六)未经许可而从事商业或兼任他公司职务者。
(七)未经许可在公司内集会、演讲、广播、宣传或类似行为者。
(八)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散发、张贴、公布文件或类似行为才者。
(九)伪造、变造或滥用身份证明书,其他传票、单据、证明书者。
(十)在公司内疏忽烟火的处理或规定外场所使用烟火者。
(十一)妨碍公司举办的活动、集会者。
(十二)受申诫处分而不提出悔过书,显然无悔过之意志者。
(十三)破坏公司的各种(项)福利设施的秩序或风纪者。
(十四)发生火灾、水灾及其他非常灾害或有发生的可能而未尽力防止者。
(十五)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摄影、描绘、及其他类似行为或将公司的文件、图面、查阅帐簿或转记者。
(十六)未经许可擅自令外人进入公司内参观或有前项行为者。
(十七)有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商业行为者。
(十八)过分超越本身权限,擅自行为而招致错误者。
(十九)录用时为虚伪的陈述或使用虚伪的履历书、户籍誊本、身份证明书者。
(二十)滥加中伤或诽谤公司的职制或反抗职制者。
(二十一)不遵守公司订定的章则规定者。
(二十二)侮辱他人者。
(二十三)殴人未曾致伤或互殴而不接受仲裁者。
(二十四)男女从业员在公司内戏虐情节重大者。
第五十五条
从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开除,有触犯刑章者依法诉究:
(一)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二)受刑事有期徒刑以上刑判决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三)撕毁本公司章则布告、通知或捣乱秩序事实确定者。
(四)在第十条原则下,不服调迁违抗管理者。
(五)殴人致伤或殴打职员者。
(六)故意疏忽,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致损害物件等情形重大者。
(七)故意损坏公司各项设备或建筑物者。
(八)借故停止工作或怠工,事实确实者。
(九)无故拒绝工作者。
(十)旷职五日以上或上班情形不正常者。
(十一)无故经常迟到、早退或因私事外出者。
(十二)无故拒绝接受公司的教育或不诚实受讲者。
(十三)在公司内赌博或类似行为者。
(十四)非法强迫他人辞职或阻止者。
(十五)在公司内男女从业员有暧昧行为情节重大者。
(十六)利用本公司物资赠与他人或偷窃本公司公私物件者。
(十七)泄漏本公司的机密者。
(十八)假借本公司的名义在外招摇损害本公司名誉其情节重大者。
(十九)携带违禁品入公司者。
(二十)营私舞弊者。
(二十一)寻衅吵闹播弄是非、胁迫、监禁或类似行为者。
第五十六条
(一)从业员的惩诫除第五十五条者外,由班长、组长、课长报请所属主管核定后分别向总经理、部务课长报备。
(二)部分主管人员的惩诫,由所属最高主管报请总经理转呈董事长核定而发令。
□
安全及卫生
第五十七条
从业员必须遵照有关安全及卫生诸规定的指示,遵守有关保持安全,防止灾害及卫生等必要事项。
第五十八条
从业员发现火灾,其他非常灾害的发生或知悉其危险时,须采取临机应变措施。同时应即刻向有关人员及其他适当人员报告并互相协力抢救,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
第五十九条
从业员有防止危险,预防灾害,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未经许可不得除卸安全装置或使效率消失的行为。
(二)担任者以外的人员,不得操作专用设备。
(三)运转中不得清扫机械或整理加油。
(四)汽油及其他油脂类,不得接近烟火。
(五)不得在指定外处所抽烟。
(六)不得在可燃物附近焚火,及处理烟火。
(七)工作结束后,对焚火、电灯、电热等烟火,必须完全收拾妥善。
(八)操作工作中,不得使用手套。
(九)发现器具故障,或认为危险时,应迅速报告责任者。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其他不得违反所属主管有关安全的命令或注意。
第六十条
从业员的同居者,或邻近者有患法定传染或疑问者,应即将上述情事向公司报告。
第六十一条
(一)对从业员于录用时及每年定期予以健康诊断。
(二)因本人的希望或其他事情而无法接受前项之健康诊断者。须提出医师的健康证明书。
第六十二条
未满18岁者女性未经验者及有关技能无一定资格者,不予派任处理法定危险性或卫生上有害的业务,并笨重物品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为举办与业务有关安全及卫生的教育训练时,从业员应积极接受。
□
灾害补偿
第六十四条
从业员因执行职务而负伤、罹病、残废或死亡者,由公司发给下列补偿费:
(1)医疗补偿。
(2)休职补偿。
(3)一次定额补偿。
(4)残废补偿。
(5)遗族津贴。
第六十五条
(一)从业员因执行职务而负伤或罹患疾病者,于公司指定医院或劳工保险局指定医院医疗。
(二)因情形特殊接受其他医院医疗者,核实发给费用。
(三)医疗期间原则上以负伤或疾病痊愈为止。如医疗开始后二年而未能痊愈者,即予办理一次定额补偿手续。
第六十六条
(一)从业员依照前条规定为医疗而不能工作者,应发给休职期间的休职补偿。
(二)休职补偿限于最初二年发给工作期间应领薪(工)津。
第六十七条
(一)接受医疗补偿的从业员医疗开始后经过二年而负伤或疾病未痊愈者,比照劳保条例发给一次定额补偿。
(二)一次定额补偿后,公司不再为一切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
从业员因业务上负伤或疾病痊愈而身体遗存障碍者,视其残废程度给付事故发生的当月一日前最近六个月平均薪津,乘以劳工保险法规定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日数的残废补助。
第六十九条
从业员因业务上死亡,遗族及从业员本人依赖其生前收入维持生活者,比照有关法令规定给予遗族津贴。
□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呈请当地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2:【行政管理制度】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人事,行政,商业,企业
【行政管理制度】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第二条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
【行政管理制度】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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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经(副)理、科(副)长。
部门职员——承办员。
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
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决定其职等。
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
在该职位工作满三年,成绩优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
□
任
用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四)科长——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五)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
第九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条
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
第十一条
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
(五)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七)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八)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九)未满十五周岁者;
(十)主管人员,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
第十三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随时停用。
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缴验户籍册。
(四)缴验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格检查表。
(五)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
(六)缴验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铺保一家,保证服务期间行为、安全及保管财物等连带赔偿责任)。
(七)填缴劳工保险加保表二份。
(八)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
服
务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十七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之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
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七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八天;外祖
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六天。
(五)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但如因兵役召集在30天以上,且兵役机构另有薪饷者,本公司薪水停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可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三十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日数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一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仍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
考
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之从业人员,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三个月一次,应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凡列优等及劣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分别于各从业人员到职届满一年之月份办理。由人事部门每月将当月份到职满一年之人员考核名册,分别列送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优等或劣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第三十四条
凡考核列优等者,经总经理核准予以二级以上之晋级或升级,列甲等者晋升二级,列乙等者晋升一级,列丙等者留任原级,劣等者免职,均以各从业人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执行。但在考核年度内曾经核准升职或升级者,该年度考核不再晋级。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科长以上人员及优等的考核。由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他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经理核定。
□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奖金及升迁或晋级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
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功或记大功:
1.
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而成效显著者。
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升迁或晋级:
1.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2
.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3.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晋级可视实际情况晋升一至二级。但其薪级已达本等最高级者,可改发相当级数薪水之全年份奖金。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
携带不必要物品入厂者。
2.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4.
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5.
涂写墙壁、机械用具有碍观瞻者。
6.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者。
3.
对上级主管之命令,有不同意见,未予婉转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
4.
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
5.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发生损失者。
6.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7.
故意涂改、丢失记时卡者。
8.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9.
在工作时间瞌睡者。
10.
在公司易燃场所吸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1.
在公司或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者。
3.
在工作时间内偷懒睡觉者。
4.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5.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6.
一年内记过二次者。
以上降级,应视各款实际情况降一至二级,无等级可降者,应予降等改任。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免职:
1.
无故继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2.
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之事业者。
3.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4.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撞骗者。
5.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6.
未按照规定或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
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8.
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9.
在公司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0.
携带武器、凶器或违禁品,前来公司者。
11.
在公司内打人或互相打骂者。
12.
散播有损本公司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3.
因故意或过失之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4.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5.
触犯刑律,经判有期徒刑确定者。
16.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记功、警告、记过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其余均须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销,以嘉奖抵警告,记功抵记过,记大功抵记大过。
□
离
职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四十二条
前条第(一)、(二)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四十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四十六条
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
以上所称薪水,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公司之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四十八条
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
退
休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退休,经核准后生效:
(一)服务满15年,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45岁者。
(二)服务满25五年者。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命令退休:
(一)服务满5年,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0岁者。
(二)服务满30年者。
(三)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经劳保指定医院证明属实者。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二款应予命令退休之从业人员身心强健仍能胜任其职者,经董事会之核定,可延长其服务期间。
第五十二条
退休金的给予,以退休人员在职最后六个月之平均薪津(包括本薪及职务加给)为基数,于核准退休时依下表规定一次发给。但自请辞职、停职、免职者均不发给。
第五十三条
申请退休由申请人填具申请退休表,命令退休由其服务单位填具命令退休表,连同户籍及其他证明文件报核。其服务年资按到职之日起至服务最后之日计算,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年龄以户籍记载为准。
第五十四条
奉准退休之从业人员如因本公司或关系企业工作需要,可以作为约聘或定期契约人员聘用,但不得再任正式人员。
□
抚
恤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或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或死亡,依下列标准支给抚恤金:
(一)在职死亡者,比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命令退休(第五十条第一、二款)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其服务年资不满五年者,以五年计。
(二)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失去一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必需解雇者,比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命令
退休(第五十条第三款)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其服务年资不满15年者,每年递减二基数,至最低15基数为止。情况特殊者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会加给50%以内之特别抚恤金,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表6.2.2
(三)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比照前款规定支给抚恤金,其情况特殊者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会加给60%以内之特别抚恤金,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因自杀或犯罪而死亡,或已在停职期间死亡者,不予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七条
受领抚恤金之遗族,除立有遗嘱另有指定者外,应依下列顺序领受:
(一)配偶(以未改嫁者为限)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子女;
(五)同胞兄弟姊妹(以未成年者为第一优先,未结婚者次之)。
前项顺序内之遗族受领人,必须提出前顺序受领人之死亡、改嫁、结婚等事实证明。在同顺序中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如愿抛弃应领部分者,应出具
书面声明。
□
保
险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应一律参加劳动保险。
第五十九条
参加劳动保险,应于新进同时,亲自填写保险表一式二份,交人事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纳保费,由公司补助80%,自行负担20%。自行负担部
分,由发薪部门,按月在应领之薪水内代为扣缴。
第六十条
参加劳动保险后,其应享之各项权利,及应得之各种给付,应由本公司人事部门代向保险公司洽办。保险人除依法应享之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之赔偿或补助。
□
出
差
第六十一条
从业人员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及特别费。其中除交通费可按现行费率报支,膳杂费可按日计支外,其余各项费用,均应检据报销。如无法取得支出之原始凭证单据者,应申述理由,呈奉经理核准后,才能报支。
第六十二条
出差天数,应由指派之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务提前完毕,应立即返回,不得借故滞留。如因公确实无法于核定天数前返回者,应列具事实理由,呈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后,方得支给旅费。如出差地区可当天往返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
第六十三条
出差前,可酌情预借旅费。
第六十四条
出差国外,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特别费及手续费。其中除膳杂费按实际出差日数核支外,其余均须检据核实报支。
第六十五条
出差印尼、南洋各地者,照国外出差标准八折支给。
第六十六条
出差同一地点半月以上者,旅馆费及膳杂费八折支给,二个月以上者,以七折支给。
第六十七条
国外出差应按照最近路线直赴出差地点,非经许可,不得绕道或延滞非公差地区。
第六十八条
出差国外,可酌借必要旅费,办理结汇。回国后应即报销旅费,多缴少补。
第六十九条
出差国外期间,不得有危害国家民族或本公司之行为言论,并遵守出差国当地的法律及习惯,如因违反而惹事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者本人负责,与公司无涉。返国后,应于一个月内提出考察或工作报告。考察报告之内容应力求充实,并对公司业务应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如未依期提出报告者,旅费暂缓核销。
□
福利及建议制度
第七十条
本公司依法提拨福利金,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办理福利事宜。职工福利委员会之组织办法另定,并依规定向主管机关呈报。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可享受本公司一切之福利设施。
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为协助同仁解决困难,并期沟通上下意见起见,特设立“从业人员建议制度”。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行政部门,均设置意见箱,由高级主管亲自定期启阅。从业人员对于工作上之困难,无法由直属主管或同一部门同仁协助解决,必须由上级主管或其他部门人员协助者;或对公司某项措施未能满意提出申诉者;或发现有人营私舞弊等不法事情而有证据拟予检举者;或根据平时服务经验、学识及研究心得,对公司经营、管理等提供建设性之建议者,均可以书面列具理由、事实、内容等投入意见箱内,亦可公开呈报上级主管转呈总经理或有关部门主管核阅。如因文字表达困难,或其他原因,不便以书面说明,而须以口头报告者,可先以简略报告述明理由,投入意见箱内,等高级主管人员拆阅后,再定期约见。
第七十四条
提供意见人必须签其真名,填明服务部门,否则不予受理。如属检举性质案件,检举人应负法律责任,如查明系私怨捏造事实,恶意中伤诬告者,除被害人可依法诉办外,本公司将再依第三十七条有关之规定对检举人予以惩处。
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对提供之意见,经采纳施行后,可视其对本公司之贡献价值分别议奖。如属检举案件,经查明属实者,除对检举人酌情给予奖励外,并为其永保机密。
篇3:金玉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金玉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幼儿园,人事,金玉
金玉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金玉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一、人事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从事第二职业,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
金玉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金玉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从事第二职业,
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二、考勤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教务处园长负责考勤工作。考勤时间以打卡为准。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园长。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停发当月全勤奖。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专职教师,按国家规定享受寒假。
7、凡本校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一律由园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发全部奖金;一学期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学期地区津贴;事假在一个月,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的职务工资。
4、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5、女职工的产假按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办理。
6、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
四、奖惩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园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
3、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幼儿,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体幼儿,对个体差异的孩子加倍爱护,使他们取的明显的进步。
(6)参加竞赛获奖幼儿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4、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采取一票否决制。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造成恶劣影响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使幼儿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