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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管理规定

日期:2021-02-0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环保,职业,健康,教育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环保素质,减少职业危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员工、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外来施工、参观、学习、检查等各类人员。3职责3.1公司人事处负责培训教育计划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环保素质,

减少职业危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员工、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外来施工、参观、学习、检查等各类人员。

3

职责

3.1公司人事处负责培训教育计划的审定,培训经费的管理。

3.2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的实施、检查、考核等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和再培训;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体检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再教育。

3.3各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的组织实施。

3.4外来参观、学习、检查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由其接待部门负责。

4

管理程序

4.1主要内容

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员工应当主动接受安全环保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安全环保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环保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环保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环保教育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1.1安全环保教育内容分为基础知识教育和技能教育。其中基础知识教育的内容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安全、环保、消防、气防、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各类事故案例;HSE体系相关知识等。技能教育的内容包括岗位安全、环保、消防、气防、职业卫生操作技能及注意事项;岗位应急预案及必要的操作技能等。教育的内容必须做到培训率100%、考核准确率100%、持证率100%。

4.1.2安全环保教育的形式包括三级教育、日常教育、专业教育和补充教育等。

4.1.3公司和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炼化企业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相应的安全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

对专职环保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由人事处和质量安全环保处共同组织,其主要内容为:

(1)国家、上级部门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2)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污染预防与环境治理、监测技术;

(3)清洁生产基础知识及炼化专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

(4)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等;

4.1.4各专业管理部门和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由各级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安全环保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⑴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上级部门及本企业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⑵本部门和本岗位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⑶安全环保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⑷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学习等。

4.1.5基层班组长的安全环保教育由各级人事部门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环保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⑴国家、上级部门和本企业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

⑵安全环保技术、职业卫生、消防和安全文化知识;

⑶本班组和相关岗位的危害因素、环境因素、安全环保注意事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⑷典型事故案例、事故抢救、应急处理及防治污染扩散等措施等。

4.2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环保教育

4.2.1凡新入厂员工(包括合同工、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等)必须进行三级安全环保教育,经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其时间不少于72学时(实习人员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2.2厂级安全环保教育由主管安全环保的厂长负责,由单位人事部门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其时间不少于40学时(实习生不少于8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⑴国家、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⑵通用安全技术、环保技术、职业卫生基础知识、消防及气防知识;

⑶本单位生产概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特点和关键生产装置重点生产部位介绍;

⑷上级部门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

⑸本企业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运行与排放情况;

⑹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

⑺典型事故案例及教训,预防事故和防止环境污染的基本知识等。

新员工经厂级安全环保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

4.2.3车间级安全环保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安全环保技术人员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实习生不少于8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⑴本车间的生产概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状况;

⑵本车间主要安全、环保危害因素和安全、环保规程;

⑶安全环保设施、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火警和急救联系方法,预防事故、职业危害和环境污染的主要措施;

⑷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学习等。

新员工经车间级安全环保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4.2.4班组级安全环保教育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负责教育,可采用讲解、演习相结合等方式,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⑴本岗位(工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⑵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技术装备、安全环保设施、监控仪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管方法;

⑶本岗位所负责的环保措施,运行与排放情况;

⑷本岗位(工种)安全、环保危害因素的预防措施及事故案例学习等;

⑸本车间应急预案及本岗位的具体操作。

新员工经班组安全环保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按有关规定安排相应工作和实习。

4.2.5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和考试情况填入厂和车间安全环保教育台帐。未经三级安全环保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分配及接收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

4.2.5每名员工都必须建立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卡片,卡片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制作,在车间存档。在员工工作变动时,卡随人走。

4.2.6新员工应按规定时间接受培训,经过一个时期实际工作后,再由人事部门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操作证和安全作业证,方可顶岗操作。

4.2.7员工离开操作岗位(休产假、病假、外出学习等)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重新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环保教育。员工在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当按照变动的范围,重新接受相应的厂、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4.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环保教育

4.3.1凡从事电气、锅炉(含锅炉水化验)、放射、压力容器、金属焊接与切割、起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制冷、危险化学品装卸或押运、尾矿坝作业等作业人员均为特种作业人员。

4.3.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4.3.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4.3.4各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台帐格式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制定),每年10月30日前由各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将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和下一年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培训计划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安排培训考核。

4.3.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车间统一保管,不得发放到个人。

4.3.6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由人事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4.3.7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对于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独立(跨工种)从事特种作业者,要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事故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4.3.8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不得违章指挥,或安排未取得“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对违章指挥或安排未取得“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者,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事故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9

在体检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相关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具备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应缴销其特种作业证,由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其工作。

4.4其他人员安全环保教育

凡临时工、买断返厂人员、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外来工作人员,进厂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环保教育。

4.4.1对临时工的安全环保教育,由招收单位和使用部门负责,时间不少于8学时,考试80分为及格。教育内容为:入厂安全禁令、本单位生产特点、从事工作的性质、安全环保注意事项、事故教训、有关安全制度、应急防护方法及紧急撤离通道等,并在工作中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

4.4.2对外来施工作业和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用工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和相关车间进行二级安全环保教育,考试为80分及格。由其施工作业所在单位管理人员安全交底并填写安全交底确认单后,方可进行现场施工和作业。

对于公司内部的施工单位,由施工作业所在车间进行安全环保教育,考试合格后(80分及格),由施工作业所在车间管理人员安全交底并填写安全交底确认单后,方可进行现场施工和作业。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人员名单组织施工,不得私自雇用名单外人员。如施工单位缺少某特种作业人员需外雇时,要事先将雇用人员名单报施工主管部门及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经安全环保教育后方可入厂。

4.4.3对进入公司厂区进行检查、参观、考察等作短暂停留的外来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其安全环保教育。

⑴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二级单位的安全部门负责编制、印刷公司和本单位外来人员安全环保提示卡。公司企业文化处和二级单位宣传部门负责制作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环保教育视频短片。安全环保提示卡和安全环保教育视频短片要在公司局域网上公布,便于通过网络进行安全环保教育。

⑵在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前,负责接待的部门要通过发放安全环保提示卡、观看视频短片等形式对入厂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

⑶各二级单位和公司机关各部门要建立外来人员安全环保教育台帐,对外来人员安全环保教育情况进行记录。外来人员要在所发放的安全环保提示卡上签字,由本人或领队在外来人员安全环保教育台帐上签字。

⑷入厂前,公司保卫部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未经安全环保教育的外来人员禁止入厂。

⑸安全环保教育的内容为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环保规定、安全环保注意事项、应急防护方法及紧急撤离通道等。

⑹进入厂区进行检查、参观时,接待部门和所到的基层单位要有专人带领,所到基层单位要再次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在生产现场,要经常提示安全环保注意事项,制止不安全行为。

⑺接待部门要为外来人员提供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装置和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穿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

4.5班组安全活动

4.5.1班组安全活动的管理要求

(1)各单位必须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基层安全活动,活动要有针对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并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讨论、有记录。

(2)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30分钟,要严格保证安全活动时间,不准挪作它用,并做好活动记录。

(3)安全活动原则上在每周星期二下午16:00进行。倒班员工可以参加车间组织的安全活动,也可以自行组织安全活动。

(4)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活动,车间领导、安全员及班组长要认真组织,严格考勤,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向班组长请假批准,要作好出勤记录。

(5)公司领导、机关处室领导、二级单位领导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对安全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并填好班组安全活动卡。

(6)各二级单位及基层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按规定安排好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并监督实施。

(7)班组安全活动情况要认真记录,做到真实、齐全、清楚、实用。记录内容包括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车间领导阅签等。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和弄虚作假。

(8)

各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环保讲话

根据交接班的情况,班长安排当班期间安全环保的有关工作,预想当班操作的危险因素,布置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环保状况。

4.5.2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学习安全环保生产法规、文件、通报、安全环保生产制度;

(2)围绕班组、基层单位一周生产工作,讨论、制定、落实各项安全环保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环保生产;

(3)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反事故能力;

(4)开展事故应急训练和岗位练兵,结合岗位生产工作特点开展岗位安全技能训练;

(5)检查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

(6)开展安全环保技术座谈、攻关和安全科研活动;

(7)总结安全环保生产情况,检查和讨论装置、班组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整改等。

4.5.3基层单位领导要对班组安全活动和记录每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填写评语。对达不到要求的班组要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二级单位安全部门要深入基层对班组安全活动和记录情况进行抽查,以提高班组安全活动水平。

4.5.4安全活动情况要与经济责任制挂钩,严格考评,各级安全部门对活动有成效的班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要求的要给予曝光和经济处罚。公司及二级单位要把安全活动情况纳入安全检查内容一起检查考核、评比。

4.6其它安全教育

4.6.1各单位要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及开停车、检修的特点,及时组织进行有关的安全环保教育。

4.6.2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单位要组织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6.3发生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各单位要组织事故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对事故责任者要进行离岗安全教育,教育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4.6.4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局域网、电视、演讲、标语、漫画、图片、安全讲话和事故现场会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安全环保教育活动。

4.6.5公司各管理部门组织干部和班组长轮训时,应有安全环保方面的内容。

4.6.6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环保知识和技术考试,成绩作为晋级考核的依据之一。

4.6.7对认真开展安全环保教育并在预防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要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作废。

7记录:

安全教育台帐

员工年度安全试卷

安全教育卡片

三级安全教育试卷

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施工安全交底确认单

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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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十四、公司兼职人员薪金管理规定

十四、公司兼职人员薪金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薪金,兼职,人员,公司

十四、公司兼职人员薪金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十四、公司兼职人员薪金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有关兼职员工的薪金支付事宜。第二条薪金体系兼职人员薪金体系如下:基准内薪资时薪薪资基准外薪资规定勤务时数外之加班津贴假日

十四、公司兼职人员薪金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十四、公司兼职人员薪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有关兼职员工的薪金支付事宜。

第二条

薪金体系

兼职人员薪金体系如下:

基准内薪资

时薪

薪资

基准外薪资

规定勤务时数外之加班津贴

假日勤务津贴

交通津贴

第三条

计算期间

薪资计算期间,自当一个月16日起至下月15日止。

第四条

时薪

时薪计算的基础应考虑兼职人员的职务内容、技能、经验及资历,并衡量其工作时数后决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薪金标准。

第五条

规定工作时数外的加班津贴

因业务上的需要,必须延长其规定工作之外的加班时间依下列规定计算支付:

1.

规定工作之外的加班津贴计算公式为

时薪×工作之外的加班时数;

2.

若因规定时间外的工作,使得当日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以上者,其超时的工作津贴,则按下列方式计算:

时薪×1.30×超过8小时以外之工作时数。

第六条

假日工作津贴

员工于休假日返回公司执行未完成的工作时,依下列方式计算休假日工作津贴:

时薪×1.50×休假日工作时数

第七条

春节期间工作津贴

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不得不要求员工于春节期间返回公司工作时,公司可依下列方式计算并支付:

时薪×2.00×假日工作时数

第八条

支薪日期

薪资于每月25日支付;但若遇支薪日适逢为假日时,则应提前一日发放。

第九条

支付

薪金须以现金直接交付本人;但不包括由公司代为征收扣除额。

第十条

薪资扣除

下列所规定扣除额,须从薪金中直接扣除:

1.

个人薪金所得税;

2.

其他应扣费用。

第十一条

奖金支付期间及支付日

1.

奖金支付原则,视公司的营业额增长比例,于每年7月、12月并定期发放。

2.

上期奖金计算期间,从该年度5月16日开始到11月15日为止。

第十二条

奖金支付的标准

奖金支付的标准,应按奖金计算期间内评核各兼职人员的工作绩效、出勤状况等成绩后,由人事部个别评定并决议。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开始实施。

篇3:《污水管理规定》

《污水管理规定》word版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污水,word

《污水管理规定》word版 本文简介:附件1大庆石化公司污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污水管理,确保达标排放,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及排水进入公司污水管网的相关方。第三条各单位的污水管理,应严格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执行本规定时应使用下列标准的

《污水管理规定》word版 本文内容:

附件1

大庆石化公司污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污水管理,确保达标排放,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及排水进入公司污水管网的相关方。

第三条

各单位的污水管理,应严格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执行本规定时应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14848-9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炼化企业防止水体环境污染预防控制措施技术要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污水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公司生产运行处是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污水排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管理、工艺卡片、操作规程、冬季操作法的审核与修订管理、污水处理装置的标定与达标的组织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对公司污水实施管理。

第七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的污水实施管理。

第三章

污水的分类和来源

第八条

含油污水:炼油、化工生产及储运洗槽污水、罐区脱水等产生的主要含石油类、酚、氰、氨氮、脂类的生产污水。

第九条

含腈污水:化工、腈纶生产产生的主要含有AN、CN-的生产污水。

第十条

酸碱污水:炼油、化工生产、脱盐水制备树脂再生及酸、碱洗等产生的PH<6或PH>9的生产污水。

第十一条

含硫污水:炼油、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氨的生产污水。

第十二条

一般生产污水:炼油、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除含油、含硫、含腈、酸碱污水外,CODcr≥100mg/l的污水。

第十三条

假定净水:除含油、含腈、酸碱、含硫、一般生产污水外,CODcr≤100mg/l的污水(含雨水)。

第十四条

施工污水:检维修施工过程中防腐、清洗及土建施工降水产生的污水。

第十五条

化验污水:化验分析过程中产生的污水。

第十六条

医疗污水:石化职工医院医疗区域产生的污水。

第十七条

生活污水:公司所属办公系统、石化居民区等产生的生活污水。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十八条

含油污水的处理

(一)炼油厂区各生产装置产生的含油污水,分别经各装置隔油设施预处理后,统一进入炼油污水处理场处理,具体执行《炼油污水处理场操作规程》;

(二)化三厂区生产装置产生的含油污水经本装置隔油设施预处理后,进入化工三厂污水处理场处理,具体执行《化工三厂污水处理场操作规程》;

(三)化工区其他各生产装置及顺丁橡胶装置产生的含油污水经本单位隔油设施预处理后,进入化工污水预处理场和化工污水处理场处理,具体执行《化工污水预处理场操作规程》和《化工污水处理场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含硫污水的处理

(一)乙烯裂解废碱液经湿式氧化和SBR装置处理后,汇同化工污水预处理场的其它污水进入化工污水处理场处理,具体执行《湿式氧化装置操作规程》和《化工污水预处理场操作规程》;

(二)炼油含硫污水统一汇集进入酸性水汽提装置,经汽提脱硫、脱氮后,汇同其它炼油污水进入炼油污水处理场集中处理,具体执行《硫磺回收装置操作规程》和《炼油污水处理场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含腈污水的处理

腈纶厂各生产装置产生的含腈污水经腈纶厂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后,进入水气厂腈纶污水处理场处理,化工二厂丙烯腈、硫铵、丙酮氰醇等装置产生的含腈污水汇集至二期总排,经提升进入水气厂腈纶污水处理场处理,具体执行《腈纶厂污水预处理操作规程》和《腈纶污水处理场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酸碱污水的处理

(一)炼油厂动力站和锅炉车间产生的酸碱污水经本装置中和设施处理合格后,排入规定的下水管网;

(二)化肥厂水汽、化工一厂动力、水气厂脱盐水、化工三厂水气等车间产生的酸碱污水分别经本装置中和设施处理合格后,进入相应下水管网或二次利用;

(三)热电厂化学车间产生的酸碱污水根据工艺需要经预处理符合冲灰水要求后,排入热电厂冲灰水系统冲灰利用;

(四)酸碱污水的中和处理执行各车间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化验污水的处理

(一)分析化验过程剩余的分析样品集中收集、处理,严禁将剩余的分析样品倒入下水系统;

(二)化验分析产生的强酸、强碱废液经岗位中和处理合格后排入下水系统;

(三)化验分析产生的强氧化剂、有毒溶液经无害化处理后排入下水系统;

(四)各化验分析车间(班、组)对各种化验分析污水的处理具体执行各单位相应的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一般生产污水的处理

(一)实施清污分流的生产装置(化工区各生产厂、储运中心等)产生的一般生产污水排入11#线(一般生产污水线),汇集后经提升进入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二)罐区、塔区、有机液体装卸区等易受污染的场所的污染水排入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污水的处理

检维修及土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根据污水性质分别处理。

含机械杂质较多的污水需设置预沉降设施,通过沉砂后排入所在装置下水系统。

含酸、碱、油的污水要进行中和、除油后排入下水系统。

具体执行《停工检维修、开车及施工作业环保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污水的处理

医疗污水经处理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后排放。具体执行矿区服务事业部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活污水的处理

(一)排入生产污水管网的生活污水按生产污水处理;

(二)厂区外的生活污水排入相应的生活污水管网处理,具体执行矿区服务事业部和水气厂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污水排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产生的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公司污水排放考核指标”后,方可排入下游相应的污水处理系统,若生产异常或预处理设施发生故障,高浓度污水不能正常处理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经公司生产运行处和质量安全环保处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生产污水管网排水统一经水气厂1#、3#泵站提升进入青肯泡污水氧化塘经进一步处理后外排。具体执行《青肯泡污水氧化塘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相关方(华科化工分公司、研究院等单位)排入公司生产污水管网的污水要符合相应的协议要求。

第三十条

污水排放控制指标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确定,具体执行“公司污水排放考核指标”。

第六章

污水处理药剂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药剂管理采用合格供货方准入办法,污水处理药剂合格供货方列入《污水处理药剂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三十二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污水处理药剂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发布并及时更新《污水处理药剂合格供应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使用药剂车间负责编制污水处理药剂使用计划,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公司计划经营处审批,由物资供应中心按规定程序采购。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编制污水处理药剂使用计划,经计划经营处审批后由物资供应中心进行采购,使用计划中的药剂名称及物资供应中心采购供应商应是质量安全环保处发布的《名录》中的供应商,质量指标应与《大庆石化公司污水处理药剂质量验收标准》内容一致。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不得擅自与未在公布的《名录》中的供应商签订试用技术协议或试用其药剂,如有需求,二级单位应先提出申请,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经同意后,二级单位方可与供应商签订试用技术协议。

第三十六条

新装置或新系统开工首次使用及在公司范围内尚未使用过的污水处理药剂,由二级单位提出试用申请,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资质审查,确认满足资质要求后,由二级单位负责与供应商签订试用技术协议,再报物资供应中心定价后,方可现场试用。试用结束后,由试用单位出具试用报告及评定意见,效果良好,经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后,列入《污水处理药剂合格供应商名录》,需正式使用时,由二级单位按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每批污水处理药剂出库时,应请存管单位出具公司入厂质量检验报告。发现药剂变质的,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复查,复查结果确属药剂变质的,使用单位有权拒绝出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污水处理药剂使用单位要建立药剂使用台帐,并将药剂使用情况每月10日前以月报形式报质量安全环保处。

第七章

其它要求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相应的《污水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各二级单位环保主管部门每月对污水排放处理情况进行统计上报。

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检查: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生产运行处组织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考核:具体执行《大庆石化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庆石化公司环保管理规定》(庆化质字〔200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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