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2:申请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简况表
申请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简况表 本文关键词:简况,重点学科,高等学校,申请
申请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简况表 本文简介:附件二申请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简况表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广东工业大学代码:申报重点学科名称:代码:所属学科门类名称:代码:所属一级学科名称:代码: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制表2001年2月填表说明一、封面中单位代码按照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5年12月21日发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研究生管理基本信
申请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简况表 本文内容:
附件二
申请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简况表
学位授予单位
名称:广东工业大学
代码:
申报重点学科
名称:
代码:
所属学科门类
名称:
代码:
所属一级学科
名称:
代码: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制表
2001年2
月
填
表
说
明
一、封面中单位代码按照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5年12月21日发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研究生管理基本信息集》(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代码填写。
二、重点学科按照二级学科进行申报,其名称和所在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名称及其代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填写。
三、《申报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简况表》的统计范围应确属所申请的重点学科。统计数据要准确无误、有据可查。各项经费应是申请学科实际获得并计入财务帐目的经费。
四、Ⅰ-2栏目,按照组成申请学科的有关院、系、所依次填写,兼职人员不计入。
五、Ⅱ-1栏目中的“研究方向”应相当于本学科领域内的三级学科,至少填写3个,最多填写5个。Ⅱ-1栏目中的“研究方向名称”序号依次为Ⅱ-1-1,Ⅱ-1-2,Ⅱ-1-3等,其页码依次为3-1,3-2,3-3等。
六、Ⅷ-1中的重点学科按批准时的名称填写。
七、本表填写内容必须属实,字迹要端正、清楚并根据要求填写,不得随意增加内容和页码。文字原则上使用小四或五号宋体。复制(复印)时,必须保持原格式不变,纸张限用A4,装订要整齐。本表封面之上,不得另加其它封面。
八、除另有说明外,所填报各项与时间相关的内容均截至2001年1月31日。
九、在学科介绍、科研课题名称等部分若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填写或用“ХХХХХ”来代替。所涉及的重大国防项目请项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含:项目下达单位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名称,经费数额等,但须隐去项目名称)附申报材料后。
2
一、学科简介及其人员配备基本情况①
Ⅰ-1概述本学科点形成的历史、现状,主要研究方向的特色及发展前景;目前在国内同类学科中所具有的优势与不足,与世界一流学科的主要差距以及今后5年建设的主要目标、思路和预期成效。(限1500字内)
注:①本页可续页。若续页,本页及续页页码编号依次为1-1,1-2等。
1-1
Ⅰ-1(续)
注:①本页可续页。若续页,本页及续页页码编号依次为1-1,1-2等。
1-2
Ⅰ-2本学科点的组成及其人员配备基本情况
学院(系、所)
系、所
现
有
人
员
数
两院
院士
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突出中青年专家①
具有博士学位
人
数
合
计
年龄结构
专业技术职务
合计
35岁
以下
36至
45岁
46至
55岁
56至
60岁
61岁
以上
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注:①突出中青年专家指: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2
二、学科方向
Ⅱ-1
研究方向①
Ⅱ-1-1研究方向名称:
从事本研究方向的人员
主要学术带头人
及学术骨干姓名
教
授
人
数
副教授
人
数
博士学位
获得者人数
目前,本方向人员所做工作的主要内容、特色和可能取得的突破以及主要学术带头人简介。
注:①每个研究方向限写一页,不要另加附页
3-1
二、学科方向
Ⅱ-1
研究方向①
Ⅱ-1-2
研究方向名称:
从事本研究方向的人员
主要学术带头人
及学术骨干姓名
教
授
人
数
副教授
人
数
博士学位
获得者人数
目前,本方向人员所做工作的主要内容、特色和可能取得的突破以及主要学术带头人简介。
注:①每个研究方向限写一页,不要另加附页
3-2
二、学科方向
Ⅱ-1
研究方向①
Ⅱ-1-3
研究方向名称:
从事本研究方向的人员
主要学术带头人
及学术骨干姓名
教
授
人
数
副教授
人
数
博士学位
获得者人数
目前,本方向人员所做工作的主要内容、特色和可能取得的突破以及主要学术带头人简介。
注:①每个研究方向限写一页,不要另加附页
3-3
二、学科方向
Ⅱ-1
研究方向①
Ⅱ-1-4
研究方向名称:
从事本研究方向的人员
主要学术带头人
及学术骨干姓名
教
授
人
数
副教授
人
数
博士学位
获得者人数
目前,本方向人员所做工作的主要内容、特色和可能取得的突破以及主要学术带头人简介。
注:①每个研究方向限写一页,不要另加附页
3-4
二、学科方向
Ⅱ-1
研究方向①
Ⅱ-1-5
研究方向名称:
从事本研究方向的人员
主要学术带头人
及学术骨干姓名
教
授
人
数
副教授
人
数
博士学位
获得者人数
目前,本方向人员所做工作的主要内容、特色和可能取得的突破以及主要学术带头人简介。
注:①每个研究方向限写一页,不要另加附页
3-5
Ⅱ-2
本研究方向学术梯队情况①
研究方向名称
姓
名
出生
年月
最后
学位
或学历
专业技
术职务
目前指导
研究生数
目前在
研经费
总数
(万元)
备注②
博士生
硕士生
注:①本页可续页。若续页,本页及续页页码编号依次为4-1,4-2等。
②备注一栏主要填写是否是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简称“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简称“杰出基金”)。
4-1
Ⅱ-2
本研究方向学术梯队情况①
研究方向名称
姓
名
出生
年月
最后
学位
或学历
专业技
术职务
目前指导
研究生数
目前在
研经费
总数
(万元)
备注②
博士生
硕士生
注:①本页可续页。若续页,本页及续页页码编号依次为4-1,4-2等。
②备注一栏主要填写是否是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简称“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简称“杰出基金”)。
4-2
三、科学研究
Ⅲ-1
本学科1996年至2000年间已完成的主要科研项目①
项目、课题名称
(下达编号)
项
目
来
源
项
目
起讫时间
科研经费
(万元)
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职务)
注:①限填具有代表性的10项科研项目。
5
Ⅲ-2
本学科点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统计
国家计委、科技部、教育部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国务院其它各部门项目及国防重大项目
地方政府项目
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国际组织资助或
国际合作
项目
合计
项目数
(个)
经费数
(万元)
Ⅲ-3
本学科点目前正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情况(按研究方向顺序填写)①
序
号
项目、课题名称
(下达编号)
项
目
来
源
项
目
起讫时间
科研经费
(万元)
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职务)
6
(续上页)
Ⅲ-3
本学科点目前正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情况(按研究方向顺序填写)
序
号
项目、课题名称
(下达编号)
项
目
来
源
项
目
起讫时间
科研经费
(万元)
负责人(姓名、专业技术职务)
注:①限填具有代表性的15项科研项目。
7
Ⅲ-4
主要科研成果①
Ⅲ-4-1
该学科点1996年以来所取得的代表性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等)
序号
成果名称
作
者
出版、发表、提交(鉴定)单位,时间
署名
次序
注:①限填具有代表性的科研成果20项,并按研究方向和时间顺序填写。本页可续页。若续页,本页及续页页码编号依次为8-1,8-2等。
8-1
Ⅲ-4
主要科研成果①
Ⅲ-4-1
该学科点1996年以来所取得的代表性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等)
序号
成果名称
作
者
出版、发表、提交(鉴定)单位,时间
署名
次序
注:①限填具有代表性的科研成果20项,并按研究方向和时间顺序填写。本页可续页。若续页,本页及续页页码编号依次为8-1,8-2等。
8-2
Ⅲ-4-2
本学科点1996年以来所获得的重要科研奖励①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完成人(*)②
获奖时间
获奖等级
注:①限填具有代表性的10项科研奖励项目。
②作者(*)括号内填写署名次序。
9
四、人才培养
Ⅳ-1
本学科点1996年以来所获得的省部级以上教学(材)成果奖数①
序号
项目名称
获奖人(*)②
获奖名称、等级、时间
Ⅳ-2
本学科点1996年以来出版的主要教材(教学用书)
序号
教材(教学用书)名称
作者(*)②
出版日期
出版单位
注:①Ⅳ-1,Ⅳ-2栏目选择获奖级别和影响面大的教材填写,不要另加附页。
②
获奖人、作者(*)括号内填写署名次序。
10
Ⅳ-4
本学科点研究生招生和授予学位人数
博
士
生
硕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计入)
招生数
授予学位数
招生数
授予学位数
合计
其中
留学生
合计
其中
留学生
合计
其中
留学生
合计
其中
留学生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Ⅳ-5本学科点1999年和2000年毕业博士生就业情况
毕业博士生
姓
名
导
师
姓
名
毕
业
时
间
是否
在职
毕业后就业单位名称(含博士后流动站)
11
Ⅳ-6
1996-2000年间在学研究生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情况
在国内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
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
收录于SCI、
EI论文数
出
版
专著数
博士生
硕士生
Ⅳ-7
1996年以来本学科点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所取得的重要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等),以及学位论文获奖情况①
研究生
姓
名
导师
姓名
成
果
名
称
出版、发表、提交(鉴定)单位,时间,获奖名称、等级
署名
次序
注:①限本页填写。
12
Ⅳ-8
本学科点毕业博士生在国内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取得突出成就的情况①
博士生
姓名
导师
姓名
获得博士
学位时间
目
前
工
作
单
位
及
职称、职务
其所获得的突出成就
简介
注:①限本页填写。
13
五
条件建设
Ⅴ-1
与本学科点直接相关的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基地)、人才培养基地情况
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
(基地)或人才培养基地名称
建立
时间
最近一次
评估结果
Ⅴ-2
可用于本学科点研究生培养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情况①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购置时间
注:①限本页填写。
14
Ⅴ-3
可用于本学科点研究生培养的专业实验室情况
实
验
室
名
称
实验室
归
属
实验室面积(m2)
实验室人员配备(人)
设备(台、件)
合计
万元以上
Ⅴ-4
可用于本学科点研究生培养的教学实验室情况
教学实验室
名
称
教学设备(台、件)
开发及应用的主要教学
软件名称及使用情况
合
计
万元以上
Ⅴ-5
可用于本学科点研究生培养的专业文献资料情况及获取资料的技术手段
15
六
相关学科简况
Ⅵ-1
本学科点所处一级学科已有学位授权情况①
一
级
学
科
名
称
获一级学科授权时间
二
级
学
科
名
称
获学位授权时间及级别
Ⅵ-2
相关学科已有学位授权情况
学
科
名
称
获学位授权时间及级别
注:①已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不再填写一级学科内各二级学科授权情况。
16
七
学术交流
Ⅶ-1
1996年以来本学科点举办的主要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学术会议名称
举办时间
参
加
人
数
总人数
海外人员参加人数
Ⅶ-2
1996年以来本学科教师(或研究生)在国外著名大学讲学或在重要国际会议上做报告情况
讲学或报告
人员姓名
国外大学名称
或国际会议名称
讲学或报告时间
讲学或报告
名
称
Ⅶ-3
1996年以来本学科点承担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
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名称
起始时间
合作对象
17
八
本学科点被评为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学科后学科建设情况
Ⅷ-1
本学科点何时被评为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学科
重
点
学
科
名
称
批准时间
批准部门
国家级
省部级
Ⅷ-2
本学科点被评为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学科后从国家、部门(或地方)以及学校所获得的建设经费情况
合计
(万元)
国家投入
(万元)
部门投入
(万元)
地方投入
(万元)
学校投入
(万元)
Ⅷ-3
本学科点所获建设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建设成效简述:
18
学校审核意见:
校(院)长:
(签章)
日期:
19
篇3:4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4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高等学校,品管,办法,低值,材料
4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高等学校的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基建及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
4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高等学校的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基建及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必须健全各级物资管理机构,并根据学校规模大小、物资类别,本着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精神设置各类物品库房。可以在校一级或校系、(厂)二级物资主管部门设立库房。
第三条: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根据工作的特点和物品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方便于使用的目的。
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配备政治思想好,并且有相当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管理和会计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使他们能够熟悉工作要求,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物品供应管理干部,应该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须与校物资部门商妥,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该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学地管好、用好各项物品,反对一切铺张浪费的行为。学校要开展对物品使用情况的检查评比工作,对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该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基本建设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七条:物品一级分类(目录附后),学校不能随便变更。二级和二级以下的分类,学校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自行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库存物品的记帐价格,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计划及购置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根据工作任务,库存物品的储备定额,及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资料,并结合当年基本建设投资和经费的可能与库存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各系(厂)及行政单位分类编制统配部管和进口物品的年度购置计划。由主管部门会同校有关业务部门汇审平衡按物品用途,分别列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提请主管校(院)长批准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根据国家物资供应渠道组织订货。基本建设所需的材料申请计划,按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编报。
三类物资可根据市场货源情况与工作需要,编制较短期的物品购置计划、编审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
第十条:采购物品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由专职采购人员进行。采购工作原则上由校一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办理。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在校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指导下。可由各系或使用单位负责购置,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第十一条:物品放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即根据有关规定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四章
库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该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的精神,逐步推行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储备定额应经校(院)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注意改善库房条件,在可能条件下逐步配备必要的量测、检验仪器和工具,加强对物品的质量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库房物品的保管应该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对贵重稀缺物品应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应定期进行查对。
第十四条:物品的领发制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领料计划应根据实际需要,认真核算,计划外临时需要可临时申请审批。对贵重稀缺物品的领用应从严审批。一般物品的领用,尽力简化审批手续。领用低值品应尽可能以坏换新。仓库要做到领用方便、保证急需,并逐步实现送货上门。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多余不用的物品,应办理退库手续。退回仓库前必要时应经质量鉴定。校、系库房对使用单位无法利用的残次、废旧物品和包装材料应按具体情况组织回报,尽量整修使用,改制利用、变价出售和调剂处理。
第五章
在用物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对常用的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备用。
备用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贵重、稀缺和民用性强的物品应设明细帐或领用登记薄,加强管理。在用易耗品应设立登记薄,定人保管,在使用损耗后,及时办理手续,给予补充。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制度,并在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有关帐薄记录。
第六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九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应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对剧毒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学校保卫部门应经常予以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条: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七章
财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物品帐卡的设置,应按集中掌握、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并做到品径一致,以便查对和分析研究。
各部门设帐要求如下:
1.校级财务部门应?quot;行政事业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分别设置总帐,并按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和一级分类目录设置一级分类分户帐,对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2.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应设置与财务部门对口的一级分类帐进行金额记录,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帐,进行有数量有金额的记录。
3.各级库房都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帐(卡),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4.基建材料的帐目设置及帐务处理,根据“基本建设简易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的物品帐和收支单据,应由学校统一规定。一切单据都必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验收人、发料人)的签章。帐(卡)及凭证单据必须妥为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帐(卡)销毁应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帐务处理的手续如下:
1.保管和记帐的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帐(卡)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帐(卡)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2.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分别填写入库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向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报帐。
3.使用单位领、退物品,应分别填写领料单或退料单。各级物资主管部门,应将库房物品的进出数量和金额,按月报填报校级物资主管部门,由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转报财务部门(只报金额)。
4.报损、报废、调出校外物品,须报送校极物资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处理有关帐户。价拨校外的物资,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作自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
5.各级库房应经常对有变动的物品进行抽点,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盘盈亏损须报经校(院)长批准,经财务部门签证后才能调整有关帐(卡)。
6.各级物资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库房核对帐、物情况,校级物资主管部门每年应与财务部门至少对帐一次,做到帐帐相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附属单位的物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生产单位,应参照有关企业的管理要求建立制度。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为校外单位来料加工、试验或修理的物品,应作为外单位寄存物资处理,单独设帐记录,及时结算清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订各项有关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原教育部和财政部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颁发的《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