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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进苏建筑业企业2009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核验换证登记表

日期:2021-02-1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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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进苏建筑业企业2009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核验换证登记表 本文简介:附:□原年度企业□新申请企业省外进苏建筑业企业2009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核验换证登记表企业名称(盖章)资料交付时间二○○九年十一月提供的资料(一)已持有2009年年度《手册》的企业:1、省外进苏建筑业企业2009年度《手册》核验换证登记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

省外进苏建筑业企业2009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核验换证登记表 本文内容:

附:

□原年度企业

□新申请企业

省外进苏建筑业企业2009年度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核验换证登记表

企业名称(盖章)

资料交付时间

二○○九年十一月

提供的资料

(一)已持有2009年年度《手册》的企业:

1、省外进苏建筑业企业2009年度《手册》核验换证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内);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2009年年度《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第2-6项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简易)。在我省施工的工程未在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备案的,须同时完善相关手续。

(二)已申领过单项《手册》的企业申请年度《手册》:

1、省外进苏建筑业企业2009年度《手册》核验换证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内);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在我省的办公场所证明或租房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7、2009年在我省承接工程的单项《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三项及以上在我局备案施工工程);

第2-7项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简易)。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根据工程业绩及企业信用情况,核发年度《手册》。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组织机构

企业主项

资质及等级

企业增项

资质及等级

企业详细

联系电话

企业网址

电子信箱

企业类型

企业建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电话/手机

企业负责人

电话/手机

技术负责人

电话/手机

省外企业驻江苏省注册情况

驻江苏

联系电话

邮编

驻江苏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驻江苏省企业从业人员情况

上年度从业人员年末人数人

;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人;

上年度有职称人员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

工程类技术人员

注册建造师

中级职称

高级职称

聘用退休技术人员

小型项目负责人

驻江苏省企业财务情况

上年度建筑

万元

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

万元

—10—

驻江苏省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系(

)法人代表,现授权我单位(

)同志为我公司唯一驻江苏省负责人,其受我委托,负责处理我公司在江苏省辖区内所有工程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时间期限从本委托书签发日至2011年2月底前有效,到期如法人无另行委托,则此委托书有效期顺延。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驻苏负责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手机:

驻苏办公地址:

法人代表(印章):

单位公章:*年*月*日

告知事项

欢迎您参加江苏省的工程建设,现将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及各市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按照“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

3、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按照要求或承诺配备与所承揽的工程项目规模或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4、规范建筑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办理工程备案。

5、按我省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

6、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日常通知、办事指南等管理信息可在江苏建筑业网(www.jscons.gov.cn)上查询,请及时浏览。

企业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我们已经知晓告知事项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及各市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江苏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管理部门的监管。我们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愿意接受江苏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给予处罚或处理,并同意公开有关事实和进行不良行为评价,自动退出江苏省建筑市场。

法定代表人(印章)

承诺单位(公章)

二○*年*月*日

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承诺书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本企业近三年无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二○*年*月*日

进苏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为认真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本单位郑重承诺在江苏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期间认真履行如下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江苏省建筑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和文明施工符合标准、法规和当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经法定部门考核合格并持有有效合法证书。

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6、制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8、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档案、台帐。

9、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0、杜绝三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

我作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驻苏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如违反以上承诺条款,本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二○*年*月*日

进苏建筑业企业廉政承诺书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加大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规范承包工程项目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签订廉政建设承诺书。

1、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2、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不接受或暗示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以各种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和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如发现违反廉政承诺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在信用手册上给予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江苏省内市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二○*年*月*日

篇2: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建筑业,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培训,教育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分类号】21961199720【标题】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建设部【颁布日期】19970417【实施日期】19970417【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文号】建教(1997)83号【名称】关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分类号】

21961199720

【标题】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70417

【实施日期】

1997041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

【文号】

建教(1997)83号

【名称】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建总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名称】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章名】

第三章

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

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建设部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有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业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对本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并接受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要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五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建筑安全教学、法规等方面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三)经建筑安全师资培训合格,并获得培训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建设部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章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 本文关键词:建筑业,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资质,过渡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 本文简介: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过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建办市[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 本文内容: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认真贯彻《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过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精神,切实做好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核发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证书授予范围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仅授予建筑业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人。凡持有统一颁发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

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重复注册的;注销注册的;考核认定弄虚作假的;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

二、申请表和申报材料

申请人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如实填报《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书面申请表。个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本专业专家评审小组签署意见,不同意授予临时证书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厅发[2004]16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规定,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原件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申请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矿业工程的,报送申请表一式二份,汇总表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民航、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报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汇总表一式三份。

三、申报要求

申报人应当根据自身工程业绩情况,选择一个专业进行申请。防水、防腐、消防、建筑智能化等专业企业的人员可申请相近专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四、审查要求

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重点为申报工程业绩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有效性、真实性及其在岗情况,专家对签署的审查意见负责,专家意见作为授予申请人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基本依据。

五、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使用

这次申报与注册工作同步进行,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可以作为企业招标投标、资质评审和个人资格管理的依据。

六、二级建造师申请临时证书规定

授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中,凡通过考核认定和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暂不予以二级建造师注册。

七、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有效性问题

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必须经过文件批准,凡批文中列明但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中未列入人员,可以申请临时执业证书,但需申请人补充个人相关资料,并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八、现岗位和业绩确认

能够证明工程专业、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计划日期)的合同,项目经理任职文件,截止时间到2007年12月31日。

九、年龄计算问题

现工程项目经理岗位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现非工程项目经理岗位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十、审批管理体制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报建设部审批;涉及到铁路、公路、民航、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建设部审批。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审批。

十一、铁路等专业归并

铁路、通信、港口、民航四个专业无二级建造师序列,但有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这批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转化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二、延长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08年1月31日。

十三、公示公告与举报处理

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建设部不再组织专家评审,建设部负责查重后向社会公示10日,接受社会各方面举报,举报查实的按照16号文件规定处理。建设部负责对符合条件者向社会公告。

十四、证书发放

建设部统一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可续期使用2年。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式样,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发。

联系单位: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人:缪长江;联系电话:010-58933869

58933624;传真:010-58933530;邮编:100835。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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