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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意见

日期:2021-02-20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意见 本文关键词: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套,意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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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就我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应当建立健全的一般制度

所有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并在200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其基本要求:

(1)确定一个办公场所统一负责受理本机关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本本等在统一受理的“窗口”公示,并应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的说明、解释。

(3)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5)“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各项行政许可的要求。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6)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7)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窗口”公开,让公众进行查阅。

(二)行政许可审查制度。其基本要求:

(1)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正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有关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审查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审查期限的规定办理。

(3)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其中,凡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5)内部会审程序要严密、科学、协调。其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进行审查的,下级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申请材料。

(6)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三)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其基本要求:

(1)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

(2)能够知悉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告知其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情况;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公告。

(3)应当向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使其详尽地了解有关情况。

(4)应当兼听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意见,确保双方都有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并对他们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其基本要求:

(1)明确主动听证和申请听证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或者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主动听证应当向社会公告,申请听证应当自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

(3)听证程序要完备。包括规定提前7日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员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分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双方提出证据并可进行申辩和质证,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必须公开举行。根据听证?a href=http://www.jsfw8.com/sjc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事迹鞒鲂姓砜删龆ǖ取?/p>

(4)有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制度。其基本要求:

(1)根据本部门、本行业以及不同许可事项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如书面审查材料、实地检查、定期检验,将有关情况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

(2)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严格规定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义务,如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等。

(3)依法明确相应的执法手段,确保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如核查被许可人的材料、依法实地检查、检验;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规范检查的程序。如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或者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公众有权查阅检查记录,以及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还要规范行政许可撤销权、注销权的行使。

(5)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有条件的机关还应当公开电子邮件地址,鼓励个人和组织进行举报,并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属实的,应当对不依法开展活动的许可人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举报、投诉人说明有关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其基本要求:完善行政许可权的运行程序,制定监督规范,形成跟踪、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举报制度;对许可管理和执行情况,实行社会咨询和定期检查制度;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促进行政许可监督法制化。

(七)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其基本要求:

(1)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进行细化,使行政许可的每个环节都有严密的制约措施。

(2)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3)规定由于违法实施许可使本机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法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人员进行追偿。

二、关于应当建立健全的特别制度

根据业务特点,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特别规定,还要研究制定以下有关制度,并在200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一)招标、拍卖的程序和规则。建立招标、拍卖程序和规则的基本要求:

(1)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范围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执行招标投标、拍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依法向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违反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考试、考核的程序和规则。建立考试程序和规则的基本要求:

(1)资格考试依法应当由国家统一举行的,我省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配套规则不得与其相抵触。

(2)考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依法组织。

(3)考试应当公开举行,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机会参加。

(4)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5)公布考试成绩,参加考试的公民有权查阅。

(6)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决定给予公民特定资格时,还要同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条件。

建立考核程序和规则的基本要求:

(1)应当事前公布取得特定资格、资质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管理水平等考核内容,以及考核时间、各类考核事项的考核标准、考核等次及依据等与考核有关的事项。

(2)不得在法定考核项目外擅自增加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考核项目。

(3)公布考核结果,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查阅。

法律、行政法规对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质、资格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检验、检测、检疫的程序和规则。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检疫等程序和规则的基本要求:

(1)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范围的,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

(2)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3)检验、检测、检疫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应当事前公布。

(4)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将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所需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5)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只能是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而不是其他非客观性的判断或者行政机关非法规定的条件。

(6)根据结果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四)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建立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要求:

(1)委托机关必须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委托,而不能将无权行使的行政许可进行委托。

(2)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不能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委托。

(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必须委托给行政机关,而不能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5)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行委托。

(6)与受委托行政机关书面签订委托合同

(7)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进行公告。

(8)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积极探索推行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具体实际,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探索、稳步推行以下制度。

(一)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为解决办理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程序复杂、时限过长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以下行政许可的办理方式:

(1)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2)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先明确一个主办部门,然后采取联合审批或者会签的做法,实行多项合一、一次收文,联合审批、一次办结。

(3)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办理,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集中在审批服务中心、审批大厅等办公场所办理行政许可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有关规则和程序。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就是在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后,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项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消除多头许可的弊端,促进许可事项本身的归并、整合,提高许可效率,加快市场准入。探索这项制度的基本要求:

(1)应当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着眼于从大局上谋划行政许可事项,克服部门主义、本位主义色彩,各部门根据行政许可的具体实际,可以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2)严格遵循报批程序,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不得擅自决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以免造成工作上的混乱。

(3)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应当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下级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的探索。

四、关于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的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规范自身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等待观望、漫不经心的态度,认真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切实抓好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

(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既要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认真学习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又要结合本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增强可操作性,确保制度建设的质量。原来已建立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使其更加健全完善。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除按照上述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外,还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完善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的其他工作程序、规则。

(四)按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必须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不能打折扣,不能拖延;对属于应当探索的制度也要认真研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制度建设的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总结经验,进行推广,确保行政许可制度建设按时高质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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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本文关键词:惩治,实施纲要,预防腐败体系,制度,监督并重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本文简介:中共上海金融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及上海市科教党委系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意见,深入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本文内容:

中共上海金融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及上海市科教党委系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意见,深入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纲要》的重大意义,增强贯彻落实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学院各级党组织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重大意义,认真领会、全面把握《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落实。

二、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学院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和谐校园”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紧紧围绕“科教兴市”及学院的发展,建立健全符合学院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学院的发展、改革、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既从严治标,更着力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与学院改革发展相适应,各项措施要切实可行;坚持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相统一,分阶段实施;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整体合力。

(三)工作目标。坚持总体规划,分阶段实施。2006年至2007年,主要抓好学习和宣传,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与办法,明确责任分工,打好工作基础;2008年至2010年,在完善的基础上,拓展和深化,初步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2011年至2018年,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建成符合学院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三、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反腐倡廉教育的主要内容

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经常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结合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抓好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学习教育活动,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反腐倡廉的重要文件及文章。(宣传部、纪委办负责,组织部配合)

(二)丰富反腐倡廉教育形式,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

1、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阶段性集中教育相结合,每年针对党员干部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周活动。(纪委办、组织部负责,宣传部配合)

2、坚持传统教育方法与现代教育手段相结合。充分运用校园网、多媒体、校报、学报或专栏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宣传

部负责、纪委办、科研处、现代教育中心配合)

3、坚持示范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开展先进典型的示范教育,各类案件的警示教育。(组织部、纪委办负责,宣传部配合)

4、党委中心组每年安排一至两次反腐倡廉理论的专题学习。(宣传部负责,纪委办、组织部配合)

5、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上一次廉政党课。(纪委办负责,组织部配合)

6、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大会,传达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精神,通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纪委办负责,党办、宣传部配合)

7、每年召开一次专题教育会议,2006年至2007年,重点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展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和廉洁从政意识的专题教育。(纪委办负责,宣传部、工会配合)

8、加强对新任处级及以下干部、对人财物有较大处置权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及中青年后备干部进行廉政培训。(纪委、组织部负责,监察处配合)

(三)完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格局

1、建立由纪委、组织、宣传、党校等部门参加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和部署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形成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纪委办负责,组织部、宣传部配合)

2、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规划,认真抓好反腐倡廉方针政策及重大成果的宣传报道。(宣传部负责,纪委办、组织部配合)

3、结合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组织部、纪委办负责,宣传部配合)

(四)积极探索、推动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1、把廉洁教育作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让廉洁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进头脑。根据市教委《关于在上海学校中加强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开展廉洁教育。(纪委办负责,宣传部、社科部、学生处、团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2、开展廉洁教育进学校和廉政文化建设专题研讨会。(纪委办、宣传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3、运用各种载体和形式把反腐倡廉教育与校园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推动学院廉政文化建设。(宣传部负责,纪委办配合)

4、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和学术道德教育。(宣传部、科研处负责,教务处、纪委办、工会配合)

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每年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对党政班子成员和部门进行责任分工。(纪委办负责,党办配合)

2、修订和完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办法或细则。(纪委办负责)

(二)严格规范决策行为

1、进一步完善中共上海金融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党办、院办负责,纪委办、监察处配合)

2、严格规范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程序,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党办、组织部负责,纪委办配合)

3、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党内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及公示制度。(党办、院办负责,工会、统战部、监察处配合)

(三)规范干部人事管理

1、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干部人事制度。(组织部负责)

2、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试用期和任期制。(组织部负责)

3、制定以评价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领导干部考核实施意见,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组织部负责,纪委办配合)

4、建立健全处级及以上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谈话戒勉制度、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部负责,纪委办配合)

5、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和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人事处、组织部负责)

6、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期制及干部交流相关配套制度,对管人、财、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交流,重要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完善干部辞职、降职、降薪、免职制度。(组织部负责)

7、完善学院内部工资、津贴分配原则和实施细则,规范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兼职、公务出国(境)等的行为。(人事处负责,院办、国际交流处配合)

(四)规范财务、资产管理

1、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制约制度和财务内部监控制度,建立健全有关投资决策、财经管理监督制度,完善专项资金、科研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禁止设立帐外帐。(财务处负责,审计处、监察处配合)

2、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运营监管制度。(财务处负责,审计处、监察处配合)

(五)规范基建工程和物资采购的管理

1、完善基建工程和物资采购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规,对立项、合同、资金支付、项目验收等重要环节要加强规范化管理,防止并坚决制止干预、规避招标等问题的发生。(后勤处负责,审计处、监察处配合)

2、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集中采购的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教材图书、仪器设备、药品器械等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管办法。(后勤处、教务处、图书馆负责,监察处配合)

(六)规范各类办学、办班管理

1、加强对各类办学、办班管理。(成教处负责,教务处等有关部门配合)

2、认真实行招生收费“阳光”工程,健全完善规范招生、考试、收费等制度。(教务处、成教处、财务处负责)

五、加强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一)加强对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督

1、加强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着重监督检查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集中制等情况(纪委办、监察处负责,组织部配合)

2、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切实加强对民主推荐、提名、组织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组织部负责,纪委办配合)

3、加强对财务资金运行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预算管理与执行情况,强化财务部门内部及经济责任人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财务处负责,审计处配合)

4、监督检查基建(修缮)工程、药品购买、教材、图书等物品集中采购、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监审处负责,后勤处配合)

5、监督检查有关招生、考试、收费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监察处负责,教务处、成教处、财务处配合)

(二)加强党内监督

1、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和党员权力保障条例。(组织部、纪委办负责)

2、加强对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收入申报、重大事项报告、戒勉谈话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组织部、纪委办负责)

3、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对落实“三重一大”等决策原则和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组织部、纪委办负责)

4、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落实基层党组织的“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每年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组织部负责)

5、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和完善党员大会制度。(组织部负责)

(三)加强审计监督检查

1、围绕学院工作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监察工作。(审计处负责)

2、加强对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和执行、基建工程项目、财务收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审计。(审计处负责)

(四)加强民主监督

1、认真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办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院办、纪委办负责,党办、工会配合)

2、坚持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制度,逐步探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向教代会述职、述廉的做法,坚持民主测评。(组织部负责)

3、坚持党内重大情况通报、群众座谈会等重大问题通报制度。(组织部负责,纪委办、工会配合)

4、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委等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作用。(工会、团委、妇委负责,纪委办配合)

5、深化校务公开,推进系部、处室等部门的事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院办、工会负责,监察处

配合)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充分发挥惩治在惩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一)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案件;着重查处发生在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纪委办、监察处负责)

(二)运用多种方式惩治违纪违法行为。积极探索和运用法律、纪律、组织、经济处罚等多种方式惩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纪委办、监察处负责,组织部配合)

(三)严格依照法纪办案。认真执行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检查审理程序。(纪委办、监察处负责)

(四)重视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认真执行“一案两报告制度”,要从案件中查找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完善防范机制。(纪委办、监察处负责)

七、加强领导,确保《实施纲要》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列入党委和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修改、完善各项制度。(党办负责,纪监审、组织部、宣传处配合)

(二)纪委要协助党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抓好各项任务的具体分解和落实,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纪委办负责)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1、把落实《实施纲要》分解的任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测评、考核和奖惩。(纪委办负责、组织部、人事处配合)

2、每年至少一次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情况及任务分解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纪委办负责)

3、严肃追究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纪委办负责)

中国共产党上海金融学院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篇3:健全司法建议工作机制不断推动司法制度改革

健全司法建议工作机制不断推动司法制度改革 本文关键词:司法,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健全,推动

健全司法建议工作机制不断推动司法制度改革 本文简介:签发拟搞单位:办公室核稿:拟稿人:事由:附件:打字:校对:健全司法建议工作机制延伸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司法建议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创制出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当前司法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实际行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是法院工作获得社会认可的重要方面,在以往人民司法的长期实

健全司法建议工作机制不断推动司法制度改革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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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司法建议工作机制

延伸人民法院审判职能

司法建议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创制出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当前司法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实际行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是法院工作获得社会认可的重要方面,在以往人民司法的长期实践中发挥过积极的作用。近年来,该项制度更是成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服务发展大局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建设法治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我院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近几年来,银海区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建议的特点,在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十分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把开展司法建议活动作为服务社会的一项重要手段。

紧抓理念提升,努力实现三个转变。针对法院关门办案、被动司法的传统观念,将司法建议工作定位为法院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围绕司法建议的意义、目的等内容,在全院开展集中学习、专题研讨,使广大干警对司法建议工作有了更新更高的认识。要求摒弃就案办案、一判了之的观念,把审理的每一件案件、调处的每一起纠纷放到社会矛盾治理结构调整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来认识,找出问题,发现规律,提出建议,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通过努力,全院干警在司法理念上成功实现了三个转变,即从单纯的就案办案向发现问题主动建议转变,从司法建议一提了之向主动监督、主动反馈转变,从事后建议向事前、事后建议并重转变。

建立事先预防平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我院从办好个案或类型案件出发,着眼于从源头上解决纠纷,对辖区纠纷态势进行科学研判,适时向有关单位建议,预防和减少类似纠纷或问题的发生;对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以科学制定应对措施;对审理中发现的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向纠纷所在地基层党委政府、办事处提出建议,积极做好疏导、稳控工作。对审判后,当事人之间矛盾未能彻底解决,存在不稳定因素,需要相关部门继续处理的,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乡镇提出建议。

二、司法建议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作为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司法建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人民法院实现审判职能的一项措施或方式,也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不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权;二是司法建议属于建议性质,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存在执行问题;三是司法建议并非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在审理案件时,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有提出司法建议的必要就提,没有必要一案一建议。

虽然,在当前的审判工作中,司法机关对司法建议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有了较大提高,通过司法建议,堵塞了工作中的漏洞,促进了有关单位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正确性和规范性。但是,因为司法建议的以上特点,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还存在着很多困难:

一是司法建议数量少、质量不高,未形成完善的管理体制。在审判工作中注重的主要还是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在行政执法、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应采取何种方式、方法,依照何种程序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没有形成系统、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所提司法建议的内容较为抽象、笼统,对存在的问题分析不透彻,整改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缺乏针对性,对司法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跟踪和督促,使司法建议难以落到实处。

二是司法建议回复率低,效果不突出。受建议单位普遍对司法建议不够重视,有的还有抵触情况,往往是“有去无回”,回复和采纳率较低。有的人不知道司法建议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不知道法院发出司法建议的用意何在;有的人则认为法院发司法建议纯粹是“多管闲事”。而在收到司法建议后,有些单位认为发出承认错误的复函会成为对本单位不利的证据,对自己正在进行或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产生不利的影响;有些单位则担心复函会成为上级单位或主管行政部门追究责任的依据;有些单位认为在复函中承认过错有损颜面,更担心新闻媒体会借题发挥。

三是司法建议没有强制性,缺乏监督落实手段。司法建议和裁判文书不同,是一种建议性质的文书,本身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往往处于有效与无效之间的尴尬境地。对于受建议单位不重视、不回复、不采纳、不整改的情况,法院缺乏相关的手段,这让司法建议往往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认识存在误区。个别法院、个别法官观念仍未转变,司法建议虚无思想严重,认为法院本质工作是抓审判,司法建议可提可不提,或者建议就是建议,办不办理无所谓。二是制度建设落后。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没有一套规范完整的规章制度,目前司法建议虽然在实践中已得到人们的承认,但我国的法律尚未把它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法院的工作评比也没涉及此项内容或虽涉及但没有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没有开展司法建议活动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三是缺乏约束力。因司法建议没有强制性,受建议人并不一定接受,建议人因工作徒劳也失去了积极性。从另一角度来说,法院在司法建议中不受任何实体和程序的约束,不建议也不算失职,无人追究,不影响工作成绩,这些都会影响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数量,降低了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三、各地法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针对以往司法建议工作随意性大的问题,山东高院规定,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被查处的;拒不协助法院履行法定义务或妨碍法院执行公务,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等6类事项应当提出司法建议。针对以往司法建议工作缺乏落实和反馈机制,相关单位不予重视,建议常沦为一纸空文的情况,《意见》强调,各级法院要注意抓好对建议的督促,跟踪了解司法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司法建议不做反馈的,要采取适当方式加以督促;对落实措施不具体的,致函要求整改,抓紧落实;对拒不采纳建议的,要向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进行通报,提出意见。

司法建议不是强制性的,要发挥司法建议的效果,关键在于如何与被建议单位沟通。为此,上海市通过搭好两个平台增强沟通。一个是搭建推动行政机关落实司法建议的沟通平台。在推动行政机关落实司法建议方面,建立和同级人大内司委、政府法制部门的联动反馈机制,共同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落实整改措施。针对审判白皮书等综合性司法建议,可以探索同时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和同级人大,建议由人大对有关司法建议进行专题审议,就相关问题作出决议,提升司法建议的实际效能。另一个是搭建行业组织落实司法建议的沟通平台。要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了解被建议单位的实际情况,与一些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建立长期的联系、沟通机制,与一些发现问题较多的行业的监管部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做到有的放矢、重点关注。对那些不重视落实、不采纳建议的单位,可将发现的问题、建议的内容、落实整改的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堵塞漏洞。

四、健全司法建议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司法建议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把司法建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自身工作的一部分和重要任务抓紧落实。

二是加强司法建议制度建设。法院应坚持把司法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设置专门管理部门、确立专门管理人员,负责统一管理全院司法建议工作。为使司法建议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文件没有出台以前,可以自行制定关于加强司法建议的制度办法,在司法建议的地位作用、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行文格式及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是将司法建议工作列入年终绩效综合考核。在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和案件评查中,把提出司法建议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以及提出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效果作为综合考评指标。对发出司法建议书并产生良好效果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鼓励,对未完成任务的人员实行一定经济处罚,同时开展优秀司法建议评选活动,充分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

四是不断提高司法建议的权威性。为促进司法建议工作,可将司法建议开展情况及督促落实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做专题汇报,从而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还可以请求出台支持配合司法建议落实的意见,规定对于法院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在一定时限内回复法院,凡逾期不回复的,则给予相关部门通报批评,以增强监督作用,提高采纳率,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司法建议的重视程度,共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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