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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统计管理规定doc

日期:2021-02-2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doc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火灾,统计,doc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doc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健全火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火灾情况,正确分析火灾规律,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doc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火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火灾情况,正确分析火灾规律,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和各种联合经济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城乡居民发生火灾后,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第四条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一)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而引起的火灾;

(二)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其中地下矿井部分发生的爆炸,不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三)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燃烧的事故;

(四)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

(五)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

第五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第六条

火灾发生后和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死亡和重伤的标准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

火灾损失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项计算统计。

第八条

直接经济损失系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按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火灾损失额=重置完全价值×(1-年平均折旧率×已使用年限)×烧损率

年平均折旧率=-------

规定的使用年限

烧损率是指实际被烧损的程度,按百分比计算。

重置完全价值是指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所需的金额或按照现行固定资产的调拨价计算的价值。重置完全价值数据,按照各地区房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房屋建筑物使用年限的确定,按照《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执行。

(二)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车辆、飞机、船舶等,也按照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成套机械设备因火灾而失去了原有的全部使用价值的,应当按照全毁计算损失。

(三)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按照工作量进行折旧。其火灾损失额按照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火灾损失额按照重置完全价值的20%计算。

(五)重置完全价值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确定时,用原值代替重置完全价值计算。

二、古建筑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按照修复费计算,或者根据古建筑的保护级别,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千至五千元计算。

三、流动资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商品和购入的货物按照购入价扣除残值计算,其余一律按照成本价扣除残值计算。

四、衣物和日常生活用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依照新旧程度相同的同类物品价值计算;古董、书画、工艺品、珠宝等物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国内牌价计算。

五、牲畜、家禽、粮、棉、食油等农副产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都按照国家收购牌价计算。

第九条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身伤亡之后所支出的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火灾统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制度。

(一)全国火灾统计工作,由公安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掌握火灾情况,汇总和公布火灾统计资料,实施火灾统计监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火灾统计工作,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行使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能。

(三)火灾统计表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统计编码,由公安部负责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或者审批。

(四)接受地方公安机关监督的单位发生火灾,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统计。

(五)跨区域的油田、管道部门的下属单位发生火灾,由起火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统计。

(六)属地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的汽车、船舶发生的火灾,由起火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统计。

(七)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其统计工作分别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负责。

(八)我国在港澳地区和国外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交通工具,因我方原因造成的火灾,由国内负责派出单位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统计。

(九)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交通工具,因我方原因造成的火灾,由国内负责起火单位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统计。

(十)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煤矿和其他矿山矿井地下部分、国家海洋局科学考察船和森林发生的火灾,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统计。

(十一)一起火灾燃烧到按照本规定各自负责火灾统计的几个单位,其火灾情况由负责引起火灾单位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统计。

第十一条

发生火灾后,起火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经当地公安机关逐级审核统计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应当于每月十五日以前将上月火灾统计情况报公安部消防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煤矿和其他矿山矿井地下部分和国家海洋局科学考察船的主管部门,于当年八月和次年二月,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半年和全年的火灾统计数字。

第十二条

发生特大火灾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局)和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部消防局电话报告,并在事故查清后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扑救、处理的专题报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煤矿和其他矿山矿井地下部分和国家海洋局的科学考察船发生特大火灾,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公安部消防局。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引进的成套设备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五十万元,但政治、经济影响大的,也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发生重大火灾后,地区、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科学的火灾统计管理制度,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

火灾统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特大火灾档案应当在火灾发生后的半年内抄送公安部消防局存查。特大火灾档案内容包括:火灾报告表、火灾扑救报告表、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调查报告、法律文书(火灾调查证明材料、技术鉴定书)、火灾现场图、火灾现场照片、火灾扑救总结和火灾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

火灾统计资料由公安机关公布。

全国和各地的火灾统计资料在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尚未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提供和公布。

第十六条

火灾统计人员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所规定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统计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

第十七条

凡与火灾统计工作有关的人员的奖励和惩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和修改。以往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2: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火灾,统计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火灾统计管理规定【颁布日期】1989.11.29【实施日期】1990.01.01【颁布单位】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89年11月29日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89)公发26号文)第一条为了健全火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火灾情况,正确分析火灾规律,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1989.11.29

【实施日期】1990.01.01

【颁布单位】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

(1989年11月29日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89)公发26号文)

第一条

为了健全火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火灾情况,正确分析火灾规律,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和各种联合经济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城乡居民发生火灾后,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第四条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一)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而引起的火灾;

(二)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其中地下矿井部分发生的爆炸,不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三)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燃烧的事故;

(四)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

(五)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

第五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第六条

火灾发生后和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死亡和重伤的标准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

火灾损失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项计算统计。

第八条

直接经济损失系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按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火灾损失额=重置完全价值×(1-年平均折旧率×已使用年限)×烧损率

年平均折旧率=1∶规定的使用年限

烧损率是指实际被烧损的程度,按百分比计算。

重置完全价值是指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所需的金额或按照现行固定资产的调拨价计算的价值。重置完全价值数据,按照各地区房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房屋建筑物使用年限的确定,按照《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执行。

(二)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车辆、飞机、船舶等,也按照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成套机械设备因火灾而失去了原有的全部使用价值的,应当按照全毁计算损失。

(三)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

汽车、大型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按照工作量进行折旧。其火灾损失额按照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火灾损失额按照重置完全价值的20%计算。

(五)重置完全价值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确定时,用原值代替重置完全价值计算。

二、古建筑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按照修复费计算,或者根据古建筑的保护级别,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千至5千元计算。

三、流动资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商品和购入的货物按照购入价扣除残值计算,其余一律按照成本价扣除残值计算。

四、衣物和日常生活用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依照新旧程度相同的同类物品价值计算;古董、书画、工艺品、珠宝等物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国内牌价计算。

五、牲畜、家禽、粮、棉、食油等农副产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都按照国家收购牌价计算。

第九条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身伤亡之后所支出的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火灾统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制度。

(一)全国火灾统计工作,由公安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掌握火灾情况,

汇总和公布火灾统计资料,实施火灾统计监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火灾统计工作,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行使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能。

(三)火灾统计表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统计编码,由公安部负责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或者审批。

(四)接受地方公安机关监督的单位发生火灾,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统计。

(五)跨区域的油田、管道部门的下属单位发生火灾,由起火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统计。

(六)属地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的汽车、船舶发生的火灾,由起火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统计。

(七)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其统计工作分别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负责。

(八)我国在港澳地区和国外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交通工具,因我方原因造成的火灾,由国内负责派出单位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统计。

(九)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交通工具,因我方原因造成的火灾,由国内负责起火单位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统计。

(十)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煤矿和其他矿山矿井地下部分、国家海洋局科学考察船和森林发生的火灾,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统计。

(十一)一起火灾燃烧到按照本规定各自负责火灾统计的几个单位,其火灾情况由负责引起火灾单位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统计。

第十一条

发生火灾后,起火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经当地公安机关逐级审核统计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应当于每月15日以前将上月火灾统计情况报公安部消防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煤矿和其他矿山矿井地下部分和国家海洋局科学考察船的主管部门,于当年8月和次年2月,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半年和全年的火灾统计数字。

第十二条

发生特大火灾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局)和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要在24小时内向公安部消防局电话报告,并在事故查清后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扑救、处理的专题报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煤矿和其他矿山矿井地下部分和国家海洋局的科学考察船发生特大火灾,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公安部消防局。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引进的成套设备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50万元,但政治、经济影响大的,也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发生重大火灾后,地区、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科学的火灾统计管理制度,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

火灾统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特大火灾档案应当在火灾发生后的半年内抄送公安部消防局存查。特大火灾档案内容包括:火灾报告表,火灾扑救报告表,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调查报告,法律文书(火灾调查证明材料、技术鉴定书),火灾现场图,火灾现场照片,火灾扑救总结和火灾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

火灾统计资料由公安机关公布。

全国和各地的火灾统计资料在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尚未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提供和公布。

第十六条

火灾统计人员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所规定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统计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

第十七条

凡与火灾统计工作有关的人员的奖励和惩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和修改。以往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3:实习报告-火灾报警控制设备的安装调试

实习报告-火灾报警控制设备的安装调试 本文关键词:火灾,调试,控制设备,报警,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火灾报警控制设备的安装调试 本文简介:我来到大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为期10周的毕业顶岗实习。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5月,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专业住宅开发企业。XX物业服务项目包括高层、多层住宅、别墅、写字楼、社区商业、政府公共物业等多种类型,业务已发展成为国内规模最大、兼具最佳服务品质及客户口碑的物业服务领航企业。实习期

实习报告-火灾报警控制设备的安装调试 本文内容:

我来到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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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为期10周的毕业顶岗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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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5月,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专业住宅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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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项目包括高层、多层住宅、别墅、写字楼、社区商业、政府公共物业等多种类型,业务已发展成为国内规模最大、兼具最佳服务品质及客户口碑的物业服务领航企业。

实习期间,我主要工作的项目部门是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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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港城项目的中央控制部门,主要负责的工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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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保安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火灾报警控制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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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设备的安装调试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设备是建筑物防火综合监控系统,由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般由探测器、信号线路和自动报警装置三部分组成。工作时通过连接线相互连接传递工作信号。

在实习期间,对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的调试需要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步,进行调试前的准备工作

(1)资料准备:应向资料管理人员详细了解工程系统配置情况(包含系统图,平面图,使用说明书,业主或施工方对工程的要求、要点等)。

(2)根据系统设计图纸检查系统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调试中应用到的表格及工具备件等,如万用表、接线工具及编码器、螺丝刀、尖嘴钳、斜口钳、终端电阻等。

(4)对系统进行自检及了解工程施工情况:

根据系统设计图纸检查系统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果系统设计图纸有出入,应告知对方作相应处理。

了解现场安装设备控制箱能否按要求与我们的报警联动系统连接,如达不到要求,应及时告知对方作相应的更改。了解消火栓按钮灯是采用发光二极管还是白枳灯,了解现场有没有大电流工作的设备,如正压送风阀、电动防火阀、分离脱扣等,计算出点灯所需电流,如主机电源供应不了,则应通知工程方需外加电源。

对消防报警主机,广播通讯柜、CRT等设备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如在单机检查时,发现设备不正常,应分析清楚原因并及时解决。

检测系统线路对地绝缘电阻和系统接地是否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对地绝缘电阻不小于20兆欧,使用工作接地时地线对地电阻不能大于4欧姆,使用联合接地时地线对地电阻不能大于1欧姆。

检查系统线路,对错线、开路、短路、接地等进行处理。

连接好交流供电电源,测量电压范围不应超出220V+10%-15%,接好备用蓄电池,做好开机调试的最后准备工作。

第二步,进行系统调试

(1)按系统设计图纸(平面图或系统图)对安装的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各种模块(输入、输出模块)进行编码,如果图纸上没有探测器和各种模块的编号,调试人员应配合施工方将探测器和各种模块的实际地址编码准确地标明在图纸上。

(2)据编完地址码的信号线路、控制器对应的回路、探测器和各种模块的编号,整理出地址编码表,并根据地址编码表和系统消防设备的控制要求(消防规范)进行显示信息、系统信息、联动关系编程。联动关系方案由消防安装公司提供。如果联动关系方案不符合消防规范必须要求施工方签字确认(例如要求烟感报警联动水泵等)。

(3)用万用表对安装了探测器及各种模块(手报、监视、控制模块)的信号总线进行检查,初步判定线路没有短路、接地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对于模块电源线,必须在用万用表测量无短路、接地,同时保证现场接线端全部接好,没有裸露的线头的情况下才能加电。对于多线联动控制柜,因跟现场设备控制柜连接的线路较多,应按对线路的要求进行检查,现场应加的终端(终端负载、电阻、二极管等)应接好,同时应对接好的每一根线在控制柜端用万用表测量无误后才能接入控制柜,严格检查接线端没有接在强电线路上,严禁先把控制线接入控制柜主机,然后再接现场设备端的线。

(4)将编完地址码的信号线路准确地接入控制器,并对线路作好明显标记。对线路故障、探测器故障、模块故障等逐一进行排除。

(5)排除故障时可以通过主机上的单点测试功能来检测探测器或模块和主机的通讯情况,信号回路有无干扰信号等。

(6)对探测器逐一进行吹烟报警试验,对于不报警和误报警的,要及时更换并重新试验,同时验证探测器对应的显示关系是否正确,若出现错误,通过现场编程进行调整。

(7)按联动控制要求对控制模块和控制程序进行模拟试验,直至系统全部正常为止。

首先,手动启动每个受控的消防联动设备,如:消防广播、消防警铃、正压风口、正压风机、排烟阀、排烟风机、消防泵、喷淋泵、消防电梯迫降、非消防电源切断、事故照明等,并查看每个受控设备的反馈信号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则须进行改正。如果设备启动不了,可能原因为:编程不正确或编码对应关系不正确;24V电源未接通;设备控制箱不在自动状态;设备控制箱没有送电。

其次,将控制器设置为自动状态,对探测器进行加烟报警,检查受控设备的联动是否符合联动控制要求。

第三步,进行调试后的工作:

(1)系统模拟报警、模拟联动试验完毕后,应对系统通电运行,运行120小时无故障后,准备验收。系统调试工程师完成调试工作交付用户运行使用前,需整理系统有关资料交付用户和公司存档,供日后系统维护使用。

通常要求整理和存档的资料应包括:消防系统竣工图、系统配置情况、系统显示对应关系和系统联动逻辑关系。

(2)调试后的工程在进入运行其间要不间断进行监视工作。

(3)作好用户维护人员、值班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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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收获与体会

可以说毕业实习是我们大学期间的最后一门课程,不知不觉我们的大学时光就要结束了,我相信我们是比较幸运的一代人,刚踏出校园就可以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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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大的企业实习,从来到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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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天培训开始,我体会到了什么是快乐、充实。这些是以前在学校里面体会不到的。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发生的事,接触的人。

在实习期间,我深刻认识了一个企业的管理制度完善是一个企业立足与市场的跟本所在,企业面向社会要有更好的发展,就必须有人才强企战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不仅是自己能力提升的过程还是自己人际关系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

虽然开始在溪之谷培训的一个礼拜让三场大雪打破了我们原有的培训计划,扫雪也非常的累,但是其中的快乐成分远大于辛苦。那时候我体会到了团结的力量是不可抗拒的。

离开校园进入社会以后,更多的是需要我们自己去观察、学习。只有敢于去尝试才能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四个多月的实习让我学到了不少也提高了很多,这有助于我日后踏出校园步入社会做好准备。刚开始工作时,让我感觉到,新得环境有许多不同之处,在工作中我很注重向周围同事学习,多留意,多看,多思考,以便能尽快了解公司的情况和管理制度,用最短的时间融入到这个团队中,也便于以后在这个环境中更好的学习和工作。

通过这次实习不仅了解了消防知识而且让我懂得电力在消防中的运用,各行各业离不开电,更离不开电力人才。实习期间不仅是我积累工作经验的重要阶段,也是我努力学习的宝贵时间。“三人行,必有我师”。四个月实习期间的一幕幕清晰的映在脑海里。在大连的几个月里,我学到了很多在书本上难以学到的东西,在单位实习期间学到了很多,而且很多东西在实践观察中有了新的领悟和认识。整个实习过程扩展了我的知识面,对书本理论知识给予了一个很好的补充,对日后的工作打下有力的基础,并深入全面了解今后的职业定位,为将来更好的工作有了一定的导向作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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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这个大家庭中,我学到的不只是一些表面上的专业知识,还学会了怎样去做人,怎样与人交往、沟通,还锻炼了我们在恶劣环境下学习工作的精神,培养了我们吃苦耐劳,互助友爱的良好品质,更加完善自身综合素质,构造完美人生。

最后,我还要在此向我的毕业实习指导教师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唐敏老师对我实习期间的谆谆教诲和耐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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