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专项打款申请及跟踪评估规定 本文关键词:专项,跟踪,评估,申请
大额专项打款申请及跟踪评估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第一节大额专项打款申请及跟踪评估规定摘自《永2004财(规)字第0010号》为了规范大额打款的申请流程,加强对大额采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利润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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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大额专项打款申请及跟踪评估规定
摘自《永2004财(规)字第0010号》
为了规范大额打款的申请流程,加强对大额采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经与营销管理中心讨论,根据营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条款:
一、
申请流程:
品类经理申请
营销部经理审核
财务部经理审核
分公司总经理审核
营销中心总监审核
财务中心总监审核
总裁审核
上述流程视打款额度而定,以下两种情况必须报请总部审核:
1、
上海分公司单一品牌一次性打款超过800万的,需报请财务中心和营销中心审核,超过1000万的需报请总裁审核。
2、
外省分公司单一品牌一次性打款超过300万的,需报请财务中心和营销中心审核,超过500万需报请总裁审核。
二、
后期跟踪评估:
1、
营销部要会同财务部对每次的大额专项打款做出及时、真实的评估,并给出评估结果和合理化的建议。
2、
具体评估内容包括以下要点:商品的周转天数、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库存金额、实际利润(含帐面和合同利润)、打款奖励总额及到位情况、项目回收及整个执行情况等。
三、申请及评估过程必须填写《大额专项打款申请及跟踪评估表》(见附表)。
四、本规定的生效:
1、
本规定作为公司财务中心03年下发的《家电类采购资金审批流程(上海地区)》(2003财(规)字第29号)和《家电类采购资金审批流程(非上海地区)》(2003财(规)字第29号)的补充规定。
2、
原已发文件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务管理中心所有
自2004年5月13日起实施
附表:
大额专项打款申请及跟踪评估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品类、品牌
供应商
合同期限
合同规模
合同完成进度
打款额度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
打款方式
现款:□支票
□本票
□电汇
□其他____________
银行承兑汇票:□3个月
□6个月
申
请
资
料
执
行
状
况
预计销售天数:□30天
□45天
□60天
实际销售天数:
□75天
□90天
还款计划:
还款情况:
销售额:
销售额:
目前库存金额:
库存金额:
合同利润:
实际利润(帐面+合同):
打款奖励:
打款奖励及到位情况:
销售支持:
项目回收及执行状况:
审
批
评估结果及建议
营销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
分公司总经理
营销中心总监
财务中心总监
总
裁
财务部经理确认
说明:
1、上海分公司单一品牌一次性打款超过800万的需报请财务中心和营销中心审核,超过1000万的需报请总裁审核。
2、外省分公司单一品牌一次性打款超过300万需报请财务中心和营销中心审核,超过500万需报请总裁审核。
3、最终评估由分公司财务部完成,需财务部经理签字确认,并报财务中心投资管理部。
4、此表只做内部流转,严禁外泄。
篇2:【管理制度】大额取款流程图
【管理制度】大额取款流程图 本文关键词:流程图,取款,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大额取款流程图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北京证券苏州营业部大额取款流程图一、支票取款(≥50万元)客户提前一个交易日到交易部填写提取大额金额预约单下一个交易日,客户凭身份证、股东卡、资金卡到柜台填写取款凭条,将填好
【管理制度】大额取款流程图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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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苏州营业部大额取款流程图
一、
支票取款(≥50万元)
客户提前一个交易日到交易部填写提取大额金额预约单
下一个交易日,客户凭身份证、股东卡、资金卡到柜台填写取款凭条,将填好的取款凭条交给金丽芳。
经审核无误后,由金丽芳签字并送交交易部经理和营业部总经理签字
金丽芳做电脑输入,打印资金流水凭条,在取款凭条上加盖公章后与资金流水凭条一并交财务部汪潜
汪潜见到三方签字和加盖公章的取款凭条后,做转帐支票交给客户。
二、
银证转帐(5万元到50万元)
客户提前一个交易日到交易部填写提款大额金额预约单
交易部经理审核同意后,在下一个交易日通知乔豹进行电脑操作,放宽该客户的取款限额
客户做银证转帐,转出所取款项
待客户做完银证转帐后,乔豹进行电脑操作,恢复该客户银证转帐取款限额
三、
银证转帐(≥50万元)
客户提前一个交易日到交易部填写提取大额金额预约单
交易部经理审核无误后,在提取大额金额预约单上签字,交营业部总经理审阅
营业部总经理审阅同意后,在提取大额金额预约单上签字,交交易部经理
交易部经理见到总经理签字的预约单后,通知乔豹做电脑操作
客户做银证转帐取款
待客户做完银证转帐取款后,乔豹进行电脑操作,恢复该客户银证转帐取款限额
篇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处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处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处理办法 本文简介: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管理,确保大额支付业务高效、安全、稳定开展,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处理办法 本文内容: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
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管理,确保大额支付业务高效、安全、稳定开展,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大额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省中心与人民银行全额清算资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与社的汇差资金。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国家处理中心(NPC),接收行城市处理中心(CCPC)、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第五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六条
大额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大额支付系统根据支付业务信息自动编核密押。
第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系统贷记业务;
(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系统贷记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九条
信用社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式标准确定:
(一)客户要求的救灾、战略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客户要求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条
信用社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并保证各级清算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办理支付业务。
第十一条
信用社对已发送的大额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十二条
信用社对已发送的大额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
信用社收到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协商解决。
信用社对收到的有差错的大额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回。
第十三条
信用社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信用社收到查询,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十四条
参加大额支付系统的信用社应根据清算关系向上级存放清算资金,各级社应根据自身及所属信用社业务情况缴足清算备付资金。省中心应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大额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十五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清算的大额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紧急大额支付;
(六)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省中心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须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各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十七条
大额支付业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操作。坚持岗位制约,操作权限的管理,严格印、押、证分管分用制度。
第十八条
省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时登录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保证支付系统前置机操作端在城市处理中心始终处于正常登陆运行状态;负责支付系统前置机操作端管理、日终数据处理与核对及系统维护。
(二)负责大额支付清算账户的管理,负责省内信用社参与者的行号申报、变更和撤销。
(三)负责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不明来账的转汇、退汇和查询。
(四)负责对辖内参汇社的业务检查、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区(市)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内参与社的业务检查、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辖内参与社汇差资金清算和核对。
(三)及时反映系统和解决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条
信用社工作职责
(一)及时发起、接收大额支付业务,每天核对来往账和汇差资金。
(二)及时处理查询、查复业务。
(三)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
(四)及时反映系统和解决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视情节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其经济责任和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格式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上存清算账户出现余额不足,5日内未及时补足的给予警告,出现红字的,处以红字部分0.6%的罚款,并通报批评,2次以上出现红字的,停止其办理支付系统业务。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救补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通过综合业务系统系统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信用社,应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各【2001】791号)向申请人(即客户)收取相应费用;省中心收取各参与社的汇划费用,按照《中国人们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规定执行,由省中心定期从清算账户划收。
第三十条
接收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应使用省联社统一规定格式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参与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县、区(市)级联社可参照本办法,根据辖内情况制定辖内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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