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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本文简介: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
(最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本文内容: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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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心得体会
《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心得体会 本文关键词:工作指南,中小学校,心得体会,岗位
《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心得体会 本文简介:《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学习心得体会王里堡寄宿制小学王孝忠开学初我们学习了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学后我的收获感慨很多,使我深深体会到: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首要条件,我们时刻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牢记安全的重要性。它牵动着每个孩子、每个家长、每个教师的心。我觉得学校安全工作重于泰山
《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心得体会 本文内容:
《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学习心得体会
王里堡寄宿制小学
王孝忠
开学初我们学习了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学后我的收获感慨很多,使我深深体会到: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首要条件,我们时刻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牢记安全的重要性。它牵动着每个孩子、每个家长、每个教师的心。
我觉得学校安全工作重于泰山,每位教职工都要将安全工作放在头等位置。学校安全,首先要从思想上、意识上重视起来。思想上、意识上重视了,就能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而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又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
其次,了解教师岗位安全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通过学习,我认为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的内容是重点。围绕这个重点内容展开深入的学习和探索,学校安全教育要常规化。我们要做到安全时时抓、事事抓,要常态化。在安全演练时,一定要严肃、认真,学生不能嘻嘻哈哈,老师更不能嘻嘻哈哈。不能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才演练,不能为了演练才演练。演练是要自发的、为了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而演练的。并且安全教育要涉及方方面面,比如要有防火、防震、防毒、防电、防交通事故、防暑、防溺水等。
第三,教师要明确各自的安全岗位职责,要以身作则。老师在安全教育时,不能光要求学生怎么样做,老师的身教更重于言教。这就要求老师在安全方面也给学生做出榜样,不能说一套做一套。
总之,学校安全无小事。事事、处处都存在安全隐患。人人树立安全意识,采取安全措施,严加防范,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学校的安全工作才能做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深信: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我校的安全工作一定能确保万无一失。
篇3:中小学校长培训心得体会
中小学校长培训心得体会 本文关键词:中小学,心得体会,校长,培训
中小学校长培训心得体会 本文简介:提升校长综合素质、使学校再上新台阶渭源高桥小学司庆忠参加兰州文理学院中小学校长能力提升培训一星期,聆听了许多专家的精彩报告,增长了许多理论方面的知识,学到了很多教育教学实践的宝贵经验。本人感受颇深,同时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谈了自己的工作思路,作为学校的一名校长应该加强学习,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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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校长综合素质、使学校再上新台阶
渭源
高桥小学
司庆忠
参加兰州文理学院中小学校长能力提升培训一星期,聆听了许多专家的精彩报告,增长了许多理论方面的知识,学到了很多教育教学实践的宝贵经验。本人感受颇深,同时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谈了自己的工作思路,作为学校的一名校长应该加强学习,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把自己培养成专家型校长,使学校再上新台阶
我通过学习专题讲座,实地参观水车元小学感受很深,收益非浅。作为校长,就必须要深刻理解掌握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法律、法规。对工作认真负责,当老师表率,为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搭设平台。鼓励教师积极工作,拓宽办学思想,加强科学规范化管理,为了每一个学生抓好学校教育。下面就我的学习和认识谈几点心得体会。
一、校长的定位与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领导者、决策者和高级管理者,是学科带头人,是学校领导集体的带头人,有什么样的校长,就有什么样的学校。校长的工作是对学校全局起指导、组织、协调和统揽作用,要依据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学校的具体办学条件,统筹全校工作,正确地确定一定时期内学校的重心、中心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协调、实施这些工作任务,务必得到预期的效果。作为一校之长,要领导好一所学校,就要有:时代的眼光,社会的良知;正确的理念,独到的见解;坚韧的品格,广阔的胸怀。作为一校之长,要领导好一所学校,并非是一件简单的事,尤其在办学条件、人权、财权受各种因素制约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工作实践中可能意识到用不同的领导风格去处理问题和决策时,会收到不同的效果,同样是你自己,有时处理问题会得心应手,有时感到束手无策。一些问题用这种方式无法解决,用另一种方式却能得到圆满解决,并取得满意的效果。所以领导者的风格对师生有不同的影响力,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样就要校长有时代的眼光,正确的理念,在校园中起着模范表率的作用,校长手里不是拿着鞭子,而是举着旗子走在前面。
二、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
“先有名师,才有名校”。教师在学生中起着直接表率的作用,教师只要有先进教育理念和扎实的教育、教学基本功,才能带领着学生穿越知识的海洋,跨过广阔的宇宙。要想使教师富于时代精神、创新精神的人,作为一名校长,首先要激发教师的爱生敬业精神。
1、爱生。“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爱学生就是要对学生尊重,理解,信任并且给他们信心。作为教师,要有责任心,要有爱心,还要有耐心。要爱每一位学生,看到他们的可爱之处,善于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利用这个去激励他们。
2、热爱教师这个职业。不能只把教师这个职业当成谋生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对这个职业要充满兴趣与爱好,这是干好工作的前提。有了对事业的爱,就有了工作动力,就不会觉得教师工作的清苦。因此教师应该具备甘当人梯和红烛的献身精神,对学生充满爱心,对工作充满责任心,对未来充满信心,真正做到爱生敬业,教书育人。
3、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
教师是人类知识、发明的继承者和传播者。过去,人们常说:“要给学生一碗水,自己必须要有一桶水。”而现在我们不能只有一桶水,而必须是一眼泉。知识的日新月异,要求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教师发展的希望在于教师的终身学习。新的时代、新的终身教育的发展趋势和新的教育教学改革,教师专业化运动的实践,都对教师终身学习提出了迫切要求。人的一生都要学习,当前社会,伴随着信息化、全球化以及知识经济的到来,原有的生活方式、工作岗位、知识结构等的稳定性不断减弱,生存需要迫使人们必须不断地学习,不断的接受教育,并要学会学习,善于创新,从而不断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在学习型社会中,学习成为人的义务与权力,它不仅是为谋生,而且是为了创造生活,作为以帮助和促进他人学习为职业的教师,自然应当首先成为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先进者和模范。教师作为教育的主要因素之一,就必须适应当代社会对教师所寄予的越来越殷切的期待,要通过不断的学习来自我充实,自我超越。自己作为一个教师在终身学习中应该做到:首先,努力学习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学习我国乃至人类创造的一切先进的文化成果,从优秀文化传统中去汲取丰富的营养,学习党的教育法规法则,不断的加强思想政治修养,对中、外文化的吸收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继往开来。其次,努力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不断学习新的科技知识。目前随着已有知识的不断更新和新知识的激增,反映到教材中的知识也日益丰富和加深,这就要及时吸收新的知识,使自己的学科知识达到现时要求的深度和水平,并达到未来教育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另外,不断学习新的教育理论,提高教育教学的创新能力。丰富的教育教学理论知识虽然不是教师成功的充分条件,但对于老师创新能力的培养却是必不可少的必要条件。固然,作为教师要不断的坚持学习和研究,适应新课程改革的挑战,从自得到自我专业发展,更好提高教育教学创新。教师只有不断地关注和学习教育理论知识,其终身发展才能获得永不枯竭的动力源。
4、要引导教师勤于反思。
教学反思是教师专业发展和自我成长的核心因素,经验+反思=成长。一个教师写一辈子教案不一定成为名师,如果一个教师写三年的反思,有可能成为名师。没有反思的经验,只能是狭隘、片面、肤浅的经验;不会反思的教师,他的教学能力和水平至多只是经验的累积,能够不断反思的教师,他的教育智慧就会随之不断增长。
教学反思可以进一步地激发教师终身学习的自觉冲动,不断的反思会不断地发现困惑,“教然后而知困”,不断发现一个个陌生的我,从而促使自己拜师求教,书海寻宝。学习反思的过程也是教师人生不断辉煌的过程。教学反思可以激活教师的教学智慧,探索教材内容的崭新表达方式,构建师生互动机制及学生学习新方式。
总之,经过这次培训,我深刻地感到:要把学校的工作抓好,把学生教育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首先是校长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校长要有前卫的教育教学理念,校长要有高超灵活的管理手段,校长要有高尚的灵魂……校长要有不断学习进取的习惯,有渊博的知识,独到的制校方略。校长应该是一所学校的灵魂,是学校思维和发展的引领者。其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好、培养好,要通过多种形式,关心、支持我们的老师,开展校本等各种培训,树立教师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真正让我们教师热情干工作,无怨无悔为祖国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做贡献。
这一次本人有机会参加兰州文理学院中小学校长能力提升培训学习,真的好高兴,这首先应该感谢区教育局对农村中小学校长的关心和支持,给提供了这次很好的学习机会,让我们听到了名专家的讲座,也学到了名学校管理经验。通过培训学习,学到了许多新的知识、新的理念,受益非浅,感受颇深,特别是在学校规范化管理、教育理念有了很深刻的认识。学习后,我将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继续深化、理解,学以致用,根据本校的实际,灵活、有机的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为确立我校的规范化管理,把我校打造成农村小学教科研特色强校贡献出我的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