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合同 本文关键词:渣土,垃圾,运输,合同,建筑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合同 本文简介: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施工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需要外运处置,特将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外运(场内转运)承包给乙方。为确保本工程项目顺利进行,运输符合都江堰市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甲、乙双方职责,在平等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合同 本文内容:
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施工
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需要外运处置,特将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外运(场内转运)承包给乙方。为确保本工程项目顺利进行,运输符合都江堰市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甲、乙双方职责,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地址:
第二条
工期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部分预计
天,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单价、总方量
合同签署前,由双方代表根据甲方提供有关施工图纸,交换现场标高,经测算,暂定土方量为
立方米,运输完毕后按实际运输单据结算。
土方运输,按车计算(每车每趟至少装载建筑垃圾(渣土)20立方米),每车单价为
元。
第四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1、每车运输均应填写结算票(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存根一份),结算票上必须完整填写运输日期、工程项目名称、运输公司名称、运输车辆车牌号、核载方量(单位:m3)、运输距离。并由工程工地负责人、运输车辆司机、负责人签名。结算票必须字迹清晰,如无法识别、涂改、伪造,则票据无效。双方以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结算票(以下简称结算票)作为结算凭证,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部分结束后,实际方量按实际结算票数据进行结算,如结算票与估计方量不一致,则以结算票为准。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完工后,由乙方根据结算票作出工程决算书交由甲方进行核对、结算,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若甲方逾期不完成的,则视为对决算书没有异议,该决算书作为最后决算依据。
2、竣工时间以甲方提供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为准,该工程自进场运输日期起(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
天)时间期满后无能该工地是否竣工都视为乙方的运输任务竣工,并一次性支付完所有款项。
3、签订合同之时,甲方需按本合同第三条所定价格和土方总量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20%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根据甲方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车辆进场作业。
4、决算后三日内,甲方应付清所有款项,逾期支付的每日按所欠款项总额的3‰收取违约金,直到甲方付清为止。
5、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签订之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
6、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支付预付款、履约保证金及进度款的,乙方有权暂停运输,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每日按未付款项的3‰计收),直到甲方付清预付款、履约保证金、进度款,乙方不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甲方不得擅自安排乙方之外的车辆到甲方施工地进行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如乙方发现甲方有乙方之外的车辆到施工地运输建筑垃圾(渣土),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对该工地停工并要求甲方全额支付该工程已完成或未完的运输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总价3%计收),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8、乙方办理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通行证线路,甲方必须遵照乙方通行线路运输,甲方不得私自更改乙方指定的线路运输,否则将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需提前七天向乙方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和有关施工图纸,并且甲方在运输前做好地下管线、管网、地沟等所有设施设备的防护措施,否则在乙方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且全部由甲方负责;双方并在现场确认对现场标高交接,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等事宜,确保工程运输的顺利运行。
2、甲方负责施工作业场地打围,基坑按设计标准规范支护,并在乙方进场施工前清理场内障碍物、场内施工便道,场内排水、地下室降水,提供夜间施工的照明设备及运输车辆出场时所需的冲洗设施和车辆冲洗,道路硬化、进出口棕垫铺设等,解决工地周边有关事宜。必须做到作业面内工完场清,保持施工现场与作业面的整洁,文明运输。
3、甲方必须提供相应设施和人员确保乙方一切人员、车辆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安排专职的工程现场负责人协调工地相关事宜,配合乙方运输并确认结算单、决算书。
4、甲方工程进度将出现较大幅度调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可相应顺延。如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延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需赔偿受损方相应损失(原因为不可抗力的除外)。
(1)甲方工程项目设计更改导致停工。
(2)甲方工程项目进展造成乙方车辆无法运输或施工。
(3)连续下雨超过4小时等恶劣气候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5、甲方在乙方协助下于施工前7日办理《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合同》,并将这两证提供给乙方办理用于安排运行路线、时段的《诸暨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合同》及通行证。
6、乙方负责办理有关建筑垃圾(渣土)外运的一切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必须自带运输所需的设备车辆并配备相应人员,按照诸暨市城乡建设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该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所规定的时间、行驶路线以及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到指定场所。
8、乙方应做到参运车辆车况良好,密闭装置完好,建筑垃圾装载适度,保持车辆能够密闭完好,净车出场,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材料通行证》,并需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无“滴、撒、漏”
等问题。如因车辆“滴、撒、漏”而影响环境卫生、车辆无证参运、私自不按指定路线或车辆资质不合格等,被相关管理部门停运或被执法部门扣车、罚款等处罚,由乙方负责处理,其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9、甲方不可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直接或间接混入建筑垃圾(渣土),一经发现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10、乙方参运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违章和事故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债权、债务亦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11、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
12、双方各自负责己方生产经营的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各自负责己方生产安全,如在本合同涉及的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则由当事方承担责任及损失并负责解决,非责任方予以配合协调。
13、双方各自在办理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证照手续时,如需其他方协助的,则相关方需积极配合协助。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他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其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法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分歧,则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第八条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部分完工,全部款项结清,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后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自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
备注: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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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寿县,渣土,管理规定,处置,垃圾
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县城管执法部门下设环境卫生和渣土管理执法大队,派驻寿春镇,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渣土;
(三)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事项;
(四)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
(五)监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县住建、国土、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五条
申请从事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二)运输车辆应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有关证明材料、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条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与施工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企业或单位中选择具体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
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县住建、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渣土。消纳场所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八条
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其它物料;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县城管执法部门。
第九条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渠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核准后启用。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至前款规定的场所,对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况进行监管,受纳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直接发包时,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二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县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城管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县住建、房产等主管部门准予施工的批准文件;
(三)需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由运输单位运输的,应提供与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建设工程渣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消纳场所、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三条
县住建、房产等部门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同时审查该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本规定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方面的要求,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出示县城管执法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四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要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施工现场要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墙(围挡)、硬质路面、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除尘设备等临时环卫设施,并配备专人进行清扫和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要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消纳场所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携带处置证,实行加盖、密闭运输,并按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启运前,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要将具体启运时间告知县城管执法部门,并填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联单,分别提交运输单位、消纳场、县城管执法部门。
运输单位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至规定的消纳场所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运输单位可凭结算凭证向建设或施工单位申请结算运输费。运输消纳结算凭证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确需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取得县城管执法部门许可并采取规范堆放、有效覆盖等防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垃圾、渣土,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单位、居民小型房屋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处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施工前与县环卫所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合同,按照环卫所(社区)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可委托县环卫所统一、有偿清运。单位、居民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时应有效遮盖。
第十九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信息系统,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消纳场所有关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申请、核准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县城管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外,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或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超出核准范围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书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侮辱、殴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31日寿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试行)》(寿政〔2011〕30号)同时废止。
篇3:渣土车驾驶员培训心得体会
渣土车驾驶员培训心得体会 本文关键词:渣土,车驾,心得体会,培训
渣土车驾驶员培训心得体会 本文简介:交通安全教育心得体会近期以来,西安连续发生多起渣土车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市里各主管部门对于渣土车行业开始全面的整治工作。今天,西安市交警支队各大队对辖区的渣土车驾驶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对我们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听完讲课,我们深有体会,保证严格案中案市上的限时限区域规定行驶,在路面上遵守交通法。
渣土车驾驶员培训心得体会 本文内容:
交通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近期以来,西安连续发生多起渣土车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市里各主管部门对于渣土车行业开始全面的整治工作。
今天,西安市交警支队各大队对辖区的渣土车驾驶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对我们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听完讲课,我们深有体会,保证严格案中案市上的限时限区域规定行驶,在路面上遵守交通法。全市所有渣土车停运正对,各渣土车企业对车主和司机进行警示教育。
做为一个渣土车的车主或司机,对于遇难者表示表示沉痛的哀悼,与遇难者的家属感同身受。当因超速超载而引出的惨重的车祸;当想象他们丧失亲人时那悲痛欲绝的情景,谁还会不真真切切的感受到生命的可贵无处不在?违法超载(员),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和一时的方便便漠视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超速行驶无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果酿成了大祸;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匮乏,违法超车会车、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肇事逃逸等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接二连三的交通事故一个个向我们涌来,一张张团圆的景象灰飞烟灭。由这些事故中,可以看出,我们工作中的一个小疏漏可能造成他人不可挽回的重大伤害。
在血的教训的照映下,生命如此地脆弱,如此地不堪一击。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关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珍惜生命,从我做起,为不再让亲友生离死别的场面再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吞噬我们无辜的生命。我一定严格遵守各项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律,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控制好脚下飞旋的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会车、不无证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超速,避免心存侥幸而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
经过此次的安全教育培训,我们深刻的反省自己的过往,回忆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疏忽或是不注意安全细节,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坚决整改,摒弃“多拉快跑”的理念,发扬“安全保证效益”的思想,保证安全第一的前提下,才能效益最大化。为了西安的城市建设添砖加瓦,让拉土车行业不再是“生命收割机”,而是成为群众舒心、领导放心的行业。
保
证
书
12月2日、12月4日,西安市相继发生两期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肇事致人死亡事故,市民群众反映强烈,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多名领导赴现场进行处理,随后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全市建筑垃圾清除市场秩序,查找问题、强化措施,同时对我们进行安全教育,在这里我保证严格案中案市上的限时限区域规定行驶,在路面上遵守交通法,现采取以下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一、
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按照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规定每日6时至22时30分在三环路(含)以内道路上禁止通行。
二、
不超速、闯红灯,配合交警部门的GPS测速系统,严格防范司机超速驾驶。完全遵守,两次闯红灯,吊销司机驾驶执照的交警规定。
三、
不疲劳驾驶,因为拉土车都为夜间运营,为杜绝疲劳驾驶的隐患,设立两个夜班司机,轮流驾驶。
四、
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解决,杜绝车辆的机械隐患。
五、
不超载运输,在垃圾装运过程中,严格控制限高,不多运,不超运,既可以防止车身过重,刹车不及时的问题,也可以杜绝沿路抛洒现象。
保证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