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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方案》

日期:2021-03-0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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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方案》word版 本文简介: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汽轮机转子及其废旧物资运输方案编制:审批:厦门艺嘉鑫物质回收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十一月根据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报废的汽轮机转子设备,该设备外观尺寸为圆体,但直径差别较大(500mm~800mm~2500mm),结合本公司多年的物质回收及运输经验,针对该设备的外形

《货物运输方案》word版 本文内容:

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汽轮机转子及其废旧物资

制:

批:

厦门艺嘉鑫物质回收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十一月

根据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报废的汽轮机转子设备,该设备外观尺寸为圆体,但直径差别较大(500mm~800mm~2500mm),结合本公司多年的物质回收及运输经验,针对该设备的外形尺寸(直径D),考虑运输安全,我司采用大型平板拖车运输的方式进行,选择确定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运输方式,经综合分析研究,采用公路运输最为经济可靠。据初步估算,本次报废设备及物资约90吨,拟采用四台平板车每天运输两趟,两天运输完成。

一、运行安全控制

1、交通监管

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一路进行交通监管,对行径道路及车速进行全程监控;

2、运行时间

设备运输必须在白天进行;

3、运行速度;正常运输速度必须控制在20Km/h;道路不平整的路段速度必须控制在5Km/h以下;通过障碍的速度控制在3Km/h以下;

4、车辆启动前的检查;车辆启动前必须对平板车和加固情况作详细的检查,杜绝隐患。有问题必须在启动前排除;

5、运输过程中的检查

5.1横坡检查:通过横坡大于3%的道路,必须进行平板车的横坡校正,确保设备处于相对水平的状态;

5.2纵坡检查:通过较大的纵坡时,对平板车进行纵坡校正,确保设备处于相对水平状态;

6、车辆停放:运输过程中,夜间停放或中途停车必须选择道路坚实平整、路面宽阔、视线良好的地段停放,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并派人守护;停放时间较长时,需要在平板车主梁下部支垫道木,降低平板车高度,主梁落在道木上,检查平板车压力表,将压力降低。将平板车停放妥当后,检查设备捆绑情况和车辆轮胎等,及时排除隐患;停车时,作好安全隔离措施,提醒其他车辆注意绕行。

二、运输安全保障控制

对设备运输必须进行捆扎和加固方案;再进行设备外围安全保险保护,以防设备翻滚。对运输安全的控制应该分五步进行:

1、装车:装车前必须对要运输的大件设备进行尺寸核对,是否符合车身长度,并对圆体直径较小处进行枕木支垫平整;

2、捆扎和加固:设备装车后立即进行木楔加固及枕木支垫平整,再进行分段捆扎牢实。

3、选取和维护运输工具--正确选用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进行维护。

4、正确选取运输路线(在运输前再次对路线进行勘查,确保运输条件与实际情况相符等)。

5、人员的安排:明确人员的职责,进行相关的运输安全进行交底。

三、技术安全措施

采取项目经理负责制;对参加该项目的施工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和运输的技术要求进行培训,对运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按照国家劳动防护法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针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确定实际需要的运输设备工具;在装、卸作业时,项目部将派遣专业技术人员会同业主有关人员在现场负责监装、监卸等工作;严格检查,运行前必须检查大件设备装载与捆扎情况;做好超限运输标志;装卸过程中严格执行配载方案;在运输途中,定时检查大件设备的绑扎加固情况是否完好,如有不安全的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以确保大件设备、运输工具的安全;运输前必须对运输车辆、封刹工具进行严格检查;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操作规程和实施方案作业;夜间作业,施工人员配置反光背心,最大限度地确保施工人员以及设备的安全;安全质量监控人员全程跟踪。

四、应急预案及处理

1、组织保障:

项目部下设专门的应急支持小组,建立内部和外部沟通机制。项目经理亲自指导、指挥应急支持小组的日常工作,直接听取应急支持小组的各种报告。在特定的紧急状况下将召集会议,组织临时机构或者亲赴现场处理,直至紧急状况解除。各分组组长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应急预案措施的组织、落实、实施。

2、基本应急措施:

针对影响正常运行典型的潜在风险因素,项目部将致力于通过采取“策划、分析和提高作业水平”等措施予以防控。由于第三方责任、不可控因素等导致的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时,将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即时报告、维护现场、请求支援、替换替代、调整计划”等措施,必要时,项目部将临时改变分工模式,由项目经理亲自调配资源,消除或减轻紧急情况带来的不利影响。项目部还将通过培训,并制作便于携带的应急预案印刷品等方法,确保每一位具体从事现场操作的工作人员熟悉本应急预案内容,进而在紧急情况发生时,采取最为恰当的措施。

3、应急预案

3.1天气突变应急预案:

如在运输作业期间遇天气突变,如降雨情况,及时对车辆采取防滑措施,保证货物安全运抵指定地点。

3.2车辆故障应急预案:

在运输前,通知维修人员待命。在途中运输车辆出现故障,立即安排维修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3.3道路紧急施工应急预案:

项目部大件设备运输经过路线进行反复勘察,并在设备起运前一天再次确认道路状况,掌握运输路线的详细资料。尽管如此,仍难以完全避免因道路紧急开挖施工导致的通行受阻情况。遇到此类情况,现场经理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难度较大项目经理将亲赴现场,协调内外部资源,及时提出运输路线整改方案,在施工部门配合下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对施工道路进行整改,确保设备运输通行;

3.4道路堵塞应急预案:

在设备运输过程中遇到交通堵塞情况;服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协调指挥,加强交通管制。如遇集市或重大集会,应建议改变运输计划,或者寻求新的通行路线,保证顺利通过;

3.5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在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现场人员及时保护事故现场,并上报项目经理、业主及保险公司,说明情况,积极协调交警主管部门处理,必要时,协调交警主管部门在做好记录的前提下“先放行后处理”;

3.6加固松动应急预案:

运输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捆扎松动的情况下,由随从的安全监控人员认真分析松动的原因,重新制定切实可行的加固方案,对大件设备进行重新加固;

3.7不可抗力应急预案:

在运输过程中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时,首先将运输设备置于相对安全的地带、妥善保管,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如果具备继续承运的条件,项目部将在确保设备以及运输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继续实施运输计划。

篇2: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本文关键词:货物运输,外商投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代理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本文简介: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3年第12号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经商务部2003年12月7日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发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吕福源二○○三年十二月七日《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本文内容: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3年第12号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经商务部2003年12月7日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发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吕福源

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对《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2年36号令)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二、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其他规定,仍按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本补充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六、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篇3:【管理制度】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制度,管理办法,道路

【管理制度】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部办公讨论后的修正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

【管理制度】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部办公讨论后的修正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二章

第六条

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七条

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84号)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者在申请时间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

(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

(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十条

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需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逐逐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一条

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

经营者固定受理、配载同一起运和到达地的货物,为货运配载线路专营。从事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并核发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

(二)县(市)内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县(市)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地二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国际专营线路,经省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经批准的货驼专营线路批文要报送到达地运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变更审批

已开业的运输业户及货运服务业户,需作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改变服务项目等变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运输业户增设新的货运服务项目,或对外开放,向社会车辆提供货运服务(含社会车辆挂靠经营),须由经营业户向当地运管机关填报新增经营项目申请表,经同意后,在原《许可证》上注明新增的经营项目。

(二)经营业户分为二个以上同为业务或不同业务的货运服务业户,须由的经营业户按开业审批规定,重新办理开业审批审批,经运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收回的《许可证》,核发新证。

(三)经营业户迁移新址,应提前30天向原审批运管机关申请,当地运管机关对新址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迁址,并发布公告。

(四)经营业户改变服务项目,需按开业审批手续,重新审核服务项目的经营资格,经批准后,交回原《许可证》核发新证。

第十三条

异地经营审批

经营业户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须持注同地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异地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歇业、停业

经营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事情前将受理的货物全部发送或交接完毕,结清来往帐目,上交所颂单证和票据,并向社会公告。歇业者将《许可证》上交发证运管机关保存;停业者提交债权债务清理证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缴销《许可证》,关闭经营场所。

第三章

受理业务

第十五条

货运受理是指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各种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等均属货货运受理。货运受理业户经运管机关批准可兼营货运辅助业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经营项目。

单纯为车主和货主提供车货信息或货运咨询服务的货运信息中心、货运咨询中心等,是货运受理的组成部分,兼营其它货运服务项目,作为扩大经营范围,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受理货物时须做到:

(一)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与托运人办妥委托手续,代办业务时,小批量的零星货物要填写货物运单,大宗货物和长期固定货源要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查验货物,保证运单与货物一致,货物包装完好,对限运货物、危险货物等要查验有关证明,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配载时须做到:

(一)一承运业户签订合同,办理货物承运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为空驶车辆配载时,要验明车主身份,各项证件必须齐全有效,车辆符合技术要注,对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须经当地运管机关根据规定,办理临时营运手续后,方可承运货物;

(三)按车辆标记吨位配载,不得超高、超宽、超长,集零为整货物配载必须同一线路,同时不得混装危险货物;

(四)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和抢险、救灾等紧急物资,应优先发运;

(五)货物装卸时,要与承运人清点货物,办好交接手续,注明运输要求事项。

第十八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提供货运信息和咨询服务业务时须做到:

(一)提供信息准确及时;

(二)货运咨询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法规,提供资料可靠;

(三)信息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

承运人要按受理业户注明的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和要求,将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或收款人,办清交接手续,并将运单回执联寄回货物受理业户。

当发生货运质量责任事故,需承运人赔偿时,托运人可向货运受理业户提出,受理业户查清确属承运人责任后,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实际承运人追偿。信息服务经营者因提供信息失误造成车辆空台、货物延滞等经济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辅助业务

第二十条

货运辅助服务是指为货物运输过程配套服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从事仓储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共代理人的要求以及货物的性质分类存储。

(二)危险货物必须专库存储,不得与普通货物同训混装;危险货物仓库四周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带;仓库管理人员肌经运管机关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三)仓库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以及库房设置在居民区的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的存储业务,不得从事危险货物及其它特种货物的存储。

第二十二条

从事理货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装货单或载货清单等货运单证的记载作业;

(二)分清货物标记、核点件数、整理货物、合理装载,对到达货物要按要求分类进库存放;

(三)作业完毕。要办肖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中转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与委托中转的业务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代办中转;

(二)按货物到达的先后次序,及时中转发运,造成货物积压延滞,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负责向货方和发运、到达站通报中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从事包装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作业;

(二)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经包装后的货物因包装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三)货物装车后按商定方法作业,捆扎固定。

第五章

交通物流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交通物流是指货物在道路上进行位移全过程的运输活动和各类服务的总称。交通物流是综合性经营项目,经营业户应具有运输、货物受理和货运辅助的各项业务能力,要有相应的场站设施和各种专用设备。从事交通物流的业户在经营中应遵守本办法第三、四章的各项规定,同时遵守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应配备必要的车辆和搬运工具,办理开业手续,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从事货运车辆租赁的业户,须经运管机关批准,办理开业手续,其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建立车辆档案,制定检验制度,保证安全运行。运输单证的领取和交通规费的缴纳,由租赁业户负责。

第六章

运价和单证

第二十八条

货运服务业户要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内经挂服务项目价格表,做到明码标价,按价收费。

第二十九条

货运服务业户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货运单证和票据。车辆装载货物后,经营一户必须填发货运单证和票据。

第三十条

货运受理业户为运输车辆配载后,结付给承运人的运费,不得低于运费实际收入的70%。

第三十一条

货运服务业户须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表,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货运服务业户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货源、转包经营、强行代办业务、转让运输单证。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运管机关按下列各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无证经营的,责令共停业关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二至三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的,责令其停业整顿,补办手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一至一倍罚款;

(三)在经营活动中,不遵守本办法经三、四、五、六章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并处200-5000无罚款;

(四)违反道路运输的其它有关规定,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交通部23号令)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罚款不得以货物抵押。被责令停业的业户所受理的货物,必须归还货主,尚末运输的应退付全部运费。无法交付的货物由作出处罚的运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内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运管机关每年要对本辖区内的货运服务业户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审验。年审合格者,在《许可证》上加盖合章;年审不合格者,令其停业整顿;复审不合格者,取消经营资格,缴销《许可证》,停止营业。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要属交通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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