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办法11337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投资
投资管理办法11337 本文简介:YYY市XXXX经营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股东职责,引导和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YYY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YYY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7]5
投资管理办法11337 本文内容:
YYY市XXXX经营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股东职责,引导和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YYY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YYY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7]5号)、《关于印发YYY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渝国资[2017]163号)等法律法规及YYY市XXXX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XXXX公司”)《与所属二级企业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XXXX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和实质控制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市XXXX公司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直接出资和监管的一级企业。
市XXXX公司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为“二级企业”。YYY德丰环境有限公司控股的YYY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YYY五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视同二级企业。
二级企业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为三级企业,依次类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股权并购、对被投资企业增资等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固定资产购置等投资事项,办公用固定资产购建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企业按照其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公司章程应明确重大投资项目标准,原则上应当包括:
市XXXX公司为投资主体的,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大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
所属企业为投资主体的,本办法“所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中监管类、管控类投资项目应当纳入二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范围(非全资企业从其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或市XXXX公司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新业务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或市XXXX公司确认的新兴产业投资业务。
第七条
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企业章程及本办法和负面清单的规定。
(二)优化资本投向。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及YYY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企业发展战略,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不具优势的完全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严格控制主业和新业务之外的投资,严格控制管理层级,原则上不再设立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企业。
(三)
规范投资行为。企业投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投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与其他股东合资的,应坚持股东同步对等出资原则,不得变相为其他股东垫资,不得为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借款或担保,不得将国有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对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和融资担保的,应严格遵守按出资比例分担原则(为所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除外)。
(四)
提高投资回报。企业投资规模应当与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负债水平、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不得因投资大幅推高资产负债率水平。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收益不低于五年期国债利率,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国有股东应及时收取国有股所分红利。
(五)维护资本安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事前风险评估、论证和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理,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维护国有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投资企业为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二章
投资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XXXX公司投资管理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投资活动;
(二)按照市国资委规定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三)审核二级企业战略发展规划、五年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四)制订发布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指导二级企业投资制度建设;
(六)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及审计;
(七)向二级企业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按照本办法、市XXXX公司《股权投资权益管理办法》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委派人员进行履职管理、评价和考核。
(八)对违规投资进行责任追究;
(九)其他投资管理职责。
第十条
二级企业投资管理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投资活动;
(二)制订、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三)编制战略发展规划、五年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送;
(四)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其他投资管理职责。
三级及以下所属企业投资管理职责:
(一)制订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报送;
(二)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论证,严格按照决策实施投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他投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市XXXX公司为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或需由市XXXX公司审核的所属企业投资事项,各部门应履行下述职责:
(一)投资与权益管理部是股权类投资管理的主办部门,负责股权投资计划编制或审核、股权投资项目实施、股权类资产权益管理和委派人员履职管理等。
(二)运行与技术管理部是固定资产类投资管理的主办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或审核、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PPP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开展或审核投资项目业务尽职调查,进行技术运营分析和风险控制等。
(三)计划与财务部是固定资产购置的主办部门,并负责开展或审核投资项目财务尽职调查、财务测算、审计评估管理、投资项目资金筹措、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管理等;
(四)法务审计部负责开展或审核投资项目法务尽职调查,进行法律文本及合规审核、风险审查和控制等;
(五)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或审核人力资源尽职调查,二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委派人员的选拔及薪酬、考核等;
(六)审计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等。
(七)董事办负责投资项目后评价、战略规划等。
第三章
投资监督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市XXXX公司根据国家、市政府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市国资委投资管理办法和负面清单,制订并发布所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三条
市XXXX公司所属各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经核定的主业和新业务范围,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定本企业的投资领域、投资目标、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
二级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二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本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XXXX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市XXXX公司及二级企业应当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分别对市XXXX公司、各级所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地动态监控,加强投资信息统计及分析处理,为投资决策和管理提供决策支撑。
第十六条
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做好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联通和信息报送工作,按期填报公司投资计划、投资完成情况、变动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等投资信息。
所属企业报送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一节
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和新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市XXXX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二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公司备案。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依据国有资本布局导向和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向市XXXX公司反馈书面意见。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二级企业将修改后的年度投资计划重新报市XXXX公司备案。
所属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追加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二级企业应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经市XXXX公司审核汇总后,重新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节
投资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确定的主业和新业务范围,选择、确定投资项目,组织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运营、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论证。
第二十一条
对于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业务(包括技术、市场、运营、人力等)、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投资相关方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非货币性资产为出资进行投资,应当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投资合同或协议应明确投资企业提名或委派的董事、监事人数,且应当与出资比例大致相当,并明确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或聘任方式。
股权并购类投资应当对标的企业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价值分析,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第二十二条
拟与非国有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原则上应先通过市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发布信息,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在综合考虑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合作方,并与合作方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的资金安排、利润分配等做出明确约定,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其中涉及后续固定资产投资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要求。
征集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特许经营权意向合作方的,必须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
第三节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二十三条
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本办法和授权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批准或办理投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XXXX公司的投资项目,按照市XXXX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市国资委出台的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市XXXX公司的投资项目,决策权限如下:
(一)市XXXX公司不得投资市国资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投资项目;
(二)市XXXX公司投资以下项目应由市XXXX公司董事会决策:
1.市国资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需履行市国资委出资人把关程序的“监管类”投资项目;
2.市XXXX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
3.董事长认为需要提请董事会决定的投资项目。
(三)市XXXX公司投资除应当由董事会决策外的其他投资项目,由市XXXX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其公司章程、本办法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决策权限决策。
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二级企业应集中研究决策,二级企业不得将决策权限再行授权至三级及以下企业。
所属企业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由二级企业的董事会及以上决策层级研究决定。所属企业投资“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报告类项目,原则上应当由二级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节
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
市XXXX公司投资项目或需由市XXXX公司决策的所属企业投资事项,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授权管理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一)专题会议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专题会议一般由分管领导牵头,投资、财务、法务及相关的运营、技术、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参加。
(二)党委会根据“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重大投资项目参与决策,事前先议。
(三)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投资事项进行审查,并对权限范围内的投资事项进行决策。属董事会权限范围的投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董事会决策。
(四)董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投资事项的决策。
(五)市国资委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经市XXXX公司董事会决策、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应按照其公司章程、相关授权管理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决策程序,其中:
(一)“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监管类投资项目,经履行二级企业董事会、市XXXX公司董事会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二)“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管控类投资项目,市XXXX公司收到二级企业涉及该等投资项目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案后,履行市XXXX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程序;
(三)“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报告类投资项目,二级企业应在发生事项的主体企业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前,向市XXXX公司投资与权益管理部预报告。
市XXXX公司投资与权益管理部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程序后,将形成的处理意见向二级企业反馈。
(四)“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外的投资项目,按二级企业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九条
二级企业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市XXXX公司以国有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市XXXX公司履行相关内部审查程序后,市XXXX公司委派至二级企业的股东代表、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市XXXX公司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市XXXX公司委派人员应当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市XXXX公司。
第三十条
二级企业决策非重大投资项目,市XXXX公司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权益管理牵头人,应当按照市XXXX公司《股权投资权益管理办法》及《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预报告程序、议案审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履行审查决策程序时,应提交以下要件:
(一)股权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3.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风险防控报告;
4.尽职调查报告(业务、财务及法务尽职调查)。
5.合作方比选方案及比选结果说明;
6.合作方营业执照、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或备案(核准)文件、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8.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
9.其他必要文件。
(二)固定资产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尽职调查报告;
4.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核准)文件;
5.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
6.其他必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投资项目应当签订书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合规管理部门审核、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十四条
在签订书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资产或股权的交割。投资划款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若涉及收款的,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取。
第三十五条
投资合同或协议签署后,涉及资产或股权交割的,应当组建交割小组,负责资产或股权交割事项的处理。控股(控制)权并购的,应在交割期内介入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XXXX公司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投资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企业投资信息,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投资金额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时,投资企业应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变更投资项目信息。
第三十七条
市XXXX公司对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三十八条
二级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
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条件恶化、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二级企业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经市XXXX公司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九条
市XXXX公司应当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2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和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
二级企业应当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和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公司。
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等内容。市XXXX公司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等实际,要求二级企业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报告。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四十条
投资主体实施投资后,应加强投后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一条
年度投资完成后,市XXXX公司计划与财务管理部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和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二级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和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市XXXX公司。
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XXXX公司及二级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实施投资项目后评价要根据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制定后评价计划,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在回顾项目全过程的基础上,构建全面评价指标体系,从技术、经济、管理、环境、社会影响、可持续能力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注重分析投资项目对企业实现战略目标、技术进步、市场占有、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教训,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
投资决策时测算的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将纳入对投资实施主体及其经营层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中。
第四十四条
市XXXX公司在对所属企业开展审计时,应将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投资项目执行及效益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委派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所属企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投资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市XXXX公司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投资专项监督检查,在年度集中监督检查中对检查年度的投资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十六条
市XXXX公司及二级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所属企业,市XXXX公司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处理,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市XXXX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及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市XXXX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司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二级企业应当将经过董事会决策通过的投资管理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九条
市XXXX公司对不具备控制地位的参股、联营、合营、合作类企业的投资权益管理,按照股权投资权益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固定资产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国家相关规定及市XXXX公司专项制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水利设施投资项目、水污染防治项目等国家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根据国家、YYY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规范。
第五十一条
市XXXX公司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进行的股票、基金、债权(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各类金融性资产投资,由公司另行制定相关办法予以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公司章程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所属企业为上市公司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XXXX公司投资与权益管理部负责解释,经市XXXX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5
/
15
篇2: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分类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8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投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号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8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交通运输、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㈠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㈡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㈢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胶片及相纸等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㈣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㈠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㈡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㈢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㈣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㈠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㈡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㈢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㈣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㈥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㈡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㈢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㈣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㈤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㈥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履行第一款第三项职责。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国有企业,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国有企业应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以及志愿者队伍,督促其所在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责任人职责。
第十五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
对公共机构以及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
住宅区,以及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住宅区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者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日产日清。
第二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㈡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㈢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㈣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㈤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㈥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可回收物依法由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㈡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㈢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
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贮存。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㈡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㈢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㈣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㈤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㈥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标准。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
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项目。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九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的措施。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处理。
鼓励家庭、社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进行就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三十二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措施鼓励企业对塑料、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进行回收处理。
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商场、超市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系统,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
有关单位可以通过可兑换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市容环卫、餐饮、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标准以及评分细则。
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岗位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因履行管理责任人职责增加费用支出的,可以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
第三十六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分类意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㈠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㈡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㈢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和辖区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㈠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㈡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㈢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通过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提前将相关信息移出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实施纳入评选标准。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有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
第四十二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商务、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配合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五十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市政污泥、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大件垃圾的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和日期,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区、农村地区不同情况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
篇3: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信访,管理办法
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信访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访管理工作,理顺职工信访程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的大局,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信访”是指公司职工或相关的法人及个人,以电话、信件、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要求
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公司《信访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访管理工作,理顺职工信访程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的大局,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访”是指公司职工或相关的法人及个人,以电话、信件、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要求,由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分为职工信访人和非职工信访人。
第三条
合法的信访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各单位要以压倒一切的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倾听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职工的监督。主管领导要认真接待来信、来访,主管部门要及时处理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五条
信访工作在公司党政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指导基层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担任,设副组长2名,成员由信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基层党支部书记组成。
第七条
公司党委办公室是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设有专人员负责日常的信访接待工作。
第八条
公司信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一)受理信访人的来信、来访;承办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二)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向有关单位及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交流信访工作信息、经验,指导基层信访工作。
(三)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向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五)有权依据事实与规章,建议公司追究信访反映问题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六)对重大、疑难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信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采用联合办公的形式研究处理问题。
(七)需要处理的其他信访工作。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九条
信访人对下列事项,可按照逐级信访的规定向公司信访部门提出:
(一)向公司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及建议。
(二)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投诉请求。
(三)反映所属单位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请求。
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企业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有关程序进行信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有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有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企业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实行一级处理,即公司为信访事项处理的一级单位;集团公司为信访事项处理的二级单位,负责复核。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按照逐级信访原则,先向一级处理单位提出信访事项。对已经受理,并在调查处理或复核规定期限内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得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多头缠访。
第十四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写信、打电话等方式反映问题。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单位和联系电话;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书面形式的信访材料交到公司信访主管部门,不可多头投递。
第十五条
多名信访人反映同一问题和要求的,应采用书信、电话形式,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荐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公司信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立即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信访人。
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经信访人签字,存档。
第十七条
对需要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司法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归属不清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应由信访主管部门报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对超出本级处理权限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和政策法律咨询工作,教育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信访人要求直接向公司领导反映问题的,由信访主管部门按照《公司领导接待日制度》进行安排。
第二十条
信访人直接向公司信访主管部门以外的各职能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经审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直接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告知信访人向主管单位或信访主管部门提出。
第二十一条
信访部门对接待的信访事项应认真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隶属单位、联系方式、请求、事实及理由等。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与答复
第二十四条
办理信访事项,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规范、材料齐全、处理意见落实,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五条
处理信访事项,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笔录。
(二)告知信访人信访权利和义务。告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本细则第三条、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三条、二十八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三)查处。对受理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认真调查取证,然后根据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四)答复。将调查的事实及处理决定告知信访人。如信访人需要,应及时为信访人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书》,并由信访人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处理信访事项的时限,一般为30日,复杂的可延至45日。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不同意公司处理意见,可持《信访答复意见书》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申请复核,否则,集团公司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信访人对集团公司复核后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对集团公司的答复意见不服,但不能提供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而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集团公司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但应将来访情况告知责任单位,要求其做好信访人罢访工作。
对答复后重复写信的,坚持复信3次。如信访人坚持继续写信,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信访部门对此类来信只做存档备查,不再处理。
第三十条
信访部门及各职能部门承办信访事项,可根据信访事项的类别,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认真办理,并按照与信访人约定的时间答复信访人。
(二)对领导直接批转本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办理,并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及时答复信访人。
(三)对信访主管部门转交办理的信访事项,填制《信访事项承办单》,应当在45日内办结。信访事项办结后,要以文字形式将办理结果及原件送交信访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信访部门说明情况;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退回公司信访部门。
(四)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填制《信访事项呈报单》并将有关的信访材料转呈公司主管领导阅示。
(五)根据公司主管领导的批示,组织对特定的信访事项进行专题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处理权的单位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予以解决。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的,办理单位可以比照有关规定酌情处理;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并视情况向上一级单位反映。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不予解决,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集团公司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或按交办要求的时间)处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和原件报送交办部门(领导);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部门(领导)说明。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出具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说明,是信访答复的主要依据。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说明要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要突出说理性。
第三十四条
答复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下列情况可采用口头形式:
(一)信访人对处理意见满意,本人不要求书面答复的。
(二)咨询和建议性质的。
(三)信访人言行失常的。
(四)信访事项已按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过的。
(五)信访事项明显超出有关政策界线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及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由纳入公司对各基层单位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列入对各基层单位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一)公司信访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在职职工非正常上访情况。
(三)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缠访、闹访情况。
(四)因信访工作,被集团公司、公司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情况。
(五)其他对公司信访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职工近亲属因家庭利益到集团公司信访,集团公司明确答复其信访要求不能解决后仍坚持信访的,视同职工本人信访。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但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报告、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或推诿、敷衍、拖延造成职工缠访、闹访的。
(三)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超出规定期限未做出处理或不按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
(四)歪曲事实真象,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信访事项做出错误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上级机关、职能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将控告、检举材料透露给当事人,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不得脱岗上访。如因脱岗上访影响生产或发生事故,公司将追究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工作秩序,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对于职工信访人,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将其带回,并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应及时通知公安人员到场,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推举代表反映信访人意愿、要求的走访,信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推举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是公司在职职工的,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到场,动员信访人返回;必要时,武保部门应当协助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的处理,经公司领导决定后,相关单位必须执行。
(一)已经由联席会议方式议定解决方案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主管部门根据领导授权组织专题调研后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的信访事项。
(三)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领导决定信访事项处理的方式包括: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公司领导在有关的会议上集体研究决定。
对须经公司领导在有关的会议上集体研究决定的信访事项,上会事由原则上由该项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提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信访主管部门提出。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初信、初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努力做到“一次清”、“一次结”,坚决防止把小事拖大,大事拖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深入基层开展信访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矛盾、主动化解矛盾,变上访为下访。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秦港二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
军
范广志
副组长:张保民
杨
光
成
员:刘
楠
周玉山
李瑞丰
彭先根
何希良
齐宝祥
郑学子
王振平
冯维松
王根良
黄亚军
张守礼
刘文杰
王建兴
杨庆万
高敏杰
刘继生
程立明
石大文
陈连宽
王春伟
办事部门:党委办公室
秦港二公司信访事项呈报单
第
号
信访人姓名
信访时间
单位或住址
人数
信访事由摘要
呈报意见*年*月*日
领
导
批
示*年*月*日
秦港二公司信访事项承办单
第
号
信访人姓名
信访时间
单位或住址
人数
信访事由摘要
交办意见*年*月*日
备注:
1、此件请抓紧办理,办结后将办理结果连同附件一起报送办公室。
2、如遇特殊情况在45日内不能办结,应尽快与办公室联系并书面报告进度。
3、举报信件严禁转给被揭发单位和被揭发者。
秦港二公司信访事项提示单
第
号
被提示
单
位
主管领导
提
示
问
题
及
要
求
备注:被提示单位应自接到提示卡之日起5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公司信访主管部门。
信
访
答
复
意
见
书
信
访
人
受理单位
信访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单位或地址
人数
反
映
内
容
调
查
情
况
答
复
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回访情况
信访人签字:*年*月*日
备注
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
同志:
您向秦港二公司提出的
事项,我公司已决定受理。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将下列事项告知给您,以便于您依法信访,并有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1、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及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落实,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2、自信访人签收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办理单位应将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并视信访人的需要出具答复意见书。
3、因信访事项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办理单位应按程序报批。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向信访人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时限。
4、办理单位有义务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或了解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度,应当到集团公司信访接待室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6、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7、在办理期限内,不得向任何机关再提出同一内容的信访事项。
8、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或集团公司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人签字:
秦港二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