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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专业适岗培训个人研修计划

日期:2021-03-1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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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专业适岗培训个人研修计划 本文简介:2018年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专业适岗培训个人研修计划很荣幸能成为2018年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专业适岗培训班的一员,为认真完成本阶段的研修任务,特制定以下研修计划:一、指导思想遵照教研工作计划,以学校教学教研工作为指导,立足课堂、革新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为重点,坚持科学育人

2018年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专业适岗培训个人研修计划 本文内容:

2018年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专业适岗培训

个人研修计划

很荣幸能成为2018年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专业适岗培训班的一员,为认真完成本阶段的研修任务,特制定以下研修计划:

一、指导思想

遵照教研工作计划,以学校的教学教研工作为指导,立足课堂、革新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为重点,坚持科学育人,扎实有序地开展数学教学研修工作,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全面提高个人素养,努力服务于教研教学工作而努力。

二、

研修目标

1、通过培训,学习先进的研究方法,形成良好的研究意识

2、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认识。

3、积极实践课改的新理念,新思路,围绕“有效性高效课堂教学”开展课堂教学研究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4、促进专业化发展,提高教学研究能力。

三、研修要求

1.积极完成日常教学类中研修计划、研修活动、研修课程、研修问题、研修沙龙、研修作业、研修资源等内容的发布。

2.积极参与研修活动:包括学科活动、工作坊活动、协作组活动,进行课程学习、视频答疑、主题研讨点评、资源上传、研修作业成果、自由讨论区发帖回帖等。

四、研修措施

1、分阶段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书。做好读书笔记。做到认真研读,读有心得。结合教育管理实践、生活点滴,撰写学习感悟文字。把所读经典作为反观自身的明镜,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行为方式。

2、网络平台,积极学习研讨。每天浏览教育类网页半小时,进行网上交流和研讨。参加培训班内博客交流。利用网络写教学日志,不断在反思中进步。

3、深入开展校本课题研究。以实践活动为载体,将培训心得渗透在具体的教育管理之中。充分利用团队优势,开展集体研讨。互相学习提高教学实效。立足学校实际,解决当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研促管。

4、积极参加培训,潜心学习研讨,认真参与研讨活动,相互交流,共同进步。积极向专家请教,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惑。利用好每次的学习机会。

总之,通过这次专业适岗培训研修学习,我相信自己在自身素质、教育教学理论和教育教学方法上会有许许多多的收获,会为我以后的教育教学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以期达到从“经验型”教师向“科研型”教师转变的目标。

篇2:【管理制度】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管理制度】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本文关键词:湖南省,合同规定,管理制度,劳动

【管理制度】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管理制度】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订立。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供指导、帮助,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八条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出示本人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情况,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下列内容:

(一)保守商业秘密;

(二)培训;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劳动报酬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者按无效的劳动合同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应的待遇。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分立的,按照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分别继续履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暂不履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劳动者退休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前款医疗期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才能维持生产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该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实际所得劳动报酬,与该用人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的差额向劳动者补足所欠劳动报酬。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可按被收取财物、被扣押证件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补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八)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泗门中学第二届湖南省基础教育资源网进校园活动培训总结

泗门中学第二届湖南省基础教育资源网进校园活动培训总结 本文关键词:湖南省,第二届,门中,教育资源网,进校园

泗门中学第二届湖南省基础教育资源网进校园活动培训总结 本文简介:泗门中学第二届湖南省基础教育资源网进校园活动培训总结为发挥湖南基础教育资源网使用效益,让全校教师能熟练、准确地运用“湖南基础教育网资源网”的资源,我校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教育局电教站的安排于2012年11月9日晚上对全校43名教师进行了培训。我校成立了“湖南基础教育资源网进校园活动”教师培训领导小组

泗门中学第二届湖南省基础教育资源网进校园活动培训总结 本文内容:

泗门中学第二届湖南省基础教育资源网进校园活动培训总结

为发挥湖南基础教育资源网使用效益,让全校教师能熟练、准确地运用“湖南基础教育网资源网”的资源,我校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教育局电教站的安排于2012年11月9日晚上对全校43名教师进行了培训。

我校成立了“湖南基础教育资源网进校园活动”教师培训领导小组,陈奇赳校长任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培训方案、由李小文副校长负责监管培训过程、由李世恒副校长、龙向鸿老师作技术指导,帮助教师登录湖南省基础教育网并运用教育湖南省基础教育网查找与教学有关的教学资源。并以“三落实(落实计划、落实任务、落实检查)”督导工作。

顺利完成了培训内容和学时目标任务的完成。

为保证培训效果,学校对教师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每位教师每月上传并下载二个以上资源。为学员创设了一个紧张、和谐的学习氛围。

由于学校电脑室暂时不能使用,我们把教师分成六大组,分组分批到教导处进行培训。陈校长在培训前作了宣传、动员工作,强调“湖南基础教育资源网”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表彰了经常登录“湖南省教育基础教育资源网”并上传下载资源最多的周腾、阳望叁两位教师,并鼓励所有教师经常登录“湖南省教育资源网”查找与教学有关的教学资源,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陈校长的讲话为这次活动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增强了学员参训的责任心。“湖南基础教育资源网”教学应用培训与实践操作相结合。通过培训他们都能都能亲手操作计算机,打开网页,修改和完善自己的信息,建立自己的空间、下载上传资源。浏览和查找其他资源。

泗门中学

201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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