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内蒙古自治区,统考,实施方案,类专业,普通高校招生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实施方案来源:考务一处作者:发布日期:2012-12-10一、总则1.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音乐类专业自治区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和音乐类专业考试特点,特制订本实施方案。2.自治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实施方案
来源:
考务一处
作者:
发布日期:
2012-12-10
一、总则
1.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音乐类专业自治区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和音乐类专业考试特点,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2.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着重考查考生是否具备普通高等学校音乐类专业或按音乐类专业招生的相关专业对音乐技能的基本要求,为高等学校选拔音乐类专业人才提供基本依据。
3.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工作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牵头并委托自治区有关本科院校(以下简称主考院校)承担考试的相关考务工作。
二、报名
4.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包含专业为音乐学、音乐表演等,凡拟报考此类招生专业和招生学校明确要求必须具有音乐类相应考试成绩的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否则,相应专业不予录取。
5.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报名时间为:12月1日-12日(与高考报名时间相同)。
6.符合普通高校招生年度报名条件的拟参加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网上预报名和缴费并到户口所在地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高考报名确认手续。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为已报名的自治区音乐类考生发放《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专业考试准考证》,各主考院校负责向考生发放《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自治区统考考试通知单》。
7.拟报考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包含专业和学校明确要求必须具有音乐类相应统考考试成绩的专业的考生,在报名时必须根据本人实际选择如下报考类别之一:汉授音乐(文)、汉授音乐(理)、蒙授音乐(文)和蒙授音乐(理)。
8.报名时,音乐类考生还需选择声乐或器乐之一作为参加音乐类面试专业考试科目,二者不得兼选。同时,需填报参加专业考试的曲目名称,其中选择参加声乐考试的考生须确定唱法(美声、通俗、民族和原生态,原生态包含长调、短调民歌和呼麦)并填报三首歌曲(须标明调号),选择器乐考试的考生须确定乐器种类并填报两首乐曲(练习曲和乐曲均可),乐器种类只能从给定的乐器中选择其中之一,歌曲及乐曲曲目由考生自定。
三、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9.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考试费由主考院校按照相关标准于考试前收取。参加音乐类专业统考的考生须按照主考院校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专业考试统考费。
10.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实行全区统一命题、设点集中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进行,笔试科目包括基本乐理和练耳,实行网上阅卷,对蒙语授课考生将提供蒙文翻译试卷。面试科目包括视唱和声乐(或器乐),由多名评委现场独立评分。各科目考试场所均实行全封闭管理,均在标准化考场进行,对考试过程实时视频监控和对每一个考生考试内容全程录像。
11.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和形式、考试时间如下:
(1)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考试科目及分值:
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考试科目分为基本乐科和主试科目,满分为300分。基本乐科包含视唱、练耳和基本乐理三项,满分为60分;主试科目为声乐或器乐,满分为240分。
练耳和基本乐理考试时间共计2小时。
基本乐理部分卷面原始分数满分为100分,加权后按满分10分计入音乐类专业统考总分,考试形式为闭卷、卷面笔试。
练耳部分卷面原始分数满分为100分,加权后按满分20分计入音乐类专业统考总分,考试内容为听记单音、音程、和弦、节奏及旋律,考试形式为录音播放试题、卷面笔试。
视唱部分原始分数满分为100分,加权后按满分30分计入音乐类专业统考总分,考试内容为视唱曲一首,考试形式为面试、视谱即唱。
声乐或器乐原始分数满分为100分,加权后按满分240分计入音乐类专业统考总分,考生须在报名时确定其中一项作为主试科目,考试形式为面试。
声乐考试时,由计算机考试系统从考生在考前填报的三首歌曲中随机抽取一首作为考试曲目。演唱时间不超过3分钟,考试形式为面试、现场演唱,考场提供钢琴,考生自带钢琴伴奏,不得使用音像制品,伴奏者须服从主考院校的相关管理。
器乐考试时,由计算机考试系统从考生在考前填报的两首乐曲中随机抽取一首作为考试曲目。演奏时间不超过5分钟,考试形式为面试、现场演奏、除钢琴和手风琴外,其他乐器种类考生可自带伴奏,所有考生不得使用音像制品。
同一考生视唱和声乐(或器乐)连续考试,中间不间断,不更换评委。原则上先进行声乐(或器乐),再进行视唱。
(2)考试时间
笔试考试时间:2013年1月6日上午9:00-11:00,面试于2013年1月3日-12日期间进行,考生参加面试的具体考试时间以《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自治区统考考试通知单》为准。
12.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分别在内蒙古师范大学和内蒙古民族大学进行,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和赤峰市的考生在内蒙古民族大学参加考试,其余考生在内蒙古师范大学参加考试,考生具体考试日期、时间可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每个考点分汉授、蒙授各设立一个或多个面试考场,每个考场按要求分区域设立考试区、伴奏区、考试信息显示区和评委区。
音乐类考生须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和《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自治区统考考试通知单》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到指定考点参加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笔试或面试,考生需携带必要的考试用具(用品)。各考点将分汉授、蒙授按照声乐或器乐相对集中安排考生面试。
13.为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整个考试始终实行“五个随机”,即:随机编排考生考试时间;随机抽取考生考试考场;随机抽取考生考试顺序号;随机抽取专业考试曲目;随机确定每场考试评委并定期轮换。
四、建立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评委信息库和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曲目库
14.评委按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的要求,由有关高校招生或教务部门牵头,会同院(系)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评委分声乐、器乐(分具体乐器种类)等专项上报,面试前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定各组评委名单。
15.为确保音乐类专业统考的公平、公正,建立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曲目库,视唱试题从曲目库中随机抽取。
五、笔试评卷、面试评分与成绩发布
16.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笔试答卷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牵头会同有关高校采用网上阅卷的方式进行评阅。评阅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
17.面试工作开始前,主考院校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评分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备案。随后,所有考试评委均集中到内蒙古师范大学进行培训、试评及考核,待掌握考试程序和评分标准趋于稳定后,再本着评委多元化原则,由声乐、器乐等专业方向的评委按一定比例分汉授、蒙授组成相应的评委小组,原则上每个评委小组至少由7名评委组成。
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面试时,评委与考生之间采用拉帘方式隔开,评委先按照统一制定的评分细则评定等级,再根据等级确定考生的最终分数。评分时,由多名评委通过现场登录音乐类专业统考评分系统独立评分,评分系统去掉最高分及最低分后取平均成绩作为考生主试科目等级成绩或最终成绩。
19.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会同主考院校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考务工作规定及专业考试评分要求,做好评分数据、成绩数据、违规数据等信息的管理工作,实现每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通过网络实时上传至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和实时对外公布,做好有关数据的校验和审核,确保成绩准确无误。
20.笔试评卷及面试评分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综合考虑音乐类专业统考情况及本年度音乐类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划定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本科、高职(专科)合格分数线。
21.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向社会公布专业统考考试成绩、各成绩段人数和汉授、蒙授音乐类报考类别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本科、高职(专科)合格分数线,并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合格生源名单的查询或确认服务。考生可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等方式查询本人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等相关信息。
22.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答卷、面试评分的相关考试材料和考试录像等考试材料保存期为音乐类专业统考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年。
六、其他
23.承担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相关工作是有关学校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学校应为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工作提供支持或保障。
24.对在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5.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属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下面是赠送的中秋节演讲辞,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中秋佳节演讲词推荐
中秋,怀一颗感恩之心》
老师们,同学们:
秋浓了,月圆了,又一个中秋要到了!本周日,农历的八月十五,我国的传统节日——中秋节。中秋节,处在一年秋季的中期,所以称为“中秋”,它仅仅次于春节,是我国的第二大传统节日。
中秋的月最圆,中秋的月最明,中秋的月最美,所以又被称为“团圆节”。
金桂飘香,花好月圆,在这美好的节日里,人们赏月、吃月饼、走亲访友……无论什么形式,都寄托着人们对生活的无限热爱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中秋是中华瑰宝之一,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中国人特别讲究亲情,特别珍视团圆,中秋节尤为甚。中秋,是一个飘溢亲情的节日;中秋,是一个弥漫团圆的时节。这个时节,感受亲情、释放亲情、增进亲情;这个时节,盼望团圆、追求团圆、享受团圆……这些,都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主旋律。
同学们,一定能背诵出许多关于中秋的千古佳句,比如“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这些佳句之所以能穿透历史的时空流传至今,不正是因为我们人类有着的共同信念吗。
中秋最美是亲情。一家人团聚在一起,讲不完的话,叙不完的情,诉说着人们同一个心声:亲情是黑暗中的灯塔,是荒漠中的甘泉,是雨后的彩虹……
中秋最美是思念。月亮最美,美不过思念;月亮最高,高不过想念。中秋圆月会把我们的目光和思念传递给我们想念的人和我们牵挂的人,祝他们没有忧愁,永远幸福,没有烦恼,永远快乐!
一、活动主题:游名校、赏名花,促交流,增感情
二、活动背景:又到了阳春三月,阳光明媚,微风吹拂,正是踏青春游的好时节。借春天万物复苏之际,我们全班聚集在一起,彼此多一点接触,多一点沟通,共话美好未来,与此同时,也可以缓解一下紧张的学习压力。
相信在这次春游活动中,我们也能更亲近的接触自然,感悟自然,同时吸收万物之灵气的同时感受名校的人文气息。
三、活动目的:
1.
丰富同学们的校园生活,陶冶情操。
2.
领略优美自然风光,促进全班同学的交流,营造和谐融洽的集体氛围。
3.
为全体同学营造一种轻松自由的气氛,又可以加强同学们的团队意识。
4.
有效的利用活动的过程及其形式,让大家感受到我们班级的发展和进步。
四、活动时间:XX年3月27日星期四
五、活动参与对象:房产Q1141全体及“家属”
六、活动地点:武汉市华中农业大学校内
七、活动流程策划:
1、27日8点在校训时集合,乘车
2、9点前往华农油菜基地、果园,赏花摄影
3、10点30,回农家乐开始做饭,进行“我是厨王”大比拼
4、1点30,收拾食品残物,开始集体活动
5、4点,乘车返校
八、职能分工及责任定岗
1、调研组:负责前期的选址、策划的撰写、实地考察、交通工具的联系和检验
组长:金雄
成员:吴开慧
2、安全保卫组:负责登记参加春游的人数,乘车前的人数的登记,集体活动时同学的请假的审批,安全知识的培训与教育,午餐制作的人员分组
组长:徐杨超
成员:王冲
3、食材采购组:根据春游的人数和预算费用合理购买食材
组长:胡晴莹
成员:何晓艺
4、活动组织组:在车上、赏花期间、主要是做饭完后的集体活动期间的活动的组织
组长:武男
成员:冯薏林
5、厨艺大赛组织组:负责指导各个小组的午餐的准备,最后负责从五个小组里推荐的里面选出“厨王”(厨王春游费用全免)
组长:朱忠达
成员:严露
6、财务组:负责财务的报账及最后的费用的收取,做好最后的决算向全班报告
组长:杨雨
7、督导组:负责检查各组的任务的完成及协调各小组的任务分工
组长:叶青青
【注】以上只是大致的责任定岗,组长负主责,各小组要相互配合,相互帮助发挥你们的聪明才智去认真完成任务
九、注意事项
1、分组要尽量把做事积极的与不太积极的搭配,每组里都要有学生干部,学生干部要起带头作用
2、食材的购买不要太复杂了,先前想出菜谱,然后组织大家学习下烹饪知识,注意食材购买的质和量
3、注意提醒大家手机充足电,随时保持通讯畅通,有相机的同学带上相机,组织大家多拍几张全家福
4、游戏最好要能吸引全部人参加,让同学们能增加了解,班委们能更好的了解同学们的动态,增进感情
各组应在规定时间前把活动准备情况向督导组报告,出现紧急情况要第一时报告。督导组也可以及时把活动的准备情况在班委群公布,实时互动。
中秋最美是感恩!无须多言,给父母一个微笑,给亲友一个问候,递上一杯清茶,送上一口月饼,这是我们给予父母最好的回报。感谢父母给予的生命,感谢父母给予的培养……老师们,同学们,这个中秋,我们要用一颗感恩的心来度过!心怀感恩!感恩一切造就我们的人,感恩一切帮助我们成长的人!心怀感恩,我们才懂得尊敬师长,才懂得关心帮助他人,才懂得勤奋学习、珍爱自己,才会拥有快乐,拥有幸福!
老师们,同学们,中秋最美,美不过一颗感恩的心!中秋最美,美不过真心的祝福!
在此,我代表学校,祝老师们、同学们中秋快乐,一切圆满!
篇2:内蒙古自治区开展邮政便民服务站进城镇社区试点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邮政便民服务站进城镇社区试点工作方案 本文关键词:内蒙古自治区,服务站,进城,试点,便民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邮政便民服务站进城镇社区试点工作方案 本文简介:内蒙古自治区开展邮政便民服务站进城镇社区试点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二〇一二年六月内蒙古自治区开展邮政便民服务站进城镇社区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1号)精神,为了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强化社区服务功能,保障和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邮政便民服务站进城镇社区试点工作方案 本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邮政便民服务站
进城镇社区试点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邮政便民服务站
进城镇社区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1号)精神,为了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强化社区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满足我区城市化快速发展和建设城镇和谐社区的需要,将在城市开展邮政进社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邮政已发展成为集函件、报刊、集邮、速递物流、金融保险、邮政广告、电子商务等多种专业为一体的现代大型国有企业,为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邮政进社区是改善人民生活,健全社区服务功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具体举措,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为群众办“十件实事”和实施“十项民生工程”的工作安排。建立社区邮政服务站,可以提供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安排部分大学毕业生就业;可以丰富社区的服务功能,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多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需求;可以完善邮政服务网络,进一步提高邮政服务水平,更好地履行普遍服务的职能,使居民不出社区就可以方便的办理邮政业务,缴纳通信费、电、水、燃气、有线电视等各项收日常生活费用,解决城市居民缴费难问题。要高度重视邮政进社区工作,坚持“统一安排、统一部署、部门协同、适当投入”的原则,将邮政进社区纳入工作日程,将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建设成为大学生就业平台和社区服务平台。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立足国情、加快发展,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邮政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逐步建立面向全体社区居民,主体多元、设施配套、功能完善、内容丰富、队伍健全、机制合理的社区服务体系,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工作目标
各盟市要选择具备条件的3-5个城镇社区进行邮政进社区试点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创新社会管理工程和社区建设工作总体规划,逐步铺开、积极推进,力争2012年底在全区城镇全面开展邮政进社区工作,2013年底之前全区各城镇符合条件的社区全部完成邮政进社区工作目标。
四、工作内容
(一)社区邮政服务站场地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帮助落实,应位于社区入口、中心地段或临街位置,面积一般在30至50平方米,原则上不小于20平方米,可设在社区门卫或收发室、物业附属房、社区服务站等处。对于不能提供场所的,也可在社区入口、中心地段或临街位置提供相应场地,由邮政部门负责提供基本资金或材料进行修建,相关部门免收建设配套税费。邮政部门负责对各社区邮政服务站提供邮政标识、相应的邮政专用工具和用品。
(二)社区邮政服务站主要服务项目:收寄、投递各类邮件;代收电话费、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各类费用;代售各类通信卡、集邮品、贺卡;代理保险;代售飞机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彩票等业务,以及其它社区居民需求的邮政业务。
(三)邮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管理办法,对工作人员进行免费上岗培训,对日常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以保证邮政服务质量。
五、政策扶持
为支持邮政进社区工作,将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作为公益性岗位管理,并按规定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对吸纳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工作量由邮政部门计发代办费。劳动保障部门、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为邮政进社区提供“绿色通道”和优惠政策,促进该项工程顺利启动并快速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邮政进社会工作遵循各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支持、社会多元参与的运行机制,以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
(二)社区邮政服务站工作人员由各高校大学生就业部门负责推荐,并与社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签订劳动合同(协议)。
(三)社区邮政服务站要以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为宗旨。社区要加强对社区邮政工作监督和指导。邮政部门要加强对服务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四)各地政府要成立邮政进社区工作领导机构或议事机构,由分管领导负责,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民政、邮政、各社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推动邮政进社区工作,并按职责要求,协调社区邮政服务站场地、人员、工商注册、税收优惠、设备采购等事宜,以确保邮政进社区工作目标的完成。
(五)该方案如可行,建议以内蒙古政府办公厅通知形式下发至各盟市政府、各新闻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四
篇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 本文简介: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正确、及时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 本文内容:
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正确、及时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内田间、场院、草牧场和其他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农机事故。
第三条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停放过程中因碰撞、碾轧、绞轧、翻覆、落水、爆炸、火灾、机件飞打等造成人员伤亡、牲畜死伤、机具损毁、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农机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机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的职责是:勘验处理农机事故现场,认定农机事故责任,对农机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定责,以责论处,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农机事故分类和处理权限
第七条
农机事故按照性质分为四类:
(一)责任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停放过程中,因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农机安全监理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行为造成的农机事故;
(二)意外事故:是指驾驶、操作人员因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造成的农机事故;
(三)技术事故:是指因农机的设计、制作、改装和修理质量等问题造成的农机事故;
(四)破坏事故:是指人为故意造成的农机事故。责任事故经认定后,由农机监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处理。意外事故、技术事故经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破坏事故经认定后,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农机事故按照危害程度分为四类: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元的;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至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9人,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
第九条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旗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盟市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盟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旗县农机监理机构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农机事故。
第十条
上级农机监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处理由下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的农机事故,也可以将自己负责处理的农机事故交由下级农机监理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处理农机事故中,对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交公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事故现场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农机事故的农业机械应当立即停机,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当事人不得伪造、破坏现场或者逃逸。
过往车辆的驾驶员,农机作业的辅助人员和行人,应当协助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救护受伤人员,向农机监理机构报案,提供证据,检举揭发肇事者。
第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勘验现场,收集证据,调查事故经过及发生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清理现场,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对发生农机事故的农业机械及有关证件可以依法登记保存。
第十五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的一方或者几方预付,结案后按照农机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六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机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农机监理机构决定存放的农机事故的死者尸体,应当接受代存。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前款规定的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七条
农机事故死者的尸体经司法部门检验完毕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于10日内办理殡葬事宜。无特殊原因逾期拒不办理,或者借尸要价、拖延、拒绝处理的,尸体保管费由死者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农机事故损坏的农业机械一般应当安排在发生农机事故的所在旗县内进行修理。损坏严重的,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后,可以到外地修理。
第四章
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九条
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农机事故,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责任;
(二)由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农机事故,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负同等责任;
(四)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农机事故,根据各方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的大小,划分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农机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认定责任:
(一)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逃逸,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三)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四)强行乘、爬、攀扶农业机械造成的农机事故,乘、爬、攀扶者负主要责任;
(五)农业机械作业前,驾驶操作人员未对随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而发生的农机事故,驾驶操作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二十二条
农机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下列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至90%;
(三)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至40%。
第二十三条
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包括下列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二十四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单位对当事人的农机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3倍;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无劳动能力又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以不超过两人为限,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者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单位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但后两种情况均不少于5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无劳动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其他被抚养人抚养5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乘坐交通工具最高不超过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
(十一)住宿费:按照农机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二)财产直接损失:因农机事故损坏的车辆、机具、物品、设施等应当按照修复费用计算,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农机事故的伤者和残疾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疗单位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疾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参加处理农机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计算,按照当事人的农机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六章
调解
第二十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查明事故原因,认定农机事故责任,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根据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
农机事故致伤的调解期限,从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农机事故死亡的调解期限,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计算;农机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期限,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损害赔偿调解在农机监理机构主持下进行。当事人每方参加调解人数不得超过3人,调解次数以两次为限。
当事人有一方接到调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调解中当事人一方更换调解参加人员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
第二十九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终结书,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农机监理机构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农机事故责任者,由旗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三)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轻微事故负责任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吊销驾驶操作证:
(一)发生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
被吊销驾驶操作证的,一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驶操作证。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农机监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按照自治区有关的规定,收取农机事故处理费。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地”,是指农机事故发生所在的旗县。
本规定所称“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农牧业人口中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事故发生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牧区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非农业人口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工作的按照其得到的收入,其中包括工资、奖金,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等计算。
本规定所称“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等有关凭证,在农机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人员,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人员等。
本规定所称“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养,或者偶有少量收入但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牧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或者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