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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日期:2021-04-0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本文关键词: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施工现场,方案,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本文简介:环境保护管理方案为规范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京建施[2003]3号)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BB11/513—2008)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制定本方案。一、工程概况6号线二期工程线路全长12.395km,全部为地下线,共设车站7座(物资学院站、北关站、新华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本文内容:

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为规范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京建施[2003]3号)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BB11/513—2008)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程概况

6号线二期工程线路全长12.395km,全部为地下线,共设车站7座(物资学院站、北关站、新华大街站、玉带河大街站、郝家府站、东部新城站、东小营站),其中换乘站2座,北关站与R1线换乘、新华大街站与S6线换乘。平均站间距1826m,最大站间距2583m,为物资学院站至北关站区间。本标段为全段第17合同段主要包括东小营站及东小营站至终点区间两个单位工程。

东小营站车站为地下二层岛式车站,含出入线及远期预留延长线,车站长523.5m,有效站台长158m,车站宽度为20.8m,站台宽度为12m。车站主体覆土约2.2m~3.5m,站中心里程为K42+950,采用明挖法施工,车站向西连接东部新城站;向东连接东小营车辆段,出入线区间均采用明挖法施工。车站附属结构现阶段实施3个风道、4个出入口及3个安全出口,均采用明挖法施工。远期预留3个出入口。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重特大风险/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计划清单》

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01-83-2003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管理职责

1、建立项目部环境保护保证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管理。

2、项目部工程科负责环境保护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制度,明确扬尘、水污染、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建立管理资料。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劳务队)意识,对各级管理人员、劳务队负责人、分包单位负责人进行环境保护管理应知应会的考核。

4、项目部其他管理部门围绕环境保护管理相关工作,认真落实责任,主动做好工作。

5、项目部所属各分部、分包工程单位应在项目部的统一管理下,认真做好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6、项目部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公司的监督、检查管理。

四、扬尘污染控制

1、施工现场采用不低于1.8m的硬质围档或砖砌围墙进行围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围档的,采取隔挡措施。

2、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工地出入口设置防止车辆带泥砂出场的设施(洗车池)。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3、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裸露场地进行绿化、美化工作,改善施工现场环境。

4、现场主要道路应采用焦渣、砂石等措施进行硬化处理,料具场地必须平整夯实。各种施工机械、车辆在现场要限速行驶。

5、现场料具存放整齐,易产生扬尘的细粒材料采取入库或严密遮盖措施存放。

6、现场搅拌站应设置喷雾除尘装置,搭设封闭式搅拌机棚(房)。

7、对工程浇筑剩余的预拌混凝土要进行妥善再利用,严禁随意丢弃。

8、土方尽量集中堆放;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绿化等措施。

10、施工现场设立垃圾站,对各种施工垃圾和废料及时集中、分拣、回收、清运;生活区设置垃圾箱(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并及时清运。清运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遗撒的措施。

11、成立保洁队,配备洒水车等工器具,对现场主要道路、办公区等易产生扬尘或对扬尘控制要求严格的部位每日坚持1~2次的洒水、清洁。

12、遇有四级及以上的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

13、现场的使用的各种茶炉、炊灶以及冬季取暖炉火,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14、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各种废渣(含生活垃圾)应按环保、环卫部门的要求运送到固定地点处置,严禁随意随地抛扔而污染环境。

五、水土污染控制

1、各种施工废水、废渣及生活垃圾,严禁未经处理随意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及河道等天然水系。

2、各种施工废水以及施工降水所抽取的地下水,不得排放到道路、街道;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排入农田。

3、搅拌站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设置沉淀池,确保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在正式排放前进行沉淀处理。

4、食堂污水排放处应设置粗隔栅、隔油池,确保食堂污水在正式排放前进行隔渣、隔油处理。

5、施工现场各种水源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6、油料存放必须有防泄漏的措施,防止产生污染。

7、结合雨季防汛工作,对易产生水污染的油料库、水泥库等部位,确保其周边排水通畅,防雨、防泄、防溢流措施可靠。

8、施工现场使用环保厕所采用微生物和可进行酸碱综合处理的设备技术处理,定期委托清运单位及时清理。清运单位须持有废弃物销纳资质和经营运输证。

9、施工现场加强管理,统筹安排,尽量减少各种废水的产生,尽量增加废水的有效再利用。

六、噪声污染控制

1、从噪声传播途径、噪声源入手,减轻噪声对施工场地外的影响。切断施工噪声的传播途径,可队对施工现场采取遮挡、封闭、绿化等吸声、隔声措施,从噪声源减少噪声。

2、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加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3、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调直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4、合理规划强噪声作业点对生活区、办公区居民集中区的方位和距离,或在高频定向传播方位设置具有良好吸声性能和吸声结构的隔离设施。

5、施工车辆、机械在施工现场不得随意鸣笛;途经办公区、生活区等噪声敏感区域时,禁止鸣笛。

6、从事强噪声作业的人员,应使用防噪声伤害的劳保用品。

7、在城市的噪声敏感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因工艺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施工的,应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做好周边居民的工作。

8、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项目部主管部门采取专人监测、管理的原则,根据要求,凡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9、施工噪声限值表:

七、废气排放控制

1、项目部定期对施工现场车辆、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采取选用清洁燃油、代用燃料或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和高效燃料添加剂等,保证车辆、机械排气达标。

2、砼外加剂测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2001)的规定。

八、施工固体废弃物控制

1、项目部在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对可能遗留在现场地下的固体废弃物,应采取科技措施,尽量避免减少地下的固体废弃物的产生。

2、对建筑垃圾如:渣土、散落砂浆、砼、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金属、各种包装材料和其他废弃物等,进行分类处理,将其中能直接再利用或可再生的材料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

九、违规处罚

对下列违法、违规的分部、分包工程人员根据情节给与罚款处理。

1、凡形成严重违章、重大隐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10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500元。

2、对存在严重违章、重大隐患的分部、分包工程单位处罚10000--20000元。

3、凡形成违章、隐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5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50--300元。

4、对存在违章、隐患的分部、分包工程单位处罚2000--10000元。

十、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严重违章、重大隐患

1、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措施。

2、施工现场未有建立环境保护体系。

3、由于施工现场未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致使施工现场泥泞,扬尘。

4、水泥和其他以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在存放,使用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扬尘。

5、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未采取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6、规划市区的施工现场,砼浇筑量超过11立方米未使用预拌砼。

7、搅拌机前台、砼运输车清洗处未设置沉淀池,废水流入污水管网。

8、现场存放油料,对存放库房未采取防渗漏处理,存储使用措施。

9、市区范围内施工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未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

10、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夜间施工的,未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1、其它有关严重违规。

十一、凡有下列问题为违章、隐患

1、施工现场遇有四级风以上的天气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

2、施工现场未有配备相应的洒水设施,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3、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密封式垃圾站,施工垃圾同生活垃圾混放,不能按规定及时清运销纳。

4、施工现场屯放的土方未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5、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使用未封闭式车辆运输,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未设置防止将泥沙带出的冲洗设施。

6、施工现场设置的搅拌机棚未有封闭,没有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7、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炉,炊事炉、取暖炉使用非清洁燃料。施工机械尾气排放不符合环保要求。

8、施工现场食堂未设置隔油池。食堂隔油池未设专人定期清理。

9、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定期对噪声值进行检测。夜间施工未采取减少噪音的措施。

10、夜间施工未采取减少噪音的措施(隔音布、低噪音振捣棒等)。

11、其它有关管理违规。

一、工程概况1

二、编制依据1

三、管理职责2

四、扬尘污染控制2

五、水土污染控制3

六、噪声污染控制4

七、废气排放控制5

八、施工固体废弃物控制5

九、违规处罚5

十、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严重违章、重大隐患6

十一、凡有下列问题为违章、隐患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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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90〕化计字第781号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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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化计字第781号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990年12月21日以〔90〕化计字第781号文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一个工业部门。防治好化工污染,对保护自然资源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发展工农业生产,促进四化建设关系很大。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学工业必须贯彻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管促治”的方针,坚决做到保护环境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化学工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先进技术,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资源、能源、防治废水、废气、废渣(以下简称“三废”)、噪声、振动、烟(粉)尘、恶臭气体以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达到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为我国人民创建清洁、优美、安静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为改善全球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第四条

化工系统的各级领导实行环境目标负责制。化学工业部部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长及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长(公司经理),各地、市化工局长(公司经理),各化工厂矿、企业的经理、厂长、矿长、化工科研设计院(所)的院长、所长等各级领导,对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由于生产、建设、经营、科研等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管、防、治的责任,要认真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问题,特别是要抓紧解决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

第五条

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坚持自力更生,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筹集资金,防治各种污染。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力所不及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

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参加建设与本单位有直接关系的区域性综合防治工程,并完成应承担的任务。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化工各级主管部门和所有工矿企业、科研、设计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化工企业的环境管理。上述单位的计划、生产、基建、经营、科技、设计等各个业务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做好与本职业务有关的环保工作,并接受上级和本单位的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治理现有企业污染

第八条

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化工厂矿、事业单位,必须在查清污染现状和排污底数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付诸实施。污染特别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或生产装置,主管部门要下令限期停产整治,整治达不到标准的不能恢复生产。

第九条

现有企业防治“三废”污染,必须首先加强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原料、燃料利用率,使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或少产生废弃物。凡是通过设备大修能够解决的“三废”和粉尘等污染,要在大修时加以消除。

第十条

凡是依托现有企业搞扩建、改造、挖潜项目,如新“三废”与老“三废”相同或处理方法相似,必须实行以新带老的原则,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和设计、施工力量要一并安排,使新老“三废”一并解决。

第十一条

凡是“三废”污染严重又暂无条件治理的企业或生产装置,一律不得扩大生产能力。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结合化学工业的调整,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企业有计划地实行关、停、并、转、迁,以减少污染厂点。

第十二条

企业对排放的废气、烟尘、粉尘,必须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使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或排放量)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散布恶臭气体或粉尘的设备必须采取密闭、除尘、净化回收等措施,保证职工身体健康不受危害。

第十三条

各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必须在搞好清污分流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处理,废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或区域综合污水处理场的要求。

在化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或大型联合企业,要搞好污水综合治理。

严禁采用渗坑、缝隙、溶洞或稀释等办法排放废水。

第十四条

企业排放的废渣含可溶性毒物时必须设置有防止渗漏措施的堆积场所,严禁不加处理地埋入地下或倾入水体。不含可溶性毒物的废渣、化学矿山的尾矿或废石,必须有组织地排入堆渣场、排土场、尾矿(砂)库(或回填已报废的坑道及采空区),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堆渣场、排土场要采取覆盖利用或绿化等措施,不得造成粉尘、砂尘飞扬和泥石流等危害。露天采矿闭坑以后,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造田,保护生态平衡。

第十五条

严防化工污染的转移和扩散。

1、处理后的“三废”不论是排出厂外,还是转让其它单位使用,都要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2、化工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不得向乡镇、街道企业提供有严重污染又无治理技术的化工产品生产技术资料。

3、禁止化工企业将自己未解决的有严重污染的产品、原料、中间体转移到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加工或包装。

4、有毒有害“三废”的出厂转移,必须经化工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化工企业或生产装置的技术改造必须包括防治污染的内容,环保部门应参加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严格把关。选用的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实施。

1、要采用资源利用程度高、“三废”排放量少的最佳原料路线和先进工艺方法。

2、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噪音低、振动小、效率高的新设备和装置。

3、采用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和催化剂。

4、改进产品结构,发展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小的新产品。

5、采用先进易行、经济合理的“三废”净化设施。

所有技术改造工程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企业的环境面貌要有明显改善。

第十七条

对通过工艺、设备改造不能解决的“三废”,应进行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变“废”为宝,实现“三废”资源化。

1、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压差、可燃可用尾气,不参加化学反应或反应过剩的化学介质,凡是有利用价值、又有办法利用的都要回收利用,作为工业和民用的燃料或其它用途。

2、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废弃物,凡是在技术上有办法利用、在经济上又合理的,都要用来生产新的产品。

3、对浓度比较高的废酸液、废碱液、残液或有机溶剂,要尽一切努力做到本厂分档、循环套用于生产,不得随意排放;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后出售,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4、对生产下水要实行清污分流,循环利用,一水多用,要把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到70%以上。

5、对各种废渣,凡是有办法利用的必须充分利用,尚无办法利用的,要抓紧开辟利用途径。

第十八条

生产和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有毒化学品的化工厂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加防护、管理和控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在生产、包装、贮运过程中不汇漏,不发生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十九条

防治老企业“三废”污染所需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解决。资金来源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64号文)和国家计委、科委、经委、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84)城环字33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在年度计划中具体落实。

1、每年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提留7%用于污染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任务重的企业应高于这个比例。生产发展基金也可用于治理污染。

2、从交纳的排污费中按国家规定返回企业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治理污染。

3、为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在投产后五年内所实现的利润不上缴,留给企业继续用于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不得挪做它用。

4、防治污染和综合利用“三废”资源的项目,可向银行申请优惠贷款。

第二十条

位于北京、天津、上海、杭州、苏州、桂林、西安等城市的化工企业,凡是污染严重、破坏自然景观、影响居民健康的要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环境质量要求的,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促使企业改产或搬迁。现有污染严重的产品不得扩建。上述城市不得新建有较大污染的化工企业。

第三章

防止产生新的污染

第二十一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制订长期发展规划时,必须考虑生产发展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注意布局和规模的合理性。凡大量排放“三废”烟尘、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设备振动噪声大的化工企业和生产装置,不得建在靠近城市的上风向、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城镇居民稠密区、文化教育区、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的内容,执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制度,经过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和主管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如果原定项目的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或建设厂址发生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重新编制或做出相应的修改,并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不论生产规模大小,不论资金来源渠道,一律执行“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新建企业投产,要符合清洁文明工厂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由持有环评资格甲级证书并熟悉化工生产工艺技术和治理污染技术的单位按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环评大纲编写,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项目的厂址,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其审批意见选定。凡是没有提出或没有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上报计划任务书,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造的化工厂矿、车间(包括引起成套项目),在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单独列出符合质量要求的环境保护篇(章),其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前的环境状况;

2、新项目产生的污染源(“三废”种类、数量、组分、有毒有害物质等)情况;

3、设计中采取的环保措施(综合利用措施、净化处理措施、环境监测措施、厂区环境绿化)及其所需要的投资概算;

4、处理后的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

5、对企业(车间)建成后环境质量状况进行预测;

6、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签署的意见;

7、“三废”处理措施的经济分析、概算标准及概算。

凡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不按上述要求同时编制环保设计的或“三废”治理技术不过关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设计。

第二十七条

化工设计单位必须对其设计的防治污染措施的先进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负责。在设计中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从工艺技术上消除或减少“三废”排放量;对工艺上不能解决的“三废”要采用清污分流和先进治理技术,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三废”没有治理方法或虽有方法但工艺基础数据不全的项目不得进行设计;对没有“三废”治理内容的工程设计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八条

从国外引进或与外商合作的项目,从与外商谈判、签订合同,直至进行建设,组织生产,都必须有防治污染的内容,建成后的环境保护设施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在安排和审查年度新建、扩建、改建、挖潜项目时,对与主体工程有关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不留缺口。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挤掉“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周围环境。如产生粉(烟)尘、噪声、振动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工程建成后,必须进行修整,恢复周围环境的本来面貌。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由环境保护部门先检查防治污染的措施和效果,并按《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凡是防治污染措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建成后经过化工试车考核其治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投产,强行或变相投产的,要追究决定者的责任。

第四章

加强生产环境管理

与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化工企业在日常生产指挥中,必须实行生产、环保一起抓。各级领导要在布置、检查、调度、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布置、检查、调度、总结评比环保工作。发生污染事故时,生产部门应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必须制订有利于加强环境管理的环保指标,对污染物的控制,要纳入生产计划管理的轨道。环保指标内容包括:

1、限期治理污染项目的工程进度指标;

2、按产品制订的污染物流失量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防治污染设施运转效率指标。

上述指标,由各级化工主管部门下达到所属企业,企业再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和考核。凡完不成当年度环境保护指标的企业,不算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不得评选先进企业。

第三十四条

各化工企业必须推行污染物流失总量管理办法,通过测算和实测,查明各种产品各生产工序的污染物流失点和去向,制订污染物流失定额、技术操作规程和生产岗位责任制,并教育工人严格执行。对超标流失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车间、工段、班组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各化工企业必须推行内部排污收费制度。企业要给分厂、车间以至工段、班组规定每月的排污数量和污染物浓度指标,制订内部收费办法,摊入分厂或车间成本。

第三十六条

评选优质产品和行业质量管理奖,必须把生产环境质量状况列为评比条件之一。凡经检查发现污染严重的,不得评为优质产品和各级质量管理奖。

第三十七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在安排企业年度生产指标计划时,必须实行择优安排的原则,对“三废”处理取得明显效果、污染物流失量小、基本不污染环境的企业应多安排生产指标,优先供应原料;对“三废”不处理、污染物流失量大、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少安排生产指标,以减少污染。

第三十八条

各化工企业必须开好、管好现有防治污染设施,坚持与生产装置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同时大修,当防治污染设施运行发生故障时,生产装置要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停止生产),以防发生污染事故。

第三十九条

各化工企业的防治污染设施是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并报行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各化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原始记录和统计制度,配备统计人员,装备“三废”排放的计量仪器和仪表,并按照国家和化学工业部有关环境统计制度的要求,定期填报环境统计数字和环境质量发展变化情况。凡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必须按照《化工企业重大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规定的报告日期、程序和内容向化学工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报告。不按规定报告的,按隐瞒事故从严治理。

第四十一条

创建清洁文明工厂是企业晋升国家级企业和化学工业部六好企业的前提条件之一。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化工企业要发动群众,制订规划和措施,积极开展创建清洁文明工厂的活动。清洁文明工厂的六条标准是:

1、达到无泄漏工厂要求。

2、凡是目前国内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能成功地回收利用的各种“三废”资源和余热,其利用率要达到70%以上。

3、排放的“三废”,已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4、厂房内外、厂区和生活区大气中的有害物质和粉尘含量符合《工业企业卫生标准》。

5、噪音大的生产设备和工艺,采取消声或隔音装置,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6、厂容厂貌整齐、清洁、卫生,消除了脏、乱、差,并坚持经常。厂区内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70%以上。马路无堆物,地面无垃圾,卫生无死角,生产场所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办公地点及生活福利场所做到窗明、几净、地面光,摆设整齐,用具清洁,环境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必须按标准严格验收清洁文明工厂,并报化学工业部核发清洁文明工厂证书。

第四十二条

各化工企业的经理、厂长、矿长,每年要定期向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接受群众监督。广大职工和家属是企业的主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从事劳动和生活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制止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处理。任何人不得借故对监督、制止和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环保人员,各级领导要大力支持和爱护。

第五章

环保科研、教育和监测

第四十三条

各化工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把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作为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组织和加强力量,切实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科研工作计划。在编制科研发展规划与科研计划时,应包括环保科研项目。

第四十四条

化学工业部所属化工研究、设计院(所),要建立环保科研、设计机构。治理“三废”任务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亦应建立不同规模的环保科研、设计机构。其任务是:

1、组织负责制定环保科研规划;

2、研究和推广污染防治技术;

3、研究制订“三废”排放指标和检测方法;

4、制订治理“三废”的设计规范和通用设计;

5、负责化工环保科技与设计情报的收集、整理、研究和提供信息资料。

第四十五条

各级化工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在安排科研任务和鉴定科研成果时,必须同时安排“三废”治理任务和组织召开“三废”治理技术鉴定,“三废”治理技术成果应具备工业化设计要求。凡是治理“三废”技术不过关的科研成果,一律不予鉴定和推广应用。

第四十六条

各化工专业研究院(所)和企业研制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必须是环保部门认可已有办法消除“三废”污染的科研成果,否则,不得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技术鉴定和上报科研成果,更不得私自宣传和推广。

第四十七条

化工主管部门要重视环保科研的投入,根据化工专业研究院(所)的环保科研任务,每年安排必要的环保科研经费。企业开展环保科研、监测所需费用,摊入企业生产成本。

对于缺乏治理技术,企业又无力解决的污染防治技术难题,可委托科研单位研究,并签订合同,重大成果实行有偿转让。

第四十八条

加强国内外环保科技交流和情报工作。北京化工研究院环保所和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设计院是负责组织全国化工环保科技和设计技术交流的中心,在业务上受部化工情报和环保主管部门的指导。各化工专业研究院(所)、设计院和企业要将环保科研成果、设计成果及时报送中心站;中心站要搞好资料整理、研究、编辑、出版、交流以及收集翻译国外资料等工作。

化学工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外事部门在组织生产、建设、科研、管理等方面出国考察时,要注意安排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并派环保人员参加。考察报告中应有环境保护章节。

第四十九条

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切实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污染物的管理和监督。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地化工部门和企业的监测工作,研究解决监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各级监测站都要执行《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装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和数据处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化工污染状况,预测发展趋势,为制订防治污染对策、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十条

各重点城市和化工生产集中的地区应建立区域性的化工环境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以及企业对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执行情况,参加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和重大污染事故调查,及时向监测中心和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大中型企业要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测站(组),小型企业应有专(兼)职监测人员,负责监测生产过程和排污口的“三废”排放数量和浓度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经过对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报告污染动向,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化学工业部所属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要有计划地设立环保专业,为发展化学工业培养和提供环保专业人才。化工院校的有关专业课程要增加环保知识内容,使学生掌握防治化工污染的技能。

化工院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积极组织师生开展环保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科研单位和企业解决当前化工生产中最突出的“三废”治理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问题。

第五十二条

化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全员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举办环保干部轮训班、环保技术报告会、环保专业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普及环保科技知识,提高全体职工对保护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要定期对企业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和生产工人的环保业务技术知识进行考试,并将其考试成绩作为评定晋级的依据之一。新工人进厂必须进行环保法规三级(厂、车间、工段)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章

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

第五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64号)中有关建立和健全环保机构的精神,化学工业部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和指导全国化工系统环保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化工专业公司和大中型化工厂矿企业都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专门的环保机构。小型企业和大型生产车间应设有专职环保人员。环保管理人员和监测人员应选拔具有较高专业水平、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同志担任,做到有职有权,并保持人员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十四条

各级环保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对本部分、本系统、本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负责组织制订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环保技术经济政策,并监督贯彻执行。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环境保护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安排限期治理项目。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4、配合科技部门制定环保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部门的环保科研工作,参加技术鉴定。组织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5、负责组织与领导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掌握污染动态,提出改善措施。

6、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以及国外引进项目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参与厂址选择,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的审批,以及环保设施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和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7、组织环保科技、设计情报交流,抓好典型,树立样板,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8、组织宣传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和环保科技业务知识,配合教育部门培训和训练环保专业人员。

9、参加检查验收清洁文明工厂、评选环保先进单位和个人,并提出检查验收和评比意见。

第五十五条

环保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守职尽责,维护本规定的实施。对有可能使环境质量恶化、危及人们健康或带有潜在性危险的行为,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的领导,建议立即采取限产、停产、不准施工、不准验收投产、不予技术鉴定等有效措施;领导必须认真研究,积极支持和采纳,领导采纳与否,不能采取口头表态方式,必须签署书面意见;对不听取正确意见的领导,环保机构的负责人有权越级反映情况。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六条

凡是在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环境保护计划指标完成与否,环境状况好坏,应作为评定生产奖励的重要考核因素,在污染较重的化工企业采用百分制评定生产综合奖,环保打分应占相当比重,以示奖优罚劣。

第五十七条

凡是综合利用“三废”资源为主生产的产品,要优先供应原料;当产品产量大于需要时,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五十八条

国家和地方安排企业治理污染的工程,征得当地财政部门的同意,可以实行投资使用包干制。投资额经主管部门严格审定后,签订包规模、工期、质量、效果、投资的合同,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结余资金主要用于环境监测和科研,并对完成环境工程有较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九条

根据原国家经委、财政部经综(87)272号文件《关于对国营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独立计算盈亏有盈利的综合利用项目,可以实行一次性奖励,提奖比例不超过该项目留用利润的10%,如属受中央有关部委表扬的优秀综合利用项目,提奖比例可提高到15%,不征收奖金税。

第六十条

评选先进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1、已有污染治理设施,管理不善,长期运转不正常或废弃不用的;

2、对周围环境污染严重,不关心人民疾苦,不采取改善措施,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

3、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和“三同时”规定,未经省级化工厅局以上主管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将建设项目投产污染环境的;

4、不经省级化工厅局以上主管环保部门批准,任意将污染产品扩散到乡镇、街道企业,转移有毒有害“三废”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接受环保部门建议或不按期完成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项目,致使环境污染、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

6、当年发生较大污染事故,引起人畜中毒,农、林、牧、副、渔业受害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六十一条

凡是由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而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百人以上中毒或十人以上中毒住医院、一人死亡,以及百亩农田被毁或五头大牲畜中毒死亡、二十头大牲畜中毒的企业,除追究企业厂(矿)长和肇事人的责任外,扣发企业全体职工的当月奖金。车间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要追究车间主任和肇事人的责任,并扣发车间职工的当月奖金。对污染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者,后果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厂察看直至开除厂籍的行政处分;后果十分严重、情节非常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职工的处分,由企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厂(矿)长决定;对企业领导的处分,由上一级机关环保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主管机关领导做出决定。对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个人,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八章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5月8日发布的《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7

篇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精品企业管理参考资料】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精品企业管理参考资料】 本文关键词:参考资料,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管理,精品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精品企业管理参考资料】 本文简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环境管理包括生产工艺、设备、材料、工位器具、操作空间、操作体位、操作程序、劳动组织、气象条件等。第二条加强现场管理,就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减少各种不安全隐患。第三条环境的管理是安全文明生产得要求。通过对生产作业环境的治理,对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加强,必然极大的优化企业安全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精品企业管理参考资料】 本文内容: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节

第一条

环境管理包括生产工艺、设备、材料、工位器具、操作空间、操作体位、操作程序、劳动组织、气象条件等。

第二条

加强现场管理,就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减少各种不安全隐患。

第三条

环境的管理是安全文明生产得要求。通过对生产作业环境的治理,对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加强,必然极大的优化企业安全产品的大环境。

第四条

在生产实践中,作业人员可能接触到的生产性毒物类型很多,这主要取决与生产条件,所以保护好环境有利于提高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

第五条

作业环境、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企业要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六条

主管领导负总责,逐级进行监督指导,保证生产秩序和生产环境。

第七条

办公室、保卫部门直接参与公司的环境管理,指导厂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

厂区环境

(一)厂区内有定制图,定制图上应注明各建筑物、物料堆放点、道路及管线的位置。

(二)垃圾定点存放,且有防吹散、防污染措施。

(三)厂区大门开启灵活,方便迅速,无卡死现象。

(四)常去门口、危险路段,需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

(五)常去门口危险路段车速一般限速5KM/H。

(六)厂区道路应有明显的人车分隔线。

(七)路面排水良好,路面平整,盖板齐全,坡度适当。

(八)照明灯布局合理,无照明盲区。

(九)室外消火栓应合理配置,且有明显的漆色标志,其1M范围内无障碍物。

第九条

车间环境

(一)车间实行定址摆放。

(二)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

(三)危险化学品要有专门的场所存放保管。

(四)安全通道上,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存放物品。

(五)产品摆放要整齐,平稳可靠。

(六)工具模具夹具存放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七)车间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拌脚物。

(八)车间照明采光要符合标准。

(九)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

(十)设备布局合理,有安全隔离措施。

第十条

仓库环境

(一)车行道,人行道宽度符合标准。

(二)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拌脚物。

(三)采光照明符合标准。

(四)消防设施齐全,且灵敏可靠。

(五)物品存放、摆放合理,且分门别类。

(六)危险品要有标识。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主管领导负总责,逐级进行监督指导,保证生产秩序和生产环境。

第十二条

办公室、保卫部门直接参与公司的环境管理,指导厂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环境管理直接涉及到职工的身心健康,公司上下职能部门车间都要积极参与,全面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第五节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生产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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