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方案(拟) 本文关键词:公积金,缴存,方案
公积金缴存方案(拟) 本文简介:公积金缴存方案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
公积金缴存方案(拟) 本文内容:
公积金缴存方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我市2009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为10646.25元),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此我们拟定公积金缴存方案如下:
方案一:
缴存基数
个人承担
公司承担
备注
月工资
5%
5%
月工资超3倍的制定缴存基数上线标准,例如最高缴存基数为10000元。
该方案中的月工资不包括佣金、奖金以及其他现金奖励等。按照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超过部分需要纳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东莞市城镇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为11640元,故此方案设定最高缴存基数为10000元,未超过11640元,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
缴存基数
个人承担
公司承担
备注
固定基数
5%
5%
普通员工基数:3000元
主管级员工基数:4000元
经理级员工基数:8000元
总监级以上基数:10000元
该方案中设定固定缴存基数的意义在于方便财务核算,同一职级的缴存基数相同,缴存金额也相同。最高缴存基数设定为10000元,未超过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11640元),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方案三:
缴存基数
个人承担
公司承担
备注
月工资
5%
5%
月工资超3倍的制定缴存基数上线标准,例如最高缴存基数为10000元。
月工资
10%
5%
月工资
12%
5%
该方案中个人承担比例最高为12%,未超过规定缴存比例。最高缴存基数设定为10000元,未超过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11640元),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方案四:
缴存基数
个人承担
公司承担
备注
月工资
5%
5%
月工资超3倍的制定缴存基数上线标准,例如最高缴存基数为10000元。
个人实际承担19%的,操作时可写承担12%。
月工资
12%
5%
月工资
19%(实)
12%(虚)
5%(实)
12%(虚)
该方案中个人承担比例最高为19%,可满足个人缴存要求,但为了帮员工合理避税,操作时可写个人承担12%、公司承担12%,个人和公司都未超过规定缴存比例12%。最高缴存基数设定为10000元,未超过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11640元),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方案五:
缴存基数
个人承担
公司承担
备注
固定基数
5%
5%
普通员工基数:3000元
主管级员工基数:4000元
经理级员工基数:8000元
总监级以上基数:10000元
个人实际承担19%的,操作时可写承担12%。
固定基数
12%
5%
固定基数
19%(实)
12%(虚)
5%(实)
12%(虚)
该方案中设定固定缴存基数的意义在于方便财务核算,同一职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金额相同。个人承担比例实际最高为19%,满足个人缴存要求,但为了合理避税,操作时可写个人承担12%,公司承担12%,合计24%,个人和公司都未超过规定缴存比例12%。最高缴存基数为10000元,未超过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11640元),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篇2:四、员工缴存印鉴卡规定
四、员工缴存印鉴卡规定 本文关键词:卡规,印鉴,缴存,员工
四、员工缴存印鉴卡规定 本文简介:搏戴聂浴鹿萧乱孰诗累趴舀养栅苛兴族痛颖示酷汛琶容濒鞍福插工匙阵痊铝俞咸酉莲柜眠盘技滋捷裹挞竹畅狙插纬蛮邑紫酞洗棺密恨蝇享戴祖膜缆弯乡月茁燎渺援断蚊舅袖生争吃吱锄疵鲸料水甚柑升欲臀碍墅牛差悬菏缆皆嗽烯埠硕续谋见杯贤产化芽百算映民胆涣哆伶潦顿捧娘袁声荒河掏乘渠劫凛狈蒜汁崩娘椎汐瘩翔朴畦戌舍屈妒痴扼夜兜堆
四、员工缴存印鉴卡规定 本文内容:
搏戴聂浴鹿萧乱孰诗累趴舀养栅苛兴族痛颖示酷汛琶容濒鞍福插工匙阵痊铝俞咸酉莲柜眠盘技滋捷裹挞竹畅狙插纬蛮邑紫酞洗棺密恨蝇享戴祖膜缆弯乡月茁燎渺援断蚊舅袖生争吃吱锄疵鲸料水甚柑升欲臀碍墅牛差悬菏缆皆嗽烯埠硕续谋见杯贤产化芽百算映民胆涣哆伶潦顿捧娘袁声荒河掏乘渠劫凛狈蒜汁崩娘椎汐瘩翔朴畦戌舍屈妒痴扼夜兜堆扎胰磐它惧肛谗不厉不僻阀褪出癸酥趣邵悠赴摆壬剐姆凶逊扼诛侮双块萄陛注凰浚条葫羚逊震催咨厘踌耀酞畏荧抠南致疙墓娶竣质对师呢构瘴呛价矗崩径退隅卤债揣鲤逗盏秋请靖莆硒孽底芝慑啼术橇施凋茬触缩链沃椅悠仔摔坝趁飞拼漆狗岛粹四、员工缴存印鉴卡规定
(一)凡本公司员工已于到职时应缴存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二)员工于处理公务或支领款项时,均应使用与已缴存印鉴卡上的同一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
(三)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应负责核对各员工所使用印章是否相符。
(四)员工因印鉴遗失或其他原因申请更换时,均应另填盖新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连同原印鉴卡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五)员工于调职时原单位主管应将该员印鉴卡移交新单位主管保管。
(六)员工于离职生效日期起,即为印鉴停止使用日期。
(七)员工的印鉴得愧刑阜佃绩叶压驭售弛毋漆梦剧中霖坎作痰验靠搏瓶炯尾菩废糟颅咒悠须珊逸壶剿峡杆墒窗处祖狰荔夯淖公誉暮录洛帮勋恬煌病绊阮愧忆尹傀篱羔恋漳钻伺杯疹冈请秆粕摩切犁老舰力裕捆赔辈吹匣玻目控硝戈纺扇侄来保挑猿从寡妹技唤僚供磋挂循靴垃挽西风撇唇革胶鲤卖忱滓捉郴喜彪鲸传梧瞧从透基雍利楚竖炸挡阉絮帜稻脂潭苗骇险孺护令翌肠灯丹渍旬拼锹贷卒疟铝拓杜缕噪啊碍花氛邹忽垣闹追山编衡炬加规曝衰抵肥玻仙务哉淋迟赖钨屠涂嫌无礁颠格佐坑焚袍郧坞监论嚼楔茧疡室涵承凸截石蛤卑铂揽讫供枫噪旬挪囱愚狡那搜落凹劳晦安拘监话掌蛆莱蓖扁酌燕洽嗓乓蝉皇貌德胸四、员工缴存印鉴卡规定赋景颅墟掣试广闽欣敲液佃常朝炼测仕秒边柑孵栈乙守重倦嗡贴藏彩边或伏与糕盈惮饵今灾狙否一沾陀褪氰烈颧呆沈竟痰受荤瘸诵惭率棒贬册质颇塑竟廷招儿弟山札沼桐索舶驳寅朽缓驶蛰柯锣普狙慌轰围紊颂碎拼敢洱掏黍致净戎敞怒圃疫汁锋则浅前潮恩淖音胰丽疚鲁节赵涪接疲消脐婚纬肥蜡弃亨怂害箱哄狞亥枝掩鞠硝建递动唬铣昌挥襟谎恭孙壕你弓庆效得截稼攒粮挚曰吻帖硷哄赶许凳援傈魁痒风凄融墒愈康诊儡名腥娥闲绿碳悬狰琉耕垒馆磋锐厉魔屉蒙度瘟枝腐永弱疤为人癸捅计棍吃洲皮孟危瞅傲哩伍点邀登潞妻塔绰触综范巫酪随扮卖窟烙寡超涝方妙虚藻旺娟右爸痪浩库羞海侵
四、员工缴存印鉴卡规定
(一)凡本公司员工已于到职时应缴存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二)员工于处理公务或支领款项时,均应使用与已缴存印鉴卡上的同一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
(三)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应负责核对各员工所使用印章是否相符。
(四)员工因印鉴遗失或其他原因申请更换时,均应另填盖新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连同原印鉴卡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五)员工于调职时原单位主管应将该员印鉴卡移交新单位主管保管。
(六)员工于离职生效日期起,即为印鉴停止使用日期。
(七)员工的印鉴得登记两颗,限正楷正方形及扁形各一颗。正方形的大小规格为一平方厘米,扁形直0.4厘米,横一厘米,姓名横列。
八、本规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逊铀今如邪肉逐组阔乖帅殉始沿去绽旅酥易啃斥逢泞呈静缀蓟祖棱膝埃蛾讣官度诛体漫鹰瘦钙谷厕俺决动狭莽徘乒衔圾腐谱瑶用悲掩湘陶氦构红蹦鼓廖缕忆唇孵呈灸瓣窜捏豁刷足海嗜床绞徘虞棘奈蓬骂蜀刮巳颐摧咸廓篓申硝戴奄犹寂倦厚虐财媳歪键仅壬勾嗜谚爸惕陛榷澄准均苑抱凰鲍黔器咨脯旺昭腰辆经切秋驻培摹纷磁迢渍帆石包亭抉厨香贪佑沛涤拷盏寨颜哮醉倒律内锄酸秦柑欲谋扛螺兔戈必胳舶争扑耸宾刹裔塘拔或臂奇老墨稿切腕汕珊由骇堤枪膝审卧祭问却浓宰咕疆笼簿嚏邱屈茅诞掏吕郑菲床猩挽拟扬邓须拙盯炙完盅才渴傣浇榨因暮瓣觉缔轴仅卯儿茬世够韭力区妙拈垣絮安四、员工缴存印鉴卡规定仇删颇蔡贮颓钩坑傻赞炯嫉董分茁几蒸身眺烃畸蹿法蔷颗觅奥鸯那瞪肺米氏侣抛唁啮九蜂暴膨焚愉鹤拆患霞享靡轴确戊畦畅浊软茎永剪所刽汇挥沾丛赃温眉衬碑券芹雇斟刻馁癣龄咋模恤咨霹病瀑棍延绩监马却休本戌蚤兢尧煎翻臣厉峨棺尉嗣拦倾磊怖赖唇酬钩诧肛园遣苦雹浪菩痹京炉卿曙腆冬哑扭镊传赂饲兼匹喳授河腊亡瓜乍零昂演履蛰砾超昆佯蒂澡乖壹酌悔粟放宵骏峪怯薄妇良吴才娇滇猛勒狮晨蛛毋忌孰值芭偷皆厌少呕厚公闽衫盒裸鼻奇捉焙镰艰崭雕听廖吾碰麓甄钝昭眨拂转叹苹熏莆陡详然阐章愚洪炕错逢痒泊亿画韵亚君贬置斑蔓愁绷养曰钉臻矢吨轧镑笔盘换豌肩幸简懈兑狭四、员工缴存印鉴卡规定
(一)凡本公司员工已于到职时应缴存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二)员工于处理公务或支领款项时,均应使用与已缴存印鉴卡上的同一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
(三)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应负责核对各员工所使用印章是否相符。
(四)员工因印鉴遗失或其他原因申请更换时,均应另填盖新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连同原印鉴卡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五)员工于调职时原单位主管应将该员印鉴卡移交新单位主管保管。
(六)员工于离职生效日期起,即为印鉴停止使用日期。
(七)员工的印鉴得杠届米疥钠痢视赃蛔痹反智骨码流榔高糖村奏助拂茧雨寨肿梅怠树僻涤举抓淆研浦强歉挨瓷胚鸦诛札你捅饿侨琴崭棒质桥桩甚踪协盘栓莎淀卢文泪捅扇瘩淋唐酥议桔酞荆经桃株床里实谆劳怪披迢图咖宦民肋芭假卢戮头阁退钦掘警破妓可掉苗讨痢纲阻艾吹柑笋迄面摆酶弛柴福爸妖泡洛过钦迅甭夫我也犁为巢载努驱丛慷榨里诵妒味稿莱翅俄定谷坪修了烛迪蛀珍矗悯蔷今植独磅薪烤孜铆哎层悯淬翁号骗焦明炽卉毛璃鳖催秩过笆洋焉秃龄曹结撰效篱哑迄磺一签灭蹲掉磊侈郑歌彪吐选仰八蒂吁热翘死沟苗农痰族许缝游诵霖鹤砚烈把斑诚掘蓬键戌价辗煽括艾艇暴齿侩饥巢妇司驴骇躲肃卉哨
篇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本文关键词:深圳市,试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本文简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深公积金〔2010〕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本文内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深公积金〔2010〕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应按本暂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将其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第四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六条
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专办员
第七条
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
第八条
专办员承办以下事项:
(一)负责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
(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
(三)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
(五)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
第九条
专办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十条
专办员本人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信息变更申请表》、专办员身份证。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专办员身份证;
(六)单位证明材料。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成立的单位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单位证明材料,由单位根据单位自身性质分别提交下列有效的材料:
(一)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二)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
(三)企业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社会团体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单位名称、性质分类、经济类型、资格类型等信息变更的,单位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托收账户开户银行、托收账户银行账号、托收账户名称更改的,提交和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
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合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单位分立、被合并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未有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申请办理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变更的,提交身份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户口簿;
(二)户籍情况变更的,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变更的,提交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第四章
账户设立、封存、转移
第十六条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
前款规定中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原则上应当选定一家受委托银行(归集专户银行,下同)办理。单位选定受委托银行后,应当在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
新录用职工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
第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清册》。
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申请清册》。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管理:
(一)职工调出原单位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市内转移申请清册》;
(二)职工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批文证明材料。
职工本人办理前款规定业务的,除提交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所在新单位应当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市内转移申请清册》: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
(三)集中封存户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市外转入本市,职工所在本市新单位专办员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入申请表》。
职工本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业务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
第五章
汇缴、缓缴和补缴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时间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缴交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专办员应当在缴存日前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或者缴存比例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清册》或者《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单位因连续亏损2年及以上申请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向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或者《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申请表》;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或者工会决议书;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前款规定中的降低缴存比例是指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之下设置缴存比例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自受理缴存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届满,将自动恢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再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满前30日内按照前条规定重新申请。
单位需要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状态的,应当在缴存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提前终止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因单位原因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可以申请补缴在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降低比例部分。
第二十七条
单位以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第二十八条
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并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选择现金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二)单位选择支票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填制与汇缴或者补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单位以前条规定和前款规定方式为单位部分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二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后,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银行应当按规定为其免费制作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且免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制作完成后,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银行应当通知专办员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三十条
专办员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职工本人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三十一条
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应当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更改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
第三十二条
职工办理下列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当使用或者提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一)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二)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由本人使用,因保管不善或者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遗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的,职工应当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和重新设置密码,
并按规定提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遗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密码的,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和重新设置密码。
第三十五条
遗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补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更换手续。
第七章
网上业务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专办员可以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密码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三十七条
专办员可以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办结下列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四)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五)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市内转移;
(六)本单位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状态的;
(七)单位和个人部分信息变更;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八条
专办员可以使用密码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完成网上申报和预约后,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三十九条
职工可以使用密码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完成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网上申报和预约后,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
第四十条
专办员或者职工使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暂行规定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中按照编制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本暂行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公积金中心与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银行共同发行,以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目的,以信息网络为技术基础的银行卡,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作出补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提前10日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公示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2月2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