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江西省,实施细则,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附件: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本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道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附件: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本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
本省设立省、市、县三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成立同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管委会由财政、公安、保监、卫生、农业等部门组成,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同级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协调及确定救助基金重大政策事项;
(三)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其他职责。
第五条
救助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汇报救助基金筹集、垫付、追偿等工作情况及请示救助基金管理重大政策事项;
(二)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研究同级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确定救助基金管理事项;
(三)指导和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和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五)其他职责。
第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同级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不承担第(二)、(三)项职责。
第七条
救助基金管委会各组成部门在救助基金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财政部门履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承担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及协助追偿垫付资金。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保险机构是否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并负责审核或邀请专家审核抢救费用。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和培训费用、追偿费用和各项委托代理费用(专家、审计等),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本省救助基金第(一)项来源按交强险保险费2%的比例提取。提取比例如需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通过其省级分公司统一汇缴。省级分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救助基金第(一)项来源的资金后,统筹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本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发生的垫付及救助基金收支不足市县的调剂,余款(含预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垫付款)按年度定期划拨至各市、县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救助基金的第(二)项至第(七)项来源,由各市、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筹集。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救助基金的财政补助支出,列入政府收支预算“社会保障和就业”分类中“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项下“交强险营业税补助基金支出”科目。
第十五条
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入“交强险罚没收入”科目。同级财政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预算安排定期全额缴入同级救助基金专户,列政府收支预算“社会保障和就业”分类中“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项下“交强险罚款收入补助基金支出”科目。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对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抢救费、丧葬费用垫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受害人又需要救助的,本省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及时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抢救费用具体应当按照受害人抢救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超出72小时抢救费用的具体垫付政策由各地救助基金管委会确定。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由处理该交通事故的高速交警大队队部所在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垫付相关费用,不受受害人抢救医院所在地影响。
第十九条
发生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确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具体申请人(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送达书面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告知单,告知可申请同级救助基金垫付。
对需要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委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事故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受害人方承诺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等;机动车方承诺在事故责任认定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及保险理赔款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已垫付费用等。
第二十条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或受害人及其亲属作为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2.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抢救记录),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72小时内费用分割清单及发票原件,并应加盖医疗机构单位印章;
3.其他补充材料。
医疗机构应当作为本地区抢救费用的主要申请人及时申请垫付。
第二十一条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殡葬机构或受害人近亲属作为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3.无主及身份无法确定的书面证明(出现该种情况时提供);
4.申请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5、其他补充材料。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作为抢救费用申请人时,暂时不能出具阶段性发票原件的,可延至收到垫付款时再提供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发票原件不能由受害人或其亲属代为转交。
第二十三条
受害人及其亲属作为抢救费用申请人时,必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原件,不得以复印件代替。受害人及其亲属在结算时可向医疗机构提出开具抢救费用的阶段性发票,医疗机构有义务协助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垫付费用的具体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随同承诺书和垫支付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一并送(发)至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垫(支)付通知书应注明事故简要情况、肇事车辆投保信息(包括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保单号)等。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救助基金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抢救费用审核办法。在具体审核办法未出台前,仍沿用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办法,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抢救费垫付申请后,按照本地区抢救费用具体审核办法完成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受害人及其亲属已支付抢救费用且未欠医疗机构费用的情况下,可将费用划拨至受害人及其亲属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异议的,在垫付后15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质疑。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卫生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不少于3人)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垫付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并将相关费用划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无法确认身份的未知名死者(以下简称“未知名死者”)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人身损害赔偿金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应当在救助基金账户内分账核算,不得作为救助基金使用,待死者身份确定或权益人出现后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省丧葬费的垫付标准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执行。对未知名死者的葬丧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垫付,最高不得超过本省丧葬费的垫付标准。
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第三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垫付申请材料后,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告之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五章
垫付费用的追偿和核销
第三十二条
经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后,救助基金管委会就所垫付金额取得向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追偿的权利及事故车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请求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行使追偿权和请求权。
第三十三条
经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被侦破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7日内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参与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记录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所垫付费用的方式和期限,并督促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时偿还。
第三十五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六条
交通事故车辆承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机动车方承诺书及时通知承保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应在赔偿责任内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已垫付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保险公司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委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展追偿。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研究已垫付交通事故救助费用的追偿问题。救助基金管委会可委托相关单位及机构追偿所垫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各地救助基金管委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赔偿责任人、保险公司向救助基金偿还垫付费用或支付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救助基金专户,注明偿还或赔付交通事故受害人等基本信息,保留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已支付证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相应费用,应书面告知承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赔偿责任人。
第四十条
赔偿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相关业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足额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应通知相关部门取消对其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确无能力支付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人应出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可的相关收入及家庭困难证明材料作为核销依据;对部分提起民事诉讼追偿垫付费用的,经人民法院执行,赔偿责任人确无履行能力,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意见作为核销依据;肇事逃逸案超过两年未侦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作为核销依据;经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核销条件,可作为核销依据。
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本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抢救、丧葬费用,凭核销依据报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救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救助基金管委会制定的救助基金具体实施办法,在制定后30日内报省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
各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建立账务台账,并定期向救助基金管委会报送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和追偿等财务信息报告。
第四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四十六条
江西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上旬将上一年度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保险费收入情况向省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出具书面报告。
第四十七条
各市、县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同级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经审计确认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报送救助基金管委会,2月底以前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省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和追偿等情况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
第四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公布地址、联系和举报投诉电话等,并依法接受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对下级救助基金管理进行督导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汇缴救助基金的,由江西保监局进行催缴,超过1个月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视情形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提供虚假或超出垫付范围的费用材料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并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核及垫付救助基金,提供虚假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对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或丧葬费条件的,应当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提出申请。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受害人是否扩大至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由各市、县救助基金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以及办理丧葬所必须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3年4月15日起执行。原《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
江西省
市/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垫付申请表
道救垫(申)字
第
号
申请人:
申请人与受害人关系:
申请人联系地址: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救助类型
□垫付抢救费
□垫付丧葬费
受害人姓名:
受害人性别:
受害人家庭住址:
受害人联系电话:
受害人身份证号码:
填表日期:*年*月*日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制
填表说明
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二、视不同垫付内容,申请人可以是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申请的须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三、申请救助条件:在本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以依照《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规定,申请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救助基金救助的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各市、县救助基金管委会有其他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五、抢救费用指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救助基金一般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七、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以及办理丧葬所必须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八、申请人提供虚假费用材料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回骗取的款额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该份申请表格;
(二)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抢救记录),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72小时内费用分割清单及发票原件,并应加盖医疗机构单位印章。
医疗机构应优先作为抢救费用的申请人及时向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其阶段性发票申请时暂不能提供的,可延至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后。
十、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三)无主及身份无法确定的书面证明(出现该种情况时提供);
(四)受害人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本栏由医疗机构填写
受害人伤情及抢救简况(详情可另附)
抢救前诊断结果
抢救后诊断结果
抢救时间*年*月*日
时开始
计
小时*年*月*日
时结束
抢救费用相关情况
抢救费用支付情况
其它垫付(已付)情况的说明
交强险支(垫)付
医院方垫付
¥
元
¥
元
本栏由抢救费申请人填写
申请垫付金额
合计人民币¥
元(详见费用清单)
大写:
收款
帐号
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本栏由丧葬费申请
人填写
丧葬费
相关情况
机动车方支付
受害人预付
交强险支(垫)付
丧葬服务方垫付
¥
元
¥
元
¥
元
¥
元
申请垫付金额
合计人民币¥
元
大写:
收款帐号
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本栏目由申请人填写
特别声明:
我已经阅读本表的填写说明,清楚申请江西省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条件。
我声明: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人,如有提供超出范围或虚假费用资料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我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本次申请人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暂未出具阶段性发票原件,承诺收到垫付款后__日内由本医院送达给管理机构发票原件。
签名(公章):*年*月*日
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交警部门填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交警大队意见:
1)是否符合救助情形;
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暂)无支付能力而受害人确需救助;
3)
确认申请人填写的已付及尚未结算费用情况。
签名:
(公
章)*年*月*日
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抢救费用意见:
签名(公章)*年*月*日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意见:
签名(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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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江西省南昌县智慧城市投资项目政府建议书
江西省南昌县智慧城市投资项目政府建议书 本文关键词:南昌县,江西省,建议书,投资项目,智慧
江西省南昌县智慧城市投资项目政府建议书 本文简介:南昌县智慧城市投资项目政府建议书江西省南昌县智慧城市投资项目政府建议书编号:投资2014011-1号联教科技集团二○一四年十二月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3栋3楼/4楼电话:0755-82979388传真:0755-82978388网址:www.ue.cn江西省南昌县智慧城
江西省南昌县智慧城市投资项目政府建议书 本文内容:
南昌县智慧城市投资项目政府建议书
江西省南昌县智慧城市投资项目
政府建议书
编号:投资2014011-1号
联教科技集团
二○一四年十二月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3栋3楼/4楼
电话:0755-82979388
传真:0755-82978388
网址:www.ue.cn
江西省南昌县智慧城市投资项目
政府建议书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推进智慧城市有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我公司联合富士康科技集团等一批企业组成的智慧城市投资联合体(以下简称“我方”),愿意面向南昌县及下辖各乡镇、管委会,投资建设智慧城市。
本项目总投资约8.83元,其中一期投资约1.81元,二期项目约7.02亿元;本项目建设周期一期约6个月,二期约18个月。详细投资测算数据详见我方提供的《南昌县智慧城市投资项目投资说明书》(编号为:投资2014011-2)
通过投资建设,可推动南昌县的智慧城市从基础设备、终端装备到平台应用,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一、投资范围
所有软硬件投资的资金全部由我方承担。根据《2013年南昌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公开数据,本项目投资范围包括南昌县及下辖的18个乡镇和1个管委会,约101.72万人口、200多所中小学校、2000多个教学班、6400多名教师(含非任课教师)、103549名中小学生(不含民办中小学)
1.一期投资
一期投资总额约1.81亿元(含首年的维护维修及设备折旧费),为期约6个月。投资全部由我方承担,不增加政府和市民开支。具体包括三个部分:
1
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一期工程:约8950.02万元。
含南昌县云计算中心过渡性机房,县高速光纤内网一期工程,主要满足智慧教育所需的基础设施要求,实现城区光纤内网万兆到乡镇、千兆到校、百兆到班,使全县城乡所有学校均具备大数据处理、高并发交互、全员移动互联的能力。
2
智慧教育终端设备及软件资源投资:约3945.97万元。
智慧教育终端设备及软件资源投资包括全部教室的成套电教设备、全部教师的台式电脑和平板电脑、教育软件云平台、全部教育资源,并通过家长预存话费运营商赠送合约机方式免费赠送全部学生的平板电脑,推动南昌县教育信息化全面完成教育部“三通两平台”建设任务,并一步到位迈入全国领先水
平,帮助解决教育行业长期面临的教育不均衡、教学难个性、辅导不及时、家校难合力、管理不精细、培养不全面这六大难题。
硬件设备、软件平台、教育资源均由我方承担投资,不收取政府及学校任何费用,不增加家长开支。
3
系统维护与设备维修更新投资:约5170.75万元。
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所有设备的维修(含人工成本、零部件耗材)、系统维护、软件升级、资源更新、5年使用寿命到期后的设备更新等费用,全县平均每年成本约5170.75万元,生均约499.4元。
我方承担全部系统维护与设备维修更新服务费,每年约5170.75万元。由政府统筹学校信息技术费支付给我方作为购买系统维护与设备维修更新服务费,支付标准按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文制订的标准是:小学生120元/生、中学生140元/人(初中生为140元/人;高中生参照初中生标准,由当地政府专项经费支付),则全县每年收取的服务费约1303.63万元,我方每年再投入约3867.11万元,生均约373.5元。
除学校承担互联网上网费外,政府和学校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2.二期投资
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一期工程及智慧教育投资完成后,我方继续进行智慧城市二期投资,总额约7.02亿元,为期约两年。全部投资由我方承担,不需政府投入资金。投资内容包括五大部分,具体如下:
⑴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二期工程:约4.53亿元。
包括南昌县云计算中心建筑安装工程、县云计算中心机房迁移扩容工程、县高速光纤内网二期工程、全县农村宽带网、城市无线网、城市公共基础数据库、城市公共信息平台。
1
智慧城市基础管理数据建模:约508.6万元。
城市基础数据建模,包括地理、国土、资源、规划、建筑、道路、管网、人口、设施、文化、绿化、车辆等等。
2
城市管理功能提升:约6103.2万元。
建设或整合南昌县智能供水节水系统、智能排水泄洪系统、智能消防预警系统、智能供气供暖系统、智能照明管理系统、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系统、智能交通监管系统、平安城市监控系统等等。
3
公共管理服务云:约8137.6万元。
建设南昌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管理采取内网方式,公共服务采取外网方式,内外网数据可由内向外单向连通,适用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内部工作流程和服务窗口网络化。
公共管理包括电子政务、个人办事、法人办事、行政审批、在线审计、阳光财政、政策查询、权力清单、政府采购、电子监察、政府公告、投诉建议等等。
公共服务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食品安全、残疾人服务、老年人服务、弱势群体服务、保障性住房服务、价格监管、能耗监控、工商办理、车辆管理、民政服务、便民服务、气象预报、环保监控、物业服务、公用事业缴费、公共交通服务等等。
4
经济发展产业云:约10172万元。
包括智慧健康、智慧交通、智慧物流、智慧农业、智慧园区、智慧商`业、智慧金融、智慧家居、智慧社区等等。
南昌县云计算中心建筑设计图
南昌县云计算中心建筑效果图一
南昌县云计算中心建筑效果图二
三、投资条件
1.扶持政策
政府须提供投资保护政策,包括禁止类似项目重复建设、非我方原因被中断经营赔偿投资、成立专门机构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及运营工作、制定项目投资鼓励政策。
2.项目用地
提供云计算中心建设用地(商业用地性质),其中县城区用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我方仅承担征地成本及国家规定的费用;该项目用地用于项目所需,包括云计算中心大楼、教师培训楼、智慧城市运营管理办公楼、当地运营服务公司员工宿舍等。
3.对口配合
智慧城市建设涉及的政府各职能部门确定责任人和接口人,各职能部门按统一进度进行指导并提供配合。
四、投资回报
1.购买服务
面向政府提供的公共管理服务,由政府分项购买;面向市民的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全部免费。
2.增值服务
面向市民的增值服务,由市民自愿分项购买;面向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由企业自愿分项购买。
3.电信业务
宽带城市、无线城市、宽带农村由用户自愿分项购买服务。
4.运营服务
通过提供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通道服务、营销服务等互联网运营服务获得收益。
5.收费审批
全部服务费定价低于现有市场价格,可采取由投资企业申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方式确定。
五、智慧城市联合体成员企业名单
智慧城市投资联合体,一、二期投资企业共由13家企业组成,今后将增加智慧物流、智慧农业、智慧家居等三期联合投资企业。
一、二期投资企业名单如下:
1.一期核心投资企业:3家
⑴深圳市联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核心投资企业,智慧城市核心投资运营商,智慧教育投资商,智慧商业投资商,无线城市、宽带城市、宽带农村、智慧交通联合投资商);
⑵富士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核心投资企业,智慧城市核心投资运营商,无线城市、宽带城市、宽带农村、智慧交通联合投资商);
⑶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领军投资企业,无线城市、宽带城市、宽带农村、智慧交通联合投资商)
2.二期联合投资企业:10家
⑴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智慧健康投资商);
⑵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智慧政务中的行政审批、在线办公、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投资商)
⑶山东中创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智慧交通联合投资商、智慧政务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投资商);
⑷广州铭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政务中的阳光财政、在线审计投资商);
⑸上海引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产业园区、中小企业云投资商);
⑹深圳太极软件有限公司(智慧政务中的电子监察、智慧城管投资商);
⑺无锡中科沃谱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智慧养老投资商);
⑻杭州市社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智慧社区投资商,住建部智慧城市试行标准制定企业);
⑼北京瑞森新谱科技有限公司(智慧环保中的噪音分析处理系统投资商);
⑽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慧环保中的能耗监控系统投资商)。
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企业:深圳市联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3栋3-4层
联系人员:韩
冰(集团副总裁)13569608888
凌嘉泉(市场投资部总经理)13686869955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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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江西省信丰县西牛中学八年级物理上册《3.3 汽化和液化》教案 新人教版
江西省信丰县西牛中学八年级物理上册《3.3 汽化和液化》教案 新人教版 本文关键词:信丰县,江西省,汽化,上册,液化
江西省信丰县西牛中学八年级物理上册《3.3 汽化和液化》教案 新人教版 本文简介:《3.3汽化和液化》教案一.教材及学情分析本节是人教版八年级物理第四章第三节《汽化和液化》中的内容。本章教材的编排注重从日常生活中最密切的物理现象入手,使学生感觉到时物理知识就在我们的身边。本课时是在学习了汽化和沸腾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汽化的另一种方式蒸发,重点探究影响蒸发快慢的因素。通过实验活动感
江西省信丰县西牛中学八年级物理上册《3.3 汽化和液化》教案 新人教版 本文内容:
《3.3
汽化和液化》教案
一.教材及学情分析
本节是人教版八年级物理第四章第三节《汽化和液化》中的内容。本章教材的编排注重从日常生活中最密切的物理现象入手,使学生感觉到时物理知识就在我们的身边。本课时是在学习了汽化和沸腾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汽化的另一种方式蒸发,重点探究影响蒸发快慢的因素。通过实验活动感知影响蒸发快慢的三个因素,使学生初步认识思考和分析物理问题的方法,特别是认识实验在物理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学情分析:学生对蒸发这一物理现象已有初步的生活认识和体验,初二学生的思维正处于逻辑思维的起点上。这个年级的学生已经具备了运用分析、抽象、概括等方法的心理过程。对物理现象感到新鲜好奇、求知欲望强。通过两个多月的物理学习对探究学习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能够在老师的指导下自主学习和合作探究;分析问题和动手实验的能力有所欠缺,所以要求教师适当指导,做好教学调控。
二、教学目标分析
1.
知识目标
(1)让学生对蒸发现象有初步的了解和判断
(2)知道蒸发过程中吸热现象及其应用
(3)通过探究活动,帮助学生理解影响蒸发快慢的因素
(4)通过探究活动,初步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设计实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过程与方法
(1)学会利用生活资源和现有材料自行设计实验进行自主探究,合作探究,(2)学会自我评价与交流,在实验探究教学中培养学生探究能力。
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激发学生学习物理科学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体验科学探究带来的乐趣,(2)感受物理科学在生活生产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增强学好科学知识服务社会的责任感和自信心。
(3)培养学生保护环境节约用水的意识
三.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探究式学习方式和方法的掌握
教学难点:探究活动的设计。
四.教学方法:讨论法、启发式提问法、观察法、分组实验法
、控制变量法.。
五.教学资源:酒精、棉球、酒精灯、温度计二根、烧杯、铁架台、石棉网、衣架二个、手帕二块、水、胶头滴管、玻璃板二块、电风扇、吹风机、水槽、相同的纸条若干、薄铁片二块。
六、教学设计思路:
本节课的教学设计中采用学生主动的学习,自主的探索,以原有知识经验为基础,激起学生的疑惑、好奇心,有利于引起学生的探究欲望,自发进行探究活动。学生在经历探究过程中,学习对实验过程中信息的记录和处理。让学生通过知识的探索去获得研究、学习、思维的方法,然后通过方法的获得及运用方法探索、创造的过程使学生形成科学而积极的思想意识、精神,这些思想意识、精神又促使学生进一步再去探索新的知识,从而形成良好的教学循环。
七.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
预设学生行为
设计意图
创
设
情
景
引
入
新
课
引导:首先带大家走进一个地方:罗布泊
1.多媒体展示图片:罗布泊,消逝的仙湖、你们想解开这个谜团吗?
3.引导:今天我们学习《蒸发》的内容就能知道其中的原因
学生通过观察、
思考、讨论、引
起好奇并回答与水
的蒸发有关
通过图片和水的应用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提出问题,引入课题。
进
行
新
课
1.
在黑板上用酒精棉球写下“棒”字
2.
将一些水洒在地上
3.提问:这种汽化要中要在沸点下发生吗?
教师总结:1.蒸发是在任何温度下,在液体表面发生的汽化现象。
4.蒸发和沸腾是汽化的两种方式
引导:举例生活中的蒸发现象。
1.学生观察:地上的水过一会儿变干了,黑板上的字不见了。
2.学生进行讨论回答:变成气体跑到空气中了,发生了汽化现象。
3.学生回答:不需要在沸点下进行,可以在任何温度下发生
通过实验现象认识蒸发现象,并明白汽化的两种方式。知道生活中的蒸发现象
探
究
影
响
蒸
发
快
慢
的
因
素
教师提问:洗过衣服的同学请举手?并给出两块手帕展示晾晒的方法,哪种晾晒更合理?
引导:影响蒸发快慢的因素有哪些?
指出探究的环节:1.提出问题2.猜想3.设计并进行实验4.归纳总结5.评估与交流。
归纳总结:液体蒸发快慢与液体温度的高低、液体表面积大小、液体表面空气流动快慢有关
1.学生回答并评估晾晒衣服好处
2.学生学生根据日常生活的观察,晾晒衣服的情景,交流并讨论提出猜想及猜想的理由。
3.学生猜想:可能与液体的温度、液体表面空气的流动快慢、液体的表面积大小有关。
4根据设计的实验动手做实验
5.根据现象归纳总结
培养学生设计实验的能力和合作学习的能力。
在相互学习中得到提高。
培养学生应用实验解决问题的能力
想
想
做
做
提出问题:实验中有什么值得借鉴的地方?有没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影响蒸发快慢还可能与哪些因素有关?还有没有其它的设计方法
提问:能否借双手用一下?为作业布置打好铺垫
并请一组同学互动实验。
教师总结:蒸发吸热有致冷作用
学生观察并对实验进行评估
学生思考猜想:可能与物质的种类有关。
师生互动:1.观察温度计的示数2.读取一支温度计沾有酒精另一支不沾酒精后的示数
学生总结:蒸发吸热有致冷作用
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出新的问题。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究方法。
知
识
应
用
展示今日与昔日罗布泊的图片。
引导:罗布泊为什么由绿洲、仙湖突然变成可怕的沙漠的原因。我们得到什么启迪?
引导:2010年我国西南干旱及图片
学生通过阅读知道破坏环境给人类带来的危害。
学生回答:保护环境节约用水
以最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干旱进一步引起学生的反思
培养学生应用知识能力,体会物理走向生活,培养学生环保意识、节约用水的意识。培养学生的爱心
结识
小结
作业
布置
请学生把本堂课小结一下,交流自己的收获,提出自己的困惑。在学生小结的基础上,教师进行适当的补充。
作业布置:1探究影响蒸发快慢与物质的种类是否有关?2.查阅西南干旱写一份节约用水的报告
1.学生交流自己的收获
2.将课堂中的探究延续到课外,进一步探究蒸发现象
通过知识的梳理,使学生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
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观察思考能力
八.课后反思:在本课教学中,要让学生学会用控制变量法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在本课中主要让学生掌握可决探究中的“提出问题”“猜想与假设”“设计实验”“进行实验与收集证据”分析论证“交流与合作”等几个环节。努力使学生成为知识的“发现者”、课堂的主人,同时将教学活动变成了学生的一种创造活动,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创造力。本节课自始至终教师都只起到引导与点拨的作用,每个知识点都是教师引导学生观察现象或者进行实验,然后由学生自主去探究,教师在学生探究过程中适时地进行点拨,辅助学生进行有效的探究。培养学生的归纳能力,交流能力,实验探究能力,并学会与人交流与合作。
附板书设计:
1.蒸发:是在任何温度下,在液体表面发生的汽化现象。
蒸
2.液体蒸发快慢与液体温度的高低、液体表面积大小、液体表面空气流动快慢有关
发
3.蒸发吸热有致冷作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