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保险方案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责任保险,旅行社,方案
2010年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保险方案 本文简介:2010年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保险方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2009年11月方案介绍2010年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工作,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在上海市旅游局和上海市保监局的支持下,竭诚为各旅行社提供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承保、出单、风险管理、查勘、理赔等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希望以自身的实
2010年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保险方案 本文内容:
2010年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
统保保险方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分公司
2009年11月
方案介绍
2010年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工作,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在上海市旅游局和上海市保监局的支持下,竭诚为各旅行社提供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承保、出单、风险管理、查勘、理赔等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希望以自身的实力优势及丰富的承保理赔经验,竭诚为上海各旅行社提供全面、周到、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和风险管理服务,为上海旅游业的发展、为上海新形象的树立、为上海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出最大的力量。
2010年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的保险方案,我们将延续2009年统保的承保条件及经营模式,同时我们也参照了全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中标方案,将其中突出的优点及亮点充实到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2010年统保方案中,增加了附加有责延误费用保险、附加无责救助费用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附加抚慰金保险,作为续保方案的适当调整及补充。2010年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方案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
保障范围扩大
基本险部分,针对国内旅行社已经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我们将旅行社的性质重新进行了界定:区分为一般旅行社和出境组团社。在一般旅行社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中扩展承保其经营的入境游业务。同时对于基本险的保险责任,除了延续原有的保险责任以外,特别明确责任范围涵盖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被保险人依法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附加险部分,我们基本保留了2009年已经开发的附加险,同时针对旅行社发生旅行延误及取消时面临的索赔情况,将附加旅行延误保险及附加旅行取消保险的责任范围做了相应修改及扩展,以适应旅行社实际需求。另一方面,我们还专门开发了附加有责延误费用保险、附加无责救助费用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附加抚慰金保险,作为续保方案的适当调整及补充,通过上述责任范围的扩大,进一步覆盖各类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可以为游客提供更周全的保障。
二.
责任限额充足
2009年旅责险基本险国内旅游每人人身伤亡为40万元,多数的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400万元,年度累计责任限额为400万元,我们参考了2009年发生的保险案件旅行社实际支付赔款的情况、上海地区生活水准和其他行业的赔偿标准以及一般旅行社经营入境游业务的赔付需求,提供一般旅行社社基本险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40万及50万两种方案供旅行社选择,相应地每次事故及年度累计责任限额为400万及500万。对于出境组团社,其责任限额额度同2009年统保方案。责任限额充足,可以基本满足赔付需求。
另一方面,我们保留了公共保额机制以应对重大保险案件的保障需求,对于附加险种,我们设计了不同责任限额的额度范围,旅行社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
三.
附加险种增加
在附加险方面,我们不仅保留了列明风险特约保险、紧急救援保险、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重新打造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附加旅行延误损失保险,而且参照全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中标方案,全新开发了附加有责延误费用保险、附加无责救助费用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附加抚慰金保险,从实际角度出发,考虑旅行社发生保险事故后可能面临的各种经济损失,将保险责任进一步扩展到发生保险事故后日益增多的救助费用、精神损害及抚慰金索赔,系统全面有效地针对旅行社经营各个环节可能面临的风险提供风险转嫁。
另一方面,考虑到旅行社的实际承受能力以及旅行社责任保险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我们将附加险种的收费标准控制在较低的范围内。
四.
服务举措完善
为更好地提高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统保服务质量,我们保留了在2009年统保实施过程中得到充分认可的纠纷协调机制。我们将继续依托上海市旅行行业协会组建上海市旅责险纠纷协调机构,专门提供疑难案件及重大案件的责任划分,定责定性,确定损失金额、纠纷协调工作。除此以外我们还将保留在上一年度的实际中证明务实、有价值的保险服务,包括提供法律后援服务、先行赔付机制、全过程风险管理机制等。
特别的,为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服务举措,我们将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如果旅行社发生的保险事故预估损失金额小于1000元人民币(国内)/500美金(国外),如果责任明确、无后续赔偿且费用凭证齐全,我们可以授权旅行社先行赔付,事后将相应单证及事故证明提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快速支付赔款。
方案说明
一、基本险
(一)一般旅行社
方案一
单位:人民币元
上年度组团、接待总人天数
每人人身伤亡
责任限额
每人财产损失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
责任限额
年度累计
责任限额
基本保险费
<5万人天
40万
1万
400万
400万
0.8万
5万人天≤总人天数<40万人天
750万
1.4万
40万人天≤总人天数<100万人天
1300万
2.2万
≥100万人天
1800万
3.2万
方案二
单位:人民币元
上年度组团、接待总人天数
每人人身伤亡
责任限额
每人财产损失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
责任限额
年度累计
责任限额
基本保险费
<5万人天
50万
1万
500万
500万
1万
5万人天≤总人天数<40万人天
750万
1.8万
40万人天≤总人天数<100万人天
1300万
2.8万
≥100万人天
1800万
4万上年度组团、接待总人天数包括上年度国内旅游组团、接待总人天数
以及
入境游外联、接待总人天数每100接待人天数按1组团人天数换算,统一换算为组团人天数将上述换算结果与组团人天数相加,相加的结果称为组团、接待总人天数
特别约定:
1、基本险扩展承保入境游业务
2、
基本险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以及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基本险扩展承保导游、领队及随团服务人员。
4、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一般旅行社,基本险标准费率可以下浮5%。
(1)上一保险年度无赔款。
(2)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投保工作
方案二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表
单位:人民币元
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50万
60万
70万
80万
基本保险费
调整系数
1
1.2
1.5
1.7
(二)出境组团社
单位:人民币元
上年度组团、接待
总人天数
国内旅游每人人身伤亡
责任限额
出入境旅游每人人身伤亡
责任限额
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
责任限额
年度累计
责任限额
基本保险费
<5万人天
40万
50万
1万
750万
750万
2.9万
5万人天≤总人天数<15万人天
1200万
4.0万
15万人天≤总人天数<30万人天
1800万
5.3万
≥30万人天
2500万
7.3万上年度组团、接待总人天数包括上年度国内旅游组团、接待总人天数
以及
出入境游外联、接待总人天数每100接待人天数按1组团人天数换算,统一换算为组团人天数将上述换算结果与组团人天数相加,相加的结果称组团、接待总人天数
特别约定:
1、
基本险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以及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基本险扩展承保导游、领队及随团服务人员。
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表
单位:人民币元
境内旅游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40万
50万
60万
70万
境外旅游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50万
60万
70万
80万
基本保险费
调整系数
1
1.2
1.5
1.7
(三)公共保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300万元及累计责任限额人民币600万元。
当某旅行社在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市统保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后,在基本险范围内的赔款超过其旅行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被保险人可向上海市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公共保额,经上海市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保险人对超出部分应负责予以赔偿,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300万元;在年度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责任限额为人民币600万元。
(四)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200元。
二、列明风险特约保险
(一)一般旅行社
单位:人民币元
上年度组团、接待
总人天数
每人人身伤亡
责任限额
国内旅游每人
医疗费用
责任限额
入境旅游每人
医疗费用
责任限额
列明风险特约保险
每500人天数计算保费
<3万人天
25万
4万
8万
500
3万人天≤总人天数<10万人天数
380
10万人天≤总人天数<20万人天数
290
20万人天≤总人天数<40万人天数
220
40万人天≤总人天数<60万人天数
160
60万人天≤总人天数<80万人天数
120
80万人天≤总人天数<110万人天数
80
110万人天≤总人天数<160万人天数
65
≥160万人天数
45上年度组团、接待年总人天数不足500人天数按500人天数计算
如:1400人天计1500人天,20200人天计20500人天,此次类推
(二)出境组团社
单位:人民币元
上年度组团、接待
总人天数
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国内旅游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出入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列明风险特约保险
每500人天数计算保费
<3万人天
25万
4万
8万
600
3万人天≤总人天数<10万人天数
520
10万人天≤总人天数<30万人天数
380
≥30万人天数
290上年度组团年总人天数不足500人天数按500人天数计算
如:1400人天计1500人天,20200人天计20500人天,此次类推
特别说明:
如需将列明风险特约保险保险责任扩展到“自由行”旅游活动,即删除列明风险特约保险中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需加收其列明风险特约保险保费的30%。
保险费=年总人天数/500×人总天数对应的保费金额
(上述年总人数不足500人天数按500人天数计算)
三、紧急救援保险
(一)基础保险费
单位:人民币元
紧急救援保险
基础保险费/人
一般旅行社
100万
50
出境组团社
100万
60
(二)人员优惠系数
单位:人民币元
被保险人数
100人
以上
500人
以上
1000人
以上
5000人
以上
优惠系数
0.95
0.9
0.85
0.8
保险费=基础保险费×投保人数×人员优惠系数
四、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
保险费=主险中基本险的保险费×30%
五、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
(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政府有关部门由于下列原因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或者已经开始的旅游由于下列原因被迫中断的,被保险人需要退回旅游者旅游费用的,但被保险人为组织旅游者已经发生的,无法向旅游者收取,也无法从旅游辅助服务者处退回的有关食宿、交通等费用或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退票、退房等手续费用的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自然灾害;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骚乱、暴动;
(3)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
(4)因非被保险人原因拒签、出境受阻。
(二)
费率表
每次事故
责任限额(万)
年度累计
责任限额(万)
保险费(万)
年营业收入
≤1000万
年营业收入
>1000万
一般旅行社
10
20
2
3
出境组团社
20
40
3.5
4.5
六、附加旅行延误损失保险
(一)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为其负责组织、接待的旅游者预订行程中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因故延误连续六小时以上,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延误而支出的食宿、交通等合理、必要的费用,但不包括旅行社疏忽、过失所致旅程延误引致的上述费用,且被保险项下赔偿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保险单所载明的限额。
1.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恐怖活动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等;
2.航空管制;
3.
运输工具机械故障;
4.罢工、劫持或怠工及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
5、旅游者旅行证件因非被保险人原因遗失或被盗、被抢等。
本保险项下延误的时间计算自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所提供的最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
(二)
费率表
单位:人民币元
每次事故
责任限额(万)
年度累计
责任限额(万)
保险费(万)
5
20
1
10
30
2
15
40
3
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500元(境内)、1200(境外)
七、附加有责延误费用保险
(一)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及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行程延误或终止(含被拒绝出入境)产生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等,并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每次事故每人有责延误费用支付限额为0.5万元人民币。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
(三)费率:基本险标准费率的10%
如:某旅行社基本险的标准保费为8000元,则此附加险,需支付附加保险费800元。
八、附加无责救助费用保险
(一)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及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雷击、暴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或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台风、龙卷风、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社会安全事件,非被保险人原因引发的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承担救助义务而发生的如交通、食宿等必要合理的费用,须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并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每次事故每人无责救助费用支付限额为基本险每人责任限额的5%。
(三)费率表
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限额
基本险标准费率的百分比
1
人民币10万元
10%
2
人民币20万元
12%
3
人民币30万元
14%
4
人民币50万元
16%
如:某旅行社基本险的标准保费为8000元,则此旅游社购买无责救助附加险,选择每次事故及全面累计责任限额为10万元,需支付附加保险费800元
九、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向旅游者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同意在保险单约定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费率表
序号
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基本险标准费率的百分比
1
人民币1万元
免费
2
人民币2万元
10%
3
人民币3万元
12%
4
人民币4万元
14%
5
人民币5万元
16%
6
人民币6万元
18%
说明:旅行社可以免费获得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为1万元的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如果旅行社需要更高额度的保障需求,需要按照费率表支付附加险保费。
如:某旅行社基本险的标准保费为10000元,则此旅游社购买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选择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为2万元,需支付附加保险费1000元
十、附加抚慰金保险
(一)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根据下表规定达到定残标准)或者死亡,被保险人出于人道主义向旅游者支付的抚慰金,本附加险负责赔偿。
(二)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支付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
(三)赔付比例表
项
目
伤残级别
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支付限额的百分比
(一)
死亡
100%
(二)
Ⅰ级伤残
100%
(三)
Ⅱ级伤残
90%
(四)
Ⅲ级伤残
80%
(五)
Ⅳ级伤残
70%
(六)
Ⅴ级伤残
60%
(七)
Ⅵ级伤残
50%
(八)
Ⅶ级伤残
40%
(九)
Ⅷ级伤残
30%
(十)
Ⅸ级伤残
20%
(十一)
Ⅹ级伤残
10%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
(四)费率表
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限额
保险费(元)
1
人民币10万元
4200
2
人民币20万元
5400
3
人民币30万元
6600
4
人民币50万元
7800
篇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划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划书 本文关键词:计划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划书 本文简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划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公司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计划书尊敬的客户: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环境,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是生产企业、政府部门和中国大地保险的共同愿望。作为一家“国字号”的全国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划书 本文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划书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滕州支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计划书
尊敬的客户: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环境,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是生产企业、政府部门和中国大地保险的共同愿望。
作为一家“国字号”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大地保险公司始终秉承“立足本行、稳健发展、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公司的快速发展依赖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反哺社会,融入安全生产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根据省安监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安责险试点工作文件精神和贵单位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将专门为您量身设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计划书,请详阅后酌定。
一、投保险种的推荐
依据贵单位经营性质和企业的经济实力,我公司向贵公司推荐办理的险种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责任保险》。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险业务)
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人员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所必须承担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死亡赔偿金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责任保险》(附加险业务)
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发生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而导致残疾,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所必须承担的伤残赔偿金的经济赔偿责任。
详细内容请阅读以上两个条款。
二、投保计划的确定
(一)投保的原则
1、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让贵单位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2、在享受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贵单位保费支出;
3、在今后的工作中,更能够提升服务水平,提高贵单位的社会影响力。
(二)投保的方式
以贵公司的名义或以集团公司统保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
(三)投保预案
详见附件一及附件二:
《安全生产责任险(2009版)费率规章》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09版)附加伤残责任保险条款》。
三、保险服务举措
(一)成立专项业务服务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领导小组
组长:
周益民
13563257678
副组长
:
陈伟
13806320585
李维社
13963290938
副组长
承保服务组
组
长:
武芹
13969409959
成
员:
李娟
13869491866
王平
13105118999
理赔服务组
组
长:陈振华
13863251950
成
员:李金阳
7111898
风险管理服务组
组
长:周益民
成
员:
陈伟
李维社
(二)强化理赔服务
我司将在“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开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赔的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快速有效履行经济补偿义务,有效、及时地帮助企业减少损失,尽快回复正常的生产活动。根据案情复杂程度、事故大小,对案件事故分类,不同的类别,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处理流程。出险后的主要工作程序:
1、出险报案。企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通知保险人,(1)全国统一报案电话:95590;(2)拨打当地理赔小组专责人员的电话。
2、现场勘察。对于需要现场查勘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将安排理赔查勘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协助出险企业进行施救等工作。如果无法及时赶到现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与理赔人员沟通后先行处理事故现场,但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及有关实物证据、证明材料。
3、专家和公估公司协助处理。对于重大保险事故或损失原因难以确定的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企业协商,共同聘请专家或公估人员评估损失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大地保险公司承担。
4、预付款制度。为支持尽快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旦发生估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在保险责任确定的前提下,企业可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50%以下的预付赔款申请。
5、事故善后。我们将在被保险人的配合下尽快完成事故责任调查、索赔资料收集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赔款支付,确保事故善后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风险防范
1、进行企业走访和风险调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进行了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2、开展风险管理培训工作,提高了投保人对防灾防损重要性的认识;
3、建立事故高发季节的风险预警机制,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使企业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4、争取部分防灾防损费用,进一步强化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用于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用于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用于调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的安全竞赛活动。
四、结束语
中国大地保险滕州支公司十分重视与贵单位的业务合作,真诚地希望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搭建起友好合作平台,我们将竭尽绵薄之力,为您搞好保险服务。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公司
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39号
(劳务人才市场斜对过)
联系方式:
承保电话:5266956
5266955
理赔电话:95590
5265590
12
附件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一、基础保险费
二、安全生产调整系数
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浮动范围不超过30%。
三、保险费计算方式
保险费=基础保险费×安全生产调整系数
四、其他事项
(一)每人责任限额为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为累计责任限额的三分之二。
(二)其他生产行业企业类别划分按照工业险级别划分原理和工业险级别表确定。
(三)企业严格按照相应的档次办理保险,且企业投保份数按照每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应一份保险确定。
附件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09版)附加伤残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发生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而导致残疾,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所必须承担的伤残赔偿金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确诊永久丧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后,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其他鉴定机构确定伤残等级后,保险人按保险单所附伤残赔偿金额表规定的金额赔付。
(二)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病情加重的,保险人不再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伤残所支付的医疗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只能因同一保险事故申请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其中一项,保险人赔偿后对该从业人员赔偿责任终止。
二、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伤残赔偿金额比例表
项目
伤害程度
赔偿金额(万元)
(一)
一级及以上伤残
10
(二)
二级至四级伤残
6
(三)
五级至七级伤残
3
(四)
八级至十级伤残
1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是参照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之标准制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09版)附加伤残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一、基础保险费
二、安全生产调整系数
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浮动范围不超过30%。
三、保险费计算方式
保险费=基础保险费×安全生产调整系数
四、其他事项
(一)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为10万元;伤残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分别为对应主险责任限额的三分之一,且在主险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其他生产行业企业类别划分按照工业险级别划分原理和工业险级别表确定。
(三)企业严格按照相应的档次办理保险,且企业投保份数按照每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应一份保险确定。
篇3: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安全生产,试点,工作方案,责任保险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79号各市安监局、金融办、经贸委、煤炭局、国防科工办,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大地财险山东分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79号
各市安监局、金融办、经贸委、煤炭局、国防科工办,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大地财险山东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了《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的原则,探索推进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在全省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社会安全发展保障制度。
(二)工作目标。通过推动试点,进一步完善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扶持政策,争取第一年度试点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率达70%以上,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试点范围和试点时间
(一)试点范围:全省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其他生产单位可自行参加。
(二)承保范围: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负责。为确保试点工作统一有序进行,根据前期试点工作、各市经济规模和相关保险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确定烟台、威海、临沂、荷泽、莱芜、日照、东营、滨州、德州等9个市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为主承保,济南、淄博、潍坊、济宁、泰安、枣庄、聊城等7个市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为主承保。青岛市参照省里的做法,可结合实际采取两公司共保的方式开展工作。
(三)试点时间:2009年7月开始。
三、保险方式
(一)实行统一保险责任和条款、费率。保险责任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后,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死亡赔偿的规定给予保险赔偿,具体每人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赔偿金额。造成从业人员伤残的,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保险条款和费率按照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组织承保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执行。
(二)实行浮动费率制,促进参保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参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通过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通过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2、参保单位被命名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3、参保单位被评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4、参保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
(三)实行定期统计上报制度。承保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报制度,并于每季度末将参保情况报各级安监部门,省级公司应当报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
(四)做好保险服务工作。承保公司要切实加强保险服务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1、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2、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降低安全风险。3、及时做好出险理赔服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各承保公司要依据该方案,制定具体服务工作的方案,报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
(五)各级要严格按照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规定提取防灾防损费用。省级防灾防损费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每月按照实际保费收入的5%提取、每季结算一次,设立专户专项存储和核算,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安全奖励等费用支出。具体提取使用办法由省安监局会同山东保监局及有关承保公司具体制定。
四、推动政策
(一)参保单位的保费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二)按规定应当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免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中省属企业已存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返还;尚未存储的经批准,可减少或不再存储;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县按照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三)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级安监执法监察机构要把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也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严格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级安监部门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严格按照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的规定,把是否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参考条件。
五、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份):按照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开展参保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其中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负责调查摸底。调查摸底结束后,应将投保企业的基本情况登记建档,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依据。
(二)制定方案阶段(8月份):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及承保公司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及方法步骤,并于2009年8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送至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动员部署阶段(9月上旬)。各市试点方案经省联席会议同意后,要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任务,实施试点工作。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试点政策,提高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识,增强投保积极性。
(四)业务培训阶段(9月中下旬):各级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试点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并由各承保公司负责承办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学习有关文件规定、保险合同有关内容,为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五)保险办理阶段(10月至12月):各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负责组织所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展业,做好承保工作。
(六)总结阶段(12月底):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议,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的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完善组织工作机制。为了协调解决全省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由省安监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局、国防科工办、山东保监局及承保公司等参加的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及时调度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加强对试点的督促检查。省金融办负责做好全省试点的总体协调和指导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局、国防科工办等部门负责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引导、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保。山东保监局负责对承保公司经营试点业务进行监管,制定指导性行业服务标准,确保各项承保业务依法有序开展。承保公司要做好事前防灾防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及时迅速地支付赔款,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和承保公司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三)建立试点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省里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同时对试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试点工作开展好的市、县(市、区)和承保公司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