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关键词: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简介:存款保险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11月30日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凡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对金融机构缴纳保险金实行差别费率。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同一家银行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中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11月30日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凡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对金融机构缴纳保险金实行差别费率。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同一家银行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11月30日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凡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对金融机构缴纳保险金实行差别费率。
意见稿称,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被保险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此外,为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征求意见稿还对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保险费率的确定、存款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和形式、存款保险基金对投保机构的追偿权、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等作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存款保险基金可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采取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原则,鉴于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在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差别费率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预计总的费率不会太高,对银行的经营成本影响有限。
温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民营银行的设立会提速,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银行体系,提高中小和微小企业、“三农”、社区等金融服务的满足率。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换言之,一旦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还可以要回来,有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一、
存款保险能赔多少?
央行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并非所有的存款都会得到赔偿,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二、
存款保险制度来了,对普通民众有何实际影响?该怎么办?
1、
储户不能再停留“银行不会倒闭”的陈旧观念上,要正确认识“银行也是企业,经营不善一样会倒闭”——那不是万能的保险箱,我们的资金只是交给他打理而已。
2、
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大额储蓄存款可多选几家银行。如果最高保50万元,那我们有100万就存两家银行。
3、
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斗算在其中。所以无需因为“有的银行保,有的银行不保”的困扰而“存款腾挪”。
4、
不要简单的一哪家一行利率高就存在哪家银行,高利率伴随高风险同样适用于百姓存款。从长远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我们仍需要将安全性的考虑放在重要位置。
5、
我们不需要像买保险那样出“保费”,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和储户没关系。每个银行都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其中费率会有所不同。
6、
理财产品不属于储蓄存款,不在保险范围内。存款保险制度室、是为储户加上的一层保障,也是风险提示,这意味着银行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存款并非长久之计。随着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强投资理财意识越来越重要。
三、
从加强金融机构市场约束来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2、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3、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四、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逐步激烈,优胜劣汰在所难免。银行金融机构做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一旦破产倒闭,谁来为存款人的利益提供保障?若央行独家承担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责任,这等于把全国的信用风险都转嫁在央行一家身上,给央行造成极大的负担。为了促进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给金融机构建造一道“安全网”,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很有必要。
1、
存款保险制度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它既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个别银行的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引起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还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1)存款保险制度通常是一国通过立法明确设立
的,我国目前没有存款保险制度,而实际上政府长期为金融机构提供隐性存款保险,即政府为了稳定金融体系,避免危机扩散而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保险。
(2)在我国,人们已经形成了一个固定观念,认为银行都是国家办的,把钱存入银行既安全又保险,因而银行储蓄一直是人们安放闲置资金的首选渠道,这一观念在市场经济体制时代显得相当危险。储户没有风险意识,政府要背上为银行偿债的“心理预期”负担和财政负担,这极不利于银行的市场化运行。目前金融改革的深入打破了国家银行大一统的局面,出现了形态多样、独立核算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许多新涌现的金融机构并非是由国家作为最后的保证人,但普通的老百姓却往往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
(3)长期以来,四大国有银行其实是以国家信用做隐性担保的,所以储户宁愿承受低利息,也愿意把钱存在国有银行。但随着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通过市场化方式经营的国家不可能承担那么多风险;另一方面,即使这种名义上付钱给储户,国家还是用国库来补偿,流通中的货币过多造成通货膨胀,说到底是更多人的个人损失。
(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讲话,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将成为今后金融业自我约束、稳健行远的基本准则。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以法治精神推进金融机构的新发展,法治金融建设既要顶层设计,又要基层实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建设。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了金融业的重要课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点是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信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金融服务中,要以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法治精神为指导开展业务往来,以平等的合同关系固化双方的交易成果,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处理双方的交易纠纷。同时,应参照国际经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业自律机制,逐步构建便捷有效的银行业纠纷解决机制,并建立公众金融教育服务体系。
2、
鉴于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的诸多局限性,各界要求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必然趋势。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防止挤兑发生及危机扩散。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金融体系建造一道安全网,当个别银行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存款人因为有了法律制度作保障,不再产生巨大的恐惧心理,避免该银行发生挤兑风潮、传染其他与之有业务联系的金融机构,同时还给其解决问题带来时间上的缓冲。因此,存款保险这种事后补偿措施起到了事前监督的作用,有效消除发生大面积挤提的系统性风险。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金融机构存在较高风险,金融风险需要相应的保险措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有专门的保险机构集中管理并有效运行保险基金,行使法律所赋予他的权利。在投保银行面临支付危机时提供救助,在投保银行破产倒闭时依法清偿存款人的存款,从而保护了存款人(尤其是小额存款人)的利益。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多元化得金融竞争。目前,我国众多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已日益激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内金融业还要接受国际竞争的挑战,优胜劣汰在所难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在金融体系中建立一个竞争机制和破产机制,使得个别银行在经营不利时可顺利推出,又不会损害到广大储户的利益,为激烈的金融竞争提供了安全保护。
篇2:存款保险制度的信息经济学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的信息经济学分析 本文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经济学,分析,信息
存款保险制度的信息经济学分析 本文简介:存款保险制度的信息经济学分析1委托—代理模型1.1委托—代理理论框架委托—代理理论主要是对下面问题的模型化:委托人想使代理人按照自己的利益选择行动,但是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充足量只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
存款保险制度的信息经济学分析 本文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的信息经济学分析
1
委托—代理模型
1.1
委托—代理理论框架
委托—代理理论主要是对下面问题的模型化:委托人想使代理人按照自己的利益选择行动,但是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充足量只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1.2
一般化的模型及应用
一般化的模型是从莫里斯(Mirrlees,1974,1976)和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的分布函数的参数化方法(param?鄄eterized
distribution
formulation)演变而来得。我们假设存款者(委托人)与银行(代理人)面临一个长期的合同,两者的收益函数分别为v和u。银行是风险中性的,存款者是风险规避的。银行的可观测收益?仔和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Z,其中Z为外生变量;存款者的收益S是?仔的函数。同时,假设当发生金融风险时,银行可能选择有效措施规避风险,也可能消极对待,其联合分布的密度函数分别为hH(?仔,Z)和hL(?仔,Z),相应付出的成本分别为c(H)和c(L)。那么,传统的委托—代理模型的优化问题如下:
v(?仔-S(?仔))hH(?仔,Z)dZd?仔
(IR)u(s(?仔))hH(?仔,Z)dZd?仔-c(H)≥
(IC)u(s(?仔))hH(?仔,Z)dZd?仔-c(H)≥u(s(?仔))hL(?仔,Z)dZd?仔-c(L)
参与约束条件(IR):表明当发生金融风险时,银行如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那么他获得的总收益应该大于总的机会成本。
激励兼容条件(IC):表明当发生金融风险时,银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比消极对待所取得的收益高。
模型的金融学意义:如果金融风险出现的概率不影响银行在金融风险发生时的选择,那么存款者就可以仅从收益状况观测银行的工作情况,而银行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该风险来源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激励与保险的折衷(Trade-off)。如果金融风险出现的概率影响银行在金融风险发生时的选择,那么银行在金融风险发生时的决策能力就必须写入合同。存款者可以根据收益状况和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观测银行的工作情况,使银行承担较小的风险。如果存款者无法观测银行在金融风险发生时的决策能力,那么可能出现的消极态度就会给银行带来风险,此时必须设计一定的成本激励银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金融风险。
2
银行挤兑与委托—代理
2.1
银行挤兑的产生
银行挤兑的发生是存款者在缺乏信息或者信息很少的环境中监督银行价值的方式。当存款者有理由相信银行成为风险者时,对其储蓄的担心促使他们要求兑现存款。从双向信息不对称的角度研究发现,银行无法观测到存款者资金的真实流动性需要,而存款者也不知道银行资产的真实状况。当一部分存款者获得关于银行风险资产回报的不利信息时,银行挤兑就会发生。因此,银行挤兑有一个基本的根源,就是银行的不良业绩(Gorton,1985;Jacklin
James
Peck
银行在金融风险来临时,也会采取消极的态度,使整个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降低。
这种委托—代理模式体现了在存款保险机构存在的情况下的国家成本,特别是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框架下,国家成本会更大。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在2006年外国银行业全面进入我国市场之后,很容易造成的就是国有银行的储蓄业务被分流,而进一步的发展就是国有银行业会更加具有风险的趋向,整个系统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就更大。
4
应对措施
4.1
信息的完全化原则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是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确保存款者和银行之间的信息公开化、公平化、透明化。要做到这一点,就是对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推进国有银行的上市改造。使银行的行动和收益可以在股票市场股价的变动上来反映出来,银行也可以通过存款者的行动来决定自己的行动。
4.2
强制投保原则
投保风险的产生根源是自愿投保方式。自愿投保方式增加了投保人的选择性,有可能导致顺利时存款人从被保险人的银行转到未保险的银行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在银行困难时又会向相反的方向转移,逆向选择产生。而且,由于存款保险制度需要有相当多的银行参与,以便风险能在众多的参与者之间充分分担,自愿参与时,参与的情况很可能不稳定,与大数法则和概率论相悖。因此,我国目前应主要采取强制存款保险制度,这也是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初期,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普遍不强,金融业的监管机构还不健全的因素所决定的。
4.3
实行与风险相关的差别保费率
保险费率应当体现银行经营的风险,实行差别保险费率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银行加强对自身业务风险的控制,但是,操作中对各种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很难客观评价,如公开风险程度,有可能会动摇市场信心,导致金融秩序的不稳定。以相对统一保险费率来说,差别保险费率相对较为公平,对于风险管理较好的银行实行低保险费率,既可以减少其成本开支,又可以促进其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减少风险损失的发生;对风险程度较大的银行实行较高的保险费率,增加其经营成本,强化银行的风险意识,促使银行稳健运营。为强化银行内部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根据各银行风险级别、风险管理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设定不同保险费率较为合适。
4.4
风险共担原则
存款保险制度不应实行全额保付,损失应该由银行、存款人和存款保险机构三方共同承担。IMF规定,银行存款保险额上限是GDP的1~2倍,目前,世界的平均水平是2.4倍。另外,由于我国大量的存款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实行全额赔付更会弱化大存款者对银行的监督与激励,造成广大中小存款者“搭便车”。
4.5
存款保险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权利
有效的存款保险离不开严格的监管体系,银行监管主要包括对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本金、信息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持续性监管。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不要仅仅对发生危机后的承保负责,更要对加入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实施事前监督、监管,做到稳健经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7
篇3:20XX年潮州农村信用社考试资料储蓄存款业务的核算
2015年潮州农村信用社考试资料储蓄存款业务的核算 本文关键词:潮州,核算,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业务
2015年潮州农村信用社考试资料储蓄存款业务的核算 本文简介:2015年潮州农信社即将来临,为了帮助广大考生积极备战潮州农信社员考试,小编特别推荐最新考情资讯,深度剖析时下热点,整合公考疑难问题,预祝广大考生在潮州农信社考试中金榜题名,荣获佳绩。储蓄存款是银行通过信用方式吸收社会公民暂时闲置或节余的货币资金的一项负债业务。它是银行存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
2015年潮州农村信用社考试资料储蓄存款业务的核算 本文内容:
2015年潮州农信社即将来临,为了帮助广大考生积极备战潮州农信社员考试,小编特别推荐最新考情资讯,深度剖析时下热点,整合公考疑难问题,预祝广大考生在潮州农信社考试中金榜题名,荣获佳绩。
储蓄存款是银行通过信用方式吸收社会公民暂时闲置或节余的货币资金的一项负债业务。它是银行存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储蓄存款种类有: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个人通知储蓄存款等。
一、活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活期储蓄存款是一种不固定期限,随时可以存取的一种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一元起存,多存不限,凭折存取,也可预留印鉴或密码,凭印鉴或密码支取。
㈠开户与续存的核算
储户第一次存入活期储蓄存款,应填写“储蓄存款凭条“,连同现金及身份证件一并交经办员。经办员审查凭条和点收现金无误后,根据凭条登记“开销户登记薄“,
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分户账,登记活期储蓄存折,以存款凭条代现金收入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活期储蓄存款-××户
凭印鉴(密码)支取的,应在分户账上加盖预留印鉴,在凭条、存折上加盖“凭印(密码)支取“戳记。经复核账款无误后,存款凭条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和名章后留存,分户账加盖复核名章按规定保管,存折加盖业务公章和名章后交储户收执。
储户以后续存时,仍应填写存款凭条,连同存折和现金一并交经办员,经办员经审核无误并点收现金后,登记存折和分户账,其余处理手续同开户的处理。
㈡支取和销户的核算
活期储蓄存款支取时,储户应填写“储蓄取款凭条“,凭印鉴支取时应在取款凭条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连同存折交给银行,经办员根据取款凭条账折核对相符后,先登记存折后记分户账,以取款凭条代现金付出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户
贷:现金
经复核无误后,配好款项并在取款凭条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和名章后,将现金和存折交储户。
储户支取全部款项,不再续存称为销户。销户时,储户应按最后存款余额填写取款凭条,连同存折交银行经办员。经办员填制一式两联利息清单,一联连同本息交储户,另一联在营业终了时,凭以汇总编制利息支出科目的传票。同时,应在存折和分户账上加盖“结清“或“销户“戳记,销记“开销户登记薄“,存折作为取款凭条附件,账页另行保管。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户
借:利息支出--储蓄利息支出户
贷: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