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摘要) 本文关键词:清华大学,坍塌,钢筋,体育馆,调查报告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摘要) 本文简介: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摘要)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责任主体,从工程设计、招投标、承发包、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摘要) 本文内容: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摘要)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责任主体,从工程设计、招投标、承发包、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一)工程基本情况(略)
(二)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略)
(三)现场勘验情况(略)
(四)工程承揽情况
2013年,杨某为进入某集团一建公司工作,经某集团一建公司副总经理杜某介绍,结识和创分公司副经理赵某。赵某承诺杨某如能引入工程项目,方可办理入职手续。2014年3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后,杨某与某集团一建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开展投标工作,并个人出资10万余元用于投标。某集团一建公司工程中标后,6月30日,杨某以其妻子王某(非某集团一建公司员工)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与某集团一建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合同》”),并签署了王某名字。7月6日,杨某雇用非某集团一建公司员工李某承担该项目的预算、核算工作。工程开工后,杨某垫付了前期工程费用。8月1日,某集团一建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给付其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之前未给付其任何劳动报酬。某集团一建公司扣留工程款税金和管理费后,将剩余资金转入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账户,由杨某个人支配使用。事故发生后,某集团一建公司销毁了3份署名为王某的《内部承包合同》,与杨某本人重新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并提交至事故调查组,严重干扰了事故调查认定工作。经查,某集团一建公司及其和创分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年收取管理费用1000余万元。
根据对相关人员调查情况及上述认定的事实,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在该项目投标、合同订立期间,某集团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某以本企业名义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略)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提取了相关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开展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照《施工组织设计》和《钢筋施工方案》的要求,对现场筏板基础钢筋体系的施工情况开展了全面分析,确定该起事故的技术原因为:
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毫米减小至25毫米或28毫米;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米~2.1米,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米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二)间接原因
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管理缺失。一是技术交底缺失,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技术交底工作,致使作业人员未按照方案施工作业,擅自减小马凳钢筋直径、随意增大马凳间距,降低了马凳的承载能力。二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全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现象。三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
2.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一是某集团一建公司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统一调配和协调管理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无法到现场履行职责,仍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致使备案的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清华大学发现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行为后,也未及时督促整改。二是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经营管理混乱。某集团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阶段,某集团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某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某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上导致出现施工现场缺乏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混乱的局面。
4.监理不到位。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二是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5.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该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该单位未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未按照《A栋体育馆等3项(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计划》规定的检查次数、内容实施监督检查,仅在2014年10月15日对该工程开展了一次检查,检查过程中只进行了现场施工交底,未落实执法计划规定的其他内容,其他时间均未到场开展检查。事故发生后,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了虚假的监督执法材料。
此外,清华设计研究院绘制的施工图中,个别剖面表达有误,在向施工单位实施设计交底过程中签到记录不全、交底记录签字时间与实际交底时间不符。清华大学确定的招标工期和合同工期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算的定额工期,压缩了27.6%;在施工组织过程中,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的要求书面告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工日期;且强调该工程在2015年10月份清华附中百年校庆期间外立面亮相,对施工单位工期安排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刘某,某集团一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规定认真履行某集团一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工地实施检查,及时消除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公司允许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等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同意杨某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徐某,某集团一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生产、安全和劳务单位管理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于检查发现的项目部安全员配备不足、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隐患未有效督促项目部整改落实;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未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和履行劳务备案手续的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杨某,某集团一建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和创分公司经理,负责和创分公司全面工作。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和创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违反钢筋方案施工、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技术交底缺失、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培训教育不到位等事故隐患,导致项目部管理混乱;对项目承包人资格审查不严,允许杨某签署妻子王某名字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同时,事故发生后,伪造了与杨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王某,某集团一建公司和创分公司副经理,主管分公司生产、安全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存在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缺失、施工作业现场未按方案盲目施工等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杨某,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负责项目材料采购、内部承包和经济分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大量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安全隐患,导致载荷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3月3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6.王某,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安全、质量等工作。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员配备不足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码放钢筋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7.王某,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安全工作。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放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钢筋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8.曹某,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现场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安排项目部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码放钢筋物料、现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方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9.张某,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以参股和内部承包的形式委派劳务队长张某负责劳务作业管理,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未对项目实施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劳务作业人员在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实施筏板基础钢筋的施工作业行为;未组织对该项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0.张某,某劳务公司队长,全面负责该项目现场劳务作业。违规与杨某签订扩大劳务分包合同,计取辅料和周转性材料费;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物料和绑扎作业,致使作业现场物料码放、马凳制作和安放间距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导致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1.赵某,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劳务技术工作。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交底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导筏板基础钢筋绑扎作业,导致现场马凳制作和码放间距均不符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2.李某,某劳务公司钢筋班长,负责马凳加工、现场钢筋绑扎作业。在未接受技术交底、不清楚《钢筋施工方案》内容的情况下,盲目加工制作马凳;在事发前一日晚上放任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筋堆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方,导致局部堆料过于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3.李某,某劳务公司钢筋组长,负责组织现场钢筋吊装、绑扎作业。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筋堆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方;事发当天仍安排钢筋吊装作业,导致局部堆料过于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4.郝某,某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对项目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钢筋施工的技术交底和专职安全员配备等工作;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仍未按照职责签发监理指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5.张某,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负责项目现场监理工作。接受总包单位项目部和专业分包单位的吃请,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专职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盲目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问题下发的监理指令。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6.田某,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现场土建施工及安全管理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盲目制作并安放马凳、吊运钢筋物料的施工行为检查巡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对于上述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待司法机关查清其犯罪事实后,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戴某,某建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对下属改制参股企业经营管理、施工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丁某,某建工集团副总经理,分管施工和安全工作。对某集团一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管理混乱、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行职责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杨某,某建工集团安全监管部部长。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某集团一建公司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在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等方面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4.高某,某建工集团经营部部长。对下属企业经营发展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特别是对某集团一建公司与非本企业职工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经营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5.赵某,某集团一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发展、工程招投标、项目经理调配工作。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的配备和协调方面管理不到位,明知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申报的项目经理叶某无法到岗履职的情况下,仍允许使用叶某个人资格投标;工程开工后,也未按照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经理变更手续;对公司经营、投标等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7项的规定,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予其撤职处分。
6.孙某,某集团一建公司安全总监兼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组织督促项目部对安全员数量不足、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未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违反施工方案盲目施工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某集团一建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7.吕某,某集团一建公司和创分公司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长,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作为项目部备案安全员,长期未到岗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某集团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8.王某,某集团一建公司和创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部长,负责施工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钢筋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和现场是否按照方案施工等方面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未按照方案要求加工制作并安放马凳、盲目吊运堆放钢筋物料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某集团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9.韩某,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员。未对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全部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对施工现场未按照方案施工、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不到位;未通过检查发现作业人员盲目吊运并堆放大量钢筋物料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某集团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10.保某,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处长,负责该项目施工组织协调工作。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的要求书面告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工日期;未有效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总包单位未整改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行职责和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监理责任的行为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第9项的规定,责成清华大学给予其记过处分。
11.盖某,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规划设计科科长兼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明知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情况,但未有效督促整改;未严格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第9项的规定,责成清华大学给予其撤职处分。
12.刘某,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主任(副处级,试用期内)。对相关科室监督工作领导不力,未落实好监督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3.李某,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副主任,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和监督五科、监督六科。对监督五科没有认真组织实施监督工作计划的落实和未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内容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4.樊某,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五科科长。对该项目的开工时间、项目经理在岗等情况不掌握,未有效组织监督组相关执法人员实施监督工作计划,未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相关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1.郭某,某集团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主要是听取汇报,未对事发的清华附中工程工地实施过检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和第92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闫某,某集团一建公司董事、总会计师。事故发生后,安排杨某伪造与杨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5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100%的罚款。
3.叶某,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明知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时,已被某集团一建公司安排至朝阳区望京综合体育馆工程担任项目执行经理,仍未拒绝使用其项目经理资格参与清华附中工程招投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给予其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4.张某,某技科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派驻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不到位的行为。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3、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和第92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某集团一建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存在允许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允许杨某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就筏板基础钢筋施工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部分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即上岗作业;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反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和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排钢筋网上导致载荷过大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第2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3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360万元的罚款。同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6.某技科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情况,未及时下达监理指令;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3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200万元的罚款。同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7.某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劳务分包单位,未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告知作业人员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作业;违规与总包单位签订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材料款内容的劳务分包合同。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1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报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建议由相关部门另案处理的情形
1.针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合同订立期间,某集团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某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及其他涉嫌以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出借资质、转包等违法行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2.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相关人员涉嫌收受贿赂的线索,由检察、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此外,责成市规划部门针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设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成海淀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某集团一建公司、某建工集团和海淀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清华附中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有关规定,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严格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落实,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建筑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某集团一建公司要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落实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严禁对施工项目“以包代管”,严禁利用任何形式实施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北京建工集团要加强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对下属施工企业的指导、管理,督促各级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名不符实”的现象发生。某技科公司要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承包企业资质和施工方案,对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华大学要依法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合理确定工期、造价,协调、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清华设计研究院要举一反三,对设计质量、设计深度进行全面摸排,提高技术水平,切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施工企业要严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组织检查、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中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到岗履职,确需调整时,必须履行相关程序,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落实到位。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编制、审批制度,现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违章指挥作业。
(四)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深入开展建筑行业“打非治违”“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严厉打击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和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造价等行为,严厉打击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根据工程规模、施工进度,合理安排监督力量,制定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严格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健全完善法规标准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建筑市场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不断完善相关企业市场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尽快健全超厚底板钢筋支撑结构设计、制作、验收和检查标准,明确将支撑结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进一步完善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相关标准、措施,健全设计、施工、监理三同时工作机制,督促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履行安全职责。
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
“12·2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篇2:清华大学2009年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2009年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2009年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清华大学2009年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方针与原则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第
清华大学2009年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清华大学2009年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第二条、
继续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国家急需人才的部门工作。优先照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防、军工、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第三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就业过程中要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
第四条、
努力为毕业生充分择业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
第二章
就业工作进程
第五条、
毕业生情况登记备案
凡于2009年毕业的学生,均须在清华大学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备案:毕业研究生由学生本人登录清华大学就业信息网(http://career.tsinghua.edu.cn),填写相关信息,自动生成《清华大学2009年拟毕业研究生毕业时间申请表》后,由院(系)统一交就业指导中心备案;本科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教务处统一提供。
第六条、
确定生源所在地
本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
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生源地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入学前未间断学业,连续攻读的,其生源地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有过若干年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原则上以其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
在学期间,若父母户籍居住地变更,毕业生希望落户至父母现居住地,须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办理好学生本人的接收手续后,方可在父母现居住地落户。
第七条、
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分为:
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国内读研:包括推荐读研、读双学位或考硕、博及做博士后,并且已被录取;
出国(境)留学:包括国外读硕、博及做博士后;
灵活就业:不能解决工作地户口的就业形式,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
、自主创业四种形式。
2009年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并办理首批《报到证》的截止时间为:春季毕业研究生1月5日,暑期毕业生6月12日。毕业生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毕业去向,并在以上时间前,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确定毕业去向的手续,具体办法详见以下相关各章的规定。
若需变更已登记的毕业去向,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就业指导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更改毕业时间的规定
未能在已申报毕业时间内按时毕业的研究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填写《研究生更改“就业年度”申请表》(下载网址:career.tsinghua.edu.cn),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更改就业年度相关手续。本科生更改就业年度以教务处提供名单为准。
申请更改就业年度的同学,如已领取《就业协议书》并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完成或三方全部签订完成者,还须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该协议书,要取得用人单位同意解除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关于就业手续办理截止时间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有关毕业生择业期的规定,2010年6月30日之后,学校不再办理2009年毕业生改派手续;2011年6月30日之后,学校不再办理2009年毕业生就业手续。
第三章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毕业生推荐表》的领取
《毕业生推荐表》是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并向工作地人事部门申报户口的重要材料。由各院系统一下发给每一名准备就业的毕业生,人手一份,由本人妥善保管,不要遗失。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领取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充分洽谈,达成签约意向后,持《推荐表》下方的“用人单位回执”或用人单位开具的“接收函”(无格式要求)及个人有效证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空白《就业协议书》,并登记备案。《就业协议书》是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为学生办理《报到证》的依据,由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一人一式三份,不得遗失。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生和用人单位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后,由学生本人登录就业指导中心网站后台就业管理系统,填写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后,将《就业协议书》返还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清华大学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协议生成。
三方签字盖章后,学校、学生、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外,三方各自的要求、承诺及约定等等,应在协议“备注”栏中注明,并视为《就业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
空白《就业协议书》的有效时间
空白《就业协议书》发放后,学生必须在毕业年度内(截止2009年12月31日)返还就业指导中心并签订完成。逾期未签订完成的协议无效(如学生已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完成,则须协商解除)。
第十四条、
更改签约单位的规定
三方《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学生或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清华大学毕业生解除三方就业协议登记表》(下载网址:career.tsinghua.edu.cn),此表由学生填写,单位盖章,如用人单位不便在该表格上盖章,须附同意解除协议公函,并说明违约责任方与违约原因;
②原签订完成的《就业协议书》二、三联(单位联和学生联);
③如已领取《报到证》,须交还《报到证》原件(含有色联《报到证》和白联《通知书》)。
违约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至就业指导中心后,原则上一个月内给予批复,同时违约方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学生违约:如递交违约材料的时间为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春季毕业生1月5日,暑期毕业生6月12日),学校将对其违约行为予以登记备案并公示,公示期两周,因个人原因违约者取消参评优秀毕业生资格;如递交违约材料的时间为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学校将按“改派”处理,原则上只能回生源地就业;违约毕业生不得申请将户口档案冻结在校;如要求出国(境)留学或考研,须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违约:学校有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并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注]:如三方《就业协议书》已由学生签字,单位盖章,而学校尚未盖章,此时该协议还未最终生成,如解除协议不按违约处理,但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协商,在取得用人单位同意终止协议签订的公函后,方可换发新的三方《就业协议书》或更改毕业去向。
若毕业生的户口或档案已迁出学校,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更改签约单位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毕业生报到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返还《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凭个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凭《报到证》办理户口、档案迁移及到用人单位报到手续。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返回《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报到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报到证》是毕业生参加工作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若遗失不再补发。
第四章
国内读研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被推荐直读本校研究生、读双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因已纳入研究生及双学位的招生计划,毕业去向确定为读研,不再需要前往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须持学校教务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于2009年8月底前办理变更就业去向的手续。
第十七条、
被推荐至外校直读或考研已取(含硕士考博、博士做博士后)的毕业生,应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填写《清华大学应届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表》,并交到就业指导中心。
第十八条、
拟继续考研的毕业生,离校前若要求就业,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但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须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本人是考研待取的毕业生”,否则日后提出终止该协议将按学生违约处理。离校前若不要求就业,则需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将户口档案迁回至生源所在地。两年内若考研仍未录取,需回校办理就业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申请出国(境)留学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科毕业生和已列入毕业答辩计划的毕业研究生可以在学校办理申请出国(境)留学的手续,须填写《清华大学应届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表》及《清华大学2009年应届毕业生出国(境)登记表》(下载网址:career.tsinghua.edu.cn),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备案,并以此确定其毕业去向为出国(境)。
第二十条、
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已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确定其毕业去向为出国(境)的毕业生:
1.若2009年出国(境)留学成行者,按有关规定,可选择迁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www.cscse.edu.cn)或选择办理二次分配将本人户口和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并凭《清华大学2009年应届毕业生出国(境)登记表》办理成绩单、户档迁移等相关手续。
2.若毕业离校时申办出国(境)留学未能成行者,须于离校前办理二次分配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若同时申请出国(境)留学,须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本人正在申办出国(境)留学手续,若未能成行,愿到该单位工作”。否则,日后提出终止该就业协议将按学生违约处理。
第六章
灵活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除通过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参加就业的形式之外,其他未取得工作地户口指标的各种就业形式均为灵活就业,其中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四种具体形式。
第二十三条、
选择灵活就业的毕业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递交《清华大学应届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
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须递交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完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
选择“单位用人证明”的毕业生,须递交用人单位开具用工或试工的证明材料(需盖单位公章)。
3.
选择“自由职业”的毕业生,须递交个人从事自由职业的声明(无格式限制)。
4.
选择“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如自主创立公司已注册成立,须递交所创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如自主创立公司尚未注册,须递交个人自主创业声明(无格式限制)。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毕业生须办理回生源所在地人事局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二次分配《报到证》,并及时办理户口、档案迁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毕业生若工作单位正在为其办理应届毕业生落户指标,可于上报就业方案截止时间前提出“将户口、档案冻结在学校至2009年底”的申请,学校可为其暂缓办理二次分配《报到证》,待工作单位户口指标落实后,可持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函前往就业指导中心取消灵活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协议书》及办理其他相关就业手续;若未提出“冻结户口、档案在校”申请,学校将在毕业离校时,为其开具回生源地二次分配《报到证》,并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
第二十六条、
冻结户口、档案在校期间,只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不含异地报考公务员),不开具与就业无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如因出国、考研等须开具证明材料时,须先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再由生源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开具证明材料。2009年12月31日后,仍未返校领取《就业协议书》的,学校将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所在地二次分配《报到证》,户档迁回生源地。
第七章
未就业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希望继续就业,但经过各方努力,仍无法在上报就业方案前找到接收单位的未就业毕业生,毕业离校时,领取回生源地的二次分配《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待就业,其后续就业手续由生源地毕业生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八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定向生、委培生按原定向或委培合同就业。
第二十九条、
国家招生计划外,但毕业时,能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自筹生,若入学时户口档案已转入学校,按统分生对待。
第三十条、
结业、肄业或退学学生就业的规定
1.
本转专、结业生,应参与2009年度就业,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者,可颁发有具体用人单位抬头的《报到证》;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仍未确定去向的本转专及结业生,学校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人事部门的《报到证》,并不再负责其后续就业的有关事宜。这部分学生在离校时,要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及办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的手续。
2.
肄业或退学的研究生原则上回生源省区就业。这部分同学应在拿到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后一个月内办理回生源省区就业的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的有关事宜,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一条、
毕业离校前经校医院体检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出具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在下一年度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应办理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的手续,自谋职业。
第三十二条、
为了鼓励毕业生到国防军工等单位去建功立业和支持祖国西部建设,学校特制定了相关的奖励政策,具体内容见《“启航奖励金”评选细则》。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北京市教委,不再负责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毕业生在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偿还在校期间的全部奖(助)学金后,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的手续: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增加就业工作的透明度。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者,对扰乱学校就业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由纪检或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清华大学就业指导中心
2009年10月
篇3:清华大学—海天国际经理人俱乐部2008年课程计划表时间
清华大学—海天国际经理人俱乐部2008年课程计划表时间 本文关键词:清华大学,经理人,俱乐部,天国,计划表
清华大学—海天国际经理人俱乐部2008年课程计划表时间 本文简介:清华大学—海天国际经理人俱乐部2008年课程计划表时间课程推荐星级课程类别课程主题单价讲师简介1.12★★★★实战管理高绩效团队建设1400姜博仁:国内知名实战派培训专家,CCTV《绝对挑战》、《选择》、《找工作》等栏目特邀资深职业规划专家。1.13★★★★★企业文化建设问题员工管理1400张晓彤:
清华大学—海天国际经理人俱乐部2008年课程计划表时间 本文内容:
清华大学—海天国际经理人俱乐部
2008年课程计划表
时
间
课程推荐星级
课程类别
课程主题
单价
讲师简介
1.12
★★★★
实战管理
高绩效团队建设
1400
姜博仁:国内知名实战派培训专家,CCTV《绝对挑战》、《选择》、《找工作》等栏目特邀资深职业规划专家。
1.13
★★★★★
企业文化建设
问题员工管理
1400
张晓彤:中国十大培训师之一,原诺基亚、金蝶软件人力资源总监。
3.01
★★★★★
危机管理
企业危机公关与危机管理
1600
张
涛: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传播学博士,原联想控股公关部副总,曾任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编导,央视王牌新闻评论栏目《新闻调查》编导、记者
3.02
★★★
文化管理与人资
塑造有特色的企业文化体系之
——企业文化的梳理与设计模型
1400
朱竹林:原联想集团培训总监,联想集团企业文化研究员。
3.15
★★★★
营销管理
快速制造销售团队
1400
于文博:泰康人寿总经理,我国保险业第一个由营销员获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拥有丰富的营销实战经验。
3.16
★★★
管理艺术与
文化博弈
Mmot管理关键时刻
1400
邹
洪:字中棠。资深记者、国家发改委《中国改革报》理事会秘书长,著作有《突破》、《领导口才学》、《归宿》、《掌控灵魂》、《错到极致也仰望》等书。
4.12
★★★
孙子兵法
孙子兵法与应用谋略
1400
任力:战略研究部中国历代战略研究室主任,中国孙子兵法研究会副会长。
4.13
★★★★
管理之道
企业管理者的基础素质
1600
解思忠: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主席(副部级)、北大国民素质研究中心主任。
4.26
★★★★
人力资源管理
绩效管理考评体系与培训体系的建立
1400
王新宇: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4.27
★★★★
客户服务管理
赢得客户满意的关键时刻
1400
师文静:原惠普金牌服务中心客户服务经理;北大方正客户服务事业部服务渠道管理经理;美国惠普与上海华东电子合资企业(华普信息技术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联拓咨询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世纪互联数据中心营销中心销售总监。
5.10
★★★★
营销与管理新知
结构成就结果---
事关方法论与创新问题解决之道
1400
龙韩林:营销专家、知名企划人,律师,广告人,公关礼仪、品牌营销及管理创新专家EMBA,大学客座教授、政府顾问,世界特许经营组织FDS签约顾问。
5.24
★★★★
团队建设
经理人的十项管理技能训练
1600
张耀升:中国职业经理资质评价认证中心主任;中国最出色的商业演说家之一;最优秀的个人和职业发展潜能培训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清华大学CIMS中心客座教授。
5.25
★★★★
国学智慧
禅道之中的管理与人生智慧
1400
董云川:博士、教授,云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院长。
5.31
★★★★
人力资源管理
高效率管理之——PIPE
优才通道管理
1600
郭崇华:原惠普商学院高级培训师,历任摩托罗拉大学讲师、西门子人力资源开发部培训主管。启动惠普领导力开发之“狮子计划”、创办惠普IT管理学院,并参与创办惠普商学院。
6.14
★★★★
新劳动法
新劳动法——司法解释
1400
贾富春:著名劳动法专家、全国优秀劳动仲裁员、高级培训师;劳动法在线laborlaw.com主任,劳动法在线全国律师团首席律师。
6.22
★★★★
文化新知
上午:易经思维与管理决策
下午:乐活经济与中国世纪---国际时尚产业与中国传统文化
1400
沈
立:北京师范大学博士,
应用心理学博士后,跨文化教育培训,数字媒体艺术与中国传统文化,流行趋势与创新等方面的研究专家,中国乐活产业推动者。
7.05
★★★★
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度解析与纳税筹划
1600
李记有:中国当代最聚人气的税收筹划专家之一;全国著名税收筹划实战运作专家;中国一系列税收筹划成功案例的操刀者和设计师。
7.06
★★★★
团队建设
卓越执行力
1600
刘再烜:著名人力资源专家,高级咨询师,《电子商务》杂志总编。
7.19
★★★★
人力资源管理
非人力资源经理的人力资源管理
绩效管理(BSC+KPI)
1600
林
娟:中国大陆和台湾两地人力资源”实战”融合”培训”第一人,台湾中山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研究所(研究生院)
,曾任职台湾知名集团公司包含明基逐鹿公司((明基BenQ
集团)、台湾及大陸104人力银行、东捷信息(东元TECO集团)、才库人力资源顾问公司、新加坡宇博集团(IPACS)。
7.20
★★★★
财务营销管理
如何降低营销环节的纳税成本
1400
王景江:曾任国际永道会计公司高级咨询顾问,普华永道、安达信、德勤国际会计公司客座教授。
8.30
★★★★★
战略营销
市场竞争新概念-迎接新市场竞争的挑战
1600
韩庆祥:著名实践派营销专家、超级营销大师,中国经济文化研究院研究员。
8.31
★★★★
营销实战
决战营销之巅
1400
刘
凡:实战派销售专家,营销培训专家。原任职于美国系统软件联合公司中国分公司、金蝶软件北方区销售总经理。创造并保持了(SSA)公司全球最快签单的记录和中国单笔最大项目的记录。
9.20-21
★★★★★
创意营销
创意营销—--将习惯的盲点变为支点
1600
石真语:中山大学、浙江大学、华南理工大学EMBA客座教授,中共中央党校民营企业家硕士研究生班特聘教授,现代营销团队建设与管理实战专家
。
10.12
★★★★
团队管理建设
企业品质创新战略——变革管理与过程再造
1400
刘
田:北京著名实效系统培训专家,
“六天实效系统管理培训”品牌创始者。
10.25
★★★★
项目管理
人力资源
项目化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实践
用流程复制
1400
1600
李
文:博士、天津天力士药业有限公司总裁
。
章义伍:跨国集团中国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十大培训师之一。
10.26
★★★★
财务管理
全面预算管理
1400
吴春明:著名财务管理实战专家,原霍尼韦尔大中国区财务总监。
11.8
★★★★
企业家讲堂
我的商业模式——无中生有
中小企业隐形战略之---
小王之道
以小博大
1600
黄
鸣:皇明太阳能集团董事长,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世界太阳能学会会员,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
梁伯强:圣雅伦公司董事长,中国“隐形冠军”,蜚声海内外的“指甲钳大王”。“非常小器圣雅伦”已成为中国指甲钳行业最响亮的品牌,位列全球第三。
11.9
★★★★
投资理财
融资渠道与私募资金
1400
李国旺;华宝证券研究所所长。
11.22
★★★★
实战营销
销售人才的招聘与团队的打造
1600
龙
平:国内实战派营销专家、“中国销售招聘第一人”。现任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劳动与就业》栏目专家,美国SUBJX(中国)公司首席招聘顾问。
11.23
★★★★
实战营销
阶梯式实战销售技术
1600
龙
平
12.6
★★★★
企业家讲堂
全球化背景下民营企业的思考
渠道为王——
营销渠道管理和创新的7大思路
1400
李建华:万事利集团总裁、浙商研究会副会长。
王文良:中国著名的销售大师,曾担任顶新国际集团中国七大区销售经理,被同行尊为“中国的销售之神”。
12.7
★★★★
管理技能提升
高品质沟通成就企业未来
1600
翟鸿燊:著名演说家,说服力专家,2005年度“中国十大魅力培训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