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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日期:2021-05-0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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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有效、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有效、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生产、经营药包材和使用药包材包装药品的,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药包材实行产品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药包材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

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三类。

Ⅰ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Ⅱ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但便于清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清洗后需要并可以消毒灭菌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Ⅲ类药包材指Ⅰ、Ⅱ类以外其它可能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药包材分类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布。

第五条

药包材须按法定标准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

药包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和修订。

第七条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药包材,由申请产品注册企业制订企业标准。

第八条

药包材标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九条

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未经注册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药包材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申请换发。

第十条

《药包材注册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生产Ⅰ类药包材,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并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书》。生产Ⅱ、Ⅲ类药包材,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并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书》。

第十二条

药包材执行新标准后,药包材生产企业需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书》。药包材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自发生变化三十日之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注册。

第十三条

首次进口的药包材(国外企业、中外合资境外企业生产),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包材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申请换发。

第十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核发的Ⅰ类《药包材注册证书》及《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核发的Ⅱ、Ⅲ类《药包材注册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药包材注册证书》及《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使用进口药包材,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药包材生产厂商有效印章后,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申请药包材注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请注册的药包材应符合我国药品包装需要及发展方向,国家已明令淘汰或限期淘汰的产品不予注册。

(三)具备生产该产品的合理工艺、设备、洁净度要求、检验仪器、人员、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必备条件。

(四)生产Ⅰ类药包材产品,须同时具备与所包装药品生产相同的洁净度条件,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查合格。

第十七条

药包材注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注册的产品须按规定抽样三批,经药包材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法定标准。

(二)Ⅰ类药包材注册,申请企业按规定要求填写“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申请书”,连同所需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书》。

(三)Ⅱ、Ⅲ类药包材注册,申请企业按规定要求填写“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申请书”,连同所需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书》,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国内首次开发的药包材产品须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认可后,按类别申请《药包材产品注册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包材质量及其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药包材质量检测机构,并委托其承担产品质量及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工作,出具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包材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优质新型药包材及其生产技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落后药包材品种。凡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不得再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其药包材注册证书予以注销。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药包材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使用无《药包材注册证书》药包材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使用进口药包材的。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擅自生产药包材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未经注册药包材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国家已淘汰药包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药包材注册证书》及《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的。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第10号令(《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实施注册管理的药包材产品分类

1、实施Ⅰ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

(1)药用丁基橡胶瓶塞;

(2)药品包装用PTP铝箔;

(3)药用PVC硬片;

(4)药用塑料复合硬片、复合膜(袋);

(5)塑料输液瓶(袋);

(6)固体、液体药用塑料瓶;

(7)塑料滴眼剂瓶;

(8)软膏管;

(9)气雾剂喷雾阀门;

(10)抗生素瓶铝塑组合盖;

(11)其它接触药品直接使用药包材产品。

2、实施Ⅱ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

(1)药用玻璃管;

(2)玻璃输液瓶;

(3)玻璃模制抗生素瓶;

(4)玻璃管制抗生素瓶;

(5)玻璃模制口服液瓶;

(6)玻璃管制口服液瓶;

(7)玻璃(黄料、白料)药瓶;

(8)安瓿;

(9)玻璃滴眼剂瓶;

(10)输液瓶天然胶塞;

(11)抗生素瓶天然胶塞;

(12)气雾剂罐;

(13)瓶盖橡胶垫片(垫圈);

(14)输液瓶涤纶膜;

(15)陶瓷药瓶;

(16)中药丸塑料球壳;

(17)其它接触药品便于清洗、消毒灭菌的药包材产品。

3、实施Ⅲ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

(1)抗生素瓶铝(合金铝)盖;

(2)输液瓶铝(合金铝)、铝塑组合盖;

(3)口服液瓶铝(合金铝)、铝塑组合盖;

(4)除实施Ⅱ、Ⅲ类管理以外其它可能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包材产品。

附件二: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验收通则

第一条

根据《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办法》(暂行),制订本验收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是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包材生产的全过程。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包材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

企业主管药包材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专业学历,有该类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通则》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药包材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该类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包材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包材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从事药包材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七条

对从事药包材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通则》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装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生产不洗即用药包材,自产品成型(包括成型)以后各工序其洁净度要求应与所包装的药品生产洁净度相同,据此要求,药包材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封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4、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制使用区域。

5、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6、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并应有指示静压差的装置。

7、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包材生产工艺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宜

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8、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适时监控换气次数、静压差等参数。所有监测结果均应记录存档。

9、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10、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11、100000级以上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

12、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第十五条

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十六条

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包材生产区分开。化学测试与微生物限度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十八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里,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十九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二十条

与直接接触、不洗即用的药包材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包材发生化学变化。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包材造成污染。

第二十一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二十二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二十三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生产﹑检验设备应定期保养﹑维修,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药包材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药包材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采用进口原料应有口岸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药包材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二十八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

第三十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期满后应复验。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三十一条

药包材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

1、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2、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第三十二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药包材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三十四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六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第三十七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和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性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三十八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三十九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配戴饰物。

第四十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以免产生耐药菌株。

第四十一条

药包材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不洗即用的药包材的生产。

第四十二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2、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5、本《通则》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

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配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2、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记录。

第四十四条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药包材产品的申请文件,注册证,批准材料,审批文件;

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4、批检验记录。

第四十五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刷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四十六条

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生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每批产品应按质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四十九条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产品售出后一年。

第五十条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包材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五十一条

为防止药包材产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应采取措施隔离;

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第五十二条

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质量管理

第五十三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包材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第五十四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等管理办法;

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批检验记录保存至产品销售后一年;

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埃数和微生物数;

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产品使用期提供数据;

9、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十六条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包材产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及发货日期。

第五十七条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售出后一年。

第五十八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产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按不合格产品处理,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产品销售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通则的一致性。

第六十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六十一条

本《通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

待验: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

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生产工艺规程: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产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验证: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关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药包材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六十二条

本《通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通则》自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篇2:在全省重点包装用纸生产企业领导人座谈会议上的总结发言

在全省重点包装用纸生产企业领导人座谈会议上的总结发言 本文关键词:生产企业,用纸,座谈,领导人,发言

在全省重点包装用纸生产企业领导人座谈会议上的总结发言 本文简介:在全省重点包装用纸生产企业领导人座谈会议上的总结发言福建省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李谦逊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出席下午座谈会的我省主要包装用纸生产企业有: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港兴集团纸业有限公司、漳州敦信纸业有限公司、漳州八龙纸业有限公司、福建联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发(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漳

在全省重点包装用纸生产企业领导人座谈会议上的总结发言 本文内容:

在全省重点包装用纸生产企业领导人座谈会议上的总结发言

福建省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李谦逊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出席下午座谈会的我省主要包装用纸生产企业有: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港兴集团纸业有限公司、漳州敦信纸业有限公司、漳州八龙纸业有限公司、福建联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发(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漳州盈晟纸业有限公司、泉州贵格纸业有限公司、泉州联兴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永春联盛纸业有限公司、厦门市厦戎联合造纸厂、龙海市榜山民政造纸厂等12家造纸企业的主要领导。省经贸委轻纺办、省纸协、漳州市贸发局食品轻工办公室的领导出席了座谈会。座谈会主要商讨如何共同应对当前发生的世界性金融风波给造纸企业带来的深刻影响,探讨如何稳定市场,稳定销售价格,应对不正当竞争,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共同促进纸业正常发展等重要议题。

根据刚才座谈会上各个企业领导的发言介绍和情况交流以及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本人对省内20多家重点造纸企业的了解,目前我省造纸行业的状况确实比较严峻。省内纸业生产状况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生产还保持比较正常,没有停机现象。这一类型主要是生活用纸生产企业。原因一是产品一直以来是以内销为主,受出口影响较小;二是产品属于大众生活必需品,销售影响不会太大;第二类是已全面停产的企业不在个别;第三类是停停开开,这类型涉及的企业不少,特别是包装纸生产企业;第四类是部分停机或减少生产班次,压缩产量,这部分涉及的面更广,企业更多。从总体情况看,目前我省造纸企业面临的困难较大,问题较多。而从邻省广东省以及造纸大省山东、浙江、江苏、河南等省同行业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在各种纸类产品中受影响最大的也是包装用纸类。而从企业受影响的程度来看,情况大同小异,大型企业受到冲击可能更大些,困难也更多些。中小企业因船小好调头,能进能退,受到冲击相对小一些。

2008年即将过去,新的一年已经来临,怎样看待明年的经济形势?造纸行业怎样度过寒冬?特别是因出口受阻遭遇困难较大的包装用纸生产企业如何抱团取暖,共度难关,是我们这次座谈会议的中心议题。刚才座谈会上省纸协郑宝琛秘书长通报了全国以及我省造纸行业的现状,省轻纺办刘平副主任作了重要的讲话,各企业领导热烈发言,提出了一些好的见解和意见,我都表示赞同。下面我想重点谈两点看法意见:

一、如何共同应对当前以及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内省内外纸业销售市场激烈竞争问题?

根据会上大家发表的意见,就如何应对和抵御当前以及今后我省包装纸类特别是出口包装箱用的品种(如高瓦纸、牛卡纸、牛皮箱板纸等)在市场方面出现的外来冲击和内部无序争问题,努力稳定省内及周边销售市场,促进纸业平稳较快的发展,需要我们共同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尽快建立起地区性的同业行业组织。为应对当前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给造纸行业带来的市场震荡和冲击影响,建议尽快建立起地方性的行业组织,特别是生产包装用纸类相对集中的漳州市和泉州市。通过建立起来的行业组织这条纽带更好地把企业联结在一起,并利用行业组织这个机构来协调本地区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本地区常规性的价格协调机制和协调机构,展开正常性的价格协调工作,并共同应对外来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地区性行业组织,必须是企业自愿加入,还要取得地方政府经济主管和社团主管部门的支持,如漳州市贸发局、漳州市民政部门等。省纸协愿意为重点地市成立纸业协会的前期筹备工作提供咨询帮助,也欢迎各地市已成立和即将成立的纸业行业协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福建省纸业协会,这样有省市两级协会相互支持配合,行业的协调、咨询及服务性工作会做得更加深入细致,效果会更好

2、开展行业价格自律性工作。这项工作在经济不景气,市场普遍疲软,竞争十分剧烈的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内都是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反不正当竞争和建立市场价格协调机制必将成为我们造纸行业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明确指出:“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我个人认为,开展行业自律和监督工作应该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地区性价格自律工作:即由省级行业协会或地区纸业协会(商会)牵头进行全省性或地区性的价格协调工作,同时商讨研究如何共同应对外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合理竞争,维护市场的稳定;第二层面是企业主体的市场自律性工作:作为企业主体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讲究市场公德,依法合理经营。一是不以低价甩卖的手法争夺别人的客户、互挖墙角;二是不参与低价倾销;三是同业之间加强联系沟通,抱团取暖,出现矛盾问题,通过协商解决。第三层面是尝试订立全省性同类产品

《反不正当竞争行业自律公约》。通过自律公约,达到两个最基本的目的,一是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二是在纸市严重低迷和价格明显混乱的情况下,同类产品可以通过协商订立最低出厂保护价。当然,订立行业自律公约,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每一个签约成员单位都要严格遵守共同订立的游戏规则。本次座谈会我们设想共同商讨并制定《福建省主要包装纸及纸板生产企业自律公约》,通过《公约》的形式,把各企业更紧密的联合起来,共同应对当前多变的市场形势。

3、建立起省际之间的市场协调机制。这个层面上的工作主要由省纸协负责。福建省包装用纸销售市场主要受广东省的直接冲击和影响较大。省纸协和广东省纸协的关系不错,相互之间的联系也比较多。今年10月27日广东、福建、湖南和广西四省联合在广西南宁国际会展中心成功举办了第一届《中国南宁(东盟)国际纸业博览会》,四省纸协还共同召开了座谈会,商讨如何开展省际之间的协作,探讨如何共同应对当前世界性金融危机对纸业的影响问题,会议取得良好的效果。正因为有了这个交流平台,一些省际之间的矛盾问题就可以通过彼此间的友好协商,协调来解决。

二、关于形势和信心问题

2008年即将过去,尽管自下半年以来遭遇到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的深刻影响,但我省造纸行业依然取得骄人的成绩。明年我国的经济大形势怎么样?许多专家和高层领导都作出了预测。但最权威的判断当属于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8—12.10)所给出的答案。会议明确指出:“目前这场金融危机不仅本身尚未见底,而且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正进一步加深,其严重后果还会进一步显现。”。而对于明年经济工作,中央提出了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中央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深化改革开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和动力,加强社会建设加快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造纸行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指示精神,认清形势,把握机遇,正视困难,树立信心。造纸行业应该如何应对当前这场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呢?我个人认为:第一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和地方政府已出台或将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扶持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要树立信心,鼓足勇气,面对现实,勇于拼搏;第三是企业要懂得保存实力,因为首先要保证自己的企业能生存下去,才会有明天重新站起来的希望;第四是企业要苦练内功,留住人才,开源节流,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多方位寻找产品市场和销路,积极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合理定价,不参与市场恶性竞争,同时根据市场销路情况灵活调整产量和库存。

最后,座谈会议的成功召开要再次感谢省经贸委轻纺办的大力支持!感谢漳州港兴纸业、长泰联盛纸业、长泰敦信纸业各位老总给予会议提供的经费支持和良好周到的服务!同时要感谢在百忙之中从全省各地赶赴漳州宾馆参加座谈会的各位企业领导!特别要感谢东道主漳州市贸发局部门领导亲自到会指导。谢谢大家!

20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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