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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日期:2021-05-0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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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04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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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年04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饷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第六条

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第七条

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金银饰品印记就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第九条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合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

第十一条

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

第十二条

其他标识物标注的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第十三条

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具有金银饰品生产资格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注

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执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金银饰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的金银饰品,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五)进口金银饰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

进口金银饰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明生产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

第十五条

其他标识物上可以标注金银饰品的产地。生产者标注的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金银饰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金银饰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

第十六条

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金银饰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金银饰品,其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十八条

对金银饰品标识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篇2: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本文关键词:账户,行政事业单位,银行,预算外资金,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本文简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本文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财综字〔199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经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部门和单位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只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算拨给单位使用的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包括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均应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记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开户银行要依据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规定,对开户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开户、变更或撤销。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或未取得《开户许可证》的,银行不得为其开设预算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将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变更或撤销情况以公文形式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被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需要开户银行协助检查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

第十二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的,应作以一处理:1.由财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纠正错误,并可暂停止从财政专户对相关单位拨款,直至错误被纠正。2.由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或决定)撤销有关单位的非法账户,并将账户中的资金按财政部门要求划转同级财政专户。3.由财政、人民银行、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对违纪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经济处罚。4.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篇3: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本文关键词:保证金,投标,格式,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本文简介: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致:招标代理机构本保函作为(投标人名称)对招标代理机构关于项目名称(分标编号:,包号:)的投标邀请而提供的投标保函。我们(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在收到贵方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元的保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本文内容: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致:招标代理机构

本保函作为(投标人名称)对招标代理机构关于项目名称(分标编号:,包号:)的投标邀请而提供的投标保函。

我们(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在收到贵方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元的保证金: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主动对投标文件提出实质性修改的;

(5)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同时,我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在收到贵方提出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按实际应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向贵方支付保证金,该保证金最多不超过本保函第二段承诺的金额。

本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直至投标有效期满后止。如果贵方和投标人一致书面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则本保函有效期相应延长。

如果投标人中标,本保函将在上述期满后继续生效,直至投标人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为止。

出函银行名称:

负责人签字:

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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