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排查,隐患,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本文简介:16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隐患,促进隐患的有效治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千业水泥公司范围内可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本文内容:
16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隐患,促进隐患的有效治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千业水泥公司范围内可能存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
3
3.1
安监部负责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2
各隐患责任单位负责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治理、消缺。
4
工作程序
4.1
评估确认和报告
4.1.1
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据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损失程度,将隐患种类分为微小隐患、一般隐患、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四类,凡列为隐患的,需建立隐患台帐,并进行隐患闭环管理。
4.1.1.1
微小隐患是指由于设备不完善可能造成设备性能差甚至损坏、生产受影响或由于作业环境较差影响作业岗位人员不适或直接经济损失在0.05万元以下的安全隐患。例如:安全护罩螺栓没固定;防雨罩缺失;岗位环境差;现场设备有轻微违反“四不漏”现象;岗位现场漏料、积料。
4.1.1.2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轻伤以下(不包括轻伤)的人身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0.05-0.5万元的安全隐患。例如:收尘设备收尘效果不佳;严重违反“四不漏”规定;机电设备外壳无接零或接地保护;移动机电设备没有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配置使用的;电器设备出现明接头、明线口、老鼠洞等严重失爆现象。检修项目或单项工程或特殊作业没有按安全规定执行。没有提供检修(作业)项目计划;没有制订检修(作业)工艺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学习交底。
4.1.1.3
较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轻伤的人身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的安全隐患。例如:收尘设备收尘效果很差;生产系统地下有冒水现象;食堂的食品腐烂;生活用水质量不合格。
4.1.1.4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以上(包括重伤)的人身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安全隐患。例如:未执行停送电制度;收尘设备与主机不同时运行;生产非正常停机5天以上。
4.1.2
一般隐患由公司安监部评估确认;较大隐患由生产(安全)副总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研究确认;重大隐患由公司行政办公会评估确认。
4.1.3
隐患评估确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1.3.1
获知隐患报告后,安监部经初步审查,属于本部门评估或确信范围的,应当将隐患情况的相关资料书面呈报本部门负责人。不属于本部门的评估或确认的,应当及时将隐患情况报送安全副总。
4.1.3.2
负责隐患评估确认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应及时审查相关资料,指派人员进行安全隐患现场核查,属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的还要组织集体研究,确认隐患。
4.1.3.3
有关部门,在确认隐患的过程中遇到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4.1.3.4
经确认为隐患的有关部门应向隐患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属于重大隐患的同时上报焦煤公司安监局。
4.1.3.5
隐患确认的相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4.1.4
经确认存在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的单位应当编写隐患报告书。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名称;隐患类别;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整改措施;防范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期限及目标。
4.2
组织管理
4.2.1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是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公司领导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人。
4.2.2
隐患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隐患单位负责人是隐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4.2.3
参加隐患排查人员,要对本单位生产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机电运输设备、文明施工等工作程序进行认真细致排查,对所查出的隐患,能够现场处理的,要立即通知生产班组、所在部门安排人员立即处理,并落实到责任人,对因条件限制等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处理的,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任单位要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确保安全。整改完毕后,隐患排查人员要对整改情况进行严格复查,严格执行隐患闭环式管理。
4.2.4
每次排查及整改情况,要有记录,进行存档。
4.3
排查办法及内容
4.3.1
公司隐患排查以综合排查和专业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排查,公司共分四级进行隐患排查,即:公司级、分厂级、班组级、岗位工级。专业排查分为:专业技术性排查和公司领导排查。
4.3.2
公司级隐患排查由公司领导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
4.3.3
分厂级隐患排查:以分厂所辖生产区域为排查对象。由各分厂厂长组织副厂长、分厂技术人员、生产班组长参加,每周根据本分厂的生产经营实际、作业条件,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整理归类,确定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落实责任。将排查情况记录在《隐患排查记录》上,排查出的隐患登记在《隐患治理台帐》上,并进行隐患闭环管理。对分厂无能力整改的隐患,应向生产部打协助整改报告。
4.3.4
生产班组隐患排查:以生产班组作业区域为排查对象。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巡检员进行排查,每班作业前先排查工作,作业中巡回排查,作业后复查。随时纠正不安全行为,消除不安全状态。由班组长将排查出的隐患登记在《班组运行缺陷台帐》上,并进行隐患闭环管理。对于班组无能力整改的隐患,应向本分厂领导汇报,分厂领导要在一日之内回复或签字。
4.3.5
岗位自查和安监员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岗位自查是岗位工以作业区域为对象,以自查为主,针对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状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并采取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排查结果记入巡查记录。本岗位无法解决的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
4.3.6
专业系统隐患排查
4.3.6.1
设备部定期组织对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进行专业性技术检查,并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4.3.6.2
设备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电气设备及安全装置、避雷设施等进行检查,以防损坏失灵。
4.3.6.3
生产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生产工艺及生产过程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定期检查。
4.3.6.4
化验室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品质量及影响产品质量的相关问题进行安全检查。
4.3.6.5
武保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及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源存在的问题进行安全检查。
4.3.6.6
矿山分厂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矿山开采、运输及破碎等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安全检查。
4.3.6.7
要求上述各专业系统至少每半月检查一次。
4.3.7
公司领导不定期进行现场隐患排查。下现场检查次数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及安全包保联责制度要求执行。
4.3.8
公司实行安全包保联责,隐患排查实行包保联责。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
4.4
事故隐患整改
4.4.1
隐患的排查、收集、整理
4.4.1.1
安监部负责日常检查及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工作,并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分类。对不确定的隐患分类,安监部组织生产部、设备部共同讨论确定,讨论后也确定不了的需请示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确定。分类后及时上报和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4.4.1.2
各业务部门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检查资料按公司要求及时上报安监部。
4.4.1.3
生产部负责紧急隐患的电话信息反馈与记录,并向公司领导汇报或业务部门联系,隐患处理时做好协调工作。
4.4.1.4
各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重大隐患要自行组织排查并将超出本单位处理能力的隐患上报业务部门,并将业务部门签字的相关报告反馈给安监部。相关业务部门对隐患的处理工作要及时安排,并给予技术指导。
4.4.1.5
其它部门和辅助单位对隐患处理及时提供必要的运输、电力、材料、设备、配件等支持。
4.4.2
隐患整改
4.4.2.1
所有隐患必须实行闭环管理。
4.4.2.2
隐患整改实行“谁造成、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4.2.3
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对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4.4.2.4
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当天的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或与安监部共同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由隐患单位负责整改消缺。
4.4.2.5
隐患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时认真地整改隐患。
4.4.2.6
完成隐患整改的单位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消缺。
4.4.2.7
隐患整改资金原则上由隐患责任单位负担,必要时报请公司领导给予审批。
4.4.2.8
各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安监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单位继续进行整改,直到合格。
4.4.2.9
本单位发现对人员造成危害的事故隐患,由本单位负责处理,并在现场立即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隐患恶化导致事故,不采取切实可行防范措施的不准生产。本单位无能力处理的应立即报告生产部及相关业务部门,生产部要记录在案,向公司领导汇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
4.4.2.10
整改难度较大隐患的处理,责任单位和业务部门必须制订专项工艺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4.4.2.11
对重大(或较大)隐患的处理,相关部门要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必须有整改单及施工措施、复查结果等相关内容。
4.4.2.12
隐患整改超出整改期限的,安监部可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整改,发生的所有费用由隐患单位承担。
4.5
本制度如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篇2: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排查,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本文简介: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韩寓群二○○五年二月四日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本文内容: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韩寓群
二○○五年二月四日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八条
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九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二)治理措施;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属于特大事故隐患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其中,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向重特大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
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组织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治理,限期排除。
第十五条
下列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一)公共设施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二)破产企业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三)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前款规定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查处,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收到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及时组织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
(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三)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
(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四)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工矿商贸行业事故隐患的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其他行业事故隐患的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排查,安全生产,治理,事故隐患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XXXXXXXXXXX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XXXXXXXXXXX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第七条
各部门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对所辖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
第八条
每个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奖励的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第十条
公司技术委员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部门正职为成员。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第十六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的报告
(一)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班组、部门,各部门报公司生产管理部、安全管理办公室,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二)报告形式: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书面报告:报告人要把隐患发现的时间、地点﹑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一份报送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第十八条
事故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一)各部门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部门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及时联系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确实不能解决的,应立即报公司技术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附情况说明),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二)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应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档案建立: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对各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奖励,由各部门报公司安委会审核后,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
附件: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登记表(2011年8月报)
部门:(盖章)工程技术与质量安全部(紫坪铺水利枢纽管理与大坝监测中心)
2011年
08月30日
序号
隐患地点
发现时间
事故隐患内容
拟采取措施建议
报告人签字
报告接收人签字
报告时间
整改情况
负责人:
王昆
制表:
谭炜
注:1.此表一式二份,一份部门留底备查,一份报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2.此表按月、季、半年、年度定期报送,报送时间于月底前。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部门:(盖章)*年*月*日
序号
隐患名称
查出人
地
点
隐患来源
查
出
日
期
临
时
措
施
整
改
整改日期
验
收
自
查
上
报
部
门
责任人
措
施
验收人
时间
负责人:
制表:
注:1.此表一式二份,一份部门留底备查,一份报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2.此表按月、季、半年、年度定期报送,报送时间于月底前。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存根
监测中心第【
】号
隐患责任单位(部门)
发现时间
检查人
部位
通知时间
批准
基本情况
整改情况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监测中心第【
】号
隐患责任单位
(部门)
部位
存在的问题
序号
内容
1
2
3
整改意见
安全管理办公室:*年*月*日
整改结果
监测中心负责人:*年*月*日
备注:整改结果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回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