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管理规定征求稿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征求,会议
会议管理规定征求稿 本文简介:规定征求意见邮箱([email protected])截止时间:2011年6月1日江西鑫瑞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文件名称制订人谢增强批准制订日期2011-5-22页数6/6会议管理规定执行日期1.目的为加强公司会议的稳定性与高效性,增加对各种会议有效管理,提高会议室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2.适用范围
会议管理规定征求稿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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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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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制订人
谢增强
批准
制订日期
2011-5-22
页数
6/6
会议管理规定
执行日期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会议的稳定性与高效性,增加对各种会议有效管理,提高会议室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3.
定义
3.1会议室定义:董事大会议室、培训会议室、各部门小会议室。
4.
4.1人事行政部为公司级会议管理的归口部门,各部门为相关会议管理的归口部门。
4.2人事行政部是公司会议室使用管理的归口部门。
5.会议内容
5.1年度会议
5.1.1年度会议在每年一月份召开。
5.1.2会议地点:另行决定。
5.1.3会议流程:
5.1.3.2各部门作上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用PPT形式展示。部门轮流顺序按:财务部、人事行政部、市场部、销售部、售后部、信息部;
5.1.3.3下年度公司级工作重点及工作计划安排(总经理指示)。
5.1.3.4由总经理或副总对各部门下年度的工作做总结并提出要求。
5.2财务分析会议
5.2.1财务分析会议每月28日(遇休息日延后)召开;
5.2.2会议地点:原则上在公司会议室
5.2.3会议流程:
5.2.3.1财务部负责会议的主持;
5.2.3.2回顾上次会议纪要及本月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参加会议人员按需要另行通知;
5.2.3.3由总经理或副总对各部门下年度的工作做总结并提出要求。
5.3部门经理例会
5.3.1部门经理例会每单周五上午9:00召开
5.3.2会议地点:原则上在公司培训会议室
5.3.3会议流程:
5.3.3.1总经理负责或委托人主持会议并回顾上次例会的情况
5.3.3.2各部门经理人阐述上两周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下两周的工作重点,工作中需要协作的部门,以及对协作部门的要求。部门轮流顺序按:市场部、销售部、信息部、售后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
5.3.3.3
总经理或副总对各部门下两周的工作做小结并提出要求。
5.4部门周例会
5.4.1各部门周例会每星期固定时间、地点召开,详见《部门周例会安排表》。
5.4.2会议流程:
5.4.2.1部门周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主持
5.4.2.2部门人员回顾上周计划完成情况,以及下周工作计划,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并探讨出解决方案。
5.4.2.3部门经理安排下周的工作。
5.5业务例会管理
5.5.1早会、夕会、周会、月会
5.5.1.1早会可由销售经理或销售主管以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的形式召开
n
会议可强调当日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n
会议时间不宜太长
5.5.1.2夕会由销售经理主持召开,总结当日工作完成的情况
n
对当天的工作进行总结,提炼较好的做法并时行推广。
n
找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计划(采用PDCA循环)。
n
对重点客户、重大投诉详细记录,确定工作计划、解决方案和责任人,并对结果进行跟踪;对客户满意的最佳案例,总结经验,推广应用。
n
制定和评审第二天的工作计划和重点。
n
会议时间不宜太长。
5.5.1.3周会由销售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可视自身状况参加与否)
n
回顾、总结过去一周的工作及预估绩效达成的差异。
n
提炼较好的做法并进行推广,对未完善的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并找出改进方案。
n
制定下周的工作计划。
5.5.1.4月会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各部门经理参加
n
回顾、总结过去的一个月的工作。
n
对当月的工作进行总结,提炼较好的做法并进行推广。
n
对未完善的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并找出改进方案。
n
制定下月的工作计划。
5.6会议纪律:
5.6.1按时参加会议,不许迟到。如有迟到现象,按10元/次扣罚当事人;
5.6.2有事必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会者每次罚款50元(因公出差者除外);
5.6.3将手机调整到振动档。如有手机铃声响起,按10元/次标准扣罚当事人;
5.6.4会议期间,原则上不许接听电话。如确有必要需接听的应走出会场,不得影响会议正常进行;
5.6.5不能在会议室嬉笑打闹,保持良好的会议形象;
5.6.6正确使用投影仪、白板等会议设备。
5.6.7保持会议室的清洁,会议结束后应自行整理会场。要求如下:
5.6.7.1桌椅、电源线放置原位
5.6.7.2投影仪、空调、灯关闭
5.6.7.3白板擦拭干净,白板笔和板擦放置原位
5.6.7.4与会者所用文件、产品等全部带走
5.6.8行政经理在会议室使用完后进行检查,如发现会议室未按要求进行整理的,由人事行政部对该会议组织者处罚金50元。
5.7.会议室预约管理
5.7.1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接待客户、召开会议、学习、培训等使用会议室必须提前一天,向行政经理预约,行政经理做好登记并及时指出是否有时间冲突。
5.7.2销售部每月提供《会议清单》给人事行政部,以便行政经理能充分利用公司会议室资源,并合理安排。
5.7.3一般情况下按先预约先使用的原则,如遇特殊情况(重要客户到访、需紧急召开的会议等)行政经理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做出调整。
5.7.4若会议须延长时应及时通知行政经理,由行政经理告知相关部门并做好会议时间调整。
6
相关文件
6.1《公司管理制度》
7
相关表单
7.1《会议室使用申请单》
7.2《会议记录》
会议室使用申请单
申请日期:*年*月*日
NO:
申请部门
部门领
导审核
会议日期
会议时间
——
会议主题
参会人数
申请部门联系人
电话
安排情况(行政经理填写)
会议服务
○投影○电脑○白板○音响○其他
注;会议室的使用严格按照《会议管理规定》考核,会议结束后空调、电脑、投影、话筒未关处罚:20元/项;会议椅摆放不整齐处罚:10元/次;茶水未处理处罚:10元/次;桌面有水迹处罚:10元/次;会议室垃圾袋未更换处罚:10元/次。
江西鑫瑞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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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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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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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审批
篇2:辽宁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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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辽宁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
和总结评估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8]7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总结评估报告制度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省属企业每半年分别组织对本地区、本领域、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编写半年度、年度总结评估报告。
(一)总结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应急平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
2.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事故救援情况、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情况;
3.预案编制、执行及演练情况;
4.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5.事故救援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6.应急管理培训及宣传教育情况;
7.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问题及对策、建议;
8.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经费投入情况;
9.政府投入形成的应急救援资产情况;
10.相关总结评估报告附表(见附件1).
(二)总结评估报告上报程序与时间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度、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送辽宁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省应急中心)。
省属企业于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分别将半年度、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送省应急中心。
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于每年的7月5日和次年的1月5日前分别将半年度、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送省应急中心,同时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二、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救援总结报告制度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分别组织对本地区、本领域每一起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成功救援情况及时进行总结,逐起事故编写救援总结报告。
(一)救援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报告及救援经过;
3.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情况;
4.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及组成情况;
5.专业救援队伍、装备调用情况以及救援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
6.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救援过程中应用的装备及技术情况、专业救援队伍的搜救情况;
7.事故原因和性质的简要分析;
8.事故救援的经验和教训,包括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和救援组织、协调、指挥及救援队伍、专家、装备、技术等方面;
9.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救援队伍改进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10.事故现场相关图纸资料,现场抢救的有关图片。
(二)救援总结报告上报程序与时间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事故救援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应急中心。
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于事故救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相应的上级机构,同时报送省应急中心。
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季报制度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省属企业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领域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建设、应急演练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事故救援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安全技术等工作情况,填写相关季报表(见附件2)。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季报表1、季报表3~8报送省应急中心。
省属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作日内将季报表2、季报表3~8报送省应急中心。
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季报表3、4与相关的内容和表5、7报送省应急中心,同时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附件:1.总结评估报告有关附表(表1至表9)
2.有关季报表(表1至表8)
篇3: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本文关键词:山西省,尾矿,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本文简介: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督,实现尾矿库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生产运行、闭库、闭库后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本文内容: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督,实现尾矿库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生产运行、闭库、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或者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第四条
[安全生产原则]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企业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应当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程和标准。
第八条
[中介机构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评价单位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第九条
[鼓励条款]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尾矿压滤干排等先进技术和工艺。
第十条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职工的安全技能。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
尾矿库建设
第十二条
[选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尾矿库选址的监督管理,尾矿库的选址除应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尾矿库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矿产开采和城乡建设规划;
(二)禁止在大型水源地、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生长栖息地、重要湿地、重要设施和居民区上游3公里内建设山谷型或者傍山型尾矿库,超出上述规定的安全距离由设计单位确定。
禁止在同一沟谷20公里内重复建设尾矿库,超出上述规定的安全距离由设计单位确定。
(三)尾矿库选址应当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区域。
第十三条
[土地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尾矿库。
第十四条
[核准备案]
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尾矿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生产经营单位除按有关规定提供核准、备案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建立尾矿库的企业必须拥有自主产权的矿山;
(二)尾矿库库容应当满足配套矿山开采选别后尾矿堆存需要,尾矿库服务年限不应少于5年。
(三)尾矿库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编制初步设计。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30米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审查]
尾矿库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有关专篇进行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安全设施设计。其中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三)用地审批手续;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尾矿库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由有资质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查批准。未经批准,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
[施工建设]尾矿库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施工图组织施工建设,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隐蔽性工程实行分阶段验收,并将验收资料存档。
第十九条
[安全验收评价]尾矿库建设项目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30米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尾矿库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对尾矿库建设项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尾矿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和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竣工报告和竣工图;
(四)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监理报告;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法定代表人、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尾矿库生产运行
第二十一条
[安全许可]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其尾矿库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第二十二条
[事项变更]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六)设计排尾能力等。
第二十三条
[安全评价及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三年对尾矿库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整治,限期消除险情;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按照正常库标准限期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
[坝体勘察]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最终设计坝高1/2?—2/3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对坝体进行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第二十五条
[应急抢险]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四章
尾矿库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
第二十六条
[闭库申请]
达到设计坝高、设计库容或者者停止使用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实施闭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闭库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闭库: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闭库安全现状评价,并报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闭库设计,并报闭库安全现状评价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闭库施工和施工监理;
(四)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并实施土地复垦。
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坝高低于10米,并已干涸的尾矿库,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简易闭库处理措施,摊平复垦。
第二十八条
[闭库验收]闭库工程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验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验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安全设施及防范措施验收。
第二十九条
[强制闭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闭库:
(一)废弃或者停用的尾矿库。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相关证照,擅自投入运营的;
废弃或者停用的无主尾矿库,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闭库。
第三十条
[闭库管理主体]尾矿库闭库和闭库后的管理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出资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闭库后的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更的,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回采再利用]尾矿库闭库后回采再利用时,应当经原闭库验收单位同意,按照尾矿库建设的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工程设计和安全评价。尾矿库再利用完成后,应当按照尾矿库闭库的规定,重新实施闭库。
第三十二条
[闭库准备金]尾矿库闭库实施准备金制度。
闭库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从尾矿库投入使用开始提留,专户储存,专款使用。提留额度按照尾矿库使用年限和闭库费用合理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尾矿库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三)保证尾矿库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按照设计和技术规程进行作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计划;
(五)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
(六)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值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巡检。
第三十六条
[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监测监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对尾矿库进行实时监测:
(一)已建成运行的山谷型或者傍山型尾矿库下游3公里以内,存在居民区和重要工业设施且无法搬迁的;
(二)同一沟谷里建有两个尾矿库的。
第六章
政府监管
第三十八条
[政府安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选矿厂及尾矿库发展规模和数量。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出现险情时,组织相关人员撤离。
第三十九条
[政府安全检查]省人民政府每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半年、县级人民政府每季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至少安排一次安全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之前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专项检查。
第四十条
[基层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非法占地建设尾矿库,或者尾矿库出现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部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管:
(一)未经选址审查非法建设尾矿库或者使用无资质的建设单位进行尾矿库建设的;在尾矿库下游未经批准建设厂矿、构筑房屋和工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地质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作业技术规范进行作业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二)尾矿库建设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的,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尾矿库或者闭库时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四)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非法建设选矿企业或者尾矿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未进行尾矿库排污登记或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造成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及超标排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六)严禁在河道内建设尾矿库。对现存河道范围内的已建尾矿库,由河道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七)对已许可且无自主产权矿山相配套的选厂尾矿库、服务年限不足五年的尾矿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二条
[部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供电单位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非法、违法选矿企业尾矿库作出处理决定后,可以通知供电单位停止供电。
供电单位不得为非法、违法的尾矿库提供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建设规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尾矿库建设或者使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对尾矿库建设项目设计中的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事项进行变更的;
(三)安全设施竣工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未经安全许可擅自生产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依法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生产运行有关规定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尾矿库生产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对生产运行中尾矿库筑坝方式、坝型、坝体防渗、排洪系统、设计外的其它尾矿废料废水进库等事项进行变更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对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治的;
(三)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坝体进行勘察及稳定性分析的;
(四)出现险情未启动应急预案,未采取应急措施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闭库有关规定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条、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尾矿库达到设计坝高、设计库容或者停止使用而未申请实施闭库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闭库的;
(三)对尾矿库闭库和闭库后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
(四)未经批准对闭库后尾矿库实施再利用的,或者再利用结束后未重新实施闭库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在尾矿库安全管理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尾矿库生产运行,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进行演练的;
(四)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岗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
(五)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存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第四十九条
[未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的处罚]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安装尾矿库监测监控系统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限期闭库,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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