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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效银行监管制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日期:2021-05-1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建立有效银行监管制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本文关键词:市场秩序,维护,建立,监管制度,银行

建立有效银行监管制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建立有效银行监管制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有效银行监管”这一概念是巴塞尔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概念。概括地说,有效银行监管方式应当以重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手段

建立有效银行监管制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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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效银行监管制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有效银行监管”这一概念是巴塞尔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概念。概括地说,有效银行监管方式应当以重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手段,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为目的,以加强被监管者的信息披露和对风险的内部管理为中心,压缩监管成本,增进监管收益,提高监管效率。而这种监管方式的获得,是近些年银行业为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了广泛探索的结果。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金融风险因素在不断地积累,建立一套有效银行监管制度已迫在眉睫。

一、传统银行业监管方式的缺陷

传统的银行监管一直围绕着两个出发点展开:一是制定各项强制性标准和合规要求,要求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不得低于或高于规定值;二是构筑公共安全网,提供隐性或公开的金融机构破产保护,以保护债权人、尤其是个人储户的利益。这种传统的银行业监管方式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但随着银行业经营环境及其自身的不断发展变化,这种方式逐渐显露出它的缺陷。90年代以来,银行业亏损倒闭的事件频频发生,如巴林银行、里昂信贷、大和银行、住友银行等先后陷入经营困境,造成巨额损失。这进一步说明了,现在的金融环境下传统的监管方式已是难以适从,面临着巨大挑战:

1.金融自由化侵蚀了传统监管方式的基础。历史地看,监管者为防范风险而进行的监管活动,与国际银行界为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常常表现为不断推进的动态博奕过程。如果说60年代和70年代的金融管制与金融创新基本上处于一种“猫鼠追逐”的状况,那么,进入80年代,西方掀起金融自由化浪潮,许多国家放松了对银行业的管制,由此使得金融业务大量交叉渗透,表外业务的增长异常迅速,其中金融衍生工具的迅猛发展也成为金融自由化过程中最重要的内容。

虽然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危机间并无直接的关系,但许多银行体系却随着自由化经历了严重的问题。特别是没有健全严密的内控体系和审慎的监管体系,致使不断发展的银行业中所蕴含的风险迅速增加。如金融衍生工具刺激了越来越多的国际银行从事投机交易,金融衍生工具也就由避免风险的金融工具变成了最危险的金融工具。“虚拟经济”的不断膨胀,已越来超脱离实际经济运行,并使得银行业传统的监管方式日益捉襟见肘。

2.银行兼并浪潮向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9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并购事件层出不穷,形成席卷全球的银行兼并浪潮。银行业的兼并风潮向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银行业的兼并加强了银行业的集中程度。银行业的集中,一方面可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也容易因风险管理不当而积重难返。西方金融界有一种说法;“太大了,以致不能破产”。超级银行、巨型银行出现问题甚至是倒闭,对金融体系、甚至于整个社会经济意味着灾难性的打击。1986年美国大陆伊利诺斯银行和1995年巴林银行的危机,都曾引起国际金融界的巨大恐慌。因此,如何加强对越来越多的超级银行、巨型银行的监管,是国际银行监管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其次,银行业的兼并风潮使全球金融市场的竞争逐步进入垄断竞争时代。因此,防止超级垄断、维护平等竞争秩序、防止金融风险在恶性竞争中累积,就成为监管当局最为迫切的任务之一。第三,银行业的兼并在推动银行规模扩大的同时,也逐渐冲淡了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界限,新兴的超级银行业务品种繁多,业务区域遍布全球,这无疑加大了国际银行监管的难度,使各项监管措施更加难以及时、准确、有效地实施。

3.全球银行业的国际化对稳健的银行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银行国际化在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空前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据国际清算银行1996年的统计,在银行业为主导的外汇交易市场上,日交易规模估计可达1.2万亿美元,几乎为1989年的两倍;许多商业银行进行大量风险极高的OTC交易,到1995年3月底,合约总额达41万亿美元。由于国际银行间的业务往来空前增加,风险的累积、扩散十分迅捷,在全球支付与清算系统中,一旦某家银行出现问题不能按时清算,必然会造成全球性的连锁反应。

4.转型经济和新兴市场的发展要求调整国际银行业的监管。转型经济和新兴市场的发展,使得这些国家的银行业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浪潮的推动下,一方面发达国家的银行业在转型和新兴市场的发展潜力和盈利机会的吸引下,开始向这些地区扩张;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如推进本币自由兑换、开放金融市场、放松外资银行进入管制和国际资本流动管制,并在国外广泛设立分支机构,这就使得转型经济和新兴市场在国际银行业中的重要性不断趋于上升。但是,在传统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的制定中,考虑转型经济和新兴市场方面十分有限,这就使得原来的监管原则对于新兴市场和转型经济来说显得有些隔靴搔痒。

二、有效银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

“如何适应新的变化情况来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制度”、“如何提高监管当局反金融危机的能力”是各国监管当局在不断思考和不断控制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推出的“核心原则”和新近公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正是这样一种努力所取得的成果。这些成果表明,一套有效的银行监管机制具备这样一些因素:

1.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1988年

“巴塞尔协议”起草时,由于银行业仍侧重于传统的银行业职能,信用风险被视为最重要的风险要素。但是,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和银行业国际化趋势的增强,仅仅管理信用风险也就难以满足有效监管的要求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除、操作风除、法律风险、信誉风险等各种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成为银行业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在各个局部风险的管理方面,巴塞尔委员会的探索也是富有代表性的。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和

“新资本协议框架”,更使防范银行业风硷的视野大大拓宽。金融机构自身也正在努力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同时,认真考虑如何控制交易风除。可以说,银行业已经进入了一个全面的风险管理时期。

2.加强银行内部风险控制。90年中期,“巴林风暴”和“大和风波”使国际金融界大为震惊。对于这两个风险案例,人们的一个共识是:巴林银行倒闭和大和银行巨额亏损的根源在于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这同时也说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是银行风险的基础和关键所在,离开商业银行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监督,外部监管的有效性是难以得到保证的。因此,在强化中央银行外部风险监管的同时,需要商业银行加强其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市场监督。新西兰储备银行于1996年1月起推行新的监管制度,提出央行虽然有责任保护银行体系,但是当银行出现问题时,中央银行不再出面挽救,并希望商业银行完善其内部控制制度。这项改革旨在完善商业银行在存款保险和央行挽救下产生的道德风险危机问题,避免银行过度冒险,刺激银行加强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董事会的管理质量。德意志银行为加强内部监督控制,实行全员控制和全员监督,即有专业控制,又有地区和部门控制,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已形成一套较为科学和完整的内部管理体系。英国的巴克莱银行努力准确衡量经营风险并对风险定价,在放款时,还对信贷风险设立特殊的准备金。

3.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引入市场约束。准确、及时、充分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是对银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基本前提。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成为对银行业加强监管的一个重要的趋势。巴塞尔委员会新近推迟的“新资本框架协议”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是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的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于是,这种市场惩罚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然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新资本协议框架中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潜在参照标准是美国的银行信息披露要求,如大型银行要求按季度披露范围广泛的风险信息。

4.建立起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随着银行业的国际化,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增强,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变得日益重要和迫切,全球性统一监管成为大势所趋。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国际银行监管的双边合作尽管少些,双边信息沟通的主要形式是监管当局之间的非正式交流,但由于非常及时和灵活,同样起到了沟通信息的作用,在处理银行危机时尤其如此。

概括地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包括全面风险管理、外部监管、内部控制以及市场约束四大支柱,且这四大支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三、有效银行监管机制中监管主体的选择

一些国家负责研究金融体制改革和银行立法的官方组织几乎都提出了应该由谁来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能的问题。对于转轨的中国来讲,认真、谨慎地思考这一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银行业监管的这种制度结构和决策过程涉及许多利益并从根本上决定着银行业监管的效果。

综观世界各国,银行业监管主体有由中央银行负责的,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有由政府设立专门的银行监管机构负责的和由中央银行联合其他银行业监管机构共同负责的,形式不一而足(具体见表1)。但近年来,面对金融业竞争的激化、经营风险上升和银行业监管难度增加的现实,国际上银行业监管主体有了相应的变化:一方面原来有些国家多头、重叠的金融主体逐渐趋向单一。另一方面,许多国家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得到不断强化。

对于中央银行作为主体的监管形式,人们不免会有这样的疑问:一是中央银行是否应独立承担监管职能;二是央行一身二任是否影响其银行业监管职能的发挥。参照各国经验,我们可以做这样一番思考:

首先,中央银行是否是作为监管主体的最佳选择。从理论和一般意义上讲,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业监管主体问题主要取决于监管的特点。与其他管制政策相比较,银行业监管特点在于它的公益性、广泛性和复杂性。银行业监管的复杂性又主要体现为其专业性和技术性。银行业监管主体问题的这些特点从理论和逻辑上规定了有效的监管制度应当在一个更为特定和一般的制度结构中产生。这种特定和一般性的银行业监管制度结构从理论分析和探索的意义上看,至少包括以下要点:(1)银行业监管主体的充分独立性和自主性;(2)金融监管机构的技术性和专业性;(3)金融监管的分支机构与集中统

上述规定性表明,只要中央银行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并且法律赋予其监管金融业的职权,那么它就构成金融监管主体或机构的最佳选择。这不仅因为金融监管的某些目标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直接相关,而且还在于中央银行所具备的法律地位、与银行的广泛联系、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广泛分布的分支机构等“资源条件”,使得中央银行最适宜充当金融监管主体的角色,它能比其他政府机构更为有效地和低成本地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责。正因为如此,在现实中无论是单一的金融监管模式还是多头的金融监管模式,中央银行均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更多的市场经济国家选择了中央银行集中进行的单一金融监管制度模式。

其次,如何处理央行“一身二任”导致的利益冲突。当前,世界各国的央行一般都担负着制定执行本国货币政策和对本国金融体系进行监管的双重职能。在市场经济中,当两种职能常发生冲突,中央银行一身兼二任,会不会影响其监管职能的发挥呢?这就是问题之所在。

中央银行执行监管职能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当央行执行以抑制通货膨胀为目的的紧缩政策时,如果因此导致其监管下的银行破产,这时央行是否应减轻其货币政策力度。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在处理圣路易斯银行破产案和日本处理“住友”事件时,都面临过这样的问题。另一方面,以长期历史经验看,还未出现过央行由于拯救某些银行破产而向社会投放过多货币,以致引起通货膨胀的先例。而且,假设将来真的发生这样的事态,中央银行同样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吸纳过量货币,从而消除因此产生的利益冲突。事实上,金融监管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可以为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创造条件,配合和支持货币政策的操作。国外有一种观点认为,金融监管是货币政策的~种工具:存贷比例的监管有利于消除货币供应的倒逼机制,增强央行吞吐基础货币的主动权;对清偿力的监管可以为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奠定基础;对资产流动性监管可以保证存款准备金率的作用力;加强对贷款风险的监管有利于再贴现政策的运用等。

总之,银行监管是一种补救市场失灵和维护银行业体系稳健有效运行,并藉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及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制度安排。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它负有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职责。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无疑是作为银行监管主体最佳选择,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明确了这一点。

四、中国的现实思考

近几年,随着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被接管收购,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被行政关闭,以及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等的倒闭,银行业的有效监管问题在我国也成为令人关注的问题。我国旧的银行监管模式总体上是同旧的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相适应的,因而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发展对监管的要求。目前,我国的银行业监管还存在与现实不相适应的环节和方面:(1)对银行业监管的目标认识模糊;(2)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存在盲点;(3)银行业监管手段单一、落后;(4)银行业监督管人员素质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面对加入WTO后的冲击,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协调性和有效性,这要求作为行使银行业监管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监管实践的成功经验,转变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机制。

其一,逐步实现由信用风险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的转变。当前,我国对银行风险资产以及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主要是考虑信用风险,基本上没有考虑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波动更为频繁;银行业务操作的环节不断增加,对电脑等的依赖加大,同时也相应加大操作风险。因此,要真实反映银行风险状况,就必须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也显示,如果不能对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很好的管理,就必须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资本金。

其二,央行外部风险监管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的协调。为了保证风险监管的有效性,人民银行要把督促、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建立和严格执行完善的内控制度作为风险监管的一个基本的重要环节来抓。此外,在条件成熟时,要建立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商业银行适当披露其财务信息,以利于公众了解银行的运作情况,提高银行体系的透明度,以市场力量来约束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促使银行稳健经营。通过中央银行的外部监管、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以及社会力量的公开监督来保证我国银行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性,提高银行业抵御风险的整体效能。

其三,建立和健全我国银行业危机的援救和补救处理体系。银行业监管中的保护体系包括援救性措施和事后补救措施。前者即指央行担当最后援助贷款和抢救行为。而事后补救措施的主要形式是存款保险制度,它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长期以来银行业监管的目标主要是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如何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这一突出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为此,发展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银行监管深入发展的必然举措。

总之,近年来中央银行已由过去单纯的合规性稽核监督向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转变,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已经开始走上了系统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轨道,但是,与国际银行监管水平特别是发达国家银行业监管水平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必须增强中央银行监管力度,建立科学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为此,我国中央银行应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资信评级制度、年检制度、监管程序以及存款保险制度,明确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责任。年代中期,“巴林风暴”和“大和风波”使国际金融界大为震惊。对于这两个风险案例,人们的一个共识是:巴林银行倒闭和大和银行巨额亏损的根源在于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这同时也说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是银行风险的基础和关键所在,离开商业银行完善的内部控制构与金融业务发展对监管的要求。目前,我国的银行业监管还存在与现实不相适应的环节和方面:(1)对银行业监管的目标认识模糊;(2)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存在盲点;(3)银行业监管手段单一、落后;(4)银行业监督管人员素质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面对加入WTO后的冲击,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协调性和有效性,这要求作为行使银行业监管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监管实践的成功经验,转变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机制。

其一,逐步实现由信用风险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的转变。当前,我国对银行风险资产以及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主要是考虑信用风险,基本上没有考虑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波动更为频繁;银行业务操作的环节不断增加,对电脑等的依赖加大,同时也相应加大操作风险。因此,要真实反映银行风险状况,就必须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也显示,如果不能对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很好的管理,就必须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资本金。

其二,央行外部风险监管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的协调。为了保证风险监管的有效性,人民银行要把督促、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建立和严格执行完善的内控制度作为风险监管的一个基本的重要环节来抓。此外,在条件成熟时,要建立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商业银行适当披露其财务信息,以利于公众了解银行的运作情况,提高银行体系的透明度,以市场力量来约束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促使银行稳健经营。通过中央银行的外部监管、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以及社会力量的公开监督来保证我国银行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性,提高银行业抵御风险的整体效能。

其三,建立和健全我国银行业危机的援救和补救处理体系。银行业监管中的保护体系包括援救性措施和事后补救措施。前者即指央行担当最后援助贷款和抢救行为。而事后补救措施的主要形式是存款保险制度,它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长期以来银行业监管的目标主要是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如何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这一突出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为此,发展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银行监管深入发展的必然举措。

总之,近年来中央银行已由过去单纯的合规性稽核监督向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转变,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已经开始走上了系统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轨道,但是,与国际银行监管水平特别是发达国家银行业监管水平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必须增强中央银行监管力度,建立科学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为此,我国中央银行应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资信评级制度、年检制度、监管程序以及存款保险制度,明确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责任。

篇2:新巴塞尔协议与有效银行监管研究

新巴塞尔协议与有效银行监管研究 本文关键词:监管,巴塞尔,协议,银行,研究

新巴塞尔协议与有效银行监管研究 本文简介:新巴塞尔协议与有效银行监管研究摘要: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通过了《新巴塞尔协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要求,正确认识该协议的价值和意义,对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具有重要作用。关键词:银行监管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监管市场约束一、新巴塞尔协议的提出及其三大支柱20世纪90年代,欧洲

新巴塞尔协议与有效银行监管研究 本文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与有效银行监管研究

要: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通过了《新巴塞尔协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要求,正确认识该协议的价值和意义,对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银行监管

新巴塞尔协议

资本充足监管

市场约束

一、新巴塞尔协议的提出及其三大支柱

20世纪90年代,欧洲货币危机、亚洲金融危机以及拉美金融危机的爆发引起了剧烈的金融动荡,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需求更为合理和高效的风险管理方法,以维护本国金融体系和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由于单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无法真正实现银行的安全运营,2004年6月G10的中央银行首脑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以“三大支柱”为理念的监管框架,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强调三者间的互补和协调配合,力图为银行建立更具风险敏感性的风险管理体系,真正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

1.第一大支柱:资本充足监管

《新巴塞尔协议》充分考虑了历史经验教训、现代金融的特点和未来发展方向,作为三大支柱之一的资本充足监管有以下特点:

1.1正式的银行监管支柱。资本充足率被纳入正式的金融监管框架,即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

1.2扩大的风险管理范围。银行风险从信用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项风险,力求使银行资本更客观、更全面地反映银行面对的各项主要风险,保证银行资本充足率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具有足够的敏感性。《新巴塞尔协议》标志银行监管的基本框架由单纯的信用风险管理走向全面的风险管理。

2.第二大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新巴塞尔协议》强调,各国监管当局应该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者并用。通过两项检查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既要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数量相匹配,也要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在第二大支柱下,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从原来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转向银行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

《新巴塞尔协议》摒弃了“银行信息不宜公开”的传统观点,第一次将市场约束机制引入监管框架。市场约束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的潜在作用。

第三支柱还是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监管”和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能否有效防范银行风险的重要保证。有效的信息披露措施可以让市场参与者了解到银行风险状况和资本化程度的关键信息,通过给银行施以外部监督,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新协议在特在适用范围、资本结构、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做出了具体的定性、定量的信息披露规定。

二、《新巴塞尔协议》与银行有效监管

不论是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还是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监管目标是一致的。它们都试图通过促进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以达到保持稳健经营、提高经营效率的目的。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间、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间都不应是替代关系,而是紧密相连、相互补充和互相增进。

1.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共同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

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是本,而外部监管为末,从外部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不能代替商业银行自己做的功课。银行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确保银行监管体系得以稳健高效运转的微观金融基础,外部监管只是发挥市场防范风险的约束作用。

在《新巴塞尔协议》对第一大支柱资本充足监管的论述中,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银行风险衡量曾只采用外部评级,但《新巴塞尔协议》倡导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调整风险模型,给了银行更多防范风险的主动权。银行风险尽管受到社会经济中外生的不确定因素影响,但如果银行内部各项业务的实际经营人员能做好事先对风险的评估、过程中的控制、事后相机性的灵活调整,风险则能得到有效控制。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监管活动中,无论是现场检查还是非现场检查,监管当局都非常强调和重视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监管。在允许银行以内部评级法来弥补资本充足率管理中风险估计不足的问题上,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必要前提。

2.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共同实现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目标

市场约束提高了政府监管的反应速度

市场约束缩短了政府监管采取行动时滞,而且市场主体在某些方面会比监管者更有远见,在评价银行状况变化时比监管者更为及时有效。以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理为例,

表面市场约束可以帮助政府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市场约束机制实际上在发挥着对政府监管的补充功效。引入市场信息后,由于市场的反应比监管部门的检查更为迅速和准确,政府监管认识问题的时间明显缩短了。

政府监管通过市场检查可以获得比市场主体更多的内部信息,能为市场约束提供完整权威的信息。政府监管比市场力量更善于挖掘公司管理层刻意隐藏的信息,监管者较易发现“不好”的信息,但前提是频繁的现场检查。事实上,对银行风险的识别毕竟要以中央银行能够提供高效准确的信息为基础,信息只有在及时集合、处理和分析后所提供的结果才有指导意义。

总的来说,市场约束能够提供更为及时、准确的信息来补充政府监管传统现场检查的时滞;而政府监管更容易挖掘公司管理层刻意隐瞒以至市场约束不易发现的信息,监管者能更好地理解银行所处的复杂宏观形势。所以对于风险状况预测的最佳方式是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的有效结合。

实现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的有机结合、银行效率与银行安全的最优均衡是银行监管目标的重中之重。美国银行监管过分注重金融创新,而忽视风险控制,其结果往往导致银行风险的积聚并引发危机。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却偏向严格的合规性监管,这虽能有效控制风险,但对金融创新不利,难以确保银行效率的提升。

面对目标倾向性偏颇的银行监管方式,如何构建一种能兼顾银行效率提升和风险控制的科学监管政策体系,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通过市场约束机制下的利益相关人相互制衡来降低风险,维护银行良好运行,是实现银行效率与安全目标的有效途径。运用市场方法能有效实现稳定目标,因为市场约束能在存款保险等金融安全网下有效削弱银行或者存款机构的风险转嫁激励。

综上,在政府监管中通过引入市场约束,将促使银行监管在安全与效率中找到最佳的结合。

3.三大支柱间的关系总结

在资本充足率要求下,仅凭政府监督检查或市场约束来完成对银行的有效监管并不现实。政府监督检查能根据自己的信息能力与监管成本来决定监管的范围与程度,而市场约束则能在市场具有信息优势的领域完成对银行的监督。所以一个合理的监管设计应该是政府监督检查、资本充足监管与市场约束的有效配合,共同实现银行有效监管目标。

三、《新巴塞尔协议》对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公开承诺将按照巴塞尔协议的原则对我国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并积极参与了新协议的讨论。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逐步与国际金融业相融合,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我国银行监管已经是大势所趋。面对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规定的新变化,尽快适应新协议的要求,以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已成为金融监管当局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1.加强资本充足监管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杠杆率监管;实施反周期监管;完善资本补充机制;优化资本结构;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2.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2.1优化市场结构,加大银行业的竞争程度;

2.2加强公司治理,缓解软预算约束与代理问题;

2.3合理设计存款保险制度,调动存款人的积极性;

2.4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3.加强银行信贷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监管

银行信贷必须紧贴实体经济,脱离实体经济的银行信贷极易催生泡沫经济,进而引起金融动荡甚至经济危机,这是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的教训之一。中国政府应该不断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的监管,确保信贷流入实体经济。未来应大力贯彻落实贷款新规,确保银行信贷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根本性方向。

参考文献:

《银行监管有效性研究》

刘晓勇

2007.10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问题研究》

孟艳

2007.9

经济科学出版社.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

罗平

2004.12

中国金融出版社.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与风险控制:释解》付正辉

2005.5

经济日报出版社30545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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