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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

日期:2021-05-1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 本文关键词:责任制,考核制度,经济

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 本文简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为了进一步落实岗位职责,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一、总则1、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各类事故,造成生产波动和损失的行为,违章违纪现象,未尽岗位职责等,均属本条例考核处罚范围。2、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和责任程度,落实

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 本文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岗位职责,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

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各类事故,造成生产波动和损失的行为,违章违纪现象,未尽岗位职责等,均属本条例考核处罚范围。

2、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和责任程度,落实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管理责任分别承担相应处罚。

3、依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决定处罚标准。

4、凡两人(含两人)以上岗位发生责任事故,属共同责任的,主操作占60%,副操作占40%;属于主操作直接责任的,本人承担100%;属于副操作直接责任的,本人承担100%,班长作陪罚20%。

5、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值班长以上管理人员,依据分工和职责承担管理责任并陪罚。

6、凡因多方责任或具体人员不明确罚款到班的,由值班长落实责任,合理分配后报公司。

二、细则

(一)安全考核

1、发生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较大火灾、爆炸、重大泄露等事故,视情况罚责任人当月奖金或年奖金,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2、发生一般着火、泄漏事故,视情况罚责任人500元以上或当月、数月奖金。

3、发生安全阀起跳事故,扣罚责任班组人员当月奖金。

4、不按规定办理动火证、进入容器作业证,一次罚款200元。若因此发生事故,按同类事故的1.5倍罚款。

5、停车检修时,由于监护不利而发生安全事故,对责任人进行500-1000元罚款。

6、厂内吸烟,等于放火,一次罚款200元。生产区内开手机一次罚200元;生产区职工上班带手机一次罚200元;外来人员烟火及手机,由门卫负责管理,违犯一次罚门卫50元。

7、严格劳保穿戴,违犯一次罚20元。

8、妥善管理消防器材,若无故损坏,一次罚100-200元。由于泄压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未能及时发现罚器材负责人50元。

9、装卸车岗位装车时,因装车过满而危及安全生产,罚装车主操200元,装车副操100元。

10、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而造成一般事故或危及生产的视情节给予200-500元的罚款,由责任人承担。

11、车间装卸车岗位职工必须加强巡检,凡本岗位出现的安全事故,视其情况给予50—200元处罚。

12、

因违犯规定、违章操作造成工伤五天以上,依据情节轻重罚本人200-500元。

(二)、生产考核

1、车间每个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工艺要求,任何违章操作、违反工艺要求者给予50-100元罚款。

2、每个职工必须严格服从上级领导安排(不包括违章指挥),如果不服从给予50元罚款,如果职工有意见,在执行完成后可向上级汇报解决。

3、因操作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罚操作工100—200元,班长50—150元,部门、车间负责人50—100元。

4、精丙烯如果交接班时不合格,从交班者产量中割出2吨给接班者做为产量。

5、槽车销售液化气带丙烯量≯3%,合格率不能低于95%,低于98%每降低1%罚气

分100元。

6、装卸车操作工,没见到发货单,并没有上级领导通知就装车者,责任人罚100元。

7、分析数据应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重点是进料分析、产品质量分析、煤水化验分析等)。生产中出现分析结果不实,一次罚分析责任人50-100元,若操作工或分析人员、车间人员、客户串通一气做出有损单位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地镑检斤员和客户串通一气做出有损单位利益的行为,轻者给予1000元的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9、

没有出门证就放货车出门者给予50—200元罚款。

10、岗位工具、配置物品、分析仪器和器具丢失或非工作损坏,要求三日内自行购买补齐,否则由厂购买补齐并按物品原价的三倍落实罚款。

11、

岗位操作记录表每丢失、损坏一张罚款5元。

12、工艺管线发生凝线和冻结事故,视情节扣当事人50元至数月奖金,并抓紧时间采取措施解决,处理不完不许下班。

13、各回流罐、脱硫罐、缓冲罐、储罐将气脱入地沟,视情节扣当事人50元至数月效益工资。

14、化验仪器出现故障,因不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维修而影响化验结果的,一次扣当事人50元,相关人员接到通知不及时到现场维修罚维修人员50元,仪器器皿非正常损坏按原值20%赔偿。

15、在生产过程中,因倒泵造成原料气中断影响生产,视情节扣当事人50-200元(非人为原因除外)。

16、装置产品外送时,因改罐不及时,影响生产,视情节程度扣当事人50-200元。

17、私自调整产品收率,掩盖生产不正常状态,扣当事人50元至当月效益工资。

18、各机泵空转,一次扣50元损坏设备按20%赔偿。

19、原料气不按标准取样,一次扣50元

20、因各种人为原因造成停车,扣当事人100元以上至数月效益工资。

21、循环水温度高,开风机不及时影响生产,扣当事人50元。

22、各仪表指示不准,未及时修理一次扣仪表工50元,造成事故扣仪表工一至数月效益工资。

23、错改流程,错开、错关阀门造成事故按损失大小,一次扣当事人100元至数月效益工资。

24、各产品外送温度,不按工艺执行,发生问题扣当事人100元以上至数月效益工资。

25、各回流带水,造成生产波动,一次扣当事人50元。

26、不按时注碱,注水,一次扣责任班组100元。

27、各液位低,造成抽空,视影响生产程度,扣100元至数月效益工资。

28、出现冲塔、淹塔、满塔事故,视事故扣当事人100元以上至数月效益工资。

29、不按工艺操作,生产出不合格产品,或造成产品污染,视情节扣当事人100元以上至数月效益工资。

30、检修中将项目漏报,漏检或检修质量差,开车后造成二次停车的,扣当事人100元以上至数月效益工资。

31、各成品罐、原料罐检尺时发生错检,一次扣50元,不检,一次扣当事人100元。

32、循环水池、空冷器水池水位低造成泵抽空,视影响程度扣100元以上至数月效益工资。

(三)、设备考核

1、因违反设备操作规程、巡检不及时、问题判断处理失误、造成设备损坏(含电器、仪表),罚责任人200以上或扣除数月奖金。

2、严禁操作人员私自拆、修电器仪表,发现一次罚50元;若因此造成损坏按1条规定加罚。

3、压力表失灵应及时更换,发现一次更换不及时,罚岗位人员10元。

4、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停车,违反一次罚50元。

5、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发现漏点及时处理,需停车才能处理的

要表明。每发现一个漏点不及时处理,罚责任人50元。

(四)、劳动纪律

1、严禁酒后上岗,更不允许在岗位上喝酒(班前3小时不得喝酒),发现酒后上岗罚50元,有醉意上岗,罚款100元,并令其离岗,当班按旷工论处。

2、上班严禁睡岗、脱岗、串岗,发现睡岗一次罚200元,值班长陪罚50元;脱岗罚100元,串岗罚50元;精神不振者罚100元;在桌上或其它地方扒扶者按睡岗处理。

3、岗位上禁止看书、看报、看杂志,发现一次罚50元。

4、上班期间禁止干私活,洗衣服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情,违犯一次罚50元。

5、上班期间禁止追逐打闹,发现一次每人罚50元,若因此而造成伤害的不作为工伤处理。

6、不准下班人员到岗位上串岗、聊天,发现一次罚50元,若因此影响操作或乱动设备、阀门造成生产波动,处100元以上罚款。

7、班上禁止吃花生、瓜子等零食,发现一次罚30元。

8、不按规定开交接班会,一次罚值班长20元。

9、无故缺席会议或学习者处以10元罚款。

10、厂内严禁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和其他违法乱纪事件发生,如若发现给予100

—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或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现场管理标准

1、保持马路、地面、门窗玻璃卫生清洁,一处不合格罚10元。

2、保持生活区卫生整洁,伙房、宿舍达标管理,发现一处不达标罚10元。(详见

现场管理规定)

3、消防器材、灭火器保持清洁,定置摆放处于受控状态,一次不达标罚50元。

(六)、工艺管理

1、不按时记录每次罚20元。

2、不按工艺操作,发生工艺事故视情节罚责任人50—200元。

3、不按规定巡回检查者每次罚50元。

4、工艺员不按规定时间收交记录表一次罚20元。

5、具体工艺执行按工艺指标和工艺变更单。

(七)节能考核

1、蒸汽取暖、管线拌热、加温盘管倒淋及消防蒸汽道淋不得冒汽过大,违反一次罚20元。

2、发现长明灯、长流水或室内无人开风扇,违反一次罚50元。

3、机泵空转,一次扣50元

4、利用化验室内电加热板或加热炉做饭、取暖,一次罚50元。

5、宿舍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电饭锅、电炒锅、电炉等用电炊具,违反一次罚100元,并没收炊具。

6、未经允许私自使用消防水、循环水,一次扣50元。

7、私自从装置区取气,视情况扣200-500元或开除。

(八)、其它考核

1、职工在社会上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赌博盗窃、流氓滋事,受公安机关传讯、拘留的,在厂内犯有偷盗及其他不道德行为的,依据情节,厂给予100—500元罚

款,直至开除。

2、停车期间,值班人员仍按本条例考核。

5

篇2: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度范本)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责任制,范本,实施办法,消防安全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月29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姜大明二○○八年二月二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月29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长:姜大明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

(三)加强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四)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分析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合同制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合同制消防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

(七)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批准的责令停产停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与监督;

(二)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许可职责,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三)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者限期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抢险救援任务;

(六)依法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七)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评价,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划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教育部门应当将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中小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四)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入普法、培训、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五)文化、卫生、民政、农业、交通、旅游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加强管理,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的报道。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职责。

有关部门在审查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其开办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并告知其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审查手续。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县(市、区)的消防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规划或者方案;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家庭、粮场等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在本村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村民随意堆放粮草、违规接拉电气线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予以纠正或者制止,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村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对初发火灾的扑救。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家庭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违法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救火灾,疏散居民。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并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在合同中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承担。

两个以上业主或者使用者共用的建筑物,业主或者使用者对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十四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的安装、检测、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应当具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技术条件,对工程和服务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规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安装、检测、维修、维护保养等消防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其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主要负责人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主管部门与被监督管理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有主管部门的,通报其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条

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中贡献突出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下级人民政府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火灾隐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公安

消防

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2月22日印发

篇3: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普法,责任制,国家机关,实施方案,执法

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宝办发〔2016〕18号)和《中共眉县县委、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法治眉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发〔2015〕19号)、《中共眉县县委

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宝办发〔2016〕18号)和《中共眉县县委、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法治眉县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发〔2015〕19号)、《中共眉县县委办公室、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眉办发〔2015〕102号)精神,现就全县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形成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格局,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为推进平安眉县和法治眉县建设,加快构建“四个眉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行政执法和法治宣传相结合。将法治宣传教育渗透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利用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通过深化普法促进严格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引导公民信仰法律,崇尚法治。

(二)坚持司法办案和法治教育相结合。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对公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以案释法,让诉讼参与人和人民群众受到直观的法治教育,以公民有序参与促进公正司法,以公正司法促进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

(三)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在日常开展法治宣传的同时,根据自身职能,结合特殊时段和节点,特别是新法颁布日、实施日和纪念日,集中开展各类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法治宣传活动,切实增强普法宣传工作的实效性。

(四)坚持上下联动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落实工作联动机制,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指导。落实普法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责任,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和法治宣传主管部门对落实普法责任制的指导和监督。

三、主体职责

(一)责任主体

本意见所称的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党群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组织,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主要责任主体,其他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普法责任

全县国家机关是法治眉县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宣传者,负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责和义务:

1.组织成立本单位普法工作领导机构,确定责任部门和普法联络员,每年根据行业特点、工作重点和执法任务,制定普法计划和方案,各单位应及时将普法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进展信息和年度总结材料,报县委依法治县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制定本单位《“谁执法谁普法”任务清单》,明确工作责任、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

3.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年度述法、法治讲座、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等制度。

4.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执法中的释法明理,汇编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点对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具有良好法治教育效果、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群体性事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案件进行以案释法。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以案释法,利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多种平台方式,灵活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5.建立普法需求分析研判机制,针对管理和服务对象学法用法情况,定期开展分析研判,找出典型性、规律性、苗头性问题并提出对策,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6.组织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普及宣传本部门、本行业执行的法律法规,引导和帮助公民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

7.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普法,反映普法工作动态,扩大普法宣传效果。加强普法网络平台建设,运用网站、微博、微信、微视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在线互动普法。

8.建立普法志愿者队伍,打造有品牌影响力的普法团队。

四、保障措施

(一)县委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工作的领导,每年组织1/5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汇报普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领导要坚持带队开展五年普法中期检查督导和终期验收总结工作。

(二)县委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和制度建设,坚持每半年分析一次普法工作形势,查找问题,采取对策,推进工作;认真组织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全省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学法用法无纸化考试,检验普法成效,并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制度,协调落实对普法考试结果的运用。

(三)县委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继续推行好板块式普法。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安排部署全县领导干部普法工作,落实把宪法法律列为县委党校的必修课和“眉坞大讲堂”的重要内容;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安排部署公务员普法工作;由县教体局牵头,县妇联、团县委配合,安排部署青少年普法工作;由县工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等部门配合,安排部署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工作;由县农业局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配合,安排部署农民和农民工普法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广局配合,建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安排、督促、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和文化团体开展公益性法治文化创作、宣传。各板块牵头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相关板块普法工作制度,分析工作难点,研究具体推进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四)确定每年“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所在周为“全县‘12·4’法治宣传周”,每年4月为全县法治宣传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涉及本部门本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和“法律六进”主题教育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寓教于乐,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移动通讯等媒体作用,创新开展“互联网+”法治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五)将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纳入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精神文明创建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全县各级普法工作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年度普法工作检查、五年普法中期督导和终期检查验收工作,将“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评选表彰各层次普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普法模范的重要依据,以先进典型引领促进全民普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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