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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执法检查讲话范本稿

日期:2021-05-1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执法检查讲话范本稿 本文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讲话,范本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执法检查讲话范本稿 本文简介: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执法检查讲话范本稿同志们: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执法检查。开展这项工作,既是对全县各级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检查和督促,更是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推动和促进,充分体现了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执法检查讲话范本稿 本文内容: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执法检查讲话范本稿

同志们: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执法检查。开展这项工作,既是对全县各级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检查和督促,更是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推动和促进,充分体现了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视。刚才,县人大内司工委杨宁生主任委员宣读了县人大常委会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县人大常委会王学勤副主任对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积极主动做好工作,确保这次执法检查顺利进行。下面,我就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搞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强调三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活动

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在本区域内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实施法律监督的有效形式,也是促进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各职能部门要把开展好此次执法检查工作,当成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过程,当成促进依法行政、解决存在问题、改进工作作风的有效途径,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现象,做到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滥作为、更不能乱作为,该管的管好、该放的放活。要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意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的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为切实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对照《行政许可法》的条文和执法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对近几年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回顾,认真反思是否真正做到了依法行政,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自查:

一是行政许可设定情况。县政府从2005年起对全县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审核,保留了255项行政许可项目和217项收费项目,并编制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各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检查是否存在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以行政审批或者其他方式变相审批,或在法定条件以外自行增加条件实施许可等现象。

二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情况。县政府多次组织人员对全县所有行政许可主体进行了认真清理,明确了48个单位具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各部门要重点检查目前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已经县政府确认并公告,是否存在下放行政许可决定权的情况,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全部进行了行政许可法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是否符合办理许可业务的条件等情况。

三是行政许可相应制度建立情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是否建立了行政许可公开制度。在办公场所、办事窗口是否设立了行政许可公示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办理期限、受理部门、联系电话、办理结果等事项是否进行了公示。第二,是否理顺了行政许可办理流程。是否针对实际情况制定了《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对许可事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相关程序是否做出了具体规定,对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办理部门、分管领导的职责和办理期限是否进行了明确。第三,是否统一了行政许可文书。是否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了行政许可格式文书,并对窗口工作人员和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人员进行了行政许可格式文书使用的培训。第四,是否建立了便民制度。是否按照便民、高效、优质的原则和“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将各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并将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依据、办理流程、行政许可文书汇编成册,放置在行政许可受理场所让当事人查询。第五,是否制订了听证规定。对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听证制度的许可事项,是否制订了相关制度和必备的法律文书。对依照规定应当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实施了听证。行政服务中心有些办证窗口只是摆设,请张荣主任配合好,利用此次执法检查抓1-2个典型予以曝光。

四是行政许可收费情况。各部门要认真对照2006年县财政局、物价局组织编印的《万载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汇编》,检查是否存在自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的现象,是否存在对行政许可人有偿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等文本的现象,是否存在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收取费用的现象。有些中介机构擅自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建设、房管、物价等部门要配合好,搞一次重点检查。

五是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情况。《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必须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加强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把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有机统一起来。各职能部门在自查中,要认真检查本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跟踪、监管情况,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对监督检查、投诉受理等结果知情权的落实情况。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上述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整个自查工作要在5月15日前完成,并提交自查报告到县监察局和县人大内司工委。自查报告既要总结经验,也要反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加以分析。自查结束后,县监察局要汇总全县政府系统的自查情况送县政府办公室审定后,正式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三、努力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执法检查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过程。政府各部门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密切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一要深入宣传发动。各部门要以这次执法检查为契机,广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再宣传、再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宣传舆论工具,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努力把执法检查的过程变为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企业和群众的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此外,在这次执法检查时,要注意总结、发现在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作法和先进典型,形成材料报县政府,并分别向市有关部门推荐。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把迎接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副职要具体负责,并抽调得力人员做好工作。要把负责《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名单,与实施方案一并报县监察局和县人大内司工委。要主动向人大执法检查组汇报近年来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既要报告所做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效,也要报告当前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整改措施,积极配合检查,不能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县监察局作为县直部门执法检查的牵头部门,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三要切实抓好整改。各部门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进行深刻分析,拿出得力措施,认真组织整改。对整改条件成熟的,要做到边查边改;对一时无法实施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分步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认真查处;对检查组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要认真负责地进行研究和落实,并将整改和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反馈。如果部门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积极建言献策。

同志们,这次动员部署会结束之后,《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工作将全面展开。希望大家按照会议和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迎检准备,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篇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讲义: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二)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讲义: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二) 本文关键词:讲义,相关知识,法律制度,建造师,辅导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讲义: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二) 本文简介: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正,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三、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工程施工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讲义: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二) 本文内容:

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正,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三、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Z30202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工程建设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其从业单位所具备条件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因此,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反映的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权,也是判断企业经济实力的依据之一。

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规定: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二)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企业必须拥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一些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有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的法定执业资格。

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

企业资质

企业经理

技术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建造师人数

其他

特级

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高级职称,一级注册建造师

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一级建造师50人以上

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级

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高级职称

高级会计职称

一级建造师12人以上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

二级

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高级职称

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二级建造师以上不少于12人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

三级

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中级职称

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二级建造师以上不少于10人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

(三)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四)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工程建设施工活动是一项重要的实践活动。有无承担过相应工程的经验及其业绩好坏,是衡量其实际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准。仍以房屋建筑工程施汇总承包企业为例,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规定:

特级企业近5年应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资质序列,分别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又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

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12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划分3至4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或特级、一级至三级。

2.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60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1至3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13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一级、二级两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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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讲义: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一)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讲义: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一) 本文关键词:讲义,相关知识,法律制度,建造师,辅导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讲义: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一) 本文简介: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1Z30109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1Z30109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一、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讲义:施工许可法律制度(一) 本文内容:

1Z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Z30109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Z30109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虽没有过错,但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一)返还财产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

(二)修理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1Z0301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Z0109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工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条、第135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抢险救灾等工程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Z3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是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一般包括:用地单位、用地项日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附图及附件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则一般包括:用地单位,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日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来承担。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仅要满足施工需要,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1,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为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一项规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2.《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1Z3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于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证。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Z30201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未经许可擅门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F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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