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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讲话

日期:2021-05-1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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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讲话 本文简介:强重点领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这次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总结2010年、部署2011年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工作。2010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在党中央的坚

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讲话 本文内容:

强重点领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

——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这次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总结2010年、部署2011年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工作。

2010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共克时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取得明显成效,经济社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改革开放继续深化,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社会保持和谐稳定。一年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条主线,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新成效。一是保障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对政府投资项目、灾后重建项目、“三农”补贴等实施全程监管,加强对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获取利益的案件。二是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文件。三是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查处教育、医疗等行业乱收费工作力度继续加大。治理公路乱收费取得新进展。全国共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7万余项,占项目总量的97.5%。四是大力压缩行政开支。年初确定的压缩行政经费指标基本完成,因公出国出境团组、人次和经费数与近3年平均数相比都下降30%以上。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的“小金库”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五是严肃查处了一批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严厉惩处了腐败分子。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在推进政务公开、行政问责和重点领域改革等方面也取得新的进展。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土地审批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公共工程建设、企业重组改制、金融等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教育、医疗、社保、环保等社会事业和民生领域腐败案件增多,少数中央企业的腐败案件影响恶劣,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奢侈浪费之风屡禁不止。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权力过于集中又得不到有效约束,关键是有些制度不够完善,有些制度落实得不好。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健全制度很重要,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更为重要。

今年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是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也是人民群众的深切期盼。各级政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部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动反腐倡廉取得新成效。重点抓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和公共资金监管

今年我们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一批重大在建工程需要继续投入,一些薄弱环节要进一步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支出大幅度增加。政府投资数额大、项目多,社会高度关注。这些资金一分一厘都来自于民,必须管好用好,防止发生损失浪费和腐败问题。

一是继续加强公共工程项目监管。对铁路、公路、机场、城建项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领域,要实施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要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的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使每项公共工程都成为阳光工程、廉洁工程和安全工程。

二是加强民生和社会事业领域公共资金监管。今年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大幅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扩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工作全面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布实施。这些方面财政投入数额都很大,必须加强监管,确保把好事办好,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要加强对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分配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资金和土地供应,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要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和救灾资金以及政府其他专项资金的财政和审计监督,规范资金管理和运行,确保资金安全,决不能出现任何差错。要继续加强对“三农”资金监管,确保中央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坚决纠正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要规范教育资金使用,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严格落实阳光招生制度。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实行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坚决查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和开单提成等行为。

三是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制度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是公共资源配置最重要的两个领域,也是腐败易发高发领域。要完善土地使用权市场公开交易制度,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都必须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对于各类公益性用地,要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办法,严禁随意变更土地用途。加快推进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出让市场化进程。

四是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去年7月,中央决定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今年要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着力解决违规审批、未批先建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违规征地拆迁、截留克扣补偿金等问题。

二、完善财政预算制度,推进预算公开透明

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重点领域,也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今年要继续推进财政体制改革,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健全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预算制度,形成覆盖政府所有收支的预算体系。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调整,防止超预算支出。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水平,使预算更加详细、明确、具体,让广大群众能看得懂,了解政府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二要推进财政预算公开。这是政府预算接受社会监督的前提条件。为此,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做到:政府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预算和执行情况等都要公开。任何一项行政费用都要纳入预算,做到公开透明,让老百姓清清楚楚地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能够有效监督政府。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也要全部向社会公开。

三要继续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重点加强对中央单位、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行政收费、罚款比较集中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健全财政资金监管制度,强化账目和现金管理,坚决切断“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并形成长效机制。

三、加强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反腐倡廉建设

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垄断资源较多的部门。近年来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一些垄断行业薪酬过高,与其他行业职工收入差距过大。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规范和治理。一要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高层管理人员基本年薪,使其收入与本企业职工收入保持合理比例;合理确定垄断行业职工收入,使其与其他行业职工收入保持合理比例。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全面科学的考核,避免绩效年薪不合理增长。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收入公开制度。二要严格执行中办、国办2010年下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三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要带头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集中精力搞好主业,收缩一般竞争性领域投资,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投入,努力占领经济科技发展的制高点。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完善政策,规范国有企业在房地产领域的投资行为。

加强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反腐倡廉建设,还要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业绩考核、境外国有资产监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重要经营领域和关键管理环节的监督。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的监督,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加强行政程序的制度建设

按法定程序办事,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当前征地拆迁、行政执法等领域侵犯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许多都是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的。依法规范政府行为,既要规范做什么,也要规范怎么做。没有程序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

今年,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立法的重点任务。行政立法、决策、执法、监督都要有规范的程序。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和决策,关键是完善立法和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行政执法更要注重程序。只有将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实施步骤程序化,才能让执法人员有所遵循,才能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程序,让人民群众知道怎么监督政府,拓宽人民群众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各类行政程序都要向社会公开,所有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社会监督,让行政权力按规范的程序在有效监督下运行。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办事。对违反行政程序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政风建设

政风建设是政府反腐倡廉建设十分重要的方面。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促使各级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有一个明显的改进。

一是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这个问题讲了多年,抓了多年,但不断反复。会议多、文件多、讲话多,不仅造成很大浪费,也耗费了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大量时间和精力。必须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这里我重申几点要求:今后,国务院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部门的会议。从严控制以国务院名义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各类会议经费支出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要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尽量开电视电话会议,能用发文和通知形式解决问题的就不要开会。今后国务院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发文,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要全面清理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形成一个制度,由国务院颁布执行。

二是严格控制庆典、论坛等活动。国务院及各部门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企业和社会上举办的庆典、论坛活动,不为这类活动题词,不发贺信、贺电。确实需要的,要按程序报批。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参与和赞助举办庆典、论坛、商业演出等活动,要从严控制,严格管理和规范。

三是从严控制“三公”消费。今年要继续对公务接待、公车使用、因公出国出境经费实行量化指标控制。中央部门公用经费统一压缩5%,项目支出原则上按零增长控制,出国出境、车辆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经费,都要有所减少。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包括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禁止高档装修办公楼。在严格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同时,加快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现在乘用车社会化服务不断完善,家用轿车日益普及,已经具备了改革的条件。近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探索,要鼓励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推进这项改革。中央机关也要抓紧研究改革方案,争取尽早推出。

同时,要继续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企业重组改制、劳动争议、涉法涉诉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以及各类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背后存在的干部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提供“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

六、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防治腐败首先要从领导干部抓起。去年1月,针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颁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完善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将于近期作出专门规定,要认真抓好落实。

中央颁布的《廉政准则》以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是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制度。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贯彻执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并接受监督。今年要在政府系统进行一次《廉政准则》学习教育活动,认真查找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加强对《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收入申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管理措施,不能流于形式;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七、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最直接最有力的手段,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一要进一步拓宽发现腐败案件线索的渠道。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健全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发挥群众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积极作用。注重从巡视、审计等渠道发现线索,对各类媒体反映的有价值线索要认真调查处理。二要突出重点查办大案要案。特别要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件,利用职权插手和干预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审批和出让、矿产资源开发、招标投标等谋取非法利益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案件。深入查办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加大追逃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决不让他们得到任何不法之财。

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要加强对反腐倡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执纪执法。

同志们,反腐倡廉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开拓创新,不断推进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成效。

篇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534号令)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534号令) 本文关键词:国务院,管理规定,号令,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534号令) 本文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九月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电信行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通信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做如下修改:一、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534号令) 本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定》

为了适应我国电信行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通信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项目建议书”修改为“项目申请报告”,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表述。

四、删去第十二条。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六、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七、将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八、删去第二十三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

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十一条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二)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第十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骗取批准的,批准无效,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违反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在内地投资经营电信业务,比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1954年至20XX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1960年)

1954年至201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1960年) 本文关键词: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年至

1954年至201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1960年) 本文简介:1960年政府工作报告为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而奋斗——1960年4月6日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谭震林各位代表:我受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执行情况和争取提前实现这个纲要的报告。一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1954年至201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1960年) 本文内容:

1960年政府工作报告

为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而奋斗

——1960年4月6日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国务院副总理谭震林

各位代表:

我受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执行情况和争取提前实现这个纲要的报告。

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是中共中央政治局根据毛泽东同志的倡议提出的,在一九五六年一月以草案形式公布。一九五七年九月,中共八届三中全会,根据草案公布以后将近两年中情况的变化和工作的发展,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在同年十月间公布了纲要的修正草案。全国农民和全国人民为执行农业发展纲要而努力,到现在已经四年了。

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是高速度地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和建设的纲领,这个纲领规定了在不很长的时间内大大提高我国农、林、牧、副、渔生产的要求,规定了达到这个要求的各种有效措施,制定了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开展农村文化、教育、卫生等各方面建设的规划,它向全国农民和全国人民指出了改变我国农村面貌的伟大目标。在一九五六年一月,这个纲要草案第一次公布以后,得到了广大农民和全体人民的热烈拥护,对于当时的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和农业生产的高潮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一九五七年十月,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的公布,再一次推动了农业生产和建设的新高潮,首先是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我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兴水利的群众运动。事实完全证明,这个纲要是一个群众性的纲领,它能够调动最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来发展我国的农业,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全国人民为实现这个纲领而进行的斗争,不但造成了农业战线上的跃进形势,而且通过农业的跃进,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跃进形势的发展。

一九五八年五月,中共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制定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提出了破除迷信、解放思想、发扬敢想敢做的共产主义风格的号召,从此就开辟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大跃进的新局面,在这种新局面下,全国农村在一九五八年下半年普遍地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是我国人民群众根据实际需要所作出的伟大创举,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并且及时抓住了群众的这个创举,把它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用正确的方针指导它沿着健康的道路向前发展。农村人民公社化的实现,使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深刻的变化。

农村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的规模比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大得多。一九五八年初全国有七十四万多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现在已经合并改组成为二万四千多个人民公社,平均一个人民公社拥有六万四千亩耕地,五千农户、一万个劳动力,相当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平均规模的三十倍。过去绝大多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营的范围比较狭窄,现在的农村人民公社不但是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的经济组织,而且是工、农、商、学、兵合一的,政社合一的社会基层组织。人民公社现阶段还是集体所有制,在公社内部实行三级所有制,而以生产队的所有制为基础。但是它的公有化程度已经比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更高,已经存在着原来高级农业合作社所没有的部分的公社所有制,而且这部分公社所有制,随着整个农业生产的发展,必将逐步扩大。在将来,人民公社是我国农村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最好的形式,也是我国由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最好的形式。

人民公社由于具备了一大二公的优点,就能够在比高级社更大的范围内统一安排生产和分配,能够比高级社更有效地充分动员和合理安排农村劳动力,能够进行大协作,能够举办过去高级社无力举办的建设。适应于生产集体化程度的提高,农村生活的集体化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普遍地举办了公共食堂、托儿所、敬老院等集体福利事业,普遍地实现了家务劳动的社会化,使成千成万的家庭妇女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参加社会生产。人民公社在分配制度方面,基本上实行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同时也实行带有按需分配萌芽性质的供给制度,这种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大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很好地解决了多子女家庭以及其他负担较多的家庭的困难,使老有所归,使儿童得到更好的教养,使广大农民的生活普遍得到保障。

农村人民公社化的实现,为生产力的更大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使我们在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五九年取得了农业生产的连续大跃进,粮食两年增长百分之四十六,棉花两年增长百分之四十七。在这两年大跃进中,农、林、牧、副、渔和社办工业生产的发展大大加快了,农田水利、农村的交通运输建设大大地发展了,农业增产措施在实践中更加丰富了,资金积累增加了,农民生活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文化、教育、卫生事业有了迅速的发展,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有了显著的提高,这就加快了实现农业发展纲要的进程。充分发挥农村人民公社这种社会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动员全国农民和全国人民从各方面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我们就完全有可能继续保持农业生产和建设的跃进速度,也就完全有可能提早两年或者三年实现原定在十二年内实现的农业发展纲要。

下面我首先说一下农业发展纲要在过去四年中执行的情况。

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要求:从一九五六年开始,在十二年内,粮食每亩平均年产量,在三种不同的地区,分别达到四百斤、五百斤和八百斤。这是四十条纲要的中心。一九五九年,达到和超过纲要这个规定的,已经有五百零四个县(包括相当于县的旗、市和大市辖的区,下同),占全国一千七百八十六个县的百分之二十八;已经有二亿八千六百七十七万亩粮食耕地,占全国现有十二亿亩粮食耕地的百分之二十四。

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要求:棉花的亩产量在十二年内,按照不同的情况,分别达到四十斤、六十斤、八十斤和一百斤皮棉。一九五九年,亩产皮棉达到一百斤以上的有四十五个县、七百六十一万三千亩棉田;八十斤到九十九斤的有五十五个县、一千零四十四万八千亩棉田;六十斤到七十九斤的有一百零四个县、一千八百四十二万三千亩棉田;至于六十斤以下的,许多地方都没有以四十斤为界分别统计。因为绝大多数棉田的亩产量都超过四十斤,四十斤以下的主要是新发展的棉田。总计亩产皮棉六十斤、八十斤或者一百斤以上的,共有二百零四个县,占全国一千零二十七个植棉县的百分之二十;共有三千六百四十八万四千亩棉田,占棉田实收面积八千五百多万亩的百分之四十二。

除了粮、棉以外,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各种农作物,几年来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一九五九年全年养猪二亿七千万头,年底存栏一亿八千万头;全国一亿二千万农户,按年底存栏数平均每户一头半,按全年饲养量平均每户两头以上,提前达到了纲要要求在一九六二年达到的标准。去年十月以来,全国各地又普遍展开了一个群众性的养猪运动,并且以养猪为首,掀起了一个全面发展畜牧业的高潮。据今年三月初的统计,全国有一千七百多万头怀孕的大家畜,这就是今年牛、马、驴、骡等家畜大发展的基础。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五九年两年造林五亿四千万亩。山区生产的内容,已经超过了农、林、牧相结合的范围,有些地方利用山谷水库在山区发展了渔业生产,还有些地方兴办了小型的土法生产的或者土洋结合的林产化学工业和其他工业,开展了“万宝山”运动。人民公社的副业生产也比过去合作社时代发展得快,一些久已停止生产的土特产品和手工产品已经恢复起来。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在去年冬季的“小秋收”运动和短途运输运动中,取得了几十亿元的收入。海洋和淡水的渔业生产,一九五九年的产量达到五百零二万吨,比一九五七年的三百一十二万吨增加了一百九十万吨。人民公社兴办的农村工业,一九五九年的产值达到一百亿元左右。社办工业是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以后新兴的经济部门,是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原来没有规划的。

由于人民公社多种经营的大发展,一九五九年的农业产值达到七百八十三亿元(社办工业的产值一百亿元不包括在内),既增加了公社的公共积累,也增加了社员的个人收入。除了税收、公积金、公益金和各项生产费用以外,按全国农村人口平均,一九五九年每人收入八十五元左右,赶上了农业合作化以前富裕中农的平均收入水平(每人八十元),提前达到了纲要要求在一九六二年前后达到的目标。这是全国平均的水平,有许多富庶的地区已经超过八十五元这个水平,也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区低于这个水平。

在农业增产措施方面,毛泽东同志在一九五八年的大跃进中,应用先进农业科学原理,总结农民群众生产实践的丰富经验,提出了土、肥、水、种、密、保、管、工的“农业八字宪法”。“农业八字宪法”比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的各项增产措施,内容更为丰富,更为完整。两年来,各地人民公社普遍实行了“农业八字宪法”。从一九五七年冬季开始,几千万人上阵,大修水利,两年共增加灌溉面积五亿五千万亩,加上原有的灌溉面积,共达十亿零七千万亩。其中有六亿一千万亩,抗旱能力已经分别达到纲要规定的三十天,五十天和七十天的标准。在肥料方面,我们这几年来发展了养猪,扩大了绿肥面积,公社举办了许多土化肥厂,有的公社还办了年产八百吨合成氨(合三千吨硫酸铵)的小洋化肥厂,国家投资兴办了一些现代化的化肥厂,使有机肥料和无机肥料有了很大的增加。在改良土壤方面,全国低洼易涝地和各种低产田有七亿多亩,初步改良了四亿五千万亩,占百分之六十。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的面积有一百五十万平方公里,初步进行了保持水土措施的有六十万平方公里,占百分之四十。两年以来还普遍开展了群众性的土壤普查运动,各地正在把普查所得的资料加以科学分析,研究因地改良、因地种植、因地施肥等项措施,逐步地按社按队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按地块建立土地档案。这是一种很有价值的,既是群众性的,又是科学性的农田基本建设。各种农作物的良种推广面积,一九五九年达到十八亿亩,占总播种面积的百分之八十,棉、麦、稻、薯等主要农作物的良种已经基本普及。各地人民公社已经建立起五千四百多万亩种子基地。合理密植已经广泛推行,过密过稀的毛病越来越少,合理密植的规律也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掌握。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要求分别在七年或者十二年内,基本上消灭的植物病害和虫害有十一种,其中的棉花蚜虫和红蜘蛛,在集中的产棉区已经基本做到不卷叶,不红叶,达到消灭危害的要求;对于蝗虫和粘虫,也做到基本控制,不使为害;其他如麦类黑穗病、水稻螟虫等等的危害损失率一般已降低到百分之二以下。许多地方还创造了几万亩、几十万亩耕地连片的无病虫害区。纲要要求分别在七年或者十二年内,基本上消灭的危害牲畜最严重的病疫有八种,其中的牛瘟已经基本消灭,猪瘟、鸡瘟、牛肺疫等的发病率也已经显著降低。农业生产的工具改革运动,几年来也有很大的成绩,创造了水稻插秧机等多种多样的新农具,到一九五九年底共推广了各种改良农具和半机械化农具五亿二千多万件,对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起了不小的作用。在田间管理和精耕细作方面,也有新的发展。各地人民公社都在大搞丰产方,大搞园田化。农民们说:埂直如线,地平如镜,深耕,密植,种子好,合理施肥,合理灌溉,精耕细作,灭草,灭虫,灭病,把大田种得像菜园子一样。从群众中来的农业八字宪法,又回到群众中去,成了农业生产的经典。此外,纲要提出的多种高产作物,提高复种指数,扩大耕地面积和办好国营农场,四年以来也都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纲要要求在十二年内建成的为农业服务的气象台站网、水文观测站网和地方道路网,也已经粗具规模,许多地方已经提前实现。

纲要关于在农村中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要求,几年来执行的结果,成绩也很大。到一九五九年已经有一亿一千多万青、壮年摆脱了文盲地位,占农村青、壮年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社办小学,队也办小学,农村小学教育已经基本普及。各地人民公社还办了三万多所农业中学,在校学生二百九十六万人,平均每个公社有农业中学一点二所、学生约一百二十人,这是进一步在农村中普及中学教育的基础和开端。人民公社还办了各种业余学校和红专学校。农业科学试验研究,已经成为农民的群众性的活动。社办的农业科学试验研究组织,据十二个省的不完全统计,有七千六百九十个,从业人员有三万八千多人。以人民公社为基础的全国性的农业科学试验研究网已经基本形成。许多农业劳模,本来是不识字或者识字不多的,现在却成了中国农业科学院或者省分院(所)的研究员,成为农学会的会员,或者被聘到大学去讲学。农村广播网和电话网、邮政网,除了少数边远地方以外,已经基本普及。

除四害、讲卫生的运动,成绩之大是有目共睹,有口皆碑的,山西省稷山县和广东省佛山市就是基本上除掉了四害的县、市的典型。麻雀已经打得差不多了,粮食逐年增产了,麻雀对于粮食生产的危害已经大大减轻;同时,林木果树的面积大大发展了,麻雀是林木果树害虫的“天敌”,因此,以后不要再打麻雀了,纲要所说的除四害中,应当把麻雀改为臭虫。纲要要求在十二年内基本消灭和积极防治的疾病,有的已经基本消灭和防治住了(例如天花、鼠疫等),血吸虫病的患者已经治疗了百分之七十,其他一些病的发病率也大大下降。

纲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实行五保等要求,由于人民公社实行了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大办了公共食堂、托儿所、产妇院和敬老院等等,实际做的已经超过纲要的要求。

总之,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四年来实际执行的结果是:纲要的某些内容已经被实际生活所超过,有些要求已经基本实现,大部实现,或者在部分地区实现了,这是伟大的胜利。这些胜利,主要是近两年来在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这三面红旗之下获得的。有了这些胜利,就奠定了我们提前实现农业发展纲要的基础。

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首先是粮食每亩平均年产量还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县没有达到纲要要求的水平。全国粮食总产量,在过去四年中共增加了一千九百零五亿斤,即从一九五五年的三千四百九十六亿斤,增加到了一九五九年的五千四百零一亿斤。但是按照纲要要求的水平计算,全国粮食总产量应该有七千二百亿斤到七千五百亿斤,还要在一九五九年粮食总产量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千八百亿斤以上,即增长三分之一以上。这还要尽很大的努力。达到了七千二百亿斤,每人平均一千斤或者稍多一点,同过去相比,当然是一个很大的跃进;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粮食问题已经解决,还应当进一步为争取每人平均至少一千五百斤粮食而奋斗。棉花的产量要达到纲要的要求,同样还需要作很大的努力,而且也同样要在达到纲要要求以后,再作进一步的努力。

在增产措施方面,我们也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例如水利灌溉,修好了水库,并不等于按工程计算的灌溉面积都已经收到实际效益,还必须蓄上水,修好渠道,平整好土地,准备好提水工具,才能实际发挥效益。有的工程,特别是大型工程,在当年并不能发挥效益,或者不能充分发挥效益,往往要到第二年甚至第三年才能充分发挥效益。我们要继续努力,争取提前实现纲要所提出的能够充分发挥效益的灌溉面积在十二年内达到九亿亩的要求。但是实现了纲要的要求,也还只能像纲要所说的“避免普通的水灾和旱灾”,因此,我们还必须进一步努力。做了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也不等于完全控制了水土流失,种的树和草要成活了,根系铺开了,树冠长起来了,才能收到保持水土和涵养水源的实效。植树造林到实现绿化也还有个很长的过程,很多地方种的树现在还很少,种上了的也还要成活,抚育好,长起了树冠,才能真正实现绿化。

纲要提出的基本消灭和积极防治的植物病虫害,基本上消灭危害牲畜最严重的病疫,基本上消灭和积极防治危害人民最严重的疾病,基本上消灭老鼠、臭虫、苍蝇、蚊子等方面的要求,都需要进行长期的、经常的、反复的努力。因为这些东西并不是一次扑灭,永不再生,而是除了又生,生了又要除的。

纲要要求,国家、集体和个人分别储备起足够一年到两年食用的粮食。在粮食产量没有很大的提高以前,固然可以储备一部分,但是要储备这样多则不是短期内所能实现的。修缮和新建住宅,改善社员的居住条件,这是一定要办的事,但是,在最近几年,公社的资金还是应该主要用于生产性的基本建设,新建社员住宅只能逐步进行。在这些方面,我们都还要作比较长期的努力,来实现纲要提出的要求。

由此可见,实现农业发展纲要,还是全体农民和全国人民要继续完成的重大任务,而要提前实现,就必须再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再苦战几年。而且,实现了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也不等于农业就完全“过关”了。我们要走的路还是长的,必须本着不断革命的精神,在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这三面红旗的引导下,鼓足干劲,努力奋斗,完成一个任务,就提出一个新的任务,不断地奋勇前进。

人民公社制度是我们提前实现农业发展纲要的根本保障。我们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的历次决议,使人民公社不断地健全发展,应当大力发展生产队的经济,特别要加强对穷队的领导和帮助,使它们逐步赶上富队,同时,在坚持三级所有制的前提下,积极发展社有经济。我们的前途是从队基本所有过渡到社基本所有,然后再从社基本所有过渡到全民所有。但是,要实现这个前途,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就实现社基本所有制的条件来说,第一,全社的经济发展达到了每人年平均收入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的水平;第二,社有经济部分在全社经济中占了优势;第三,穷队赶上了富队;第四,农村的机械化和半机械化达到了一定程度。为了创造这些条件,我们就必须坚持三级所有制,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坚持等价交换等制度。坚持这些制度,不仅有利于当前人民公社的生产和建设,也有利于将来的逐步过渡;不仅符合于人民群众当前利益的要求,也符合于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要求。

我们要充分利用人民公社统一安排生产的优越性,更好地全面发展农、林、牧、副、渔的多种经营。每个公社应当根据本社的条件,适应农业发展纲要所提出的要求,在农业方面,以粮为纲,适当安排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各类农作物的生产布局。在畜牧业方面,应当把现在已经形成的养猪运动,继续发展下去,并且以养猪为首,发展养牛、养羊、养马、养驴、养骡、养鸡、养鸭、养鹅、养兔、养蜂。在林、副、渔业等方面,也同样应当分门别类做出适当安排。很好地安排各个方面的生产布局,就可以使整个农业生产有计划地按比例地得到普遍发展,发展速度也就能够更快。

由于农村人民公社化的实现,积极推行农业的技术改造,已经成为全党全民的重要任务。我们一方面要在先进农业科学和生产实践经验相结合的基础上,使“农业八字宪法”的内容一天天地更加丰富起来,使农业耕作方法方面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不断地向前发展。另一方面又必须加速进行农业生产工具方面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力求提早实现我国农业机械化。毛泽东同志在一九五九年五月即已指出,在农村人民公社化实现以后,“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从一九五九年算起,四年小解决,七年中解决,十年大解决”,这个进度比原来农业发展纲要所设想的要快得多。我国实现农业的机械化,是有步骤的,从改良农具、半机械化到机械化。农业机械化又是多方面的,农、林、牧、副、渔五业都要逐步实行半机械化和机械化。农业方面的耕作、排灌、防治病虫害、田间运输和农产品初步加工等也都要逐步实行半机械化和机械化。各地条件不同,应当先在那些方面实行机械化,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机械机器,都必须因地、因时、因事制宜。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多、耕地少的国家,我国的农业又有精耕细作的优良传统,因此,农业机械化还必须与“农业八字宪法”的各项措施相结合,与精耕细作的优良传统相结合,从而使实行农业机械化的结果不仅能够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而且能够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机械化和园田化相结合,就是我国农业技术现代化的标志。

为了促进整个农业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的发展,为了争取农业生产的继续跃进,在大型现代工业要生产更多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同时,必须继续大大发展社办工业。人民公社不仅应当办各种农产品加工工业,而且应当按照本地的资源条件,分别举办采煤、发电、冶炼、化工等企业,生产土铁、土钢,制造改良农具和半机械化农具,制造土化肥、土农药。人民公社还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发展公路和土铁路的建设。发展社办工业和交通运输业,就能够更好地执行工农业并举的方针,能够更快地发展农业生产和建设,更快地改变农村的经济和文化面貌。

要提前实现农业发展纲要,必须广泛动员一切方面的力量。毛泽东同志指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要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使优先发展重工业和迅速发展农业相结合。加快农业的发展,这是高速度地、按比例地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关键;我们的农业发展了,不仅轻工业更好办,而且重工业也更好办。同时,对于农业的加速发展,特别是对于农业机械化的实现,又必须有工业和其他部门的支援。提前实现农业发展纲要,不仅是几亿农民的事情,不仅是农业部门的事情,而且是各个经济部门、各个文化教育部门的事情。工业、交通、财政、贸易、金融、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个部门,都应当根据农业发展纲要对本部门的要求和农业生产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制定规划,以便更好地支援农业的生产和建设。并且应当切实检查执行的情况,随时解决发生的问题。

人民公社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农业生产和建设的发展,农村中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各部门对农业的支援,都是必须发动亿万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做好的事情。因此,在这些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领导作风,贯彻执行勤俭办社、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作风,要完全做到以平等态度待人,坚持干部参加劳动的制度,和群众完全打成一片,善于发挥和依靠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经常作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分析问题,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经济理论水平和对实际工作的分析、理解水平。公社的干部要善于抓生产,也要善于抓生活,应当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密切关心群众的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公共食堂问题是现在抓生活的一个中心问题。到一九五九年底,全国农村已经办起三百九十万个食堂,在食堂吃饭的人数有四亿人,占农村人民公社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三。所以,办好公共食堂是有关最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情。目前多数食堂是办得比较好的,群众是满意的,但是,有的地方食堂办得还不够多,有一部分食堂办得还不好,要在自愿参加的原则下,继续大办食堂,办好食堂。公社各级的领导干部,要亲自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不只是把这个工作交给次要的干部去管。食堂的管理要民主,账目要按期公布。所有的食堂都要养猪种菜,要做到计划用粮,节约用粮,保证吃饱吃好。人民公社的其他福利事业,也应当积极办好。有的地区正准备在公共食堂、托儿所等集体福利组织的基础上,大办综合性的生活服务站,这是一个值得研究推广的新经验。办好这些福利事业,把社员的生活安排好,就更能够促进生产的发展。

现在全国的形势很好,在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五九年连续大跃进的基础上,不但一九六○年能够继续跃进,而且在整个六十年代也能够争取持续跃进。以机械化、半机械化、自动化、半自动化为中心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正在全国城乡各个部门普遍发展,必将一浪接一浪地不断高涨。在六亿五千万人民中,社会主义的积极性空前提高。我们完全有信心在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照耀下,依靠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和集体智慧,一定能够在比十年更少的时间内在主要工业品产量方面赶上和超过英国,也一定能够在比十二年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和超额完成农业发展纲要的原定要求,并且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努力,使我国农村得到更大得多的发展。

各位代表,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反映了我国农村在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向前发展的过程。这个纲要在这四年来已经深入人心,起了推动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作用。虽然在这四年间,我国农村发生了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为人民公社的深刻变化,以及由此而来的各方面情况的变化,但是由于这个纲要所提出的各项要求还要经过一个时期才能完全实现,所以,它现在仍然起着,而且以后还要继续起动员广大群众的伟大作用。

因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的原文,除了对“除四害”的一条作个别修改外,不作其他修改,由本次大会予以通过和公布,并且建议大会号召全体农民和全国人民为提前两年或三年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而努力奋斗。(《人民日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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