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本文关键词:养老,设立,办法,机构,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本文简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时间:2013-06-3006:0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立国2013年6月28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本文内容: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2013-06-30
0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立国
2013年6月28日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
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
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到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2年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条
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湖南省,试行,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养老保险制度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10日)修正湖南省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0日)修正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政发[1996]3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推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又与企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相协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增强机关事业单位活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权利、义务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
二、养老保险的范围与对象
(一)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下同)。
(二)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
(三)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人员(简称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四)中央在湘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国务院规定实行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除外)。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集标准
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经全省测算确定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4%(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执行)。各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此原则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州、市的缴纳标准。
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标准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5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费基数。挂靠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应补缴养老保险金,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到本《办法》开始的上1个月止。为简化手续,对补缴部分,1993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1993年9月30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5%计算,一次性缴纳;1993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1994年12月30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0%计算,一次性缴纳。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与列支渠道
1、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来源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基本存款利息和增值收入;同级政府财政的补贴和其他收入。
2、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列支渠道是: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从单位经费拨款或自有资金中税前列支。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缴纳;无聘用单位的,由个人缴纳。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社保机构委托原单位向其个人扣缴。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办法
1、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缴,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委托参保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工作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与单位缴纳部分同时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缴纳。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可直接收缴,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扣缴。
2、参保单位需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填报《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单》、《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花名册》,经审核后,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开出委托收款凭证,委托单位开户银行划拨,并存入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3、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与拨付,采取全额上缴,全额拨付,由社保机构发放离退休费的单位须向社保机构预缴1个月的周转金。
4、参保单位应按时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对逾期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少数单位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的,可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一般在3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在经批准的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但需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补缴基金利息。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者,其中间断时间或不按规定缴纳时间皆不得计算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
5、参保单位出现分立或兼(合)并时,应在1个月内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分立或兼(合)并前,欠缴养老保险金的,由分立或兼(合)并后的单位承担;出现破产、撤销或拍卖时,在财产清理中必须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为本单位已经离退休人员留足10年的养老保险金。预留的养老保险金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统一管理。
新组建的单位必须在组建后1个月内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登记手续。
(四)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时,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实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工作人员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由参保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情况建立,本金和利息记入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所有权归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工作人员自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必须实行分帐管理。
四、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
(一)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如下内容:
1、工作人员个人缴费的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金额。
2、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按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和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划转记入工作人员个人帐户。5%的部分在个人缴费比例相应提高的同时,划转部分要相应降低,个人缴费达到工资基数的8%时,不再划转。
3、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按缴费基数的16%记入个人帐户。
(三)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对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工作人员出具养老保险缴费清单。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划转记入工作人员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五)在《办法》规定范围内异动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将个人帐户上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保机构向调入地社保机构划转,但不变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在《办法》规定范围以外调入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保机构向调入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划转,调入地的机关事业社保机构为其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工作人员异动工作时,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划转。
(六)对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辞职、辞退、辞聘手续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暂予保留,在其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将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划转,让其继续投保。在异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五、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按国家和省规定保留的津补贴23.8元(女的另加妇女卫生费)、奖金5-15元。暂未列入支付补贴项目的交通补助费、护理费及部分离休老同志享受的生活补助费等仍按原渠道支付。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的条件和标准
1、工作人员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工作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的革命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三部分构成:
(1)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60%计算的部分,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少1年降低1个百分点,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少1年降低1.5个百分点。
(2)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15年,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周年,增加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的1%退休金,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超过20%。
(3)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应缴费月数发给的部分,实际缴费月数超过420个月的只除以420。
本《办法》实施后,随着实际工资的逐步增加,将逐步降低基本养老金的给付比例。直到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为止。具体降低幅度由省人事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前,工作人员退休时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湘人险(1995)92号文计发的退休费数额的,仍按湘人险(1995)92号文计发。
3、计划内临时工、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及挂靠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止;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每满1年,按离岗时上年度本省工作人员社会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发给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
4、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按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退休时可享受优异待遇的高级专家、中小学教师、计划生育专干等人员,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者,保留国家和省里原规定的优异待遇;本《办法》实施以后获得上述称号以及享受优异待遇的人员,应由授予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行提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比例。
5、随着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养老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办法
1、基本养老保险金先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后,再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止。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2、基本养老保险金既可委托各单位代为发放,也可由社保机构直接发放。实行养老保险后,离退休(职)人员与原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
六、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存入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二)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三)为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少数地区养老保险基金严重不足的困难,决定建立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省调剂基金按省直和各地、州、市投保对象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银行直接划转到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专户”上。
(四)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2个月的备付金,80%应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债券,其余部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存入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财政运营的增值部分并入保险基金。
(五)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的管理费从当年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具体额度由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由社保机构按退休费总额的3%从当年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统一安排使用。其费用主要用于订阅报刊杂志、召开小型座谈会或组织小型文体活动,以及慰问住院病人。
(六)养老保险基金及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免征税费(含“两金”)。
(七)省、地、县均设立由政府代表、工会代表、投保单位代表、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
(八)基本养老保险金收入及管理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决算,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基本养老保险金及管理费的预算、决算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编制,经人事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报人民政府审定。
(九)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并定期向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代表通报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
(十)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每年应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情况,核查一次,核查时有权调阅参保单位的有关帐目和报表。
参保单位在录用、调入、调出工作人员,或者对工作人员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办理手续后15天内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有关手续。
(十一)参保单位瞒报工资总额而少缴基本养老保险金者,或虚报离退休费总额而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者,由政府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补缴少缴金额或追回冒领金额。对单位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2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4%的罚款。
(十二)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由政府人事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与组织实施
(一)各级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法规、规章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处、所)是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主要是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以及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局直接承办省直和中央在长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工作。
(四)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从易到难,分步到位。今年先对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和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以及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收缴养老保险金,以后逐步扩大到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其他对象。有条件的地、市、县,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可一步到位。
(五)本《办法》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部分人员原已参加劳动、民政部门养老保险的,劳动、民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分别将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的本金、利息一并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上,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
(六)本《办法》如与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年01月26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2001〕6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收缴率保持在较高水平,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但也应该看到,当前各地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更好地推进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扩大和巩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将我省城镇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含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参保企业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其办理转接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自谋职业的,可委托劳动事务代理中介机构等代缴养老保险费。
建立劳动保障联合年检制度。各地在完善现有劳动保障年检制度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实行劳动保障部门与工商、地税等部门联合年检的新办法,将参加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作为企业年检的内容之一。对未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不到位的,可暂缓办理年检年审、发票领用等必要的制约措施。
二、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企业应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正常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现行正常缴费比例低于17%的,按照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要在3年内逐步提高到20%左右。现行正常缴费比例高于20%的,可暂维持不变。
企业缴费额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也可以上年或上季度平均列入单位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各统筹地区应明确一种方式执行。
目前按企业销售额等征收地方养老保险金的地方,3年内逐步取消地方养老保险金,过渡为统一按工资总额为基数的保险费率。因取消地方养老保险金而导致基金收支缺口的,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三、允许实行并完善“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
鉴于我省部分市县为推动非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了低于正常水平的缴费标准,对此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在允许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比例的同时,必须相应调低职工个人账户建账标准和退休后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水平。针对职工在不同缴费标准企业之间流动的实际,通过完善缴费记录,并按历年不同的缴费标准设定对应的系数,折算职工退休后可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研究制订。
对未参保的非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是否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妥善调整和衔接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政策
城镇个体劳动者可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也可由本人在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各统筹地区应选择一种方式执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可按当地企业正常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并享受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按本通知“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确定缴费比例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的参保办法,允许城镇个体劳动者自行选择。
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总额可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折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1%乘以折算成的缴费年限补记。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随参保人员保险关系的转移,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划转。
对缴费已满按月领取养老金所需年限,因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可按浙劳社险〔2000〕186号文件规定作相应扣减。
五、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
全省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全部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凡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都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养老保险费,切实提高征缴率。
各地可结合实际,实行参保单位和个人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进行缴费申报的方式。总结推广义乌市实行“银税联网”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做法。地税部门要参与缴费基数的稽核,加强征收管理。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采取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加大追缴力度。
六、探索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途径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会保险支出。各级财政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提高社会保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今后,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了保证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补充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资金。
各市县每年要安排专项财政预算,用于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体数额可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作出安排。凡当期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当地财政要着力弥补缺口资金。对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过于薄弱的,当地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3至5年内使基金支付能力不低于3个月。有条件的地方,要努力分步做实职工个人账户,尤其是新产生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要做到实转。
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从破产清算财产中,提取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取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提取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金额=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计提比例×本单位全部职工和退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之和。计提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地企业缴费比例的50%。
各地可采取在土地批租收益中提取、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划转等多种措施,筹资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七、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
为更好地使用和管理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从2001年起,省级调剂金集中由省里统一安排。省级调剂金按各统筹地区当期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1%提取。各市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出的,省级调剂金按规定予以调剂。
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余缺调剂和杠杆引导作用。省级调剂金拨付以统筹地区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负全责为前提,必须与各市县自身努力紧密结合。今后,省级调剂金拨付原则上与当地财政补助力度、保险扩面进度、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企业缴费比例,以及欠费和挤占基金的追缴和回收情况挂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订。
八、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完善市县政府社会保障工作责任制,强化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督促和考核。各地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当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采取切实的对策和措施。认真做好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思想问题和障碍,以取得广大干部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创造良好条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年0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09月26日
(地方法规)
篇3: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本文关键词:社会化,体系建设,养老,建议,服务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本文简介:第五章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第五章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当前,社会化养老不仅关系到地方养老服务科学发展和自身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而且关系到中国先发展地区养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而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与社会发展的进步。在探索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准确把握新时期养老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规律,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本文内容:
第五章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第五章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当前,社会化养老不仅关系到地方养老服务科学发展和自身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而且关系到中国先发展地区养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而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与社会发展的进步。在探索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准确把握新时期养老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规律,绝不能拘泥于传统思维方式和思维模式,更不能止步于已有的成就,也不能被现成的工作经验所束缚,而是要不断创新发展思路,构建现代化背景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工作的新期待。
目前,国内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工作依然处于刚开始时期,具有很多问题,例如,和新发展、新项目、新需求不够同步,统筹规划不够合理,制度建设的系统性与连贯性不强;社区养老保障与养老组织床位紧缺,供求矛盾激化。除此之外,加强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力度,不仅是处理人口问题、提高保障质量以及改善民生的必经之路,也是满足传统养老方式的更换、完成人民养老要求的根本途径,还是处理失能以及半失能中老年群体养老服务等问题、提高社会稳定性的重要方式,更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应当看到,在应对各种挑战的同时,国内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也面临着良好的发展历史时机。随着国内经济实力的逐渐增强,居民收入的不断货提升,政府财政也逐渐偏向民生方面的同时,人民群众在不断提升自我养老保障意识,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已具有了一定的发展基础。
长时间以来,我国普遍流行以家庭养老为主要的养老方式,但是由于计划生育的大力开展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家庭规模正在逐渐变小,开始产生“4-2-1”的家庭模式,空巢家庭也在逐年增多。家庭规模的变小以及家庭模式的改变导致家庭养老的作用迅速弱化,同时对专业型的养老组织以及社区养老方式的需求量正在逐渐扩大。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从其本质来说,一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同步,从而达到老年人养老要求、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质量,针对所有的老年人,供应细致入微的生活帮助、康复治疗、文化需求、紧急救助以及社会活动等;二是应“以家庭照顾为基础,社区照看为辅助,专业机构养老为补充,社会组织养老为深化”,关注老年人的各种生活需求;三是面对人口老龄化这项艰巨的历史任务,应当“坚持政府管理,促进社会投入,逐渐优化管理体制,增添多种服务类活动项目,合理管理服务方式”,更好的完成人民大众不断增加的服务活动要求。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从其功能定位来说,主要由以下四个有机部分组成:
1.家庭照顾。家庭照顾是指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在经济、精神或生活等方面提供的帮助老年人安度晚年的支持服务行为。传统社会中,家庭照顾与家庭养老是同一概念。人类早就认识到了“家庭养老”的重要性,因为家庭是赡养长辈抚育晚辈的基本单位,十八岁以下的孩子需要由父母养育长大,等到父母上了年纪的时候,需要有长大成人的子女来养育父母。生养子女对于中国父母就意味着为自己将来的养老投资储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养儿防老”。
2.机构养老。养老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政部2001年第8号令)规定举办的,专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机构养老是一类老人离开自己的家庭,去养老组织进行生活,他们的生活帮助以及各种护理都是由养老组织负责的养老模式。目前,我国养老机构的投资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和民间(主要是个体、民营或者外资企业),通常分为福利类、非营利类以及营利类三种模式。
3.社区照看。社区照看,指的是由政府或者是非政府形式的各种组织在老人所在的社区成立一个养老机构,使用非营利的形式,为本社区中的老人供应照看帮助的一类养老方式。我国的社区照顾模式是以上门服务为主,社区托老服务(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乐园)为辅的模式。
4.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指除政府和企业以外的各种组织。在我国,政府将民间机构归类到社会发展和进步、成立和谐社会的工作任务之中,从而提出了社会组织这类说法。政府把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老年社会组织是以老年人为主体,由老年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相关组织发起或依法自愿成立的,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5.1家庭照顾
“老有所养”离不开家庭养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社会养老保障的逐年完善,孩子的经济养老水平逐渐提升,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充足保障。然而生活的快乐不单单是物质层面中的富裕,还必须有精神层面上的满足。老人们通常更希望感情上的帮组,渴望心灵上的满足,缺少子女的照看与陪伴造成的精神空虚与生活无味成为不容忽视的新问题。
有相关专家曾经提到,经济意义中的赡养与精神层面中的赡养是“老有所养、老有所终”这一概念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我国传统社会中老年人在家庭内接受子女赡养而实现的一种物质上给养和精神上无忧的状况,就是一种完整的“老有所养”。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还是有更多的老年人愿意在家养老。
5.1.1
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5.1.1.1
加强政策引导
赡养老人是目前各个家庭都面临的突出问题。家庭照顾必须依靠社会支持,不但需要在全社会提高就业和收入,还要加强医疗保障、社会保障,同时更要促进家政服务业。不仅要通过家庭成员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更要通过制订好的政策、营造好的社会环境,形成赡养老人的社会风气,让老人安享晚年。
首先,可以建立赡养减免税制度。减免赡养老人家庭之所得税是鼓励家庭照顾的一个有效的办法。我国台湾地区所得税法就有相关的规定:例如,纳税责任人或者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年满六十周岁并且受纳税责任人的赡养,或者年不满六十岁但没有经济收入能力,接收纳税责任人的赡养,也能够被列为免税额,即作为综合所得税之减项。
其次,在政策方面,鼓励并且指导子女和老人共同生活从而便于赡养老人。例如,在韩国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在买房的时候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优惠或者免税的优惠。在新加坡,住宅管理部门也曾经制定并且实施过专门的法规,如果子女愿意与父母共同生活或者是购买和父母相邻的房屋,在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批准之后,就能够获得买房的优惠政策。综上,我国也应该制定并且实施和家庭赡养老人有关的法律政策,比如可以考虑制定,愿意与父母居住并为其服务的家庭,在水、电、气阶梯式收费标准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还可以积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在设计上要考虑到楼层间距、医院条件、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等方面满足老人的实际生活需求,更需要在精神娱乐、学习生活、人际交往等多个方面考虑到老人的实际需要。
最后,国家也可从制度上进行设计,帮助解决年轻人在赡养老人和职业发展间存在的现实矛盾。在早些时候明清时期,就曾经推出官员亲老的体制——终身养老制。即在官员由于自己的父母等亲属年老的时候,依照法律应该上呈暂离职务,回家赡养老人。在赡养接收之后,在回来任职。
5.1.1.2
增强法律约束
第一步,完善各类有关的法规制度。赡养老人虽然是个人行为活动,但是它早已从个人的活动转化到社会行为活动,早已从个人素质扩展到了社会公众道德层面,因此必须使用法律的方式来制约与管理,以此约束那些违背这些规则的人,从而达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将赡养老人列入到法规制度,令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懂到赡养老人不仅仅是一类道德行为,同时也是一类社会责任,形成一种集体的潜意识,时间一长,群众就不会出于法律义务去抚养老人,而是一种习惯,从道德方面去照顾老人。
第二步,帮助老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于当前许多老人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尤其是受千百年以来传统认识的束缚,儿女即使言语行为很不孝顺,老年人也会选择闭口不言,不愿意对外人说。因此必须成立老人权益援助体制,指导老人使用法律来获取自己的正当权利;同时提高民事办案的社会效率,针对不完成赡养义务的儿女展开批评教育工作,在必要的时候,按照法律强制执行,对抛弃、打骂双亲的儿女进行严肃处理,令所有老年人的法律权利都得到良好的保护。
5.1.2
舒缓家庭成员压力
舒缓家庭成员照顾老人的压力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引入暂托服务。暂托服务是为家庭照顾者提供短暂休息机会,缓解因长期提供照顾服务而产生的身心双重疲劳,避免照顾者成为下一位受护者。依据提供服务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家庭内暂托服务和机构暂托服务。两种服务除了提供服务的地点一个在老人自己家里,另一个在组织机构,它们的作用整体上一致,都是为老年人供应短时间的照看,使得照看者可以短暂的休息,能够去完成必要的工作或娱乐活动,从而舒缓压力,避免弹性疲劳。通过暂托服务,使照顾者充分得到短暂休息,重新获得提供照顾的动力,提升照顾能力,也使被照顾者得到继续性、人性化、个别化的良好照顾,从而提升受照顾者及其家人的家庭生活的品质满意度,改善其生活质量。
二是引入心理辅导。长时间的照看老人,是一件十分繁琐的事情。很多国家的研究结果表明,六成以上的长时间照看者都具有抑郁心里。在家里照看老人会在照看者和老人之间,或者是照看者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形成摩擦冲突。为了避免或者去除上述负面问题,心理辅导就非常关键而且有效。上述服务能够以老人、照看者都作为工作对象,通过对其心理辅导以减轻照顾者的负担。
5.2
机构养老
中国是以“忠孝为本”的国家。一直以来,家庭赡养和机构养老是我国传统并存的两种养老模式。其中,家庭养老的地位十分稳固,组织机构养老模式只是一类慈善事业,是针对一些没有家庭养老能力的老人供应的养老服务。然而,随着“四二一”家庭格局弊端的日益显现,一对夫妇照顾四个老人的社会问题将愈加突出。同时,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的养老观念已经发生改变,认为相对于家庭养老,机构养老无疑更有效率。而且在养老机构里,具有自己比较固定的朋友圈子,还可以享受到专业的照看以及细心的护理。所以,组织机构的养老作用将会越来越突出。
5.2.1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5.2.1.1
资金扶助
北京大学乔晓春教授认为,从法理层面上分析,养老是要求政府投资帮助扶持的,不可以彻底交由市场和家庭。公民执行了计划生育的法律义务,就必须获得和义务对应的法律权利。人口老龄化、个人养老负担重是计生政策带来的,因此,国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大对养老的投入。第一种办法是实行政府补贴床位模式。比如,在宁波,对新增床位20张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新建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0000元的资金补助,按照四年时间依次分发到位;改造或者是租用房屋同时租期超过五年的,按照新增核算床位数量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的资金补贴,按照五年时间依次分发到位。对新增床位20张以上、经工商登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新建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的资金补助,按照四年时间依次分发到位;改造或者是租用房屋同时租期超过五年的,按照新增核算床位数量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资金补贴,按照五年时间依次分发到位。。第二种办法是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针对政府需要负责的养老服务,例如“五保”老人的保障问题,可以使用“按照留住五保老人总数给予养老组织经济补贴”,也就是随人走的方式处理。国家使用资金购买养老服务,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服务来收获利润,从而老年人可以更好的享受各种福利与服务。国家能够更好地使用已有的福利设备,供应福利资金的使用方式,还能够刺激社会多宗力量开办养老组织的积极性,进而广大老年人可以自由挑选合适满意的服务。
5.2.1.2
用地保障
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保障。例如在宁波,按照规划和年计划,国土资源部必须优先确保养老组织机构的项目用地,其中,具有两百张以上床位的养老组织用地指标必须在市政府规范标准里进行安排。针对福利性或者非营利性的养老组织投资项目用地,能够使用政府划拨模式供应土地;针对营利性的养老组织投资项目用地,按照养老机构的实际类别,能够在规范使用的基础下,按照工业用地的价格进行转让,也能够根据成本接近法等模式开展地价测评之后,使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模式供应土地。在满足城市建设规划以及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工业用地、储存库房、学校以及商业办公楼等多种房产与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组织。鼓励农村集体组织运用村级预留地建设养老服务组织。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搞房地产开发。
5.2.1.3
税费优惠
对养老服务组织供应的服务项目免收营业税;对满足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组织的收入利润,免收所得税;对各种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需要通过社会组织或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各个部门向各类老年组织的公益性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的税前扣除;针对多种福利性或者非营利性的养老组织自有的房产、土地免收房产税以及土地税;对养老组织占有的耕地免收耕地税;福利院、敬老院以及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组织,缴纳水利建设等项目税务具有困难的,税务部门可以给予减免税务补贴。
5.2.2
加快护理人员专业化建设
养老服务保障是一种公共服务类工作,直接和老年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受自身情况的约束,高龄或者是失能老人会选择去养老机构生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看着机构有专业的护理人员。专业护理是养老机构赢得市场的利器,也是养老的一个方向;而一支稳定的、专业的护工队伍建设,需要社会、企业、政府的共同努力。
在国外,有专门培养这方面人才的学校和专业,从业人员均已取得了相应的专业资格认证。而国内,截至目前,不仅没有国外专业的培训院校,也没有进行专业的入职培训。我国“十二五”规划中提到,要在高校设置老年护理、老年经营管理等专业,解决养老产业从业人员短缺的问题。当前,可采用多种民政高效或者职业技术学校等方式,大力开展学校“养老护理”的人才培育计划,有条件的院校也可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着手培养中高级人才,从而可以让从事老年服务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熟料掌握社会工作技能以及服务质量的专业技术型人才。与此同时,从各大院校养老护理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中,大量吸收老年保健、心理、服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型人才扩充到养老体系的工作队伍里,进一步提高和发展老年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另外,政府和养老机构可鼓励支持和协调沟通公益性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及正在发展壮大的社会工作者专业队伍,担当养老机构业余工作人员,利用他们的专业优势,指导机构中的养老护理院,以丰富他们的专业知识。省、市、县(区)三级可以尝试以社会福利机构为根本,逐步成立起三级联合的养老专业培训制度以及职业培训体系,进而将培训与职业介绍有效融合,不仅为机构养老供应服务,又为家庭养老提供支持。
5.2.3
规范管理服务
目前还有部分养老机构没有取得合法身份,其中既有养老机构不知道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问题,也有现在对养老机构审批程序繁杂、门槛太高的问题。对于不知道相关法律和政策的问题,可以通过宣传和上门服务的方式解决。至于程序繁杂、门槛太高的问题,就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准入门槛。当然,降低门槛不等于不监督,可以先发展、后规范,争取使每一个新审批的养老机构都符合相关规定。与此同时,还必须制定和实施各种法律规定,针对养老组织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法问题及时指出,针对严重违规违法的养老组织予以批评处罚,优化养老组织的环境条件,保障养老组织的安全、快速发展。
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社会化养老方面的法律系统,导致从事养老服务的福利组织在接收养老的时候,逐渐感到困惑和不解。养老组织自身的服务对象决定了它的工作性质与方式也是较为特殊与繁琐的,一旦发生意外,家属会将所有责任推给养老机构。当养老组织遇到上述问题的时候,不能按照目前的法规制度来为自己获取相关的法律权利。所以,我们也需要发动全社会都来积极参与老年福利事业的规范管理和运作,促进对服务指标制度的进步和完善,提升服务部门的管理与业务能力,从而构成一系列完整高效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研究和制定完善养老组织意外事故的解决条例,为保障老人的法律权利以及养老组织的相关权益提高法律依据。
5.3
社区照顾
社区照顾的目的是保持老年人在社区中的长期护理照料,增加其选择与参与性。社区照顾的思想理论基础是“福利多元主义”的概念,它影响这社会福利服务的发展趋势。
家庭照顾彰显的是家庭带给老人的安全感、亲情感和归属感,更多是受受中华民族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影响的结果,却不能掩盖照顾者长期负荷下的身心俱疲和被照顾者被服务内容的单一性。养老机构,虽然在专业性、服务多样性以及规模上有优势,但也不可避免存在疏远了老人与子女的感情、部分养老机构管理不规范出现虐待老人等问题。社区照顾很好地保留了前两者的优点,在不割断亲情紧密联系的前提下,提供有针对性的养老保障服务。社区的服务费用比较低、覆盖范围比较广、服务模式多样化,不仅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达到老年人的服务要求,又可以减轻政府的经济压力,减轻家庭特别是以独生子女为主体的家庭的经济负担,还可以创造经济效益。可以预见的是,不久的将来,这种方式会得到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的认可。
5.3.1
政府与市场共同介入
社区照顾工作必须保持连续、迅速、健康发展,坚持走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家庭个人相互融合的养老服务道路。社区照顾是一类顺应民心、温暖社会的夕阳工程,是老龄服务社会进步的关键所在。所以,在社区服务工作中需要首先表现出政府的意向与其提倡的价值关键,政府的倡导、帮助作用,是上述工程的原始推动力,融入到启动、策划、发展等所有环节与流程。政府需要体现出主导作用,从宏观策划、组织管理一直到社会舆论都给予充分的支持和帮助。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实力以及老年人口数量的发展速率的不断提升对上述事业的投入,从而形成系统化的财政投入制度。政府的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资金投入、政策法规、协调管理。
由于给老人供应日常照看是一类社会性的问题,虽然政府或者社区不能支出充足的专业护理人员去老人家中,但这能够通过社区或者志愿者供应公益性服务来处理。举例,宁波市政府实施的购买服务型养老方式显示,当政府供应一定的交通费用与餐饮补贴的时候,就会有很多的志愿者参与到对老人的公益性照顾工作中。这样,对于处理逐渐紧迫的养老服务要求以及养老组织资源短缺的矛盾有一定的作用。除此之外,由于老人社区照顾不是纯福利事业,必须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兴办事,受到照看的老人以及老人的家庭,也应该在享受法律权利的时候,需要交纳一定的服务费用;或者是由受助老人按照所接收服务项目以及规格大小的不同,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者使用社区居民统一交费的模式来获得养老资金。总而言之,使用家庭个人的交费活动从而提升全民养老的法律意识,将养老资金按照节约的根本原则着实用在老人服务中。
为搞活社区养老服务,在完善配套法规的基础上,政府业要制定扶持和优惠政策,提升政策的吸引力,从而促进社会力量与民间资产加入到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使社区养老走上社会化、市场化的道路。例如,社区照看服务中心以及社区里的修理店、医疗组织等各类社会商业组织,都是必需的配套设施,都可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建立多个社区服务网点提供服务,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为老人提供便利。在此过程中,政府也应为其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颁布多种优惠法律政策,为其供应免费的用地、免费培训工作员工,大大降低其费用支出,还能够吸引很多老人进来消费。在社区养老组织发展完备、相关体制成立之后,养老服务完全社会化之后,政府的定位就只是服务者与管理者。
社区照顾除了发挥政府部门的关键作用之外,还必须与各相关部门之间保持密切的合作。卫生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必须不断沟通联系,将医疗保障与养老工作有效融合在一起,在社区工作中做好民政保障服务资源和卫生安全服务资源的有机结合;文化教育部门可以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多种娱乐活动,充分提升他们的精神生活质量;财政部门需要在财政方面给予相应的扶持和帮组。社区里的基础服务设备与公共活动设施可以向社区人员开放,实现资源有效利用。
5.3.2
服务队伍与志愿者队伍齐发展
必须调整之前较为分散、不够专业的工作人员方式,提升人才培训质量以及资源融合,通过高素质高质量的专业人员促进养老服务质量的提高。支持帮助有资质的学院以及培训组织设置养老护理以及服务类专业。大力鼓励相近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前到社区养老组织工作。促进责任人的培训与教育,提升养老服务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福利水平,从而保障养老服务工作团队的稳定性。各级民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统一管理,依据相关的国家职业标准进行职业能力测评。养老服务业的工作人员经过培训之后并且通过职业能力测评的,可以享受现有的补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大力推进社区养老组织负责入职培训,令负责人的资质审核通过率超过90%,养老工作人员的入职培训率达到80%以上。同时,也可广开途径,在提升目前养老工作人员水平的同时,不断引进专业人才,使用公开招聘与定向培训,吸引一些高学历、高水平、年轻有活力的人才融入到养老保障工作队伍里。
志愿者的广泛参与是社区照顾不可忽视的理论。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区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和帮助。大力倡导义工服务,推广“银龄互助”等行动,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加入为老服务行列。同时,鼓励老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互相照顾,不断充实志愿者队伍。尽可能鼓励那些生活可以自理的老人出去,到社区中的服务组织与基础设施里开展多种活动,充分发挥自我潜能与余热,为社区中的其他老人提供一定的帮助与关怀,提升自我的生活水平与生命意义。除此之外,还要注意提升志愿者队伍的素质,社区负责做好志愿者的组织工作,并聘请一批富有工作经验的护理人员担任志愿者队伍的领导,利用他们的经验与专业素养更快更好地打造一支能胜任基本护理服务工作的志愿者队伍。
5.4
社会组织
老年社会组织的产生与发展,顺应了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的趋势,体现了老年人的意志,代表着老年群体的利益和愿望,在党和政府的重视支持和正确领导下,秉承“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宗旨,丰富增添老年人的精神娱乐,增加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水平。老年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以及组织性的特性,在发展和谐社会里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5.4.1
完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在老年社会组织在管理工作中的主要特征有:起点晚、门槛高、管束多。近些年来进行登记认证的新增老年社会组织并不多。换句话说,这同苛刻的登记体制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所以,政府必须不断完善和老年社会组织有关的法律制度以及各类政策,针对老年社会组织的工作特性、社会地位、服务理念、工作程序、管理模式和运行方式,组织和老年工作协会、政府部门、各种社会组织以及法律制度等做出确定的规定,从而成立完善的规章体制,不断规范老年社会组织的行为,明确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构成较为系统的法制体系,进而为老年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进步供应体制上、法制上的保障维护。与此同时,政府应该立足改革发展的全局,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寻求政府与老年社会组织在解决老年问题上形成良性互动。
5.4.2
理顺管理体制
一是要加强老年社会组织的机构建设。要做到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建设有机构管、有人抓。街道、乡镇加强领导、指导社区(村)建立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力度,配齐配强街道、乡镇专职老龄工作干部,改善办公条件,为抓好基层老年社会组织提供保证。另外,还有必要加强组织内的领导班子建设,以及领导班子对社会组织的任务进行有效分解和分工负责,并由相应的下属部门落实。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在老年社会组织建设中的职责。其中,城市的市、区两级政府和农村的县、乡两级政府在老年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应承担统揽全局、宏观管理的领导职责,制定老年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引导老年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健康发展;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是老年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决定辖区社区(村)老年社会组织建设重大事项,制定社区(村)老年社会组织建设工作标准和规章制度,筹集社区(村)老年社会组织建设所需资金,组织和培训社区(村)老年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团结、组织党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老年社会组织建设任务;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村)委会则为老年社会组织协调整合社区服务和社区活动场地及设施;支持和保证社区(村)老年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发挥党员在社区(村)老年社会组织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加大服务管理创新力度。在目前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实行的双重管理体制下,实行“大协会”制,以各地已注册的老年体协为依托,把文化、艺术、体育类全部归口管理,下设若干个分会,活动经费通盘考虑,工作人员打通使用,活动安排整体联动,做大做强老年社会组织。部分老年社会组织可根据职能范围,分别挂靠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加大制度创新,推广建立老年协会组织联合会议体制、数据公开体制等;成立高效的工作制度,促进主管部门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与工作交流,充分利用优势所在,最终形成有效推动力。
5.4.3
加大扶持力度
政府的经费支持对社会组织的进步与发展是十分重要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与完善和社会组织成长相符合的政府财政投资制度,建立起逐年不断提高的政府财政投资保障制度:第一步,成立实际有效的政府补贴制度,明确与之对应的补贴金额与补贴范围;第二步,成立实际有效的采购服务制度,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投入应该和其他财政投资不同,例如,可以运用政府为社会组织购置服务的方法开展补贴帮助工作。目前,大部分的社会组织还没有被规划到采购的范围之内。所以,在政府部门采购工作的同时,需要将社会组织归类到政府部门采购的范围之中,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应优先考虑向老年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通过成立以政府部门采购为核心的政府保障制度,一步步把政府负责的关系到老年人的社会保障、社会责任细分下去,转接到给老年社会组织承担完成。为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各老年社会组织之间就会形成竞争,进而促进社会组织管理水平的快速提升,确保公共服务的工作质量。与此同时,承担负责政府的服务工作,获得政府部门的资金保障,进而可以合情合理的进行服务工作收费,也能够在某些方面中解决投资金额短缺的问题。
5.4.4
加强能力建设
首先是加强组织能力建设,健全老年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制定每个机构的职责和工作制度,做到职责分明;根据自愿原则,积极发展老年协会会员,吸引社区老年人参与老年协会自身的管理;制订社会组织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工作规范化、活动制度化、权益保障法制化。建立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组织网络化、制度规范化、管理专人化、培训经常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其次是加强资产筹备水平建设。成立政府部门出资、社会各界捐款、各类经济协会或者供应服务的收入以及会员年费等多种方式的资产来源。解决老年社会组织的日程活动经费,一是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二是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吸引社会捐款;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四是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通过创办经济实体或提供服务和会员交纳会费来获得一方面收入。目前,政府是老年社会组织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应加大各级财政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地方建立“老龄事业资产管理”,使用政府投资等方式支持老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同时,制定优惠政策,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老年活动场所建设。
第三是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人力资源主要包括专职人员以及志愿者。截至目前,国内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人员数量比较少,志愿者数量就更为稀少。社会组织留不住专业人才是如今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这不单单是由于福利待遇方面的问题,更主要的由于人事管理体系的不成熟。
必须完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行业标准,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资质方式并且需要通过国家或者省份制定的专业资格认证考试。这是因为我国社会组织部门经常存在专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低的现象。因为受传统认识的束缚,很多人认为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就是负责比较具体的服务性工作,几乎所有人都可以胜任。然而,社会组织部门不仅仅专业性比较强,同时社会各界之间联系比较密切。所以,不单单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知识文化水平,熟练掌握工作,同时还必须聪明果断,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以及维护人际关系能力。
针对志愿者,在广泛宣传志愿奉献精神之外,还需要实行一系列鼓励性方案,例如,志愿者能够获得例如参与和志愿相关的专业能力培训以及享受人身安全保障等多种权利,对于表现优异的志愿者,政府可以颁给特殊的奖励,与此同时,在报考政府公务员、找工作、升学面试等活动中,在相同条件下可以被优先考虑。例如上述各种的奖励、激励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加大志愿者服务队伍,解决人才供应不够等问题。
14
致
谢
第六章
结束语
人口老龄化问题是21世纪人类社会必须共同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而对于中国来说,一方面,由于20世纪70年度以来计划生育的成功推行,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广泛的社会变迁,这两股力量汇集成一股巨大的洪流,不断地改变着并仍将继续改变着中国人口的发展轨迹,使得中国因此而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中国的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因而使中国面临比西方发达国家更为严峻的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本论文旨在以宁波市鄞州区为样本,通过对鄞州区人口老龄化现状的调查与研究,揭示老龄社会所存在的问题及可能产生的影响,明确老年人口的多样性需求,并在融合了其它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创新地提出了支撑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四大平台:家庭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社会组织养老。通过这四种既独立,又互为补充的养老服务,来构建多层次、全覆盖的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缓解家庭养老压力,分担政府养老负担,为老年人提供一个安心、健康、快乐的养老环境和全面、周到、优质的服务。
因为认识程度的有限以及综合实力不强,在本次论文中依然具有一些问题,例如,针对相关参考文献的认识程度不够深入彻底,工作平台的管理体系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还有待检验。笔者至此,在对已发现论述到的研究成绩感到欣慰之余,心中更是存在一些担心,由于研究不断继续开展下去,就会发现更多更加复杂的矛盾需要去解决、去处理。也就是由点及面,做实验研究正是如此。在实验研究的时候,也促进着笔者认识层面的不断扩展以及实践经验的逐渐积累,同时也引导着笔者进一步深入地进行今后的工作,这也是我在写这篇论文过程中最深的体会和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