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模板 本文关键词:模板,危险废物,计划,管理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模板 本文简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单位名称(盖章):制定日期:*年*月*日计划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表1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单位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生产设施地址法定代表人行业类别与代码总投资总产值占地面积职工人数环保部门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单位网址管理部门及人员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危险废物负责人废物污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模板 本文内容: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单位名称(盖章):
制定日期:*年*月*日
计划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表1
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生产设施地址
法定代表人
行业类别与代码
总投资
总产值
占地面积
职工人数
环保部门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信箱
单位网址
管理部门及人员
管理部门
部门负责人
危险废物
负责人
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技术负责人及文化程度
规
章
制
度
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管理台账
培训制度
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无□
有□无□
有□无□
有□无□
有□无□
有□无□
管
理
组
织
图
表2产品生产情况
原
辅
材
料
及
消
耗
量
序号
原辅材料名称
上年度消耗量(吨/年)
序号
原辅材料名称
本年度计划消耗量(吨/年)
生
产
设
备
及
数
量
序号
设备名称
上年度数量(台)
序号
设备名称
本年度数量(台)
产
品
及
产
量
序号
产品名称
上年度产量(吨)
序号
产品名称
本年度计划产量(吨)
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
表3危险废物产生概况
序号
废物名称
废物代码
废物类别
有害物质名称
物理性状
危险特性
本年度计划产生量(吨)
上年度实际产生量(吨)
来源及产生工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
表4
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
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的计划
序号
危险废物名称
本年度计划产生量(吨)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减少危险废物
危害性的
计划
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和危害性的
措施
表5危险废物转移情况
贮存措施
1、贮存场所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是□否□
2、是否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收集、贮存:是□否□
3、是否混合贮存未经安全性处置且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是□否□
4、是否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是□否□
5、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现状
设施名称
数量
类型
面积
贮存能力
贮存危险废物情况
名称
类别
拟贮存量
(吨)
上年度贮存量
(吨)
截至上年度年底
累计贮存量(吨)
贮存原因
贮存过程中采取的污染防治和事故预防措施
运输措施
1、运输过程中是否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是□否□
2、是否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运输:是□否□
3、是否委托运输:是□否□
4、单位名称:
运输资质:
运输过程中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如自行运输危险废物的,还应包括工具种类、载重量、使
输用年限等)
转移计划
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拟接收危险废物的单位等
设施地址
总投资(万元)
设计能力
设计使用年限
投入运行时间
运行费用
主要设备及数量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效果
是否定期检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是□
否□
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达标□
不达标□
危险废物自行
利用处置情况
序号
自行利用处置废物名称
本年度计划处置量(吨)
上年度实际利用处置量(吨)
1
2
3
合计
危
险
废
物
自
行
利
用
处
置
工
艺
流
程
图
及
工
艺
说
明
二
次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和
事
故
预
防
措
施
表6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措施
表7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措施
序号
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单位名称
许可证编号
危险废物的名称
利用处置方式
本年度计划委托利用出质量(吨)
上年度实际委托利用处置量(吨)
1
2
3
4
合计
表8
环境监测情况
危
险
废
物
利
用
/
处
置
设
施
运
行
过
程
相
关
参
数
的
检
测
利用处置设施运行参数检测情况
污染物检测指标及频次
自行监测情况
委托检测情况
表9
上年度管理计划回顾
检
查
、
检
测
和
公
开
上年度各级环保部门检查、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包括检查时间、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措施;环境监测达标情况和原因分析;信息公开内容)
危
险
废
物
比
较
分
析
上年度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种类、转移、储存、利用处置情况,并与上年度管理计划对比分析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是否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有资质单位收集、储存、利用、处置:是□否□
是否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合同/协议:是□否□
是否对危险废物许可证进行审查确认:是□否□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制度
转移危险废物是否经过环保部门批准:是□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是否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设施场所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是□否□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是否设置危险废物标签:是□否□
危险废物建立台账等级制度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是□否□
建设项目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制度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等污染防治措施是否通过环评审批:是□否□
上述危险废物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通过环保验收:是□否□
附2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行业类型
联系人/方式
邮箱
危险废物产生规模及数量(吨)
□≤
1吨/年□
1吨/年-10吨/年(含10吨)
□
10吨/年-100吨/年(含100吨)□>100吨/年
危险废物名称及类别
计划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数量
(吨)
计划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数量
(吨)
声明:所填写的管理计划内容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企业公章)
你单位上报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备案。*年*月*日
(环保部门公章)
注
:
1.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产生单位、环保部门各一份;
2.管理计划备案编
号由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和四位流水序号组成;3.对应利用或处置方
式,在相应的利用/处置下划√。
篇2: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总结
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总结 本文关键词:废物,处置,工作总结,医疗
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总结 本文简介:**县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处置工作总结我院在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全体医务人员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提高全员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意识。进一步认识医疗废物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环境
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总结 本文内容:
**县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处置工作总结
我院在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全体医务人员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提高全员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意识。进一步认识医疗废物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环境保护、人类健康、精神文明、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一年来,我院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医疗质量万里行检查、等级医院评审、评价规定等,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回收处置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医院基本情况:
医院现占地面积120亩,建筑面积65486平方米,设有14个职能科室、17个临床科室、16个医技科室和120急救分中心。拥有医科达直线加速器、磁共振、全身螺旋CT机、数字胃肠影像系统、高压氧治疗舱、模拟定位机、电子胃镜、电子肠镜、纤维鼻咽喉镜等60多种大中型医疗设备。是一所集医疗、急救、科研、教学、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三级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担负着全县24个乡镇110多万干部群众及周边市县部分群众的医疗保健、院前急救、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等任务。是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非行政隶属医院,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等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医院。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医院成立医疗废物管理小组,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交接制度、转移二联单制度及各类人员职责。管理小组人员每月定时或不定时到各科室、医疗垃圾暂存处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整改;第四季度,我院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与南安市康美镇成兴废品收购站签定协议书,进一步规范“医用塑料软包装袋(瓶)”回收量化标准。
2、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制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对全院医务人员以及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医疗废物分类、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教育。并对全体保洁员工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的视频宣教,现场培训。
三、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强化督促指导。
1、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使用有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医疗垃圾桶、袋。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严格分开不混放。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运送。
2、做好医疗废物的院内收集管理,医疗废物装满3/4时封扎袋口。暂存处管理人员到各科室收集医疗废物,做到定点收集、存放医疗废物。没有在非收集、非暂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每日对运送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3、制定预案,加强督查。发现医疗废物管理不当时,及时上报管理小组并责令其整改。通过我全体干部职工的努力,全年无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事件,今年固体医疗废物处理65713公斤。
四、强化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措施到位。
1、与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签定医疗废物处置协约,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定期到我院交接、运送医疗废物,并填好交接、转移二联单。
2、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职业安全防护要求,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保障职业安全。并定时做健康体检。
3、设醒目标志,“五防”设施:区分生活垃圾区、医疗废物暂存处,并在暂存处进出口加锁,专人管理,严禁捡拾垃圾。生活垃圾区、医疗废物暂存处每日定时清洗、定时消毒,保持清洁、无臭味。
医疗废物规范管理是长期国策,与老百姓的安康息息相关。在管理上丝毫不能松懈。我们将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持之以恒抓管理,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更加规范、完善医疗废物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3
篇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吴仪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6
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吴
仪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
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
“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