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关键词:电梯,示范本本,合同,安装,采购
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简介:榄菊集团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甲方(需方):乙方(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部门及行业规定、标准等的规定,依据甲方要求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采购乙方电梯事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内容:
榄菊集团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部门及行业规定、标准等的规定,依据甲方要求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采购乙方电梯事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2.1乙方负责电梯设备的设计、供应、运输、保管、安装、调试、验收、质量保修、维护保养及售后服务等。
第三条、设备规格型号、价格及付款方式
1.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详见《附件一》:
序号
品牌
型号规格
层/站
数量
本合同总价(含税):¥
元(大写):
元整。本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费、安装费、运保费等;关税、17%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安装验收合格后免费维保24个月;包含电梯装潢费用等。该价格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承担因各种因素所导致的电梯的制造成本上升而产生的价格上涨风险。
2.
履约保证金及货款支付方式
2.1为了确保乙方能按合同履约,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人民币
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包括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当乙方按照合同完成全部供货、安装内容并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15日内予以全部无息退还。
2.2采取分批付款分批提货,货款支付方式如下:
2.2.1货到付款,乙方发货经甲方当场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
元整;
2.2.2乙方按照合同完成全部供货、安装内容并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60%,即人民币
元整,余下10%合同额,即人民币
元整,作为质保金,两年后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15日内无息退还;若有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扣除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及甲方其他损失费用后,剩余质保金无息退还。
2.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乙方开具,在该批电梯设备全部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合同全额发票。
2.4质保期为两年,即从电梯通过当地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之日起算。
2.5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第四条、专利
乙方必须保障甲方在使用其提供的产品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及其所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
第五条、交货要求
1.电梯使用场地的基础技术资料(包括建筑图纸、土建参数等)由甲方提供,乙方有义务到现场核实;本合同标的物设计所需的技术资料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确认盖章后有效。
2.本合同签订之后,乙方根据买方建筑图制作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于*年*月*日之前交付甲方,甲方应在收到该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后10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
3.交货地点:
。
3.1乙方应按甲方在上述指定的交货地点卸货,货物的卸货、保管等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协调卸货场地。
3.2货物在到达甲方所要求的上述地点交货前的运输、保险等事项均由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应当自行承担交货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交货时间,甲方提前
日通知乙方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地点的要求;乙方在
日内交货至甲方工地。
5.产品质量(安装)要求
5.1乙方必须保证所供电梯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并经产品质量部门认定合格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电梯设备中采用的主要的、核心的、关键的元件及技术标准符合甲方要求。
5.2电梯必须达到或超过的国家、行业标准,若电梯安装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有相应规定的,乙方承诺提供的电梯符合其规定。
5.3履约期间,甲方可以任意抽取一个电梯配置进行检验,如果检验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甲方有权认为其产品不合格。届时,乙方应当无条件更换并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电梯的安装
1.安装:货物经开箱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完成安装。安装时由乙方负责指定的有资质的、合格安装人员依据本合同要求进行安装且应派出技术人员负责监督安装、调试。
2.安装验收:在电梯安装完毕后
日内必须报请官方验收。乙方应按照设备安装地电梯质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安装调试完毕的电梯设备进行报检,甲方积极配合。若安装验收没有通过的,乙方有义务在该结论被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整改并报请第二次官方验收。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安装验收没有通过而给甲方造成延误等责任的,由此产生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3.有关开工申报,电梯质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所进行的与电梯有关的检验、验收手续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电梯安装验收通过、交付甲方并不排除乙方对电梯及其部件的质量、规格等潜在缺陷的全面保证责任。
5.电梯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后,
买卖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电梯保修期从电梯移交给买方之日起算。
第七条、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1.乙方应在交货前5日,以书面形式发送《发货确认函》给甲方,通知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场地的要求,甲方须在收到确认函后2日内予以答复,经甲方确认同意后乙方可发货。
2.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产品包装要求包括规格型号、产品种类、数量等,货物在安装完成验收通过前的丢失、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到货后,甲方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与本合同的约定是否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此签单仅作为乙方交货的凭证,承包安装单位接收凭证,不作为乙方货物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若乙方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安装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仍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货物保管:交货后,甲方和乙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后,甲方提供设备存放地点,但不向乙方提供任何与电梯设备存放、保管有关的设施、设备、工具和材料。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直至货物安装验收完毕。货物保管期间,货物的灭失、受损等后果均由乙方负担。
5.乙方应在上述存放场地上搭建保管电梯设备所需要的仓库(包括为保管电梯设备所需的一切必要遮盖、围挡、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并负责仓库自身的维护及安全保卫工作。乙方搭建的上述仓库仅供存放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之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上述仓库内存放任何其他物品或安排任何其他用途。
6.乙方应在全部电梯设备自仓库中提走并用于安装工程后负责拆除仓库并清理场地。
7.搭建和拆除上述仓库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工程的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组织方案,并服从甲方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现场指挥。
8.甲方不向乙方收取存放场地的租金,但乙方应自行承担因仓库的搭建、维护及拆除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水费、电费、清理费、总包服务费、人工费用等),以及因电梯设备的保管工作(包含自交货地点至存放地点,以及自存放地点至安装工程实施地点的运输)而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
9.物交付到安装前的存放时间以及自货物交付至开箱检验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如因甲方未能做到本条规定而导致不能安装、安装质量不符规定或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执行标准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履行中,如甲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则应于合同约定交货日15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合同变更后需重新确定交货期,合同变更的事项双方需另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非依法定事由或约定解除合同的,须向另一方偿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逾期供货或没按约定时间完成安装的,乙方每日应当按总货款5‰的标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若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甲方损失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或逾期安装超过30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的20%为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甲方有权拒验货物,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误违约金,按每延误一周,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算,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5.因为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问题致使未通过交货清点的,视为乙方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上述逾期交货的有关约定执行。
6.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没有通过验收的,乙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并向甲方支付未通过验收部分产品价款的10%违约金,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施工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逾期15日未交送合格产品的,或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第二次没有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所有已收款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甲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8.禁止权利转让: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
第十条、产品保修约定
1.质保期自当地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内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全部维修和更换等费用。若属乙方产品质量原因此承诺不能兑现,乙方将负全部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乙方应给甲方留下质保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或电话,以便通知乙方确认保修。
3.乙方应保证保修的及时性,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物业公司)的通知后,应及时作出响应,具体时间如下:
(1)乙方须在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物业公司)通知后应立即做出答复,乙方保证其传真和电话处于24小时正常开通状态,甲方将先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若不及时维修,经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后,乙方仍未能改正,甲方可扣除乙方的相应金额质保金并有权另行选择维修单位,解除乙方整个项目维修权利,此后发生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如遇电话无法解决的问题,乙方须派员在3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12小时内完成由于质量问题所涉及的保修;
(2)当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委托他方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从乙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3)当乙方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质保事项或不能满足处理质保问题时,乙方应当补足;
(4)乙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或甲方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应当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以下为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附件一:
;
附件二
:
;
附件三:《施工安全协议》。
2.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企业规范、标准、产品说明书(包括规格、质量、检测依据及结果、原材料产地、货物产地、包装、使用功能、验收方式)、图纸等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各文件不一致之处,质量标准以较高的标准为准,其他的以形成在后的为准。合同条款以顺序在前的为准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4.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关键词:建设工程,示范本本,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简介: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资金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内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资金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及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肆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习再鹏
沈辉
职务:
总监、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合同对本工程进行投资、质量、进度控制,进行合同管理,安全监理,信息管理,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关系。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增减工程量认定,主材价格的调整及暂定材料价格的的调整。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宋启太
职务:
校长
职权:行使发包人的权利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建造师(或建造员)
姓名:
罗绍袆
职务:
建造师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提供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由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放线时由发包人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进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协调,承包人负责处理,发包人承担费用,需采取保护措施时承包人不提出处理方案的承当由此造成的损失。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每月底前提供已完成的工程进度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承担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发包人负责协调,承包人负责处理,发包人承担费用,需采取保护措施时承包人不提出处理方案的承当由此造成的损失。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大理州安全文明工地的标准。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提供后三天内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通用条款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规范执行分部、分项、检验批的验收制度,上一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地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进行现场安全教育管理,施工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第(1)种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不执行
正常情巍建发[2008]10号文件规定,材料价格涨跌属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计算。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任何情况下不调整
合同价。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设计变更;2、三方认可
的工程量变化;3、工程量清单漏项。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按合同价款的30%拨付,即8.7
万元)。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从拔付第二次工程进度款开始扣回预付款,分三次扣清。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底以前。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底以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已完成的工程进度,经监理方确认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审定进度的85%
。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采购定采购,(2)采购招标文件中涉及暂定价格的材料及水电安装工程的主材时必须由发包人的代表、监理方代表对材料规格、品牌、质量认可后方可采购。
八、工程变更
1、
以设计变更通知为准,
2、
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无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定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结算审定之日起,半年内付清工程尾款、否则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招标文件的约定约定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返工致验收合格为止,并承担费用。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巍山县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得转包、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现金担保向发包人提交捌仟柒佰元的履约保证金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伍份
47.补充条款
1、根据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采用钢管模板支架;
2、从第一块楼板的模板开始,采用全新的层板施工,发包人同意不粉刷天棚,也不扣减天棚粉刷的费用,否则决算时发包人有权扣减承包人的天棚抹灰费用。
3、承包方郑重承诺本工程不拖欠民工工资;
44
篇3: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本本)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关键词:企业,江苏,电网,三方,发电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简介:附件:合同编号: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本本)甲方:乙方:丙方: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监制年月目录第一章定义和解释第二章三方陈述第三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交易电量、电价第五章电能计量第六章结算和支付第七章合同变更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补偿第九章合同解除第十章不可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内容:
附件:
合同编号: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
(示范本本)
甲方:
乙方:
丙方: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监制
年
月
目
录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第二章
三方陈述
第三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第五章
电能计量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第七章
合同变更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第九章
合同解除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十四章
其他
附件一:直接交易电量分户号明细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购电人(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2)售电人(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江苏能源监管办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3)
公司(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
,企业所在地为
,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江苏能源监管办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丙方: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
(1)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
兆瓦(MW)的用电企业。
(2)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
兆瓦(MW)的电厂,装机为
台,分别在
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3)丙方在江苏省拥有并经营管理电网。
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市场〔2009〕50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本本)(试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本本)(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9号)、《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苏监能市场〔2014〕95号),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1.1.1直接交易电量:甲、乙两方经自由协商所签订的电量或在电力交易平台直接交易集中撮合成交的电量,已满足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校核要求,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确认后,三方合同约定的交易电量。
1.1.2计量点: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3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江苏能源监管办和江苏省经信委的确认。
1.1.4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三方陈述
2.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
2.1.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2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三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2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2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3.2.2事先向丙方和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2.3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4按相关规定缴纳直接交易电量相关费用。
3.2.5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6直接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3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3.2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3按相关规定收取直接交易电量电费。
3.3.4与丙方协商制订设备检修计划。
3.3.5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4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向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4.3事先向丙方和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5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5丙方的权利包括:
3.5.1收取输配电费用。
3.5.2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设备检修计划。
3.5.3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6丙方的义务包括:
3.6.1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3.6.2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3抄录甲方和乙方计量点电量,代理结算直接交易电量电费。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4.1本合同各方同意,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丙方作为输电方,甲方愿意向乙方
、
、
、
号机组购电
万千瓦时(甲方侧计量)。甲方电量按户号分月计划见附件一。
以下4.2~4.4条款适用价差联动模式
4.2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机组现行目录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按照价差C联动,价差C为
元/千瓦时(含税),此价差与甲方现行的目录销售电价、乙方机组现行的上网电量目录电价联动。(注:价差为正时,表示发电企业获得高于现行目录电价的结算价格,即电力用户高于目录电价结算);价差为负时,表示发电企业低于现行目录电价的结算价格,即电力用户低于目录电价结算。)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发电侧或者销售侧目录电价,则按调整后的相应目录价格执行;但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总量不变的基础上,可自行协商调整合同约定的价差,并按照第七章约定办理合同变更。
4.3甲方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仍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保持峰平谷电量结算规则不变、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结算方式不变。直接交易部分的电量电度结算价格,按照P1=Pa+C
执行
(公式1)
其中,Pa为该电力用户适用的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C为4.2中的价差。
4.4
乙方直接交易电量价格P2:
乙方直接交易结算电量,按照P2=Pb+C
(公式2)
其中,Pb为经政府部门批复的机组上网电价;C为4.2中的价差。
以下4.5~4.7条款适用于输配电价模式
4.5
直接交易成交电价P,为_______元/千瓦时
4.6
甲方的结算电价P1,在直接交易成交电价P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支付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线损。
P1=P+输电电价+政府基金附加+线损
(公式1)
甲方结算电价P1如下表所示:
类别
电价(单位:元/千瓦时)
直接交易成交价格P
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线损
结算电价
P1
4.7
乙方的结算电价为直接交易成交电价,即P2=P
(公式2)
4.8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输配电价,则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但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总量不变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调整合同电价,并按照第七章约定办理合同变更。
第五章
电能计量
5.1
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分别在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以及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5.2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仅限大工业电量或一般工商业电量)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分月计划安排、结算和支付
6.1在合同执行周期内,按月结算,执行周期的末月进行违约清算。
6.2
对于合同执行周期跨月的合同,甲乙双方均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和前序月份实际结算情况,于每月15号至20号(遇节假日顺延)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关于下一个月分月计划滚动修订安排的申请。甲、乙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确认后提交电力交易中心汇总。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电力交易中心汇总上报省经信委和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当月的修改变动情况备案并修改下月分月计划。若本合同签订方对修改申请达不成一致意见,仍按照原分月计划约定执行。原则上,交易中心不再受理当月偏差电量调整申请。
6.3
月度结算原则上按照分月计划电量执行。当甲方实际用电量或乙方上网电量达不到月度计划安排时,按照实际电量发生值执行。
6.4
对于甲乙方存在多笔合同关联共存的情况,且当月甲乙双方发生少用或少发电情况,以致多笔合同不能全部兑现的情况下,优先按照下列次序依次结算。
1)月度平台集中撮合成交合同
2)即将到期的合同
3)合同签订日最早的合同
6.5当合同期满,累计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约定电量的97%下限时,应区分合同违约责任,将实际结算电量与合同约定值的97%下限之间差值,纳入违约电量处理。
6.6
直接交易费用结算。
6.6.1甲方向丙方支付结算费用:
(一)直接交易结算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P1
其中,P1由4.3或4.6中公式1计算确定。
(二)原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费用按峰、平、谷用电量及相应电价计算。
(三)甲方适用两部制电价的,须同时按现行目录电价对应容量电价标准向丙方支付容量电费。
6.6.2丙方代理支付乙方的结算费用:
(一)价差联动模式
直接交易结算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P2
直接交易支付费用=直接交易结算费用
其中,P2由4.4中公式2计算确定。
(二)输配电价模式
直接交易结算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P2
其中,P2由4.7中公式2计算确定。
6.7丙方按“月结、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清算”原则与甲方、乙方结算直接交易电费。电费结算方式和日期按《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6.8
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的电量清算
6.8.1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累计直接交易电量为各月度结算电量之和。
6.8.2
甲方与丙方在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的电量清算
若甲方全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当累计直接交易电量大于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电量103%时,高于合同约定电量103%部分视为违约超用电量,由丙方按目录电价的110%销售给甲方,即甲方需向丙方按以下计算公式支付违约超用电费:
违约超用电费=违约超用电量*甲方目录电价*110%
6.8.3
乙方与丙方在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的电量清算
当累计直接交易电量低于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电量97%时,低于合同约定电量97%部分视为违约超发电量,由乙方按政府核定的上网电价的90%销售给丙方,即丙方需向乙方按以下计算公式支付违约超发电费:
违约超发电费=违约超发电量*乙方核定的上网电价*90%
第七章
合同变更
7.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7.2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8.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8.2违约的处理原则
8.2.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3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8.3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累计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甲方应按照6.5条约定的违约电量认定标准,根据当期江苏省火电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电价向乙方予以赔偿。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累计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乙方应按照6.5条约定的违约电量认定标准,根据当期江苏省火电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电价向甲方予以赔偿。
由于丙方原因,造成甲、乙方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累计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丙方应按照6.5条约定的违约电量认定标准,根据当期江苏省火电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电价分别予以赔偿。执行有序用电的除外。
8.4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甲乙丙三方约定:
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8.5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
5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合同解除
9.1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得到纠正;
(2)甲方持续
15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持续
15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发电;丙方持续
15
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供电;
(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2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5
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0.5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30
日,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60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省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备案。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
)
种方式处理:
(1)三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12.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
13.1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章
其他
14.1保密
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合同附件
附件:年度直接交易电量分户号明细
14.3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电力交易平台的电子合同,是在合同范本基础上的电子化表述。在各方不对合同范本做补充约定的基础上,电力交易平台的电子合同及其中标通知书具有本合同的同等效力。
14.4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4.5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6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协调。
14.7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8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备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9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丙方执一份;副本若干,分送有关部门。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年*月*日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21
附件:
直接交易电量分户号明细
单位:万千瓦时
户
号
电压
等级
分月交易计划(20
年)
合计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