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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县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执法检查的工作总结

日期:2021-06-23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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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县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执法检查的工作总结 本文简介:20XX年县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执法检查的工作总结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执法检查的通知,确保广大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抽调4名卫生执法人员开展县本级专项检查工作。这次检查的重点是看县水厂、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学校二次供水。目的是依法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

20XX年县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执法检查的工作总结 本文内容:

20XX年县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执法检查的工作总结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执法检查的通知,确保广大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抽调4名卫生执法人员开展县本级专项检查工作。

这次检查的重点是看县水厂、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学校二次供水。目的是依法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让老百姓喝上卫生安全饮用水,确保不发生介水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检查内容主要是看企业是否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法规标准及规范、卫生管理制度、规章、有无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等。执法人员每到一处都耐心地向企业负责人及水管人员宣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规知识,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的检查内容逐项检查、核实。

目前已对我县县水厂、大山镇水厂、大闸、精忠中学、科苑小学、行知中学、春晖小学、慧智小学二次供水等多家单位进行监督检测,采集出厂水及管网末稍水进行采样监测,共采集43个样品进行理化及细菌检验。从8个单位检查情况看,除二家水厂外,二次供水单位软件条件较差,如没有清洗、消毒和检验记录、无水质污染事件报告制度、从事供管水人员缺乏应有的卫生知识、健康检查。但水箱及蓄池设施基本符合卫生要求。

检查结束后,我县卫生执法部门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清理、总结分析、建立卫生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饮水卫生的执法力度。我们力求通过这次检查提高工作效力,增加执法力度,使我县百姓真正喝上安全水、卫生水。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篇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本文关键词:安全评价,防护,规范,卫生,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本文简介:附件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StandardforHygienicSafetyEvaluationofEquipmentandProtectiveMaterialsinDrinkingWater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StandardforHygieni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本文内容:

附件二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Evaluation

of

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Materials

in

Drinking

Water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Evaluation

of

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Materials

in

Drinking

Water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评价。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防护材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

本规范同样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水质处理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的卫生安全评价。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3

卫生要求

3.1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应按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浸泡试验。

3.3

浸泡水需按附录A和附录B的方法处理。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1

浸泡试验基本项目的卫生要求

增加量≤5度

浑浊度

增加量≤0.2度(NTU)

臭和味

浸泡后水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浸泡后水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pH

改变量≤0.5

溶解性总固体

增加量≤10mg/L

耗氧量

增加量≤1(以O2计,mg/L)

增加量≤0.005

mg/L

增加量≤0.0005

mg/L

增加量≤0.005

mg/L

增加量≤0.02

mg/L

增加量≤0.001

mg/L

增加量≤0.0002

mg/L

三氯甲烷

增加量≤0.006

mg/L

挥发酚类

增加量≤0.002

mg/L

3.4

防护涂料的浸泡水尚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3.4.1

急性经口毒性(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3.4.2

两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两项均应为阴性。

3.5

当用新材料制备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时,应测定在水中的溶出物及其浓度,并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评价其安全性。无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

4

检验

4.1

所有样品应检验表1的全部项目,并根据样品的种类、性质按表3确定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按表4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按表5确定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

4.2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共进行30天。第1次(浸泡第1天)和第6次(浸泡第30天)的浸泡水检验项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表1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全部项目以及本规范4.1条中规定项目。其余四次检验的项目为表1所列基本项目和第1次检验中的超标项目。

4.3

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执行。

2

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

增加量≤0.06

mg/L

增加量≤0.02

mg/L

增加量≤0.2

mg/L

增加量≤0.2

mg/L

增加量≤0.05

mg/L

增加量≤0.002

mg/L

增加量≤0.0005

mg/L

四氯化碳

增加量≤0.0002

mg/L

邻苯二甲酸酯类

增加量≤0.01

mg/L

增加量≤0.005

mg/L

增加量≤0.002

mg/L

氯乙烯

材料中含量≤1.0

mg/kg

苯乙烯

增加量≤0.1

mg/L

环氧氯丙烷

增加量≤0.002

mg/L

甲醛

增加量≤0.05

mg/L

丙烯腈

材料中含量≤11

mg/kg

总a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总b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增加量≤0.001

mg/L

总有机碳(TOC)

增加量≤1

mg/L

受试产品在水中可能溶出的其他成分

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项目及限值,无相关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毒理学指标应不大于限值的十分之一。

5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6

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1

表3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

类别

四氯

化碳

聚合物单体和添加剂

总有机碳

a

b

GC/MS

鉴定

ICP

鉴定

不锈钢、铜、镀锌钢材、铸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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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碳酸酯、聚酰胺、聚氯乙烯、工程塑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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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

硅橡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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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

材料

玻璃钢、铝塑复合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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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酸

盐类

陶瓷、水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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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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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测项目

为有毒害作用的单体、添加剂,如氯乙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醛类、丙烯腈、邻苯二甲酸酯等可根据具体聚合物类别选项测定,也可以增加新项目。

4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

氟化物

四氯化碳

甲醛

环氧氯丙烷

苯乙烯

总有

机碳

GC/MS鉴定

ICP

鉴定

其他

漆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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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酰胺环氧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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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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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四氟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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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氧酚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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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基改性环氧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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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模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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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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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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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测项目

表5

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

氟化物

硝酸盐氮

四氯

化碳

总有机碳*

GC/MS

鉴定*

a

b

ICP鉴定*

聚丙烯微滤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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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空纤维超滤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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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渗透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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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末活性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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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活性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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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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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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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氧化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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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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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藻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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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子交换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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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饭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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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青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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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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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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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测项目

附录A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检验方法

1

样品预处理

1.1

采样

为尽可能符合应用条件,在浸泡试验中应使用输配水管或有关产品的最终产品。当最终产品容积过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比例适当缩小。

1.2

预处理

用自来水将试样清洗干净,并连续冲洗30min,然后用浸泡水立即进行浸泡。

1.3

浸泡试验

1.3.1

浸泡水制备

1.3.1.1

试剂

1.3.1.1.1

纯水: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电导率小于2mS/cm。

1.3.1.1.2

0.025mol/L氯贮备液:取7.3mL试剂级次氯酸钠(5%NaOCl),用纯水稀释至200mL,贮于密闭具塞的棕色瓶中,于20℃避光保存,每周新鲜配制。

测定氯含量:取1.0mL氯贮备液,用水稀释至1.0L,立即分析总余氯,将此值定为“A”。

测定所需的余氯:为了获得2.0mg/L余氯,需要向浸泡水中加入氯贮备液的量,按式(A1)计算:

(A1)

式中:V——需加入氯贮备液的体积,mL;

B——标准浸泡水的体积,L;

A——氯贮备液的浓度,mg/mL。

1.3.1.1.3

0.04mol/L钙硬度贮备液:称取4.44g无水氯化钙(CaCl2),溶于纯水中,稀释至1.0L,充分混匀,每周新鲜配制。

1.3.1.1.4

0.04mol/L碳酸氢钠缓冲液:将3.36g无水碳酸氢钠(NaHCO3)溶于纯水中,并用纯水稀释至1L,充分混匀。每周新鲜配制。

1.3.1.2

浸泡水的配制:配制pH为8、硬度100mg/L、有效氯为2mg/L的浸泡水方法如下:取25mL碳酸氢钠的缓冲液(1.3.1.1.4)、25mL钙硬度贮备液(1.3.1.1.3)以及所需的氯贮备液(见1.3.1.1.2),用纯水稀释至1L。按此比例配制实际所需要的浸泡水。

1.3.2

浸泡

1.3.2.1

浸泡条件:受试产品接触浸泡水的表面积与浸泡水的容积之比应不小于在实际使用条件下最大的比例。对于输配水管应使用该类产品中直径最小的。

1.3.2.2

浸泡试验

1.3.2.2.1

用试验用浸泡水充满受试水管或水箱,不留空隙,两端用包有聚四氟乙烯薄膜的干净软木塞或橡皮塞塞紧,在25℃±5℃避光的条件下浸泡24h±1h。

1.3.2.2.2

对于机械部件,如不能在部件内进行浸泡试验时,可将部件放在玻璃容器中浸泡,条件同上。

1.3.2.2.3

另取相同容积玻璃容器,加满试验用浸泡水,在相同条件下放置24h±1h,作空白对照。

1.3.3

浸泡水的收集和保存

浸泡一段时间后,立即将浸泡水放入预先洗净的样品瓶内。一般收集至分析间隔的时间尽可能缩短。某些项目需尽快的测定。有些项目需加入适当的保存剂。需加入保存剂的水样,一般应先把保存剂加入瓶中,或直接低温保存。详细方法见下表。

浸泡水的收集和保存

色、臭、味

玻璃瓶

4℃,24h内测定

浑浊度

玻璃瓶

4℃

金属(汞除外)

加浓硝酸至pH<2

聚乙烯瓶

室温

加浓硝酸至pH<2,每100mL水样加1mL5%重铬酸钾溶液

聚乙烯瓶

室温

玻璃瓶

室温

苯酚、氰化物

加氢氧化钠至pH>12

棕色玻璃瓶

4℃,24h内测定

多环芳烃

棕色玻璃瓶

4℃

混合有机物

棕色玻璃瓶

4℃

溶剂

玻璃瓶

4℃

挥发性有机物

少量硫代硫酸钠

玻璃瓶

4℃

1.3.4

膜组件或其他可能被有效氯损坏的部件用纯水进行浸泡试验

2

检验方法

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执行

附录B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检验方法

1

样品预处理

1.1

试样的制备

1.1.1

按生产厂提供的使用条件(如涂层厚度,涂后干燥时间等)制备试样,可将涂层涂在玻璃片上,如玻璃片不合适,可根据生产厂的建议选用。

1.1.2

取100mm×100mm玻璃片,洗净烘干。在玻璃片两面按实际使用厚度涂以涂料。在干燥处自然干燥,制成涂料片。

1.1.3

预处理:用自来水将试样涂料片清洗干净,立即进行浸泡试验。

1.2

浸泡试验

1.2.1

浸泡水的制备:同附录A中1.3.1条。

1.2.2

浸泡条件:试样的表面积与浸泡水容积比为50cm2/L(用于毒理学试验的涂层表面积和浸泡水容积比为1000cm2/L)。如为多层涂料,则将各层涂料分别涂在玻璃片(或根据生产厂的建议选用)上,同时固定在浸泡水中。每种涂料试样与浸泡水容积比均按50cm2/L计算。

1.2.3

浸泡

1.2.3.1

将试样片分别插入放于玻璃容器中的玻璃固定架上,使试样片保持垂直,互不接触,或者将试样片悬挂于玻璃器中。在密闭、避光25℃±5℃温度下进行浸泡。于浸泡后1,3,5,10,20和30天收集全部浸泡水,供检测分析用,以观察溶出污染物浓度的衰减情况,第30天的浸泡水中污染物浓度用于评价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在收集浸泡水的同时,全部换入新的浸泡水。

1.2.3.2

制备空白对照时,除玻璃片上不涂防护材料外,其他一切试验条件同1.2.3.1。

1.2.4

浸泡水收集和保存

同附录A中1.3.3条。

2

检验方法

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执行

附录C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

卫生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

1

范围

本程序和方法适用于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包括一切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净水材料和防护材料的卫生毒理学评价。当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净水材料和防护材料在水中溶出的有害物质未规定最大容许浓度时,需按本方法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

2

总要求

2.1

生产者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2.1.1

产品应用条件、应用范围、理化性质;

2.1.2

配方、生产方法;

2.1.3

配方各成分的化学结构式、杂质成分和含量;

2.1.4

在饮用水浸泡过程中可能溶出的物质及估计浓度。

2.2

生产者必须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制备试样和提供试验样品。

3

毒理学评价程序

根据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净水材料和防护材料在水中溶出物质的浓度,分四个水平进行毒理学试验,以确定其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1

水样Ⅰ: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浓度<10μg/L时选用

3.1.1

试验项目: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

3.1.1.1

基因突变试验:Ames试验

3.1.1.2

哺乳动物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或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任选一项。

3.1.2

结果评价

3.1.2.1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以通过。

3.1.2.2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该产品不能通过,或进行慢性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3.1.2.3

如果上述两项试验中有一项为阳性,则需选用另外两种遗传毒性试验做为补充,包括一种基因突变试验和一种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如果均为阴性,则产品可通过,如有一项阳性则不能通过,或进行慢性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3.2

水平Ⅱ: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为≥10~<50μg/L时选用

3.2.1

试验项目

3.2.1.1

水平Ⅰ试验

3.2.1.2

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

3.2.2

结果评价

3.2.2.1

对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的评价同水平Ⅰ

3.2.2.2

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安全系数一般选用1000)

3.2.2.3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通过

3.3

水平Ⅲ: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50~<1000μg/L时选用

3.3.1

试验项目

3.3.1.1

水平Ⅱ试验

3.3.1.2

大鼠致畸试验

3.3.2

结果评价

3.3.2.1

对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评价水平同水平Ⅰ

3.3.2.2

当致畸试验结果为阳性时该产品通过

3.3.2.3

综合全部试验结果,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3.2.4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通过

3.4

水平Ⅳ: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大于1000μg/L时选用

3.4.1

试验项目

3.4.1.1

水平Ⅲ试验

3.4.1.2

大鼠慢性毒性试验

3.4.2

结果评价

3.4.2.1

当致畸试验结果为阳性时,不能通过

3.4.2.2

当致癌试验和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综合评价,溶出物质有致癌性时,不能投入使用

3.4.2.3

根据慢性试验结果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4.2.4

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通过

4

试验方法

参见《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

篇3: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饮用水安全专项应对预案

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饮用水安全专项应对预案 本文关键词:饮用水,预案,专项,物业管理,应对

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饮用水安全专项应对预案 本文简介: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饮用水安全专项应对预案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饮用水安全专项应对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保障中条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区域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预防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保证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最大程度地预

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饮用水安全专项应对预案 本文内容:

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饮用水安全专项应对预案

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

饮用水安全专项应对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保障中条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区域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预防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保证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小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饮用水安全事件总体应对预案》等国家有关饮用水安全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及《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对预案》,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峰山地区,集团公司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管辖区域发生的重大突发性饮用水安全事件。

1.4

应对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强化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机制,坚持区域为主与社会救援相结合,预防与应对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日常管理同应对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对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的危险性分析

2.1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集团公司下属的二级单位,地理位置处于东经110度,北纬35度,位于中条北大街中段西侧。现有从业人员150名,主要工作任务担负着东峰山地区物业管理和水电暖供应工作。(见附件1)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面对国际反恐的复杂形势,加强饮用水、生活用电、居民住宅等民用设施的安全是物业管理中心当前一项重要政治工作。一旦暴发突发性饮用水安全事件,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将会受到严重威胁,并将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对组织体系

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饮用水安全应对指挥部设在综合办公室(联系电话:6031221),下设应对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6031615),应对体系由7个职能科室组成。(见附件2)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指挥机构

总指挥:“中心”主任

副指挥:“中心”主管安全副主任

分管副主任

员:各科室队部负责人

现场指挥:运行队队长(兼)

下古堆物业科科长(兼)

工程科科长(兼)

物业科科长(兼)

应对小分队:

第一小队:运行队队长(兼)

成员:运行队全体职工

第二小队:下古堆物业科科长(兼)

成员:上下古堆全体职工

第三小队:物业科科长(兼)

成员:物业科全体职工

后勤保障组:综合办公室

财务科

工作(车辆)调度:综合办公室主任(兼)

材料保障组:综合办公室

警卫保卫组:综合办公室

医疗救护组:工程管理科

善后处理组:财务科

综合办公室

通讯联络组:综合办公室

联系电话:6031221

值班电话:6031615(24小时)

下设应对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综合办公室主任(兼)

成员:各科室主管安全负责人(兼)(见附件3)

3.2.2应对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由“中心”主任担任,负责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协调集团公司所属的卫生、宣传、生产、电力、安环等综合力量,组织部署,安排应对工作。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指挥,具体负责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应对处置的全面工作。

发生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后,总指挥和其他领导必须立即赶到指挥现场,组织抢救。总指挥是负责处置饮用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者。在总指挥、副总指挥未到现场之前,由值班科室负责人指挥。

3.2.3应对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应对指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根据饮用水安全事件灾难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应对指挥部报告;

(2)与现场应对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应对指挥部的命令;

(3)调动应对力量,调配应对资源;

(4)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应对技术组参加救援工作,协调医疗救护工作;

(5)负责指挥中心的联络、车辆调配、宣传稳定和对有关部门调查接待工作;

(6)饮用水安全事件扩大,或者专业领域救援力量、资源不足时,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及设备增援;

(7)完成应对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2.4现场应对组织及职责

(1)抢险救灾组:第一应对小队负责运行队所管辖的(电力、水泵房、热交换站等)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现场指挥工作;第二应对小队负责上下古堆物业小区的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处理现场指挥工作;第三应对小队负责物业科管辖范围内的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处理现场指挥工作。

(2)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车辆调度,后勤资金保障和材料的组织和调运工作。

(3)材料保障组:主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4)警戒保卫组:主要负责饮用水安全事件现场警戒、人员疏散、治安及交通秩序维持以及其它重点部位的检查和对现场的安全、消防等隐患排查工作。

(5)医疗救护组: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以及和医院的联络工作。

(6)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和补偿等善后处理事宜。

(7)信息联络组:负责饮用水安全事件发展情况的信息工作,以及对各方面情况汇总和保持通讯畅通工作。(见附件4)

4.预防与预警

4.1预警行动

根据可能暴发突发性饮用水安全事件的预报和预测结果,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下达预警指令。

(2)及时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3)根据事态发展的资料,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做好相应的应对准备。

4.2信息报告与处置

4.2.1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发生后,饮用水安全事件现场发现的第一人,应立即报告本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立即上报应对指挥部办公室,经总指挥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应对指挥部成员、相关单位负责人。

4.2.2总指挥接到饮用水安全事件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饮用水安全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饮用水安全事件应当包括:饮用水安全事件发生的概况;饮用水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饮用水安全事件的简要经过;饮用水安全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应对响应

5.1应对响应的过程可分为接警,判断响应级别,应对启动,控制及救援行动,扩大应对,应对终止和后期处置等步骤。突发性饮用水安全事件发生时,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应对指挥部决定应对预案的启动并在指定时间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当突发性饮用水安全事件的事态无法有效控制时,应按照有关程序向集团公司应对机构请求扩大应对响应。

5.2应对响应的原则:

就近控制,逐级报告,限定范围,快速施救,维护稳定,遏制恐慌,酌情妥善,杜绝人为扩大现象发生。

5.3处置方法

先外围,后内部(例如发生投毒事件:1、切断水源,停止供水;2、采取安全措施,控制投毒现场;3、严禁外人进入;4、报告有关领导和公安部门;5、对现场进行清查、搜索)。

5.4警力通知办法

先领导后民警,先进后远,先专业,后一般的原则。发生投毒案件后要迅速通知主管领导和公安部门。

通知顺序:1、“中心”领导2、公安部门3、单位保卫部门4、运行队有关人员。

5.5任务下达与报告程序

任务与工作程序由指挥部统一下达,各部门的工作进展与完成情况随时向指挥部报告。

5.6应对结束

当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排除后,已经进入恢复阶段,现场应对指挥部确认应对状态可以终止时,向应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应对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并发布应对状态终止命令,宣布应对状态终止。

在应对状态终止后,应根据需要,组织信息发布,说明有关饮用水安全事件处理完毕后的调查结果、采取的措施、善后处理的安排及预防改进措施等。

6.信息发布

对外新闻发言人由应对指挥部办公室指定。

现场对外发言人由现场应对指挥部指定。

7.后期处置

应对结束后,应做好如下工作:

(1)各科室队部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数,清点各种救援机械和设备、监测仪器、个体防护设备、医疗设备和药品、生活保障设施等,对于在救援中损耗的应对物资必须重新更换配备,始终保持完好状态。现场应对指挥部整理好抢险救灾记录、图纸等,及时总结分析,写出救灾报告。

(2)尽快恢复生产秩序,消除饮用水安全事件后果和影响,减少饮用水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饮用水安全事件中可能会存在潜在的其他未预见危险因素,因此,在清理现场时必须检查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和其他有害因素。

(3)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安全事件调查的规定,妥善安置遇难人员的家属,各单位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人员伤亡情况的详细统计资料,并及时报告应对指挥部,由应对指挥部上报集团公司,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全力做好饮用水安全事件善后工作。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确保现有的通信畅通。同时,提供与应对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有关通信联系方式以附件5形式列出)。

8.2应对队伍保障

做好应对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对演练,增强应对能力。应对抢险救灾小分队,应做好应对准备。加强与其它单位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应对队伍的素质。

8.3应对物资装备保障

为保证抢险救灾及时、有效,必须建立应对装备保障系统,形成全方位抢险救灾装备支持和保障。准备如下应对装备:消毒剂、应对医护药品、急救药品、应对交通工具等。(见附件6)

8.4经费保障

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对应对工作的日常费用进行预算,财务科审核,经应对指挥部审定后,列入年度预算;重特大饮用水安全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财务科等部门对应对处置费用进行如实核销。

9.培训与演练

9.1培训

(1)应对办公室应会同各科室队部,组织开展应对宣传教育,提高应对意识,熟悉应对程序,了解自救、互救、避灾等知识。

(2)编制对各类专业应对人员、本单位职工的并实施。同时,对应对培训进行总结。年度培训计划内容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人员、培训效果、培训考核记录等。

9.2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1次抢险救援综合演练。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应针对预案内容要求,制订应对演练计划,做好演练的策划,演练结束后做好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演练项目和内容、参加演练的科室、班组、人员和演练的地点、起止时间、演练过程中的环境条件、演练动用设备、物资、演练效果、改进的建议、演练过程记录(文字、音像资料等)。

10.奖惩

在应对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对处置任务;

(2)抢排险饮用水安全事件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企业和职工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

(3)对应对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

(4)有其他特殊贡献。

在应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饮用水安全事件应对预案,拒绝履行应对准备义务;

(2)不及时报告饮用水安全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

(3)不服从应对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对响应时临阵脱逃;

(4)盗窃、挪用、贪污应对资金或者物资;

(5)阻碍应对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7)有其他危害应对工作行为。

11.附则

11.1应对预案备案

按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单位备案。

11.2维护和更新

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应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条件如下:

(1)新法律、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修订;

(2)预案演习或生产饮用水安全事件应对处置中发现不符合项;

(3)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变化;

(4)其它需要修订预案的原因。

11.3应对工作要求

(1)各参战处置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的科室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所有参战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肃纪律,监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2)对投毒饮用水安全事件处置时,处置程序要合法,行动要有序,保障要有力。

(3)严格保守保密制度,所有参加发生投毒饮用水安全事件的人员无权对饮用水安全事件妄加评论,发表看法,阐述观点。

(4)参加人员要注意安全,搞好协调,相互支持,紧密配合,步调一致。

(5)政工督察部门要对投毒饮用水安全事件的处置过程进行跟踪督察,对处置工作不到位,处置方法不规范,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处置程序不和法的要从重处罚。

11.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应对指挥部组织制定,应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1.5应对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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