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垃圾收运体系PPP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本文关键词:高新区,城乡,垃圾,体系,合同
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垃圾收运体系PPP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本文简介: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垃圾收运体系PPP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江西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南昌市赣天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
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垃圾收运体系PPP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本文内容:
高新区城乡一体化垃圾收运体系PPP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江西高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南昌市赣天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调度中心为4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2800㎡。调度中心室外配套道路、管网、园林绿化、钢结构车棚建筑面积约545㎡。10座垃圾转运站,微派建筑风格,30吨转运站
7座,单座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50吨转运站3座,单座建筑面积约270平方米;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1604万。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委托书;
3.
询价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壹拾肆万捌仟整(¥
148000.00
)。该费用包含监理酬金和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2016年11月15日始,至2017年6月30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肆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440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委托书;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询价应答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诉讼
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4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5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6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7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协议书;
2)委托书;
3)合同条件及附录;
4)询价文件;
5)询价应答文件。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准备到工程验收及竣工决算全过程的监理。详见附件一《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江西省有关建设方面法律,法规条例。2.本工程施工合同。3.工程施工图纸及其他设计文件。4.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5.本工程询价文件等。
。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1.本工程施工承包(或分包)合同。2.工程施工图纸及其他文件。3.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本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5.现行技术规范,施工验收规程等。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业主要求更换的包括:(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监理人要求更换的:需与业主协商。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等权利。
在涉及工程延期和(或)费用的变更,监理人与委托人人共同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出现不认真履行职责等失职情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进场一周内提供、监理月报表每月25日前提供。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等设施由监理人自行解决。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肖继德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
(万元)
预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
20%
2.96
第二次付款
调度中心封顶
20%
2.96
第三次付款
中转站完工并交付设备安装
30%
4.44
第五次付款
调度中心及室外工程全部完工
20%
2.96
第六次付款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
10%
1.48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由双方法定代办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调解
双方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
7.2
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方式:
(1)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15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2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15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3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2
%。
8.4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三年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三年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三年
。
8.5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委托人的同意。
9.
补充条款
1.如果监理方对施工方检测报告或施工质量有异议,需要重新测定,经业主同意后才可进行。如重检合格,其检测费由业主支付,如不合格,其检测费由施工方支付并整改合格。2.拟派总监必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师。3.所有监理人员变动,须经业主同意批准。4.监理人员确保不与第三方发生直接经济关系,不拿施工方钱物,不参与施工方组织的娱乐活动,确保廉政工程。5.监理工作按业主提供的工程管理惩罚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1.配合业主方进行投入使用的准备工作。2.协调和组织承包商的通修工作。3.对应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应在保修期内继续观测,并关注观测成果,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过业主,设计和相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一间
20平方
2016.11.16
2.
生活用房
自理
3.
试验用房
自理
4.
样品用房
1间
20平方
2016.11.16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食宿自理,监理人员不得到施工方用餐。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1
进场后三天
2.
工程勘察文件
1
进场后三天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2
进场后三天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1
进场后三天
5.
施工许可文件
1
办理后提供复印件
6.
其他文件
按工程管理要求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监理人自理
2.
办公设备
监理人自理
3.
交通工具
监理人自理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监理人自理
附件一
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1.监理服务范围
1.1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准备到工程验收及竣工决算全过程的监理。
2.监理服务内容
2.1施工监理
2.1.1调度中心1月15日前封顶,2016年5月30日竣工验收;中转站预估2017年1月15日前全部完工并交付安装;中转站与调度中心同时施工期间,派驻三人(总监一名,监理工程师二名)驻现场服务,食、住、行自理。因为中转站范围广,需自带车一部。中转站完工后,可留一人继续完成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
2.1.2协助发包人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第三方开工准备工作。
2.1.3协助发包人审核第三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工艺试验评定、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主要材料的质量、用量等。
2.1.4协助发包人进行询价工作。
2.1.5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2.1.6组织施工图会审。
2.1.7工程进度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审查批准第三方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第三方采取切实措施实现监理合同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发包人批准后调整。
2.1.8施工质量控制:审查第三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材料。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材料、设计文件材料、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评价;重要程序要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预控措施并监督实施,对施工中出现的威胁安全或影响质量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暂缓施工”通知,并制定处理措施;协助发包人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批质量事故处理措施。为了实现本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争创市优质工程的工程质量目标,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工程监理项目,监理人应作好施工过程中重点工序的旁站监理、见证取样等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1.9工程造价控制:审核第三方的进度报表和结算报表,协助发包人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2.1.10施工安全监督: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执行;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发包人做好现场施工平面管理,监督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书面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2.1.11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做好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的参建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会议纪要。
2.1.12协助发包人按国家规范进行工程各阶段、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及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报告。
2.1.13信息管理:及时做好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总结报告。
2.1.14参与审查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2.2监理文件材料整理:编制整理监理服务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文件材料、图纸等,监理服务合同完成或终止时移交给发包人。
3.监理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信息文件材料
3.1定期信息文件材料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报送监理周报和月报,主要内容包括:
3.1.1工程形象进度;
3.1.2施工质量和安全情况;
3.1.3进场施工机具设备及劳动力状况;
3.1.4设备供货和图纸交付情况;
3.1.5监理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3.1.6监理服务情况;
3.1.7工程建设大事记;
3.1.8其他。
监理人应使用P3或其他项目管理软件实施监理服务,有关工程项目的数据文件材料提供给发包人共享。
3.2根据监理服务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3.2.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变更和施工进展的建议;
3.2.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2.3发包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3.2.4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服务报告。
3.3监理服务过程文件材料;
3.3.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材料;
3.3.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材料;
3.3.3监理服务协调会议纪要文件材料;
3.3.4其他监理服务往来文件材料;
3.3.5质量事故处理文件材料。
3.3.6
安全事故处理文件材料。
4.
监理服务文件材料整理
4.1监理服务文件材料是监理人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由监理人负责整理。
4.2监理人应设专人收集管理监理文件材料,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基建档案编制规定对文件材料材料进行整理组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移交。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