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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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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七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决定开展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模”)。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

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七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决定开展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模”)。为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和实施

(一)正式申请

城市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向省环保局提出创模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现状,创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工作目标和计划等。

(二)组织实施

创模城市必须按照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要求,制定创模规划并颁布实施,同时报省环保局备案。创模城市依据创模规划扎实开展工作,真抓实干,全面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及时解决,切实达到创模各项指标要求。

二、考核验收

(一)技术评估

创模城市提出验收申请后,省环保局根据创模城市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估。技术评估采取现场核查、档案核查及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术评估完成后,提交技术评估意见。技术评估结论是省环保局组织创模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验收

省环保局根据评估结果适时组织考核验收,设区市环保局参与辖区内县级城市的验收考核工作。

验收内容包括:

1.听取城市政府工作汇报和技术报告,包括图像资料;

2.对考核各项指标有关工作内容进行现场抽查;

3.抽查创模工作的档案资料、原始记录、环保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

4.进行环境满意率的公众问卷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该城市城区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一,由考核组随机抽取;

5.考核组向政府反馈考核验收意见。

三、通告公示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省环保局将在省局门户网站、浙江日报或地方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

四、命名和表彰

(一)审议命名

省环保局对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进行查实,无疑义的,省环保局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进行审议。对通过审议的城市,正式命名为“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二)授牌表彰

为推进创模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省环保局对命名的模范城市进行授牌,对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改进和复查

(一)持续改进

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继续巩固和提高创模成果,采取自愿承诺的方式,每年解决一批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或市民关心的城市环境重点问题,将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的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向群众通报;要在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带头,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方面上新台阶;在浙江省环保重点工作中作出表率。

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每年应对照现行创模考核指标,将创模指标达标情况以及持续改进工作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浙江省环保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试行)》将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发展以及生态省建设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定期复查

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称号不是终身荣誉。省环保局每三年对已命名的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城市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城市,取消其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六、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跟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关系

(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建设标准与考核办法,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命名。

(二)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省环保局有关规定执行,由省环保局命名。

(三)创建国家级和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工作可以同步进行,但在申请国家创模验收前,必须已获得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或浙江省省级生态市称号。

(四)已经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在总局进行复查前,必须先通过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

七、其他

(一)创模城市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在创模技术档案上弄虚作假,编造数据、更改原始数据或采取临时措施隐瞒事实真相。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二)技术评估专家必须坚持原则,遵守廉政纪律。本着科学求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省环保局按照管理规定,对申请创模的城市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在考核中做到一切从简。

附件2:

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辖区内无省级环境保护(准)重点监管区;

(二)出境水水质(剔除上游来水水质因素)按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稳定达标;

(三)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1.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国平均水平;

2.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

3.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

(二)环境质量

4.全年API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6.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

7.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三)环境建设

8.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

9.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95%;

1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1.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四)环境管理

12.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和减排任务。

附: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省级环境保护(准)重点监管区

(一)指标解释

根据区域内环境质量、产业结构特征、主要企业污染治理和达标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发生情况划定的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管理区域。

(二)数据来源

省环保局或省整治办公布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重点(准)监管区的文件。

(三)考核要求

城市辖区内没有省环保局或省整治办划定的省级环境保护重点(准)监管区,或已经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省环保局或省整治办组织的考核验收。

二、出境水水质

(一)指标解释

出境水水质是指流经城市市区主要河流的出境水水质。

(二)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出境水水质按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稳定达标或不低于入境水水质。

三、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一)指标解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的事故”。

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特指由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二)数据来源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一、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一)指标解释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与城市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的百分比。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能源消费总量分为三部分,即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

(三)考核要求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国平均水平。

二、单位GDP用水量

(一)指标解释

单位GDP用水量是指城市地区总用水量与城市地区生产总值(GDP)之比。城市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生活用水指供水量(不是售水量),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工业用水指新鲜用水量。城市地区生产总值不扣除第一产业。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水利、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

三、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一)指标解释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系指城市地区每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排放量、COD、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量。工业增加值是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环境保护部门。

(三)考核要求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

环境质量

一、空气污染指数

(一)指标解释

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二)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一)指标解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中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二)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有机污染物监测结果也可由其他部门提供)。

(三)考核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一)指标解释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断面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水环境功能水质达标率的平均值。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解释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环境建设

一、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一)指标解释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

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应采取除磷、脱氮、消毒措施,对于排入封闭水体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逐步满足除磷、脱氮的要求。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

二、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

(一)指标解释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稳定达标率和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稳定达标率。重点工业企业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的解释界定。

重点工业废水排放稳定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

重点工业废气排放稳定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95%。

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一)指标解释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有关标准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填埋场达到《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产生的沼气、垃圾渗滤液要有收集、处理装置,并达到排放要求。

四、危险废物处置率

(一)指标解释

危险废物处置率是指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的处置量占总产生量的百分比。该项指标考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是指城市市区当年集中处置的本市区产生的医疗废物量占当年城市市区医疗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是指城市地区当年处置利用的本市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占当年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三)考核要求

危险废物处置率100%,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详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

环境管理

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和减排任务

(一)指标解释

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是指:

城市政府已制定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已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每年公布一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名单;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

(二)数据来源

城市政府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

(三)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减排任务,达到国家和省级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主题词:环保

模范城市△

创建

通知

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省政府办公厅,各设市城市环

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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