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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农房建设管理规定

街道办事处农房建设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街道办事处,建设

街道办事处农房建设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街道办事处农房建设管理规定(暂行)各村(居)委员会: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元市中心城区违法建房整治暂行办法》、《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建设管

街道办事处农房建设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街道办事处

农房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各村(居)委员会: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元市中心城区违法建房整治暂行办法》、《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区内土地和规划建设管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农房建设管理规定。

一、各级监管职责

第一条

各村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城管大队负责规划区内农民违法建房监督管理拆除工作,并监督巡查、协助拆除街道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第三条

村(居)委员会负责巡查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办事处及包村干部报告

第四条

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农房建设监管、查处,组织协调国土、城管、建设、公安等部门对违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对各村建房管理督查督办并纳入年终考核。

二、申请建设条件

第五条

必须符合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在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

第六条

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一宅”中“一户”指的是以当地常住农业人口为户主的户口簿为认定标准,一个家庭为一户,异地迁入的空挂户不享受当地农民“一户一宅”待遇。每户宅基地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下按3人计算,4人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按5人计算,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第七条

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设计的户型、楼层高度进行建设,每户住宅层数不得超过四层,人均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平方米,人均配套公共和生产设施不得超过20平方米。

第八条

原有农房建筑面积已达到政策规定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在批准建房。

第九条

对于在规划安置点已建房的,不得在旧址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第十条

年满60周岁老人和已婚独子的村民,不能申请宅基地建房。两子以上分户必须年满23周岁,并已婚且签定分户协议父母必须跟随子女,方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第十一条

已经出嫁居住在婆家女子但户口在本村农户,不承担本村小组集体义务的空挂户及已享受国家住房政策的公职人员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第十二条

在村内违规建房且不自愿拆除的农户,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将原住房改变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禁建区域规定

第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退耕还林区。

第十四条

道路红线、省道两侧100米,县道两侧60米内,河道50米内、乡道20米,村道10米等规划控制线内。

第十五条

天然气输气管线、高压线走廊两侧、有地质灾害的地方控制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重要设施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仓库规定的安全距离及隔离带内。

第十七条

对于列入拆迁规划区域内和规划红线控制区域的,不得在村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四、建设程序及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符合建房条件确须建房的,经批准后方可建设,未经批准动工建设的,一律拆除。

第十九条

本人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家庭现有人口、家庭成员关系、现有住房面积。同时还要提交以下材料:粮食直补折子、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包括原件、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村委会自收到宅基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召开会议通过后,村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条

初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街道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区国土分局和建环局审批同意由区城管大队备案方可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为减少建房户建房时安全风险,在提交申请审批通过后,建房户必须购买建房保险,并将保险单据复印件上交村委会。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农房建设有序规范进行,各村应向建房户收取一定的建设保证金,建设保证金由各村保管。保证金原则上不少于1万元,合同主体完工后返还50%保证金,整体风貌结束后返还剩余款项。

第二十三条

农房开工前,应由原批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划选址定点的位置和房屋布局总平面图进行现场放线和验线。

第二十四条

农房建设外观风貌必须符合整体规划,国土、城建、办事处在建设过程中要定期巡查。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农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房屋风貌、朝向、位置、面积、总平面图和层数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沿道路建设的房屋(含围墙花台)应与道路保持平行,并且与道路保持一定的放线距离,留足道路发展空间。放线距离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五、拆除违建机制

第二十七条

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街道包村(居)的党政班子成员为第一责任人,村(居)党组织书记、主任是直接责任人,需要城管大队及国土部门联合执法的,现场执行人员为包该村(居)行政干部。秩序由村(居)书记、主任维持,城管大队及国土部门实施拆除,有阻碍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打击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抢地、占地和转卖已申请到的宅基地等不法行为,一经查获依法严厉打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安全建设监管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建筑工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图和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城管、办事处和村(居)要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施工的巡查监管和指导,并与农户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确保农房建设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办事处建立农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城管、办事处村(居)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农房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农房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各村需对农房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教育,并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七、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村(居)为村民住宅建设监管第一责任单位,书记、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包村两委成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进行劝阻并拆除,不能拆除的,及时上报街道。

第三十三条

办事处建立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奖惩制度。实现月考评年总结,每月进行检查评比,对每月未发生违法建设的村(居)奖励工作经费1000元;对于辖区内年终综合评比中未发生违法建设的(虽已发生但及时拆除的除外)奖励村(居)委员会工作经费5000元;年终综合评比中累计发生5例违法建设,除给予村(居)书记、主任纪律处分外,该村(居)年终不得评优评先。

八、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村(居)每月新发生1户违法建设,且未在规定3小时内自行组织拆除的,由街道主要负责人对村(居)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拆除;每月新发生2户违法建设,且未在规定3小时内自行组织拆除的,给予村(居)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并限期拆除;每月新发生违法建设3户以上的,且未在规定3小时内自行组织拆除的,对村(居)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依法罢免村(居)主任职务。

九、执行时间和政策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问题由袁家坝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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