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考核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考核,年终奖
年终奖考核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1.考核目的为公平、客观考核评价员工(以下简称“员工”)的工作业绩,加深公司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不断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业绩,提高员工在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奖惩或待遇调整、精神奖励等),营造一个激励员工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
年终奖考核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1.考核目的
为公平、客观考核评价员工(以下简称“员工”)的工作业绩,加深公司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不断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业绩,提高员工在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奖惩或待遇调整、精神奖励等),营造一个激励员工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职能部门全体员工。
3.考核原则
3.1可行原则:考核数据的来源渠道可靠、稳定;
3.2可控性原则:指标能够测量或具有明确的评价标准,必须为被考核者所能影响;
3.3目标管理兼顾管理指标原则:采用综合考核方式,考核重点工作完成及管理指标两部分。
4.考核办法
4.1考核周期
以年度为考核周期,考核时间为1月1日到12月31日。
4.2考核方式
4.2.1以部门为考核单位,综合考核重点工作完成、管理指标两部分,权重各占60%、40%。
4.2.2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由被考核人填写《重点工作考核表》,并与考核人沟通达成一致,由考核人进行评分。
4.2.3管理指标考核按照公司对员工管理要求设定考核表。
5.考核结果的应用
5.1年终奖的计算
年终奖=奖金基数(J)*年度绩效考核系数(K)*工龄对应系数(N)
5.1.1奖金基数
职级
奖金基数(基本工资)
部门经理、总监、总经理
12个月
主管、高级主管
10个月
见习主管、副主管
8个月
专员、高级专员
6个月
在考核期内,对于晋升和降级的员工,按其在不同职位的实际月份数计算对应的奖金基数。
奖金基数=原岗位在职月数/12*原岗位奖金基数+现岗位在职月数/12*现岗位奖金基数
岗位在职月数的计算中,调岗当月按在职时间长的岗位计算。
5.1.2年度绩效考核系数
年度绩效考核系数根据上述第4条考核办法的考核得分确定,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系数
所占团队总人数比例
年终考评说明
A(95分以上)优秀
1.2
20%
各部门根据年终考核评分由高到低排名,根据各等级所占比例,确定员工考评等级。
B(85-94分)良好
1
50%
C(70-84分)较好
0.8
20%
D(60-69分)及格
0.6
10%
E(60分以下)待提高
0
若部门员工得分比较集中,则可参照人数比例对考核等级进行强制分布。
5.1.3工龄对应系数
按自入职之日起至12月31日计算:
工龄对应系数=在职月数/12
在职月数自入职的次月起计算。
工龄/年
对应系数
备
注
满1年
1
工龄系数=在职月数/12,在职月数自入职的次月起计算(1号入职的自当月计算)。
1月入职
0.92
2月入职
0.83
3月入职
0.75
4月入职
0.67
5月入职
0.59
6月入职
0.5
7月入职
0.42
8月入职
0.33
9月入职
0.25
10月入职
0
11月入职
0
12月入职
0
5.2年终奖的发放
5.2.1年终奖在每年1月20日工资发放日前由财务部安排发放。
5.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部分年终奖:
(1)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0天的,扣除10%的年终奖;
(2)病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扣除20%的年终奖;
(3)员工休产假的,计算工龄系数时将产假天数予以剔除;
(4)员工休其他带薪假,正常计算与发放年终奖。
5.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放年终奖:
(1)截止到12月31日处于试用期内的;
(2)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工作失误的;
(3)本年度内按照公司制度发生严重违纪的;
(4)全年旷工2天及以上的;
(5)1月20日工资发放前已申请离职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5.3薪酬的调整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决定调薪比例及调薪人员范围,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调薪比例
调薪说明
A(95分以上)优秀
15%
根据调薪比例计算调整后薪资标准,套入公司薪酬体系,确定岗位及工资级别
B(85-94分)良好
12%
C(70-84分)较好
10%
D(60-69分)及格
0
E(60分以下)待提高
0
薪酬调整自次年1月份起执行。
6.考核结果的申诉
6.1在考核结束后,员工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奖金发放后2日内,向直属主管领导直接口头申诉。逾期视为默认考核结果,不予受理,见附件四《绩效考核申诉表》。
6.2申诉的处理
员工直属主管领导在接到申诉后2日内必须对申诉情况进行确认,如果申诉内容属实,需提交人力资源部,并由人力资源部和直属主管领导一起对申诉人重新进行考核,计入员工考核成绩,考核结果存档并反馈申诉人本人,同时补发员工奖金。
7.
本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