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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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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

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

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

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试用环境,试用时间为15—30天;经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试用时间。使用单位在试用环境中部署应用系统,并对应用系统进行功能、性能及安全测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3级以上的重要应用系统,须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软件性能及信息系统安全测试报告。

第十条

应用系统通过测试的,经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终审,正式开通应用系统,临时试用环境转为正式环境。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合理规划、按需分配”的原则,按照应用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来分配计算、内存、存储、网络带宽等云资源;业务量变化幅度较大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实时需要动态弹性调整所需云资源。

第十一条

正式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要求调整云资源配置的,须提交变更申请,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批。审批通过的,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须重新提交本办法第七条中的有关材料,应用系统通过性能和安全测试。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平台服务时,须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提交终止申请,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审核。审核通过后,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收相应的云资源,终止有关服务。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云资源,管理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监控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向供应商反映,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

政务云平台供应商负责提供云技术咨询和方案优化,配合使用单位完成应用系统上线和迁移工作;定期主办云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推广政务云平台使用。

第十五条

政务云平台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监控云资源使用,及时解决云故障,并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向使用单位和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云资源利用情况表、运行维护报告和优化建议。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平台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务云平台的安全负责,并会同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政务云平台及云应用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应用系统管理、安全保密和安全审计,明确应用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并按照相应级别开展安全建设,加强日常监控,保障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加强政务云平台的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定期发布安全公告(每月)和开展应急演练(每年),确保政务云平台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等用户资源,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复制和利用用户数据;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制订电子政务规划和年度预算时,应当充分利用政务云平台基础设施;财政部门把政务云平台使用作为安排部门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政务云平台使用情况列入年度电子政务考核。主要考核内容为:应用系统云计算化的比例,即利用政务云资源的应用占所有应用的比重;云资源使用效率,即云资源是否闲置或配置过度;政务云平台上的应用系统安全状况。

第二十三条

对政务云平台供应商的主要考核内容为服务响应、服务满意度和服务质量3个方面。服务响应为服务响应时间;服务满意度是使用单位对服务的满意程度,分为不满意、基本满意、满意和非常满意;服务质量为所提供云服务的性能、稳定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等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云平台为非涉密系统的基础软件和硬件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为全省电子政务应用提供统一的基础设施服务,包括专有云平台和公有云平台。

专有云平台为行政机关提供服务,主要部署审批办理、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业务;公有云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主要部署门户网站、办事受理、咨询反馈等业务。专有云平台和公有云平台之间通过安全措施按需互通。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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