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查验登记制度 本文关键词:查验,购销,登记,制度
购销查验登记制度 本文简介:食品质量安全购销查验登记制度第1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所称食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是指在食品购进、仓储、销售等环节,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主体资格及食品质量,并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食品建立购销
购销查验登记制度 本文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购销查验登记制度
第1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是指在食品购进、仓储、销售等环节,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主体资格及食品质量,并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食品建立购销登记台账,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第3条、
实行台账制度。凡购进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食品时应当建立进货台账。主要包括食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或批号、进货数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有效期、进货凭证编号或发票编号、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等内容。
第4条、
实行索证制度。在购进食品时,要主动索取并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卫生)许可证、QS质量认证标志等相关证明,查验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第5条、
实行索票制度。对购进的食品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属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还应主动索取强制性认证证书,查验其食品质量的合格性。
第6条、
实行查验制度。进货时对食品的包装、装潢、商标、生产日期、质量标志等标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查验其食品的内外在质量。重点查验以下内容:
(1)
进货的食品是否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销售食品;
(2)
食品是否失效、变质或过期;
(3)
食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食品上标注的产地、厂名、厂址是否真实;
(5)
其他通过感观及查验资料可以进行审验的内容。
第7条、
加强对食品的日常管理。落实进货仓储食品的保管检查验收责任制;对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变质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界保质期的食品,应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退市,不得对外销售;对不合格食品,不得弄虚作假、重新包装上市。
第8条、
加强对食品标签管理,特别是散装、裸装、自制及净菜食品,在分装时标签除标注食品的价格外,还应全面、真实地标明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和净重,不得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
第9条、
加强食品质量的定期抽样送检或向法定权威部门咨询工作,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积极配合工商机关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问题的食品或抽检中不合格的食品,及时撤柜退市,并主动向消费者告示,召回所售商品,以减轻对社会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