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奖代补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合作社,扶持,管理暂行办法,农民,专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奖代补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奖代补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县农户万元增收工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农委、县财政局、县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考核工作。第二章扶持对象第三条扶持对象为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四条县级农民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奖代补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奖代补
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县农户万元增收工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农委、县财政局、县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扶持对象为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组建并登记,规范运行一年以上,在县供销社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2.农户入社达100户以上;特殊专业合作社(农机)农户入社达到20户以上(以社员花名册为准)。
3.依法与农产品销售公司或农产品龙头企业、销售大户签定购销合同,组织销售入社农户产品60%以上。
4.账务健全,核算真实,各种台账规范,按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第五条
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组建并登记,规范运行两年以上,在县供销社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2.农户入社达200户以上;特殊专业合作社(农机)农户入社达到30户以上(以社员花名册为准)。
3.依法与农产品销售公司或农产品龙头企业、销售大户形签定购销合同,组织销售入社农户产品90%以上。
4.账务健全,核算真实,各种台账登记规范,按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第三章
扶持办法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当年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上报章程、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入股社员原始清单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银行开户许可证、理(监事)会成员花名册(联系电话)、专业合作社简介。
2.申报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填报申报表、工作总结(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作用和成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有产品注册商标、产品和产地认证的需提供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符合评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乡镇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乡镇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县供销社。
2.县供销社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对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核查,按评选条件评选。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100万元,按以下办法予以扶持:
1.对符合规定要求新组建并注册的专业合作社,县财政给予新组建的专业合作社0.2-0.5万元的补助资金。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解决食品安全途径,进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1个;实行产品追溯制度注册商标1个,县财政给予扶持资金各0.5万元。
3.对建立管理开发应用系统,实行信息化、电算化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县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1万元。
4.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县财政补助资金3万元。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市级有关部门荣誉称号的奖励0.5万元。
5.对当年被评为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奖励1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将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不重复计奖,以最高荣誉奖励)。
第九条
对当年已享受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享受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县级财政资金扶持。
第十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协调金融部门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必要的信贷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农民
专业合作社△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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