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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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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资料 本文简介:小额信贷:1定义: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性的信贷服务活动。2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中小微型企业主。3实质:小额信用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4小额信贷的前世今生:2008年5月4日,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

小额信贷资料 本文内容:

小额信贷:

1定义: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性的信贷服务活动。

2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中小微型企业主。

3实质:小额信用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4小额信贷的前世今生:

2008年5月4日,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并对公司的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和终止等环节进行了规定。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取得了合法地位,但小贷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却不止6年。

200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同年,央行、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试点强调在全国统一规定之内,发挥地方政府和民间资本的积极性。此后一年间,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个试点省份先后成立了7家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分别是山西的晋源泰和日升隆、四川的全力、贵州的江口华地、山西的信昌和大洋汇鑫、内蒙古的融丰,其中除了中国扶贫基金会持有融丰小额贷款公司部分股份,其余股东均为民营企业或个人,注册资本为1600万至5000万元不等,这也标志着民间资本投资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正式在我国出现。

在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出现之前,还存在着一些非盈利的公益型小额信贷机构,也就是NGO小额信贷。据中国小额信贷资深专家王灵俊对本报记者介绍,NGO小额信贷在中国最早出现在1994年左右,一开始是靠国际援助起来的,当时被称作小额信贷项目,逐渐发展为社团性质的民间组织,挂靠在政府机关。2003年左右NGO小额信贷发展到鼎盛时期的300家左右,之后便逐渐萎缩。其中原因,王灵俊认为,首先NGO小额信贷机构没有合法身份,在中国注册NGO需要挂靠一家党政机构或事业单位,政府的干预导致NGO难以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管理水平不高。其次,NGO小贷基于“项目制”而运作的,资金流随着项目的结束而终止,随着中国经济日渐强盛,外援资金越来越少,并且NGO本身非金融机构,没有资格从商业渠道融资。

5现状:

我国自1993年试办小额信贷以来,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我国由民间组织主导的小额信贷开始发展经历了从国际捐助、政府补贴支持到商业化运作的过程。

我国小额信贷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大银行提供的下岗失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和扶贫贷款,总计有几千亿元的贷款额度;二是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有6100万农户享受到1927亿元贷款,覆盖面占到全部农户的27.3%;还有一部分农户联保贷款,约有1200万户享受到141亿元的贷款;三是存在的100多个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提供了约10亿元的贷款。

尽管我国小额信贷的产生比较早,但是在小额信贷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具有本国特点的问题,从而造成大量商业银行退出小额担保贷款机制,小额担保贷款的问题主要是存在于以下方面:

1.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一般是下岗工人和农民,本身他们就缺少可以抵押的财产。

2.小额信贷缺少最终偿还的保障机制,小额信贷的借款者一般是创业者,且多为资金匮乏者,如果创业成功,他愿意归还贷款,可是如果创业失败,资金损失,贷款者的利益就难以保障。

3.小额信贷运作成本过高。

4.整个社会的诚信体制缺失,小额贷款绝大部分依靠的是信用担保,但是很多贷款户将小额贷款看作是“唐僧肉”,赈灾,扶贫款,逃废,骗取等恶意行为时有发生。

6

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

政府过度干预

在我国,小额信贷早期仅仅是被作为一种扶贫的手段,开展小额信贷首先考虑的是实现政策性目标,而不是实现赢利性目标。农信社承担着涉农资金政策性投入任务,在发放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执行较低的利率,另一方面却要承担资金成本、业务成本以及潜在的经济损失,要想实现小额信贷的财务自立是非常艰难的,从而为农村信用社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背上沉重的包袱。

事实上,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并不是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的,而是实质上从属于或受制于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和地区级的政府部门,如政府办公室、农业局、扶贫办、妇联等,这些机构的管理人员大多也是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委派的。政府的过度干预会导致小额信贷机构无法实现商业化运作,经营效率低下。如政府和农业银行共同参与的正规金融小额信贷就存在政策属性和商业经营的体制性矛盾,责、权、利关系模糊,经营成本高,贷款回收率低。

(2)

缺乏充足且稳定的资金来源

这一点主要存在于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和小额信贷试点公司,这类机构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筹资,只能运用“来自几个有限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以防范金融风险,这也就是目前所说的“只贷不存”的限制。之所以有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小额信贷机构尚处于试点阶段,其在人力资源积累、产品开发和管理经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均相对不足,加上对于小额信贷目前仍然没有相关的监管和法律政策的出台,如果允许吸收存款,存款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旦出现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很可能引发挤提进而甚至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就农信社而言,目前农村资金多向分流严重,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信社,不仅承担发放小额农贷的任务,更是肩负着投放整个农业贷款的重担,但吸存能力受阻,资金来源也明显不足。

2.3利率的制定陷入两难困境

利率说到底就是资本价格,而资本价格本质上是由资本市场供求平衡决定的。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金融机构的贷款倾向于现代工业、城市和发达地区,而农村资金的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导致了农村金融贷款利率一般较高。而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利率又比农信社要高,这是因为,农信社是通过吸收利率较低的存款、发放利率较高的贷款来维持运营的,而小额信贷公司要用成本较高的自有资金或长期负债融资来发放贷款。另外,小额信贷业务是人力密集型行业,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业务成本很高,为覆盖各种成本只能实行较高的利率,而过高的贷款利率往往使得许多渴望获得小额信贷的农民望而却步,小额信贷帮助贫困人群摆脱贫困的初衷无法兑现。

但是,又不能把利率定的太低,过低的利率无法足以覆盖业务成本和融资成本,无法实现赢利性原则,很难长期经营下去;而且过低的利率容易导致“寻租”现象的产生。国内外大量的经验己经证明有补贴的优惠贷款会导致严重的寻租行为,许多人存在“不要白不要”、“白拣便宜”、“捞一把”、“搭便车”等思想,最终的结果是完全剥夺穷人获得信贷支持的机会。

2.4

风险防范能力亟需加强

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是贫困、低收入农户和一些中小企业,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本身就存在风险。农业以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为主,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是必然的经济现象。小生产的盲目性很容易使农产品出现结构性趋同,加上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生产技术水平落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较高,农业生产经营时常出现相对大的市场风险。农业还要受到自然灾害因素的影响,而贫困农户本身缺乏足够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没有财产和经济实力做后盾。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往往无力按时归还贷款。

此外,小额信贷还存在道德风险,由于小额信贷是无需抵押担保的,当前一些农户信用意识淡薄,赖债、逃债思想较为严重,如果有个别借贷不还的示范效应发生,则很容易造成拖欠行为的大面积蔓延。加上农村执法难度较大,而且小额农贷分散,其执行成本高,因此难以对借款户的不良信用行为给予有效的法律约束。

2.5

缺乏良好的政策环境

首先,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目前仍然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确立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专门针对小额信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而相应的财政、税收、资金支持等配套扶持政策还比较少,无法给予小额信贷发展有力的支持。

此外,对小额信贷的外部监管仍处于真空状态。到底小额信贷要由银监会还是由央行进行监管,各有关部门在监管时如何进行分工、协调等问题在政策上还很模糊。

3

发展小额信贷的对策建议

(1)

强化市场化运作

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减少政府干预,区分政府扶贫与小额信贷的功能,小额信贷作为金融的制度和技术创新,最重要的功能是是欠发达农村的广大农户得到进入金融市场的机会。将小额信贷从单一的扶贫中解放出来,一方面把小额信贷机构发展逐渐建立在市场化基础上,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原则进行经营,创建可持续资金运营的基础模式。另一方面弱化地方政府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过分干预,避免其成为新的金融体系不良贷款的来源。中国地域广阔,而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宗教文化等千差万别,照搬一种小额信贷模式难以满足不同地区的个性化需求。因此,要以本地市场出发,因地制宜地建立适合当地的区域性小额信贷组织。

(2)寻求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中央银行应继续加大对农信社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力度,以有效调节农村资金供求紧张状况。在个别地区,央行可以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内农信社自主上浮存款利率,以缓解资金问题。此外,农信社还可以通过发展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疏通横向资金融通渠道。我国各地农村的自然条件、产业构成不同,信贷资金供求状况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农业投资和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要解决农信社的资金余缺问题,单靠短期拆借是难以解决的,这就需要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区域性的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网络,条件成熟时可以建立全国性的资金市场,从而实现资金的最优配置。

(3

)放开小额信贷利率,实现利率市场化

地方政府不再强制性规定具体利率,在不超过基准利率四倍这一前提下,放开利率水平,根据当地资金需求情况,自主地制定利率水平,比如可以采取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的方式来确立交易利率。当然利息收入必须能覆盖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也就是要实现赢利性。

创新信贷产品,对不同产品实行差别利率。例如,对于生产性贷款和非生产性贷款就可以实行不同的利率,即对于生产性贷款实行较为优惠的利率以鼓励贫困农民通过农业生产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4

)建立小额信贷的风险控制机制

通过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对农户的家庭住址、人口、田亩、经济收入情况等详细记载并经常更新,这样,在发放贷款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违约风险。另外,可以对历史借款编制还贷记录,根据记录重新评定农户的信用等级,从而决定其信用贷款限额等级和利率优惠政策。对于那些历史记录不好的农户取消资格或加以限制,而对于信用良好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和优先贷款。

探索建立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形成的小额信贷损失。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可以在农村推行农业意外保险制度,扩大承担风险的主体,提高贷款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使农业风险由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同时做好信用社资本金的补充,完善呆、坏帐准备金制度。

(5)

加快小额信贷监管框架的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不同形式的农村小额信贷,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这里主要是要区分审慎性监管原则和非审慎性监管原则。一般来说,对于那些允许吸收公众存款的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综合性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事业部,适用“低门槛、严监管”的审慎性原则,将其纳入银行监管框架中。对于一些硬性指标,如最低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率、风险集中度等要严格规定。

而对于那些“只贷不存”的专业小额信贷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则适用非审慎性监管原则,为小额信贷机构设计行为准则。包括对小额信贷的信贷业务准入、客户保护、利率政策、法律规范等问题进行监管。

政府在设计监管框架时必须考虑到小额信贷机构所付出的成本,如各种信息披露文件的整理和报送的成本;其次还要考虑到监管者的监管成本,即监管者对大量的小额信贷组织必须付出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监管框架的设计过于繁琐,既超过了被监管者的承受能力,也超过监管者的监管能力,最终或是形同虚设,或是归于失败。

尽快出台针对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给予现有的小额信贷机构合法地位,并为其提供一系列配套的优惠政策,如免除小额信贷业务的营业税,降低所得税,发放低利率的政府再贷款等。

(6)

抓住机遇,小额信贷向正规化方向发展

以往的小额信贷采用的方式多为项目运行,因此不仅作用的范围很有限,而且很难实现可持续性,根据国外小额信贷的实践可以看出,小额信贷将来的发展方向是逐渐向正规化过渡,小额信贷的正规化主要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实现:[1]一是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NGOs(非政府组织)转变为正规金融机制。二是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小额信贷领域。

去年年底,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对于大力培育新型小额信贷组织,尤其是正规化小额信贷组织具有积极意义。该意见为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早日实现合法化提供了契机,这类小额信贷机构在放宽市场准入的机遇下,有望通过努力取得金融牌照,进入正规金融,有了合法地位后就能吸收存款,就有了筹集资金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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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考察“小贷公司”

赞小额贷可做“大美事业”

时近4月,辽沈大地渐有春意,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街头,人们已经脱掉厚厚的冬装,享受仲春暖阳。26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沈阳考察期间,来这里调研一家专门服务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

小额贷款服务小微企业——两“小”叠加,“大美”事业

小额贷款,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主要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在我国,贷款难、利率高、融资渠道少,是众多小微企业的长期困扰。小额贷款门槛低、放贷快,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欢迎,已成为扶持和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途径之一。

沈阳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是众多小额贷款公司中的一家。这家公司门脸不大,共有两层,李克强进门直接走上公司二楼,和正在这里办理贷款业务的客户及工作人员攀谈起来。

负责人介绍,这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沈阳开业不到3年,已为2500多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提供融资服务,从进城农民工到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都是他们的客户。

“你自己在创业?创业做什么?贷款期限是多少?贷款利率有多少?是否需要其他费用?每年都在这贷吗?贷了几年了?”李克强对正在这里办业务的女客户张鑫问得很仔细。张鑫大学毕业10年,自己和老公一起创业做汽车用品生意,以前走银行商业贷款,需要抵押物,手续特麻烦,三年前,他们开始在这里尝试小额贷款,第一年贷款20万,第二年35万,今天是来办第三年50万的贷款手续。这里办贷款不需要抵押物,又因为前两年信用良好,第三年手续更加便捷。

连年贷款、数额递增,意味着事业的进步。李克强笑着点头,赞许地说,希望你们在创业当中成功,也带动更多的就业。

“小额贷款服务小微企业,两‘小’和谐叠加,就能做出大美的事业”。李克强总结小额贷款的“大意义”,他转身问企业负责人:“你有什么建议,直接提?”在总理鼓励下,公司负责人一口气提了扩大融资渠道、财税支持、希望办民营银行等三条建议。李克强边听边对随行的金融财税部门负责人说,要抓紧研究,尽量支持。

员工和客户们簇拥着总理走下楼梯,在公司门前,总理一只脚已经迈出玻璃门,又停下身,扭头再次告诉负责人,“你的三条建议我记住了”。又问:

“你叫什么名字?”

“我叫张国祥。”

“你这名字好啊,国家吉祥。”

“国家吉祥,我就好做生意了!”

总理笑了,大家都笑了。

【新闻背景】

小额贷款近年在中国发展迅速。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前不久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明了金融改革发展的方向:“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

国家对小额信贷政策的演变:

1.政策演变

最初,以解决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和扶贫攻坚为主要目标的中国小额信贷项目,主要是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扶贫政策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新世纪以来,小额信贷已从扶贫扩大到为农村广大农户服务的范围。

199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召开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强调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和执行资金的到村到户的制度以及各级党政一把手扶贫负责制度。中央政府的扶贫方针和政策与“扶贫社”(FPC)等非政府和半政府小额贷款扶贫试点项目所追求的扶贫到户和保证扶贫资金的高回收率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这样的宏观扶贫环境对“扶贫社”等非政府和半政府小额信贷扶贫试点工作的开展和推广是极为有利的。

1998年2月,国务院扶贫办召开全国扶贫到户工作座谈会,在这次会上国务委员、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陈俊生指出,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是一种有效的扶贫形式,应该积极试点,稳步推广。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扶贫资金直接到最贫困的农户,而且到期还贷率很好。会议指出,从今年始,凡是没有进行小额信贷试点的省区,要积极进行试点工作;已进行试点的,要逐步推广;试点并取得成功的,可以稳步在较大范围内推广。

199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提出要“总结推广小额信贷等扶贫资金到户的有效做法”。这是在中共中央文件中首次肯定小额信贷是扶贫资金到户的有效做法。

1999年中央扶贫开发工作大会再次强调小额信贷扶贫的作用,中发(99)10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小额信贷是一种有效的扶贫到户形式,要在总结经验、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行。

中央政府在中国农村十年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中继续重申:“积极稳妥地推广扶贫到户的小额信贷,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

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尽快启动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2.法规状况

(1)商业银行。1999年4月《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要求向贫困农户提供低息贷款时,无须农户提供抵押担保,基本的运作要求是小额短期、贷户联保、整贷零还。不过,此文件现在已不执行。

为缓解城市贫困,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0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加以管理和规范,但这种制度设计主要是把小额信贷作为实现政府目标的手段,缺乏长期的战略和可持续目标设计。

(2)信用社。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遍及几乎所有的乡镇甚至村庄,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惟一与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2003年末,中国有34581家农村信用社,其农业贷款余额8424亿元,占全部正规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约86%。1996年以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农业银行的领导,作为中国农业银行的农村基层组织,大部分存款必须转存到农业银行。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后,农村信用合作社脱离农行,而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监管,2003年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政策,并将确定个人信用等级的标准制度化。2000年1月发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借鉴此前非政府、半政府组织开展的小额信贷试验的制度安排,提出小组联保、强制储蓄、小组基金、分期还款、连续贷款等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12月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贷。2002年4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管理、规范和支持力度。

(3)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中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非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类型的金融服务。中国绝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都登记注册成为非政府组织,但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至今尚未获得正式的合法身份。小额贷款项目经常需要“协商”出一个临时的法律身份,因为没有正式的程序和规章来确定谁是小额贷款机构,所以很多小额贷款项目利用捐赠人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议作为非正式的经营许可。除了中国社科院“扶贫社”(FPC)和UNDP/CICETE主管的“乡村发展协会”得到了人民银行的书面批准进行小额信贷扶贫试验外,其他一些非政府组织开展的业务在理论上是非法的。

面对非政府组织在小额信贷运动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法规的限制之间的不协调,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折衷的方式,默许或部分地允许非政府组织继续在扶贫的“保护伞”下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4)金融公司。一些国家,金融公司作为一类操作机构,也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只有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超80亿元、自有净资产超30亿元的企业集团才有资格申请成立金融公司;并且,金融公司只能向其成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这些成立资格及金融服务对象方面的限制,使中国的金融公司不可能充当小额信贷机构。

3.有关融资、利率和税收规定

(1)融资政策。金融机构小额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各类存款,还涉及财政资金、国际机构委托发放的小额信贷资金以及中央银行再贷款等。农村信用社除可以吸收存款外,在向农户提供小额信贷贷款时还可能获得中央银行的再融资支持。

非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中,捐赠资金是重要来源;财政资金所占比例不大;存款资金(强制储蓄)所占比例很小。中国的非金融小额信贷机构既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也无法享受央行再融资支持。中央银行也禁止商业银行向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小额信贷机构提供融资,半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尽管多数非政府组织能够从政府那儿获得一些诸如薪资、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等形式的补贴,间接地增加了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操作资金,但这部分补贴很不稳定。资金来源单一,缺乏持续、稳定的融资渠道,影响到非金融小额信贷机构规模的扩大和可持续发展。

(2)利率政策。中国过去实行严格的存、贷款利率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人大,1995)和《人民币利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1998)规定,人民银行决定存贷款基准利率,农村信用社有权按照人民银行设定的基准利率,即12个月贷款利率发放贷款。自2004年10月起,人民银行(央行)规定,对全国商业银行只规定存款上限和贷款下限,城乡信用社的贷款上限暂不取消,可在基准利率的0.9

~2.2倍之间浮动。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农户联保贷款利率和方式及结息的办法由信用社在适当优惠的前提下,根据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这些规定都限制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利率,影响了农信社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农业银行管理的扶贫贴息贷款实行政府规定的低利率,由国家财政部给予贴息,可持续发展更无从谈起。

不同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利率的差别很大。其中,一些非政府、半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收取的有效贷款利率远远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但是,这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正式认可。

(3)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业务和其他商业性贷款一样,都要征税,即农业银行和信用社操作的小额信贷按规定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及所得税(不过,对国家规定的592个贫困县农信社的经营业务,包括小额信贷,免征所得税)。这增加了中国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的运作成本,影响了其经营小额信贷的积极性。

对于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业务,政府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对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进行征税。

(三)组织机构

中国实施小额信贷的组织机构大体可分为四种类型:

(1)利用双边或多边项目成立专门的机构(办公室)来管理和操作外援资金,按照出资机构的要求和规章进行运作。按这样的组织机构来运作的项目有UNDP的项目、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UNICEF的项目、执行期间的澳援青海项目、加拿大CIDA的新疆项目等。

(2)利用民间机构(非政府组织)来实施小额信贷扶贫。由这样的组织机构运作的项目有社科院的“扶贫社”项目、香港乐施会的项目。

(3)由政府部门成立专门机构(与农业银行合作)管理和操作扶贫贴息贷款。由这样的组织机构运作的项目有陕西省、云南省、四川省、贵州省和广西自治区等多家政府扶贫项目。

(4)由金融机构直接操作的小额信贷项目。例如:河北省滦平县农村信用社的国际援助小额信贷项目、澳援青海项目执行期满后交到地区农行执行的项目;从2002年开始全国范围农信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城市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开展的城市小额信贷。

不同组织机构实施的项目有各自的特征:一般说来,民间机构和外援项目重视社会发展和持续发展目标;政府项目注重发展速度和规模;金融机构的项目多数注重持续性和风险控制。

(四)项目运作方法

最初,中国小额信贷项目是效仿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简称GB)模式,在随后政府推广的小额贷款扶贫项目也是一种借鉴GB模式的项目。与此同时,一些国际机构和双边合作项目在不断探索其他的方法。总体来讲,中国绝大多数前两类的扶贫小额信贷项目是连带小组方式,强调社员相互合作和监督。典型的小组方法是:社员自愿组成5人小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组内),一般6~8个小组构建一个中心,分别选出组长和中心主任,小组成员间要互相帮助和监督,并发挥联保作用,形成自身内部的约束机制。每周(或根据还款频率而定:可能是每旬、每半月或每月)由中心主任召集会议,内容主要是检查项目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放、还、存款手续,交流经验等。

另外,目前中国的扶贫小额信贷项目中也有直接给个人的贷款和类似于国际“村银行”(Village

Banking)形式的贷款。此外,中国扶贫小额信贷项目有的仅强调信贷服务,有的则仅是综合扶贫项目的一部分,还有的则不仅提供信贷服务,还提供其他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相关的服务。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项目没有专门的扶贫功能。它的基本做法是将辖区内农户区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再据此决定贷款的额度(从1千元到2万元不等)和发放信用贷款证,一般实行短期贷款和整贷整还制。它实行农户信用贷款“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政策,以及提出建立信用村(镇)的标准。农信社的农户联保贷款则是在国外GB模式和国内项目基础上的一种改良。

(五)目标群体特征

中国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目标群体的总体特征是贫困地区的贫困户,不少机构强调以贫困妇女为主要受益群体。以扶贫攻坚为宗旨、国家扶贫贴息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政府型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其目标群体强调到达有生产能力的最贫困户,实际是以按政府组织登记的贫困户为基本目标群体,但不十分强调以妇女为主。大多数外援项目和社科院“扶贫社”项目则非常强调以贫困妇女为主要目标群体。

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的外援项目(与地方农行合作的澳援青海项目、信用社与加拿大合作金融机构DID合作的的滦平项目)则只要求在贫困地区开展,并不强调目标客户一定是贫困户或贫困妇女。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项目的目标群体是农村所有有贷款需求并具备信用标准的全体农户,贷款者为家庭户主,一般为男性。

小额信贷资料,请查收.

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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