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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中国银行,贴现,票据,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附件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商

中国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附件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承兑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所辖分支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资格实行准入制管理。资金业务部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授权部门,对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开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再贴现业务进行授权。

根据总行规定授权原则,结合各行业务开展情况,资金业务部将不定期公布有权办理业务机构名单。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违规或业务发展不力的机构,资金业务部将取消其业务办理资格。

现有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机构详见附件二,未被授权的机构严禁办理贴现业务。

经授权有权办理贴现业务的省分行直属支行本部统一办理所辖机构的贴现业务;二级分行本部统一办理其所在地所辖机构(不含经授权有权办理贴现业务的二级分行以下机构)的贴现业务。

未被授权的机构作为上级管辖行贴现业务的营销窗口,负责揽收票据,查询票据真实性后将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和有关资料送上级管辖行,由管辖行完成汇票审验、贴现审批和放款、汇票保管和托收等后续阶段的业务操作。管辖行可以通过绩效考核体现支行的业绩。

被授权机构须在公司业务部门设立票据贴现业务职位,配备至少两名专职或兼职的票据业务人员,在营业部门设立票据审验职位,配备至少两人专职或兼职的票据审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贴现业务。

第六条

票据贴现业务属于授信业务。

(一)承兑银行属于总行授信范围、且尚有授信额度的(授信额度由总行确定,分支行办理贴现业务前须通过票据业务报表上报系统查询额度是否可以使用),通过票据业务报表上报系统直接占用总行票据融资业务授信额度;

(二)承兑银行不属于总行授信范围,或虽属于总行授信范围,但其授信额度已经占满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三)客户持中国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业务的,不受额度管理的限制;

(四)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授信额度的票据严禁贴现。

第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相关办理手续须在我行营业场所内完成。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办理应遵循责任明确、岗位分离的原则,公司业务部门票据业务营销人员不得参与贴现票据审验工作,票据审验工作须由营业部制定审验人员双人交叉审查完成。

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办理流程为:

1.公司业务部门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材料后,应审查贴现客户是否具备准入资格、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是否在总行票据融资业务授信准入范围内、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被法院公示催告、贴现申请人是否对票据进行空白背书(被背书人名称栏空白,背书人签章栏加盖贴现申请人印鉴)、对贸易背景资料进行初审、确定票据贴现利率、填制贴现业务审批表(附件三)等,并陪同客户,将贴现业务审批表连同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交营业部门当面进行票据审核。

2.营业部门审核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承兑行查询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有效,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同时应按结算规定审核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要素记载是否齐全、真实、合法,贴现申请人在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背书是否连续,手续是否完备等。

3.对贴现票据审核完毕、确认票据真实有效后,营业部门经办人员、负责人在贴现业务审批表上注明审核意见和票据已收妥字样,审核意见应明确票据真实有效、合法合规,并加盖部门业务公章,同时与客户办理票据签收手续。将审批表、票据正反面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经办人签章)、查询查复书复印件(须加盖营业部门业务公章),及其他有关资料送交公司业务部门继续办理贴现手续。

4.已审核合格的票据由营业部门统一保管,不得外流;经审核不合格票据经公司业务部门业务人员退回客户。

5.公司业务部门收到营业部门签署完毕的贴现业务审批表、票据正反面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后,由公司业务部门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有权签字人完成三级审查,在贴现审批表上签批同意后,填制贴现凭证,与客户签署《商业汇票贴现协议》(附件四)一式三份,同时录入新一代信贷系统并出具帐务处理通知书。《商业汇票贴现协议》一份由公司业务部门留存,一份交客户,一份连同贴现凭证、贴现审批表复印件、帐务处理通知书交营业部门。

6.营业部门根据贴现协议、贴现凭证、贴现审批表复印件、新一代信贷系统帐务处理通知书等材料办理贴现手续并进行帐务处理,贴现资金划入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并对银行承兑汇票完全背书(在空白的被背书人栏内填入本行完整名称),营业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和查询查复书作为有价单证入库保管。

7.公司业务部门登记贴现业务台帐,并按规定及时、准确的录入相关业务管理系统;由专人定期查看已贴现票据是否被法院公示催告。

8.贴现手续办理完毕,公司业务部门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资金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管理贴现业务档案。

第九条

贴现票据实物流转流程为:

1.公司业务部门业务人员对客户提交的拟贴现票据初审合格后,应立即陪同客户到营业部门办理票据审验手续;

2.营业部门票据审验人员对汇票进行当面审验,审验合格后须与客户办理签收手续,审验不合格则须立即通过公司部门业务人员退票给客户。严禁票据长时间滞留在经办人员手中。

3.营业部门完成票据审验后,票据审验人员应与票据保管人员双人对票据进行正反面复印,完毕后由票据保管人员及时入库保管。票据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及经办人签章后交公司部门作为贴现业务审批表附属资料。

4.公司部门完成审批手续,将贴现凭证及新一代信贷系统账务处理通知书送至营业部门。票据审验人员应在票据保管人员陪同下首先对票据完全背书(在空白的被背书人栏内填入本行完整名称),并双人对已背书票据进行正反面复印(票据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及经办人签章),将复印件交公司部门作为贴现业务档案留存,然后按照公司业务部门出具的账务处理通知书完成贴现账务处理。

5.须在本行营业场所外携带票据实物(上门收票、实地查询、转让省分行等)时,票据实物必须在双人以上见证下封包并由经办人签字。同行人员至少应有两名经办人及一名保卫人员,配备专车接送,确保票据实物转移过程中人员、票据安全,到达后应在双人见证下开封。

6.票据实物发生转移的各个环节,均应作好移交登记手续,由经办人员及见证人员签字确认,如有条件应在监控设备下进行,所有移交登记手续应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业务办理时须明确辨别贸易背景,严格审查相关资料,确保贸易背景真实,跟单资料中交易合同所载交易不能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贴现资金流向的监控。贴现资金流向的监控须严格按照《贴现资金流向监控实施办法(试行)》执行(附件五)。

第十一条

关联企业贴现。本办法所称关联系指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或承兑汇票出票人存在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控制关系。

办理关联企业贴现时,各分支行应根据贴现申请人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最新经审计会计报表等资料判断关联关系,除按正常贴现业务审核相关要点外,还应着重审核关联企业间贸易背景真实性,必要时应赴关联企业相关各方实地查验关联交易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体现在各行每季度资金业务自查报告中。对于贴现申请人与承兑汇票出票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控制关系的,至少其中一方必须为贴现行所在地注册企业方可办理贴现业务,同时公司部门须赴位于当地的企业就该笔贴现业务贸易背景进行实地查验。

关联企业贴现审批须如实填制关联交易情况调查表(附件六),经公司部门票据业务人员及公司部门负责人二级审批后作为贴现业务审批表附件。

凡办理关联企业贴现业务的分支行,应按月向省分行资金业务部报送《关联企业贴现余额统计表》(附件七),省分行资金业务部有权视情况对个别关联企业贴现实施余额控制或逐笔报批管理。

第十二条

省分行将不定期公布贴现利率指导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须报经资金业务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计息期限的确定。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息。

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利息的计算应另加三天的划款日期。

第十四条

利息、实付金额的计算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期限(天)×日利率;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第三章

贴现

第一节

贴现申请阶段

第十五条

贴现申请人资格

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

(三)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四)组织性质及所处行业满足我行准入条件。

第十六条

提出贴现申请

持票人到我行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及材料,供我行审查:

(一)

初次在我行申请贴现或贴现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动的,须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财务章,并提供原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

1、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贷款卡及密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须注明:“此件为我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的复印件)。

(二)

第一联加盖贴现申请人在我行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

(三)

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或劳务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须加盖贴现申请人公司印章)。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法规签发的、要素齐全、尚未到期、承兑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有效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节

汇票审验阶段

第十七条

查询查复

汇票查询的目的是防范“克隆”汇票,了解汇票状态,查询内容包括汇票号码是否真实,汇票是否被挂失、冻结、他查等。

汇票查询须在对票据实物审验后确定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进行,对于客户确有需要的,营业部门可以依据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或传真件上的票据要素先行向承兑行发出查询,但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后,必须严格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或传真件的一致性,待确定所有要素完全一致后,方可将查询查复资料加盖营业部业务公章后提交公司业务部门继续办理贴现手续。

每张汇票至少采用以下一种方式进行查询:

1、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的具体业务处理应遵循《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2、采用“先横后直”的方式查询查复。查询行应填制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一式三联,一联留存,另两联加盖结算专用章,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发起查询地的查复行分支机构,委托其办理查询。

3、采用“先直后横”的方式查询查复。查询行应将查询信息发送查复地本系统银行分支机构,由其生成查询书,确认查询的有关事项后,一联留存,另两联提交查复行进行查询。

4、实地查询。外出携票实地查询时,必须双人同行。出发前应用专用信封装入银行承兑汇票原件、查询书,封口处由两名实查人员共同签字。到达承兑行后,在营业场所内,按照“柜台进柜台出”的原则,双人当面拆封,请承兑行核实汇票,经核对无误后将汇票和承兑行签章的查询书装入专用信封,封口处双人签字,及时、安全返回。回行后,查询人员及时将汇票和查询书送交票据保管人员签收,须当面拆封并再次审查票面真伪,防止换票。

5、采用委托他行代理方式查询的,可比照“先横后直”的方式处理。

6、传真查询。贴现行以接收到的承兑行查复书及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联传真件作为依据辨别票据真实性。各分支行可将此种查询方式作为以上五种查询方式的辅助和补充,不得单独作为查询票据真实性的依据。

第十八条

汇票票面审验

贴现行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有关材料后,须由独立于一般票据业务人员之外的票据审验人员(至少二人)对申请贴现的汇票票面进行交叉审验。公司业务部人员负责审验票据承兑行是否在我行授信准入范围,营业部人员负责审验票面要素、背书及汇票防伪点等是否符合要求。

(一)票面要素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表明“汇票”字样,无污损和残缺,且各项记载清晰可辨;

2、银行承兑汇票编号是否涂改,各项要素是否齐全;

3、银行承兑汇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书写是否规范;

4、签发及到期日是否大写;

5、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汇票最后一手背书签章,为贴现申请人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如有更改的必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证明;

7、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背书人栏记载“质押”或“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二)审验汇票背书,包括但不限于:

1、背书必须连续;

2、背书签章和名称必须一致,不得简化,不得涂改,清晰可辩;

3、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贴骑缝处签章(与背书印鉴一致);

4、背书印鉴不得模糊、交叉、重叠,并且位置适当;

5、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

6、单张汇票金额不能部分转让;

7、背书的其他事项更改必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证明。

(三)现行银行承兑汇票纸质、防伪点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纸张为专用的含有无色荧光纤维、有色纤维及满版“HP”和梅花图案黑白水印的防涂改纸;

2、底纹采用彩虹印刷、微缩文字、变形曲线等多种防伪印刷技术;

3、大写金额栏采用水溶性红色荧光油墨印刷,在紫外灯光下发生微弱的红色荧光,涂改后的红水线表面会发生变化;

4、号码采用棕黑色渗透性油墨印制,号码的正面为棕黑色,背面有红色渗透效果;

5、银行承兑汇票在凭证左上角印明各行行徽,各行行徽及统一的徽记均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在紫外灯光下发出桔红色荧光。

第十九条

真实贸易背景材料审核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对贴现汇票的贸易背景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各项资料是否齐全合规,操作审查要点见附件八。

第三节

贴现付息方式

第二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付息方式主要有贴现申请人付息和商品交易买方付息两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

由贴现申请人支付利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银行实付贴现金额等于贴现汇票票面金额减去贴现利息。

第二十二条

买方付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由买方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按贴现汇票票面金额实付贴现申请人,具体操作流程见中银市〔2003〕15号文件及川中银会邮〔2006〕98号文件,买方付息贴现协议见附件九。

第四节

贴现业务审批和发放阶段

第二十三条

占用总行票据融资业务授信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一)

公司业务部门经过初审后,通过查询票据业务报表上报系统,在确认总行授信额度能够满足贴现需求的前提下,填制贴现审批表,陪同客户将贴现票据等相关资料送交营业部门进行票据审核,营业部门审核完毕后由资料审查人员、票面审验人员(双人)、查询人员签字,对相应审查内容负责。

(二)《贴现业务审批表》的附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贴现凭证;

2、申请贴现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3、查询查复书;

4、贸易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等。

(三)根据贴现业务审批的流程规定,将《贴现审批表》报送各级授权签字人审批、签章。审批完成后,与客户签署相应的贴现协议,计算贴现利息,将账务处理相关资料送交营业部门。

(四)公司业务部门应在风险管理部规定的时间内将交易数据录入新一代信贷系统,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票据业务报表上报系统的录入。

(五)

营业部门根据公司部门出具的新一代信贷系统账务处理通知书及贴现凭证等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占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工商客户授信额度办理贴现业务:

对于确有需要的客户,可以通过先行技术性占用其授信额度办理贴现业务其他手续,同时向承兑行完成查询查复手续。采用此种方式办理贴现业务的相关规定另文下发。

第二十五条

贴现业务档案保管。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资金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为依据,对贴现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管理。

第五节

汇票的保管与托收阶段

第二十六条

营业部门负责贴现汇票的保管工作。

营业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贴现汇票的登记、保管工作,及时入库保管,并定期查库,到期及时进行托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门负责到期汇票的收款工作

(一)营业部门票据托收人员应按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排列贴现凭证卡片帐,于汇票到期日前匡算邮程,提前寄出委托收款凭证及托收汇票(以工作日计,一般同城提前3天,异地提前7天发出)。寄出后要落实专人电话跟踪,特别是在票据到期前一天,提示承兑人按时付款,同时做好跟踪记录,减少资金在途时间。承兑人在同城的,汇票可派人送达,并向承兑行索取收据。

(二)营业部门应及时将票款收回情况反馈票据业务部门,使其及时了解掌握资金托收情况。

1、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到期日加异地3个工作日、同城1个工作日)没有收到款项,营业部门应立即进行电话查询,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及票据业务部门报告情况。票据业务人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与营业部协调,共同催收票款。

2、如果承兑人拖延支付,我行可依据《票据法》第106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1条、第242条,依法要求承兑行支付赔偿金。

3、如果经多次催收,承兑人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拒付或者票据承兑出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行长,依法维护我行的正当权益。

(三)对于逾期一个月以上无法收回的逾期汇票资产,移交授信执行部门继续催收、追索,核销。

第六节

纠纷票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如遇票据纠纷,以下处理方式可供参考:

(一)

仿造或变造的汇票。票据审查人员应扣留假票,并直接通知保卫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票据审查人员应协助保卫部门询问持票人。

(二)

有疑问的汇票。要留下汇票,出具收据,同时对客户作好解释工作。

(三)

已贴现的汇票中发现假票。经办人及其所在部门根据贴现申请人,查找假票线索,写出该票办理过程。发现假票的业务部门应立即向行领导汇报并向公安部门报案,立案侦察。同时根据协议,从贴现申请人账户中扣划贴现资金及利息。

(四)

由于邮电部门工作差错造成的托收汇票丢失,以及由于银行自身原因造成的汇票丢失,当事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同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付款人所在地法院申请出具挂失止付通知书和公示催告,依法维护我行权益。

(五)因其它原因与承兑行发生纠纷,票据业务人员应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行领导,本着“以法律为依据,双方友好协商”的原则与承兑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其上级行、当地人民银行反映,必要时可向前手进行追索,或依法向法院起诉。

(六)各行在叙做票据贴现业务中,如发现承兑行出现违约、法律诉讼、支付危机等信用风险情况或在风险管理和内控方面出现不良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对该客户办理相关票据贴现业务,尽快收回贴现资金,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分行资金业务部及省分行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办理贴现、再贴现业务的,省分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资金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川中行资2005〔18〕号及川中行资2005〔28〕号文件废止,本办法发布之日前规章制度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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