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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整治,管理办法,土地,资金,项目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法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理,对废弃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项目,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和市、县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县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省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管理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其中: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决算批复和绩效监督;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决算批复,以及各级投资项目的绩效监督。

第五条

土地整治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综合整治、规模推进,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分级负责、强化监管的原则,科学制定土地整治规划,引导和鼓励群众参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条件,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土地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项目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土地整治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编制省级土地整治规划;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和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负责项目信息在线备案的核实;组织对省级投资项目的技术核查、验收并核发验收证书;组织对市、县级投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建设省级土地整治数据库。

第八条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省级投资项目的入库、立项、初验和市、县级投资项目的入库、立项和验收;负责对耕地质量评价的认定;负责建设市级土地整治数据库;负责对市、县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核发验收证书。

第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和市、县级投资项目的初验,负责项目的耕地质量等别评价、项目信息在线备案和县级土地整治数据库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每年依据全省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条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等编制下达次年全省土地整治年度目标任务。

第十一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等编制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每年年底前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政府重视,群众同意,资金有保障,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项目实施所需的路、水、电等基础条件已经具备或相关工程正在建设,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和资金已经落实,可保证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二)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各行政村应相邻,集中连片,建设规模一般不超过15000亩。

(三)土地开发项目规模不低于50亩,开发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坡度低于25°,海拔一般不超过3000米,具备道路通达和水源保障条件。河滩地开发必须具备达标的防洪河堤,或经批准建设达10年一遇标准的防洪堤坝工程。

第十三条

项目库

(一)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项目库,按不低于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2倍的数量储备项目。

(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从业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入库申请,并抄送县级财政部门。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并对可研资料进行审查,对合格项目下达入库批复,纳入项目库。

(三)项目入库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入库的请示文件及专家论证意见。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利用分类统计汇总表、土地整治项目现状图、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图及项目区最新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项目耕地质量等别图。

3.项目土地整治图斑、地类、面积、土地整治前耕地质量等别和耕地质量提升目标表。

4.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组同意进行土地整治的建设方案意见书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5.项目区建设前典型土地利用影像资料。

上述各项资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及数字化成果(文字采用Word或PDF文件格式,图件采用AutoCAD图形文件格式)。

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

(一)省、市级投资项目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县级投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规划设计。

(二)规划设计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

1038-201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TD/T

1039-2013)、《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应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项目规划设计须明确增加水田、水浇地、旱地的数量、质量等别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模。

项目规划设计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标准,满足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或农户实施的土地平整工程等,应单列工程量和概算。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进行立项,并明确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模。

第十六条

项目优选

省级投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从市级立项上报的项目中进行优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厅安排,每年分两批次,按分配任务量的2倍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推荐备选项目,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

(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建设规模、投资概算、新增耕地率等相关指标组织专家对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推荐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并提交优选项目清单。

(三)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优选项目清单,提出优选方案并在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案报国土资源厅厅务会审定。

第十七条

项目自批准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开工有效,确需延期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省级投资项目自优选确定下达资金之日起,一年内开工有效。确需延期的,应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报原批准立项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变更

(一)项目规划设计是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在项目投资总额不增加的前提下,应满足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耕地质量目标、新增耕地面积不变等条件。

(二)省级投资项目涉及以下变更的,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原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批复;其中涉及资金调整的需经省财政厅同意。

1.增加或减少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变化量超过原建设任务量30%的。

2.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投资资金,增减幅度超过单项工程原施工费10%的。

3.增加、取消或大范围移动某一骨干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的。

其他变更,由原批准立项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三)市、县级投资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由原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和廉政建设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的招标代理、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等相关规定,面向社会以招投标(比选)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项目的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投标。省级投资项目和市、县级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须经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备案。已经核准备案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项目实施;建立督查制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等情况;定期上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并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共同收方;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须设立项目公示牌、单体工程标识牌,加大宣传、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探索通过以奖代补或定额补助的方式,依据评审核定标准和招投标中标价格平均水平,严格按照村务公开程序,将农民可以承担的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道路建设等工程,直接交给项目区农民群众自行组织实施。其他工程仍然严格依法按照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开工后原则上两年内竣工并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省级投资项目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财政等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市、县级投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财政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报请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前,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省级投资项目进行技术核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市、县级投资项目进行技术核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技术核查结果,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开展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请示文件。

(二)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设计变更及批复相关资料。

(三)1:2000实测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图。

(四)项目竣工报告。

(五)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六)实施前后的土地利用影像对比资料。

(七)权属调整方案实施情况。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群众意见。

(九)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报告。

(十)招投标总结报告。

(十一)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十二)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报告。

(十三)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上述各项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和数字化成果。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省国土资源厅对省级投资项目核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市、县投资项目核发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证书。证书须注明新增耕地二级地类的数量、质量等别。

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的5%分配给市(州),15%分配给县(市、区);省级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的3%分配给市(州),12%分配给县(市、区)。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更新,并对工程设施和新增耕地进行移交,落实后续利用和管护责任。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金使用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由工程施工费、管理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组成。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国土资源厅转报的省级投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并根据当年预算规模从已完成评审的项目中依序安排资金预算,报经省领导审定后下达。

预算评审结果同时作为项目招标最高限价,省以下财政部门不再实施预算评审。

资金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三十四条省级投资项目的省级相关工作经费(包括项目优选评审、设计变更审核、验收前技术核查、在线备案、专项检查、财政评审等工作经费)不计入项目总投资,由省国土资源厅测算申报,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经省领导审定后下达。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进度与合同约定条款申报用款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

省级投资项目按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严格依照《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6〕87号)有关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原则上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以及后续修改完善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费按照《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相应予以计提,项目的前期费用、日常监督检查管理、竣工验收、审计等费用纳入项目管理费。管理费用按各级工作量大小进行分配,其中:前期工作费按市(州)级70%、县(市、区)级30%;竣工验收费按市(州)级20%、县(市、区)级80%;业主管理费按市(州)级15%、县(市、区)级85%。不可预见费全额留省财政。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专项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形资产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八条

省级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并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0号)和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投资土地开发整治复垦项目竣工决算编报和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审发〔2011〕82号)的要求报项目所在地审计部门组织审计,经审计部门审定并出据审计报告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省财政厅批复决算。

第三十九条

项目决算批复后,若有结余,结余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收回,继续安排用于省级投资项目建设。

第四十条

因项目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项目终止实施的,应按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批准,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逐级追减支出预算的方式收回省财政,继续安排用于省级投资项目建设。

第四十一条

市(州)、县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章

监管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各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相关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入库、招投标、工程施工、实施进度、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数量、验收和备案等专项检查,组织开展项目评价和考核。

省财政厅将对土地整治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参考。

第四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对市级验收项目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新增耕地验收证书。

第四十五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分别在立项批复下达、开工令下达、核发新增耕地验收合格证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部、省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项目计划、实施、验收等阶段信息的备案工作,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备案信息的初核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备案信息的确认。

第四十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变更批复、验收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项目有关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及数字化成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阶段备案资料如下:

(一)立项备案资料:规划设计报告、规划设计图。

(二)规划设计变更备案资料:规划设计变更报告、变更图。

(三)验收备案资料:竣工报告、竣工图。

第四十七条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辖区本年度省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项目招标代理、勘测、规划设计、监理、工程施工等从业单位的信用制度,开展诚信考核,切实加强从业管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资料及数据的整理汇总和立卷归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保管期限管理。

第五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级投资项目的项目优选、技术核查、验收、核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以及对市、县级投资项目抽查、备案等资料的立卷存档;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入库、立项,市、县级投资项目的验收、核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等资料的立卷存档;负责市级投资项目从入库到验收各阶段资料的立卷存档。

第五十一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是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全面收集整理从项目入库、立项、工程招标、实施管理到验收各阶段的文件、数据、图件、声像等资料,并登记造册、立卷存档。

第九章

责任

第五十二条

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别对项目的勘测定界、规划设计、评估、立项、施工、监理、技术复查核查、验收、抽查等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级土地整治机构按职责分别对所承担项目提供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和资金管理等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等相关规定,确定项目招标代理、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承担单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实施部门及相关职责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在勘测定界、规划设计、立项、评估、咨询、施工、监理、监督、技术复查核查、验收、抽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伪造、隐匿有关技术和数据资料,或因管理不善、严重失职等人为因素造成投资浪费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46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川财投〔2006〕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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