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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文关键词:预案,安全事故,煤矿,应急救援,生产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文简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确保迅速有效地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将事故对人员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协调、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1.国家法律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文内容: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确保迅速有效地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将事故对人员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协调、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3.指导参考文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鲁木齐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达坂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达坂城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3.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提高煤矿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煤矿发生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的隐患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3.3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煤炭局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公安分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分局、供电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交警大队、消防科、卫生局、工会和事故发生煤矿以及企业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相关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3.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煤矿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煤矿事故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3.5自救互救,安全抢救

事故发生初期,首先煤矿井下遇险人员要立即进行自救互救,同时煤矿企业要积极组织抢救,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线路撤离,防止事故扩大。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再次发生事故。

1.3.6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充分发挥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工作,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3.7科学组织,规范有序

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利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理技术及设施,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准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逐步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煤矿伤亡事故的分级标准

我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1

Ⅰ级

(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2)

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3)

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1.4.2

Ⅱ级

(重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2)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1.4.3

Ⅲ级(较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1)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2)

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1.4.3

Ⅳ级(一般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小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范围内监管煤矿发生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当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迅速启动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力以赴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应急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组织领导,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成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指挥部),领导事故的抢救、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煤炭局、东沟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监察局、民政局、工会、司法局、消防相关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下达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命令,领导、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实施应急措施,确定煤矿救援安全生产专家,指挥成立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救援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炭局,主任由煤炭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汇总、核查煤矿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提出建设意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预案启动后,负责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煤矿事故发生后,成立煤矿现场抢险救援组,组长由赶赴事故现场的最高党政领导担任,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指挥和协调,下设一个办公室和八个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

2.2.1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事故处理和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事故损失控制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统一布置,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并对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问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补充和修订。

(4)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根据事故情况,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设施、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清理手续或者给予补偿。

(5)向上级汇报、通报事故情况。

(6)必要时向上级或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示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做好人员稳定和善后处理安抚工作。

(9)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处理信息公布于众。

2.2.2

现场抢险救援组办公室及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职责

(1)

现场抢险救援组办公室

由区政府办、煤炭局、东沟乡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调度协调、信息发布、编制简报;组织求援物质、电力供应和装备等调度工作;协调救护人员和技术专家确定救护方案和措施;负责与井下、外界通信联络,报告事故的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完成现场抢险救援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灾指挥组

由区煤炭局和矿山救护队组成。主要职责:指挥井下现场抢救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处理突出灾变工作,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3)井下抢险组

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抢险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制定的救灾方案和措施。

(4)技术专家组

煤炭局牵头负责,由有关专家和事故单位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根据抢险组的要求,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负责事故抢险救灾技术咨询,解决抢险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5)警戒保卫组

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主要职责: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疏通道路,维护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6)医疗救护组

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由医疗、卫生、防疫及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相关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7)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司法局组成。主要职责: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保障抢险救援物资、材料和设备的及时供应。负责对死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8)事故调查协调组:

由煤炭局、公安分局、监察局、检察院、工会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

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勘察、取证、分析等工作;追查事故原因及有关责任人员;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它调查工作。

(9)机动预备组

由煤炭局牵头,集结组织备勤人员待命,由现场抢险救援组组长统一调动,随时准备提供援助。

3.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保障

3.1

事故单位立即启动本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接到本矿事故报告后,负责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矿人员立即按照抢险方案开展抢险工作,同时向煤炭局及安监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自治区煤炭局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东疆分局,市煤炭局、市安监局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3.2

应急联动

煤炭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级别及处置事故的需要,立即通知安监、医疗及公安等相关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展开救援工作。

3.3

组织反应力量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医疗救护中心为主体,组织快速反应力量,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3.4

快速赶赴现场救援

煤矿企业根据《企业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本矿救护人员,携带必要的救援设备器材,赶赴救援现场。

3.5

现场抢险步骤

危害煤矿企业较大的事故类型多为水、火、瓦斯及顶板等五大灾害事故。当煤矿井下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首先确定事故类别,迅速成立专家组,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科学抢险救灾。

(一)抢险按以下步骤进行:

(1)在查明灾情作出正确判断后,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抢险救灾,严禁盲目蛮干和惊慌失措等不良做法。

(2)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设备和材料全力以赴进行抢救。行动中,必须保证组织严密和指挥统一。

(3)根据灾情和客观条件,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力求将灾害彻底消除。如因条件不足,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事故,则应尽最大的努力,将事故控制在最小程度,阻止灾情扩大。

(4)抢险救灾过程中,必须切实注意安全,做好自身防护,特别要提高警惕,避免中毒、窒息、爆炸、触电、二次突水、二次冒顶和瓦斯连续爆炸等再生事故的发生。

(5)所有救灾人员必须遵守纪律,听从救灾负责人的指挥。

(二)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事故时的抢救

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后,依据矿井提供的技术资料,由专家组分析确定爆炸可能波及的范围及爆炸对井下巷道、工作面的破坏程度,制定井下抢险营救方案。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根据专家制定的抢救方案,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质设备组织抢救。

(1)派救护队沿最短的路线,以最快的速度到达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进行侦察、抢救。特别强调的是遇到有高温、塌冒、爆炸、水淹危险的灾区,只有在救人的情况下,指挥员才有权决定救护小队进入,但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进入灾区人员的安全。

(2)迅速恢复灾区通风。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迅速恢复灾区的通风,排除爆炸产生的烟雾和有毒气体,让新鲜空气不断供给灾区。但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查明有无火源存在,否则可能会再次引起爆炸。

(3)反风,在紧急抢救遇险人员的特殊情况下,爆炸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严重威胁回风风流方向的工作人员时,在确认进风方向的人员已安全撤退的情况下,应慎重考虑采用反风。

(4)消除灾区巷道的堵塞物。

(5)扑灭爆炸引起的火灾。为了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在灾区内发现火灾或残留火源,应立即扑灭。火势很大、一时难以扑灭时,应阻止火焰向遇险人员所在地点蔓延,特别是在火源地点附近有瓦斯积聚的盲巷,尤其应该千方百计防止火焰蔓延到盲巷附近引起瓦斯爆炸,待遇险人员全部救出后,如果用直接灭火法不能扑灭,并确认灾区内遇险人员均已死亡无法救出活人时,可考虑先对火区进行封闭,控制火势,用综合灭火法灭火,待火灾熄灭后,再寻找遇难人员。

(6)发生连续爆炸时,为了抢救遇险人员或封闭灾区,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利用两次爆炸的间隔时间进行。但应严密监视通风和瓦斯情况,并认真掌握连续爆炸中时间间隔的规律,考虑救护人员在灾区往返时间。当间隔时间不允许时,不能派救护人员进入灾区,否则,难以保证救护人员的自身安全。

(7)最先到达事故矿井的救护小队,担负抢救遇险人员和灾区的侦察任务。在煤尘大、烟雾浓的情况下进行侦察时,救护队员应沿巷道排成斜线前进。发现还有可能救活的遇险人员,应迅速救出灾区。发现确已死亡的遇难人员。应标明位置,继续向前侦察。侦察时除抢救遇险人员外,还应特别侦察火源、瓦斯及爆炸点的情况,顶板冒落范围,支架、水管、风管、电气设备、局部通风机、通风构筑物的位置、倒向,爆炸生成物的流动方向及其蔓延情况,灾区风量分布、风流方向、灾区气体成分等,并做好记录,供抢险指挥部研究全面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分析时参考。

(8)恢复通风设施时,首先恢复最容易恢复的通风设施,损坏严重、一时难以恢复的通风设施可用临时设施代替。恢复独头通风时,将局部通风机安装在新鲜空气处10米以外,应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进行。

(三)井下发生水害事故时的抢救

发生水害事故后,依据矿井提供的技术资料,由专家组分析确定出水源、出水量及补给的水量,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人员分布情况,分析研究是否有生存气室,或其它生存条件的可能。按照事故抢救原则,若存在上述条件的可能,应首先制定井下重要区域排水方案及地面采取打钻孔补风营救方案,并安排有关测量人员在井上、下对照图中找出地面钻孔的准确位置后,进行地面实地测量、开钻打孔。同时,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根据专家的抢救方案,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设备组织抢险。

(1)迅速判定水灾的性质,了解突水地点、影响范围、静止水位,估计突出水量、补给水源及有影响的地面水体。

(2)掌握灾区范围、摸清事故前人员分布,分析被困人员可能躲避的地点,根据事故地点和可能波及的地区撤出人员。

(3)关闭有关区域的防水闸门。

(4)切断灾区电源。

(5)根据突水量的大小和矿井排水能力,积极采取排、堵、截水的技术措施。启动全部排水设备加速排水,防止矿井被淹,并实时观测水位变化。

(6)加强通风,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的积聚和发生熏人事故。

(7)排水后进行侦察、抢险时,要防止冒顶和二次突水,并及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调整抢险方案。

(8)抢救和运送长期被困井下的人员时,要防止突然改变他们已适应的环境和自下而上条件,造成不应有的伤亡。

(四)井下发生火灾事故时的抢救

矿井火灾有内因和外因两种,外因火灾由井下明火引起巷道木料以及其它可燃物着火,内因火灾是煤的自燃引起的火灾。发生火灾后,要立即查清火情,确定灭火方案。

(1)要撤出火灾区域和一旦发生瓦斯煤尘爆炸而受威胁的人员。

(2)根据火情和着火位置确定是否停风、反风、增减风量和调整系统。

(3)断开火灾波及范围的电源。

(4)下井前,首先要戴好自救器,正确确定火源的位置、火势大小。救护人员由进风侧接近火源并用一切灭火器材直接灭火,当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

(5)减少火区风流,控制火势。

(6)组织人员撤退,应向火焰燃烧的相反方向撤,迎着新鲜风流,进入安全地点。

(7)在救灾时,如果巷道已经充满烟雾,也绝不可惊慌,不要乱跑,要迅速辨认出发生火灾的地区和风流方向,进行撤退,撤退时应尽量躬身弯腰,低头快速前进,视线不清应尽量贴着巷道底板和巷壁,不要狂奔乱跑,尽量避免深呼吸和急促呼吸。

(8)如被困人员一旦堵截在工作面内,应在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拆除引燃的风筒,拆除部分木支架(不致引起冒顶)及一切可燃物,切断火灾蔓延的通路。

(9)在紧急抢救遇险人员的特殊情况下,火灾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严重威胁回风方向的工作人员时,在确认进风方向的人员已安全撤退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用反风。

(10)在灭火过程中,要注意巷道支护及顶帮变化,防止因燃烧造成帮顶跨落伤人。非专职矿山救护队员不得在一氧化碳超过0.002%、瓦斯超过1.5%、二氧化碳超过2%、气温超过35°的环境作业。保护好火灾区的通讯线路,使井上下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五)井下发生冒顶事故时的抢救

顶板事故多发生于采煤工作面,有时掘进工作面遇断层或破碎造成煤质松软,也可能出现冒顶、片帮事故。具体抢救要求如下:

(1)处理冒顶事故的主要任务,是抢救遇险人员及恢复通风等。

(2)抢救遇险人员时,首先应直接与遇险人员联络(呼叫、敲打、使用地音探听器等),来确定遇险人员所在的位置和人数。

(3)如果遇险人员所在地点通风不好,必须设法加强通风。若因冒顶遇险人员被堵在里面,应利用压风管、水管及开掘巷道、打钻孔等方法进行迅速抢救。

4

预测、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测、预防

由于我区煤矿企业存在着地质条件复杂,受井下水、火、瓦斯、煤尘及顶板等五大灾害影响,煤矿井下生产经常处于灾害威胁之中,所有煤矿都有可能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潜在可能性。

4.1.1

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宏观控制和管理。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煤矿井下重大事故发生,而且要做到煤矿井下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

(1)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进行普查、分级,并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明确了存在重大危险源煤矿对于危险源的管理责任、管理要求(包括组织制度、报告制度、监控管理制度及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应急措施等),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依据有关法规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煤矿实施分组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确定规范的现场监督管理方法,监督煤矿执行有关法规,建立监控机制,并督促隐患整改。

(3)建立健全相关预测、预报制度,特别是新建、改建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分级制度,同时对煤矿企业提供监控管理及技术指导。

4.2

预警

煤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炭局)负有接警、报警的责任,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成立后,指挥权自动转移,由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行使指挥权。

4.2.1

预警的级别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2

预警的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颜色依次为红、橙、黄、蓝。

本预案基本指导较大(Ⅲ级)及其以上事故预警。

4.2.3

预警发布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上报。煤炭局煤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的需要,组织协调全市煤矿生产安全预警发布;如出现重大、特大事故时,负责组织其他应急救护队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事故性质、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本、报警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

4.3

事故报告程序

4.3.1煤矿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按照煤矿企业有关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在5分钟内报告为煤矿服务的矿山救护队,请求矿山救护队出动救援。同时,立即成立以矿长为总指挥的临时救灾指挥部,按照煤矿企业应急救援程序或预案迅速对井口进行管制,控制入井人员,调动煤矿辅助救护队及一切人力、物力投入救灾工作,全力抢救遇险人员。并在1小时之内立即简要上报市煤炭局煤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4小时之内写出书面报告,上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位置;

(2)发生事故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简要经过、人员遇险情况、伤亡人数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已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事故控制和进展情况;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时间和电话联络方式。

4.3.2

煤炭局接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同时报告东疆分局、市煤炭局、区应急办、区安监局。

4.3.3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煤炭局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乌鲁木齐市煤炭局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5.2

响应

煤炭局接到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命令后,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进行Ⅳ级应急:

(1)

立即赶赴事故所在煤矿,了解事故性质,人员伤亡及救援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区应急办、区安监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及救援情况。

(2)

根据事故情况,招请自治区救护队进行救援。

5.3

应急准备

事故矿井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准备好采掘工程平面图(真实的生产用图)。同时,将事故区域及时准确的标绘在图纸上,并将所需的有关其他资料和事故抢险示意图准备齐全,在总指挥部上墙张挂,以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4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挥部应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

医疗卫生救助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相关医疗救护机构提供紧急救治装备、特种药品,并派出有关专家和医护人员进行支援,需要进行防疫的,应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5.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7

群众的安全防护

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当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撤离和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村委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疏散、转移,并负责治安管理。

5.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处置能力时,区政府向市政府或由市政府向上级申请社会力量支援。

5.9

事故检测与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估事故性质,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和依据。

5.10

信息发布

煤矿救援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信息发布要遵循及时、主动、客观、准确、规范原则,并严格审查、发布程序。

5.11

应急结束

当遇险(含失踪)人员全部发现,并撤离事故现场,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排除后,经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由现场指挥部善后工作组负责组织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治疗、安置、补偿和工伤认定、征用物资和劳务补偿等事项,尽快清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社会救助

由区政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组织协调社会捐赠,并负责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监督使用。

6.3

保险

(1)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4

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事故调查组应全程开展勘察、取证和分析等工作,并在应急状态解除后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及其处理结果等。

7

应急救援保障措施

7.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各煤矿均与新疆煤矿矿山救护基地签定有效救护协议书,根据实际情况可上报自治区煤炭局,在全疆范围内调用矿山救护队。

7.2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以煤矿签订协议的矿山救护队和事故单位的设备为主。

在事故矿井现场不能满足应急物资和设备供应时,煤炭局从附近煤矿调用各种排水、供电、开关、电缆等机电设备,进行抢险救灾。

7.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煤矿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由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定相关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7.5

资金保障

煤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用于抢险救灾物资、设备的投入及资料的消耗等抢险救灾费用由事故单位和办矿单位承担。必要时由人民政府负责先行垫付。

7.6

技术保障

煤矿企业要根据需要,聘请企业内外的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加强技术储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建议和咨询。

7.7

基本信息与通信保障

区煤炭局负责建立信息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明确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

应急状态时,明确应急期间领导机关、煤炭局煤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式。

8

奖励与责任

8.1对在煤矿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8.2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为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准确、有条不紊地处理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各煤矿必须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宣传贯彻和学习教育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责任制。

9.1

宣传

在全区煤矿组织大规模的宣传、学习,贯彻应急救援预案,煤矿企业必须准确掌握事故抢险救灾的工作程序和职责,以便能及时有效的开展事故抢险工作。

公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并由煤炭局等部门组织煤矿进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使职工掌握避灾路线和自救知识,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主体宣传教育意识,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9.2

培训

各煤矿要将应急救援培训工作纳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之中,并督促煤矿企业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开展。

各煤矿应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9.3

演习

煤炭局负责监督检查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并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的缺陷和不足,提高应急预案的规范化和可操作性。各煤矿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模拟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提高。

9.4

监督管理

煤炭局负责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依法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同时,检查指导相关分项预案的制定、修订、运行和管理工作。

9.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煤炭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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