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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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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规章制度》word版 本文简介:XXXX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二0XX年X月X日第一章党务、政治工作制度3第一节党组织会议和生活制度3第二节政治学习制度4第二章业务工作制度5第一节收案收费标准5第二节办案制度7第三节卷宗装订制度8第四节业务学习、培训制度8第三章行政管理制度9第一节公章管理制度9第二节财务管理制度9第三节档案管理制度1

《律所规章制度》word版 本文内容:

XXXX律师事务所

规章制度

二0XX年X月X日

第一章

党务、政治工作制度

3

第一节

党组织会议和生活制度3

第二节

政治学习制度4

第二章

业务工作制度5

第一节

收案收费标准5

第二节

办案制度7

第三节

卷宗装订制度8

第四节

业务学习、培训制度8

第三章

行政管理制度9

第一节

公章管理制度9

第二节

财务管理制度9

第三节

档案管理制度10

第四节

会议制度11

第五节

收发制度11

第六节

卫生制度11

第四章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12

第五章

律师执业公示制度13

第六章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14

第七章

执业责任保险制度15

第八章

律师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制度15

第九章

投诉查处制度16

第十章

委托代理制度16

第十一章

诚信信息披露制度18

第十二章

执业道德教育制度18

第十三章

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制度19

附则20

第一章

党务、政治工作制度

第一节

党组织会议和生活制度

1.

支部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安

排本支部的工作或其他事宜(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下午)。

2.

根据形式任务的需要,上级党组织的需求,及本支部党员的实际情况,按期上党课。

3.

为增加一班人的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支委民主生活会。

4.

因临时性工作任务需要,党内可随时召开各种会议。

5.

因临时性工作任务需要而召开的党内各种会议,不能代替正常的党组生活会。

6.

党支部应加强党组织生活的计划和目的,对每一次党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和需解决的问题提前做出安排,使党组织生活富有针对性。

7.

会前支委应将党组织生活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主要内容通知到每个党员。

8.

党员必须按时参加党组织生活会,确因出差、出庭或因事因病请假未能参加的,应适时进行补课。

9.

会议时间请假必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间外出、会客、缺席。

10.

党组织生活会应指定专人记录,作为接受上级党组织检查考评的重要依据。

11.

每次党组织生活会,均要认真做好考勤记录。对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会的,

给予批评教育;本年度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会的,不得评为模范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会或不交纳党费的,按上级党委批准,按自动脱离党组织处理。

12.

外出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可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地单位党组织,参加当地党组织生活会。

13.

党支部应不断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性原则,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员和律师,促使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充分调动律师积极性,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新人。

14.

党支部通过党组织生活会、政治学习等形式,组织党员、群众学习马列主义基本原则,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党员、律师的思想觉悟和认识能力。

15.

党支部应经常研究分析思想政治工作问题,根据党的基本组织的特点,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规划,不断完善各种组织管理措施,把思想工作落到实处。

16.

党支部在工作中,应经常组织党内的交流谈心,定期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及时掌握党内的思想动态,针对党员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正确加以引导,消除思想障碍,切实帮助解决群众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17.

党支部应与单位行政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注重树立党员、群众中的榜样和典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感召力,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节

政治学习制度

1.

每月末的星期六下午为政治学习时间,全所的同志要妥善安排工作,除出差和出庭的,一律要按时参加。

2.

政治学习主要内容: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理论修养。

(2)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3)进行理论、道德和纪律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4)学习地方各级政府颁发的有关文件。

(5)进行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

(6)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及遵纪守法教育,及时学习中纪委和省市纪委文件,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

3.

本所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及时制定学习计划,提供或制定学习材料。

4.

建立政治学习考勤和记录本,如实记载学习情况,并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本年度无故三次不能参加学习者不的评为先进模范。

第二章

业务工作制度

第一节

收案收费标准

1.

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派案、统一收费制度,严禁私自收案收费。

2.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到本所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所执业律师之间采取“大轮班”的方式指派,不论案件的性质、难易和大小,依次轮流。

3.

本所案件由所主任指派;所主任不在,由所副主任指派;业务收费按规定,保主任批准。

4.

除法律援助事项外,派案时一般应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5.

律师自己联系的案件,可由该律师承办。该律师本人不能承办的,可以提出指派律师的建议,其建议一般予以尊重。

6.

律师办理代理(或辩护)手续,必须提交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或判决书等据以确认收费额的依据,否则,不予派案。

7.

派案实行派案单形式。派案人在派案单上载明承办律师和收费额。派案单应留存根备查。

8.

内勤人员凭派案单和收据凭证为承办律师班里相关手续,并做好收案登记。

(1)内勤人员应严格把关,没有派案单或交费凭证的,不予出具相关手续。

(2)当主任和副主任不在单位,无法派案而承办律师急需出具手续时,内勤人员应电话请示并严格审查起诉状副本等收费依据,确定其收费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复合标准的,可以先行办理手续,待主任或副主任回来后及时汇报,并补办派案手续;不符合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否则追究内勤人员的责任。

(3)律师承办的大包干顾问单位的免费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不要求出具缴费证明。

(4)

在办理大包干顾问单位的免费案件时,内勤人员应先查阅顾问单位登记表,确认是否在合同期,当年的顾问费是否已交纳。如在合同期内并交纳了顾问费用,则按规定出具手续,如合同期已过,或没有交费,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立即汇报给派案单上签字的主任或副主任,及时纠正。

9.

当事人欠费的,财务人员不得出具委托手续。如果承办律师坚持承办并立下欠据再经主任签批后,可为其出具委托手续,其欠款从承办律师业务提成中扣除。

10.

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必须经主任审查签字后,方可在顾问合同上签章。

11.

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因故不能办理的,可自行找其他律师接替,收费额的分配自行协商。

12.

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因故不能办理,有未找其他律师代替的,由所主任指派其他律师接替。指派其他律师接替的收费案件,若需接替的律师出差,应为其补办派案手续,该案收费的二分之一记在接替律师名下。

13.

允许律师采用按小时收费或风险代理收费等新的收费方式,但是应报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

14.

法律顾问单位欠费的,由承办律师自己催收。经承办律师要求,可由单位出具催收函。经催收不交

者,不按法律顾问单位对待,不得享受减免交费用的待遇。

15.

律师办案的差旅费,由单位统一收取。

(1)

本城区的案件,差旅费每件不得超过100元。

(2)

各乡镇的案件,差旅费每件不得超过200元。

(3)

本城区以外的案件,差旅费由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收取。

(4)

所收差旅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收据,结案后多退少补。

16.

未办理代理/辩护手续而以律师身份出庭参加诉讼的,以私自收案收费论处。

17.

私自收案收费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停止执业、补缴应收费总额的所提成部份分、开除等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办案制度

1.

本所执业律师,除承办有偿法律服务事项外,还必须完成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得因有偿法律服务拒绝、拖延或耽误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

2.

本所执业律师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复印件和办案小结交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人员。

3.

本所执业律师所承办的案件,实行一案一研究制度。承办律师必须于开庭前拟好汇报提纲,填写案件研究?a href=http://www.16fw.com/sjc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事迹岢鲎约旱墓鄣悖ㄖ付ㄈ嗽弊橹逖芯俊3邪炻墒Χ宰约撼邪斓陌讣涸穑逖芯康囊饧龉┏邪炻墒Σ慰肌?/p>

4.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和实习律师起草的法律文书,必须经指定人员审阅同意,方可交付当事人。

第三节

卷宗装订制度

1.

法律事务卷宗由承办律师负责装订,坚持“一案一卷,一审一卷”。

2.

承办律师的卷宗必须做到装订整齐、规范,材料齐全,顺序正确,填写清楚。

3.

法律援助卷宗,必须于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交给法律援助中心综合部。

4.

案件卷宗内必须有派案单,集体研究笔录和办案小结。

5.

承办的案件缺少卷宗的,每缺少一卷,扣除该案的全部提成。

第四节

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1.

单位鼓励律师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有计划地组织律师参加业务培训。

2.

律师学习坚持专业知识与非专业知识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办案实践相结合,一般知识学习与理论探讨相结合,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学历教育与专业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提倡骨干律师对年轻律师的传、帮、带活动,大力提倡律师之间的相互帮助相互学习,进行学习竞赛,不断提高全体律师的业务素质。

3.

专业学习的内容是国家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国内外法学研究的理论动态,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等。

4.

每月末的星期六上午为集中业务学习时间,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主任组织,除出差、出庭人员以外,均应按时参加。

5.

每年进行两次业务探讨,时间分别定于每年的七月上旬和十二月中旬,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主任组织,除出差、出庭的人员外,均应按时参加。

6.

提倡律师学习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达到一专多能的目的。

第三章

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节

公章管理制度

1.

本所公章由内勤保管。

2.

公章管理人员对公章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3.

凡需用印的文件、信函、报表、材料及对外用印时,需经主任审批。

4.

用印采取登记制度,由公章管理人员记载用印时间、事项、印份、用印人,并由用印人和批准人签名。

第二节

财务管理制度

1.

财务工作由会计与出纳负责,会计与出纳应各项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2.

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现金,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出财经制度的规定,并做到当日分账,每周向会计报账。

3.

会计人员要及时分类分账,做到账目清晰,凭证齐全,每月向主任报账。

4.

律师承办业务的收费,应严格按领导审批的数额计收不得擅自少收或准予延迟交费。

5.

所有开支项目,一律需经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列支,并按规定办理。

6.

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违反财经纪律的财务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7.

财务人员要坚持财务公开的原则,每月向主任汇报一次账目,每季向全体人员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领导的检查监督。

8.

财务人员若有财经纪律或本制度之行为,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节

档案管理制度

1.

档案管理分为卷宗档案,文书档案。

2.

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3.

卷宗档案由承办律师负责整理装订,承办律师应在每年度的年底将所办案件卷宗整理装订,并于次年元月十五日前交内勤归档,不合格的,。退回本人重新整理。卷宗档案统一存放,由档案管理人员分类编号保管。

4.

文书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文之日即行归档。

5.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按年度和类别分类编号,填写索引,装盒归档。做到整齐有序,条目清楚,查找方便。

6.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保存的档案定期检查,确保防霉、防蛀、防火、防潮、防湿。

7.

借阅档案应经分管主任批准,办理借阅登记,按时归还,不得遗失、损坏。

8.

不按规定及时装订卷宗情节严重的,或者应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损坏、遗失的,扣除该案的全部提成。

第四节

会议制度

1.

会议由主持人负责召集。

2.

主持人召集会议应事先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和主要议题,并由内勤负责通知。

3.

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出差、出庭的以外,均应按时出席。确因有事或有病不能出席的,必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经过批准。

4.

会议由指定人员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主要议题、会议内容、讨论发言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缺席人员以及缺席原因如实记录归档。

5.

会议期间不准会客,与会人员一律关闭其携带的一切通讯工具。

6.

无故不按时参加会议的,予以批评教育并扣除工资或提成1000元。

第五节

收发制度

1.

本单位的收发由内勤负责。

2.

收发员应将文件、信函等资料及时分发,不得延误;需传阅的文件应及时交付传阅,传阅完毕后及时收回。

3.

对私人的信函报刊等应当天发给本人,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时,应妥善保管。、

4.

对单位的文件、公函、电报等要交分管主任拆封由主任处理。

第六节

卫生制度

1.

本单位人员应注意办公场所的清洁整齐及个人卫生。

2.

工作期间一律按要求着装,注意个人仪表,发现不按着装严要上班的,一次罚款200元

3.

办公场所的办公用品要摆放整齐,不得将书籍、报刊、纸张或其他物品到处乱放。要做到地面干净、门窗净、墙壁净、天棚净。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或烟头,不得在大厅内吸烟(注:吐痰一次罚款100元;乱堆果皮罚款100元;发现一个烟头罚款100元),下班后将办公室收拾干净,物品摆放在适当位置。

第四章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1.

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维护本所的声誉。

2.

对承办的每一件法律事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

在日常生活中,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在具体承办业务过程中,律师还应当根据所办法律事务的范围,重新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以防止疏漏。

4.

律师应当阅读法学学术文章,关注法学理论的进展,以拓展承办法律事务的思路;律师应当注意收集案例,以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

5.

本所实行办案律师对其承办的法律事务的质量负首要责任的原则。

6.

律师接受委托或指派后,首先应当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了解其具体要求,以明确办理法律事务的方向和目的。

7.

律师应当向委托人或委托人的经办人及相关人员全面认真地询问有关事实的发生、发展过程,收集相关证据,以了解真相。

8.

律师应当根据所办事务的需要,认真、主动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调取证据。

9.

律师应当全面、认真地研究案情,围绕办案方向及目的,从有利、不利与无关等三个方面梳理具体情节,分析相关证据,以形成书面材料。

10.

承办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本所主任提出申请,由主任组织有关律师、专家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11.

律师应当准时参加法庭、仲裁庭组织的审理活动,积极举证,积极进行辩论。

12.

律师应当按时参加承办法律事务所需要的谈判、会商等活动,以积极的姿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3.

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律师应当经常性地、主动地与委托人交流观点,报告工作进程,以避免、消除分歧,争取委托人的理解与支持。

14.

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凭证、财务等,以结束委托关系。

15.

.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律师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成卷宗,交存本所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

律师执业公示制度

1.

本所实行律师执业公示制度,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公示内容的规范性要求。

2.

凡在本所依法执业的律师、实习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行政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3.

本所律师执业公示内容包括:

(1)执业律师的姓名(附照片)、执业证号;

(2)各执业律师的主要法律服务领域;

(3)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各执业律师在收费标准幅度内的具体收费额度以及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和基数;

(4)实习律师、辅助工作人员、行政人员的姓名(附照片)、工作范围和职务;

(5)律师执业流程;

(6)律师职业道德纪律规范;

(7)律师职业廉洁自律的承诺;

(8)市律师协会及本所受理投诉的电话号码;

4.

本办法所列公示内容通过下列方式公示:

(1)图片、文字内容悬挂在本所办公场所醒目的墙面上;

(2)汇编成册于本所各办公室,可以公开查阅;

5.

本所依本办法所示的内容,委托人或其他客户要求执业律师给予详细明的,本所执业律师应当详细作出说明。

第六章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6.

1.本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由律师

组成,

律师任组长。其职责是负责审查本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7.

2.承办律师在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不商谈。

4.

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小组,经审查小组核审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5.

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6.

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实施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外,视其情况进行记过、直至除名的处理。

第七章

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1.

为保障委托人利益,化解律师事务所经营风险,本所实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2.

本所律师已全部加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执业责任保险。

3.

本所承办律师由于过失、违反律师法或委托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八章

律师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为了使由于本所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能够得到合理赔偿,以有效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本所律师诚信理念、维护律师待业的社会诚信度,特制定本制度:

1.

本所设立律师责任赔偿基金,作为被委托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责任赔偿的资金保障,该款专款专用。

2.

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确系违法执业或因过错并给委托人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经本所合伙人会议查实,报请市律师协会审核后,由本所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先予退还代理费后据情予以适当经济赔偿。

3.

本所律师因执业活动被委托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的,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定应承担责任后的十五日内由本所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判决。

4.

本所赔偿后,依据有关规定,将对负有责任的律师予以追偿。

5.

本所律师整体投保律师职业保险,以确保本制度的实施,防范和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提高和维护本所的声誉。

第九章

投诉查处制度

1.

本所设立专人,专门负责接待委托人投诉;设立专门投诉审查部门,负责审查投诉事项。

2.

本所投诉电话为。

3.

凡在本所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本所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的委托人均可向本所投诉。

4.

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对书面投诉,由投诉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对口头投诉,由接待人形成书面材料,向投诉审查部门汇报。

5.

投诉审查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调查终结,然后给投诉人正式答复。

第十章

委托代理制度

1.

本所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安排代理的制度。接受委托,应当订立有关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有关登记手续、填写收案登记表册。

2.

严禁所内人员私自接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订立委托代理合同,私自提供法律服务。

3.

本所委托代理合同依案件不同性质,印制不同委托代理合同,包括民代字委托代理合同、刑辩字委托辩护合同、刑附民代字委托代理合同、行代字委托代理合同、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合同、风险代理合同、法律顾问合同等。

4.

本所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被委托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2)纠纷事由。

(3)承办律师及审级。

(4)委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或特别代理)。

(5)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议定的其他要求,具明确规定被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委托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6)代理费或辩护费交纳金额及时间,及律师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材料费打字复印费等其他费用承担的约定。

(7)合同的有效期限,案件的结案责任。

(8)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及相关规定。

5.

对于特殊的法律事务,应当按照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约定的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制定专门的委托合同。

6.

委托代理合同是律师承办案件的法律依据,承办律师必须妥善保管,代理事项结束后必须入卷归档,不得遗失。

第十一章

诚信信息披露制度

1.

本所严守诚信,绝不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本所律师必须严守诚信,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本所和律师行业的信誉。

2.

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对委托人敷衍塞责,玩忽懈怠。对委托人提出的要求,要及时回复。凡属合理要求,要积极办理;对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

3.

律师应当注意自己的形象,积极进行自我宣传,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自我吹嘘。

4.

律师办理案件,要遵循节约、高效的原则,不得增加委托人负担。

5.

律师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视其情节予以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项处分。

6.

对律师的处分,本所将向有关当事人进行通报。

7.

对律师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处分进行披露,本所将遵循律师协会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执业道德教育制度

1.

本所对全体执业律师进行经常化、制度化的职业道德教育。

2.

本所以每个月的第一个的第一个星期六的上午,为集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届时,本所全体律师均应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3.

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时,应当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司法部的律师工作指示精神。

4.

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着重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5.

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律师应当以《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标准,检讨自己的执业行为。

6.

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可以采用专家、领导讲座的形式。

第十三章

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制度

1.

为确保办案质量,本所实行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制度。

2.

本所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告人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辩护案件;

(2)被告人所作陈述与《起诉书》所指控事实或罪名有明显差别的刑事辩护案件;

(3)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刑事辩护案件;

(4)发还重审的刑事辩护案件;

(5)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民事诉讼案件;

(6)破产案件;

(7)国有企业改制案件;

(8)涉外案件;

(9)没有具体法律依据,需要援引法理、政策、习惯进行认识或者认定的案件;

(10)涉及公民数量众多,有可能引发上访等导致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3.

进行集体研究,由案件承办律师提请本所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进行安排,或者由本所主任自行安排。

4.

进行集体研究,本所律师均应参加,并发表意见。对参加人员发表的意见,由

本所秘书予以记录。记录作为本所档案予以收存。

5.

集体研究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不作为承办律师必须遵守的意见。

附则

本规定制度是在原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对律师行业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这次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的相关文件精神重新制定。自*年*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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